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经过2009年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我国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收入日渐增高,凸显出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由于改革以后单位税额大幅提高,将成品油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使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本文深入分析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成品油消费税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关键词]消费税;成品油;税收征管
1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基本情况简介
消费税是国家一个有力的财政工具,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了体现国家的调控意图和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在一些特定的货物上加征的税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各国消费税按照征收范围的宽窄划分为有限型(税目15个以内)、中间型(税目16~30个)和延伸型(税目30个以上)3种。我国属于其中的有限型(14个税目),在我国目前消费税收入中,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占据了很大比重,从2009年开始,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约占14个税目消费税总和的40%。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成品油的需求日益增长,成品油消费税对财政的贡献十分显著。因此,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通过对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应税商品与非税商品核算混乱,存在着变换品名现象。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多采取以下手段规避消费税:一是不据实申报。企业实际存在加工、生产、调和等应税生产行为,企业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做税种鉴定,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二是将应税商品直接变名为非税商品,不申报纳税。例如将汽油、柴油、燃料油变名为沥青,不计算缴纳消费税。或是变换品目调低税率,企业兼营两种以上的应
税成品油,故意将高税率品目开成低税率品目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人为混淆应税商品和与非应税商品核算。企业既有生产、加工应税油品,又兼有商业行为,但在财务核算与税款抵扣台账上没有分别核算,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核算混乱,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
(2)消费税抵扣随意,造成税款流失。一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部分企业所取得的进货凭证上货物名称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范围内,仍然计算抵扣消费税。二是部分企业用外购已税成品油同时生产应税、非应税油品,人为在应税、非应税品目之间调节抵扣税款,将不应抵扣非应税品目耗用的原料所含税款在应税的品目中抵扣,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少数纳税人将消费税抵扣政策与增值税相混淆,不以生产领用量作为税款抵扣数量,而是直接按购进发票数量抵扣税款。
(3)存在关联交易。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离开生产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为规避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多数生产企业成立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变换货物名称,将应税品目开成非应税品目,逃避缴纳消费税,关联的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为非应税油品,销售时将品目名称变换回来,按应税油品开具发票,流入正常物流渠道。
(4)税务机关消费税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基层税务对消费税的监管不到位,
篇二: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财经纵横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实施情况及完善建议逯思思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制体系”。消费税作为四大税收之一,将是国家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梳理,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旨在为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9-0167-02成品油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调节消费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制度等方面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在实施中逐渐暴露了逃避缴纳消费税等一系列问题,201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公告,在国内成品油市场引起不小震动,可以看出,成品油市场在不断规范,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在不断加强。然而,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起步较晚,不管是成品油消费税制度还是税收征管体系,一直存在生产企业税负重、税收监管不到位、收入分成单一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高质量发展依然面临种种挑战,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近11倍。3.单一环节征税为保证税源的稳定性和税收征管的统一性,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单一环节征收,实行价内税制度,即成品油销售价格中包含消费税税金,在之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重复征收,征税对象主要是成品油生产企业。二、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完善体现在税目注释模糊、未将成品油周边产品列入征收范围,各子目税率标准不统一和仅在生产环节征收等。成品油消费税税目下七个子目看似简单明了,实则争议不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油品的认定上,即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一般人对于七个字目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名称的一般认识上,对于油品工程成分缺乏专业性认识,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钻政策漏洞,通过改换名称和成分的手段,开具发票时将高税率成品油以低税率成品油,或者将应税成品油变更为非应税消费品品名,以达到逃避缴纳或者少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目的。还有一些成品油炼化企业将生产成品油的应税行为伪装为购进成品油并对外销售成品油的商贸行为,因为生产行为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而购进并对外销售并不需要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这样一来,通过隐瞒生产环节,变票交易取得成品油发票,对外销售加工的成品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攫取巨额的税收利益,加剧了税收流失。