篇一: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的心得体会
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确定。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
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为仔细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定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自立公道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详细工作中去,实行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导,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仔细领略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精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恪守并仔细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背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查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查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涉、不插手案件办理允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道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扬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扬平台主动宣扬"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协作,带头自觉恪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充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视岗,积极承受人民大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视,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
彻落实。
三是消除思想顾虑,照实全面记录。消除局部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按照规定建设、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查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定干涉、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状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立,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详细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涉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涉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视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视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背"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厉
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仔细学习,加大宣扬力度,全院干警没有浮现违背"两个规定"的状况,也没有浮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状况。
**市**党组把学习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和《关于建设过问或干涉、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作为切实落实中央重要部署要求、落实"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的重要表现,将"三个规定"《实施方法》的执行情
况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坚持"四个到位",狠抓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公道廉洁司法。
一、确保学习认识到位
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三个规定"及《实施方法》的学习宣扬。一是分离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传达学习,引导干警提高政治站位,领略精神实质。并将有关规定摘编资料印发到每一个干警,使全体干警了解、熟识、控制详细规定内容。二是对违背"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准时通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每个干警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增添了纪律规矩意识。三是组织"三个规定"《实施方法》学问测试,实行闭卷形式,全体检察人员主动参与,仔细作答。通过考试,进一步检验了全体干警对规定内容控制状况,到达了以考促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目的。
二、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加大对"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力度,不断强化责任落实,一是签订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严格恪守"三个规定""一个方法"责任书》,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有关要求写入责任内容,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详细要求,增添可操作性,要求把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中,落实在平常的工作中。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承受人民大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落实"三个规定"《实施方法》的监视,进一步推进"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建设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查究机制。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管区长开场,到各分管区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管区学习会上,共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管区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管区领导开场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详细个案、干涉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自立公道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查究制度。??建设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2021年,关于防止干涉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标准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道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状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涉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背?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罚甚至被查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根据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查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22021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承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状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21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2021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21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视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
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伴侣情面,承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倡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21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颁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背?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伴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留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简单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丢失了原那么和立场,往往简单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查究刑责3据最高检颁布的音讯,截至202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积极记录报告2021年以来过问或干涉、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状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涉插手的占3.5%。这说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说状况、了解发展、不安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道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视。?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行忽略的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状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则,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涉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觉,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赋予开除党籍等重处罚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21年至2021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屡次承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忙他人减轻或躲避处分。2021年,王某因插手、干涉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道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定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伤害大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假如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涉司法防火墙42021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离印发了《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查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查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涉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积极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查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背?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殊。在其波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处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查究责任,还受到了褒扬。
2021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21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21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支配其会晤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涉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终于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亮对照:陈某因违背?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涉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赋予充分一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详细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道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道的重要举措。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标准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道,才干形成社会相信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道办案。
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2021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颁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涉、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状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诚挚欢送人民大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视。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道廉洁司法的制度支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清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平安阀"、庇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修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殊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厉
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添"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根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涉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定拒绝并照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下、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大众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者,客观公道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相同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固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大众反映的问题不论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大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状况。对于人民大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倡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看法主动回应、仔细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须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视。信任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大众监视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标准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道,人民大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气氛。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肯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大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道的期盼、对美妙法治生活的憧憬仍存在肯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二: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的心得体会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XXX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XXX副检察长XXX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XXX,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XXX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XXX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XXX,在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XXX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XX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XXX、XXX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XXX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XXX明知道XXX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XXX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XXX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X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任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带领,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
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XXX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觉,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解雇党籍等重处罚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立功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XXX先后屡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躲避处罚。2018年,XXX因插
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解雇党籍、解雇公职处罚;因贪污、受贿、秉公枉法等立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带领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秉公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XXX、XXX、“XXX”(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XXX和XXX)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带领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查。
通报案例中,XXX政委XXX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XXX政委XXX给辖区内某下层检察院检察官XXX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XXX粉饰、隐瞒立功所得案可否判缓刑,XXX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XXX又给辖区内某下层检察院检察官XXX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XXX刚虚假诉讼、欺骗、寻衅滋事案可否关照一下,XXX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XXX不要来讨情。2019年7月,XXX再次给辖区内某下层检察院检察官XXX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XXX非法持有枪支案可否在XXX送监前放置其会见亲人,XXX予以拒绝。XXX、XXX、XXX均对市XXX政委XXX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构成了鲜明对比:XXX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XXX政委职务,并被解雇党籍。而XXX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XXX负责人表
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