(二)税负结构不合理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随着税率水平上调,环保标准提高,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成本在增加,但生产企业又没有成品油价格调控的权利,导致生产企业利润空间缩小。同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作为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的计税基础,消费税的加重,使生产企业的整体税负压力加重,这也是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为什么出现逃避缴纳消费税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不断提高,但并没有真正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消费的调节功能,因为消费者对于消费税税率的提高没有直观的感受,税率的提高被隐藏在零售价格中。所以,税负结构不合理,导致生产企业的税负较重。(三)税收监管不到位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税收收入归中央所有,对地方政府来讲说不仅享受不到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分成,而且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特点,还要贴出一部分增值税和附加税给中央。还有一个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我们知道石油行业是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地方政府可能存在保护倾向,所以地方政府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监管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导致市场中变相逃税、下接(第169页)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基本情况(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发展历程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确立。1993年底,国务院及国税总局发布消费税相关的通知,其中规定消费税、海关代征消费税等归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单位需要交纳消费税,其中汽油交纳0.2元/升,柴油交纳0.1元/升;出口汽柴油免征消费税。1998年鼓励无铅汽油,确立汽柴油征收范围。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扩大石油制品的征收范围,增加成品油税目,下设七个子目,除了将原有的汽油、柴油调整为成品油子目外,新增燃料油、航空煤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五个子目。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税额为0.20元/升,柴油、料油、航空煤油为0.10元/升。2008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调整各税目涉及范围,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2014年成品油单位税额进一步提高,2014年末至2015年初,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先后三次调高。上调后,汽油、石脑油等税额为1.52元/升,柴油、燃料油等税额为1.2元/升,一直维持至今。(二)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基本特点1.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中的一项,也是消费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94年开始征收至今,征税范围由最初的汽油、柴油两项逐步扩大到现行的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七个子目,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根据七个应税子目的税法解释规定,目前的税目基本可以涵盖大多数原油加工产品。2.税额标准不断提高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一直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征收,为促进节能减排、合理引导消费需求,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国家多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与消费税成立初始相比,单位税额标准不断提高,其中比较明显的是柴油等成品油,单位税额提高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16财经纵横4.强化客户资源动态管理集团公司开展应收账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专门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也是十分必要的,定期做好信息更新,以便于更全面地了解客户的发展动态,并从中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以便于及时制定风险规避措施,另外,应做好信息的实施调研,实现动态化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现下对于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采用对客户的能力、品质、现有资本以及抵押情况等方面的调查,以此评估赊销客户的财务信用等级、发展前景及履约还款能力。相信在这样的客户信息动态管理下,一定可以更好的为集团企业的应收账管理助力给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信息数据保障。5.应收账款分阶段管理集团公司开展应收账管理是一项十分系统的工作,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采用分阶段管理的方式,如将应收账款划分基础应收账管理和疑难应收账管理两个阶段,通过递进式的管理方式,循序渐进实现加大回款资金流的目的。首先基础应收账管理主要是由集团内部的二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成立应收账款领导小组,并固定专人负责,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规范有序的开展应收催缴工作。其次疑难应收账管理,则应该是在集团公司疑难货款清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就各子企业中的应收账款综合与分项管理,要通过对应收账款台账的全面分析,以质保金为节点梳理更新出疑难货款台账报表。然后不断的分解催收清欠责任与指标,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并对追缴回的疑难应收账款进行统计和归档,这样可以使集团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更加清晰,使工作流程更加简洁,从而最终实现应收账款资金回笼的目的。6.加大公司应收账款核查[4]集团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加大对应收账款的督办和清收责任,实现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快速周转,集团企业能够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督查管理实施方案是十分必要的,结合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每月定期召开应收账款管理专题会议,落实按月监控,逐月汇总考核的管理目标,同时要对会议情况作出记录,对有效的考核建议作出整理[5]。第二,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可选派出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应收账款日常工作,从而以此构建出集团企业内部的应收账催收网络管理体系。第三,对各部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相关的检查考核结果上传到公司OA局域网上,以此彰显出集团企业对应收账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视程度,这也是有助于提升集团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三、结语应收账款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流动资产,若是应收账款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将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鉴于此,今后集团公司必须加强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重视,同时要综合运营管理风险控制方法,与时携行,制定切实的应收尽收管理方案措施,解决应收账款管理中遇见的问题,加快集团资金周转回笼,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保障,这样才能推动集团企业钛及钛合金产业进步,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高新材料与高科技制造技术转型升级,繁荣区域产业经济,推动社会行业与国防科工事业发展。参考文献:[1]吴彦辉.广西建工集团下属A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研究[D].桂林:广西大学,2017.[2]秦君利.医药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7,36(12):4-5.上接(第167页)漏税现象一直存在。“显性税收”,这能更好地促进消费者节约燃油,减少排放,更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第三,通过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有利于打击油品犯罪,规范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三)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体制,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导致地方政府没有监管的积极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相对比较弱,因此,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一方面,从整体来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消费结构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从局部来看,由于成品油的过度消费可能引起的大气污染、环境污染、公众健康问题,包括对成品油消费市场的有效监管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因此,将成品油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不仅能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也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征收和监管的积极性,激励地方政府强化征管体系和完善配套设施,实现税制改革,为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治理能力创造良好条件。三、完善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将成品油周边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2015年前后,财政部曾连续三次大幅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但并没有将成品油的一些周边产品列入征收范围,比如混合芳烃、沥青稀浆和轻循环油。一直以来,一些调油贸易商以沥青稀浆等周边产品名义进口进行避税,甚至出现了部分混合芳烃在汽油中的调入比例高达30%到40%。所以建议对所有液态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比如将调气原料混合芳烃按汽油税目征收消费税,将调柴原料轻循环油执行柴油消费税,进一步扩大成品油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弥补税收漏洞,以防止逃税行为。(二)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下移至零售环节现行消费税税制体系下,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节能减排等因素影响,只在生产环节征收逐渐衍生出一些不利于市场发展的问题,特别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非法获利空间,造成大量偷逃税行为发生,同时,价内税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不仅不利于企业技术优化升级等其他方面的健康发展,消费者也不能明显感受到税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压力。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第一,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将有效减少成品油税收的重复征收,减轻企业税负,减少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更有利于成品油的生产和供应。第二,实现成品油在零售环节征收,那么成品油消费税由“隐性税收”转为参考文献:[1]韩仁月,张春燕.论成品油消费税的完善——基于山东省地方炼油企业的调查分析[J].税务研究,2019(3):10-14.[2]厉荣,孙岩岩.改革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浅议[J].税务研究,2019(3):15-19.作者简介:逯思思(1988-),女,汉族,河南辉县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税法、经济法研究。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169
篇三: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XXXX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对石化企业发展影响的调研对策(可编辑)成品油税费改革对石化企业发展影响的调研对策全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年月日起顺利实施。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期**市国税局对该政策实行以来的全市重点石化生产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进一步促进石化生产企业发展提出相关对策。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
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后现行汽、柴油价格不提高。
也就是说提高的税额包含在现行油品价格之中属于价内征收不是在价格之上再加一块税收。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对石化企业的主要影响
由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实行从量定额征
收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给石化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问题。
、成品油价格持续走低新增消费税负担无法转嫁导致企业亏损。
一是油品市场价格节节走低。
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控制了产品的出厂价以汽油和燃料油为例汽油税费改革前为元吨而目前销售价维持在每吨元下降幅度燃料油税费改革前为元吨而目前销售价维持在每吨元下降幅度达。
二是新增消费税税负无法转嫁。
由于成品油价格机制并未真正形成政府通过行政干预限制了成品油价格此次增加的消费税成本(据测算平均每吨成品油增加税收成本元)并未通过价格机制被真正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而由石油加工企业承担。
因此导致企业成本大幅攀升发生巨额亏损。
**年**市石化企业累计亏损亿元石化生产企业在**年亏损的基础上**年面临更加严峻的发展考验。
、税额增加直接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剧。
据测算**市石化生产企业**年预计入库消费税亿元,因政策调整增加消费税亿元同比增加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亿元合计增加税收负担亿元。
另外自**年月份起石化行业消费税实行五日预缴月份已预缴万元也直接导致了企业资金占用的大量增加加剧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增值税同比下降给地方财政带来影响。
一是由于成品油特别是燃料油销售价格的大幅低走成品油增值空间缩小导致增值税税负下降。
二是原油加工量减少造成销售额大幅下降。
由于政策调整及其它综合因素导致企业原油单位加工成本增加**年企业纷纷计划减少原油加工量由此带来**年增值税总量的下降。
**年**市石化企业入库增值税亿元**年预计实现增值税亿元同比下降直接影响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约亿元。
三、石化生产企业的主要应对措施
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石化生产企业应冷静分析市场状况沉着应对制订相应的发展措施做到对外积极拓展销售对内强化管理保持良好的信心力争企业平稳发展其主要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点:
、努力扩大销售总量。
加大对用户“消费税最终应由消费者承担”的宣传合理定价积极促销确保现金流运转正常。
、优化销售结构。
调整产品销售对象发展实力强的长期用户开拓对新价格适应强的新客户向大户转移逐渐提升产品销售价格将消费税成本逐次传导下去。
、优化产品生产结构。
据调查该市石化企业**年预计炼油计划量为万吨比**年下降
万吨虽然消费税增加亿元但作为中央税收将全额上缴增值税的下降带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减收亿元。
因此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的生产量积极提高沥青等非消费税产品的生产量力保非消费税产品产能实现增值税的适度增长从而给地方财力以一定保证。
、继续加大技改投入。
该市石化企业预计**年技改投入万元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政策将减少企业支出万元。
技改完成后企业的产品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非消费税产品生产比例的提升将使企业利润得到有效增长。
因此建议企业以增值税转型为契机继续加大、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抗风险能力。
四、促进石化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近阶段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对石化生产企业发展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支持石化生产企业平稳较快地发展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有效开展“三服务”活动。
由于石化企业**年的普遍亏损为企业新增贷款增加了难度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金融部门为石化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同时出台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励措施及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政府职能部门要深入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开展税款缓缴、社保费缓征、技术改造等帮扶服务。
、积极争取原油加工计划。
石化行业是财政税收的支柱产业也是**市第一大财源而原油加工量的多少则对经济税收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油源就是税源、就是财源。
因此建议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原油加工量的上争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原油进入企业努力提高产能确保财政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适时完善消费税税制。
消费税作为间接税以价内税形式由生产企业代消费者缴纳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就是真正的纳税人这不利于我国公民纳税义务和权利意识的培养。
同时消费税价外征收则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签上就注明该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额各是多少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从而使消费税真正起到调节消费的作用。
因此建议适当时期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另外建议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尽快出台转移支付的方式以调动地方组织消费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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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作者:危素玉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36期
摘
要:成品油是我国现行消费税中的重要税目之一,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未来调整也成为新一轮消费税税制改革关注的重点。本文梳理了我国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就未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制度优化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零售环节;共享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指对十五大类的消费品一次性课征的一种税,性质上属于流转税,税负会随着商品转移而转嫁。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8年在全国国内消费税总额中,成品油消费税占比为42.4%,成为仅次于“烟”之后的第二大税目。成品油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人们在消费此类商品的过程中,常伴随着严重的污染行为,通过对这些商品课征消费税,可以达到引导国民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还能引导企业积极开发新能源以替代成品油,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使我国经济朝“集约型、质量型”的绿色方向发展的目的。因此,探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及制度优化,是我国推进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成品油相关消费税政策的调整
(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
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首次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无论是自产还是进口的汽、柴油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其中汽油单位税额为每升0.2元,柴油为每升0.1元。但是针对对国内企业出口的汽油、柴油则实行免税。并且明确规定,消费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其实,当时并没有成品油这个税目,因为当时私家车刚刚开始普及,所以仅针对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
(二)2006年在消费税政策调整中增设“成品油”税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除汽油、柴油外,其他油品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只对汽油、柴油征税,显然无法有效发挥消费税的调节生产、消费结构的作用。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做了较大的改革,删减和新增了一些应税消费品,其中,新设立“成品油”这一税目,并将汽、柴油更改成“成品油”下的子税目(但税额维持不变),另外还在该税目下增设溶剂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及航空煤油共5个子目。此外,对航空煤油暂时延缓征税,还对石脑油的用途方面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
(三)2008年对成品油进行税费改革,大幅度提高税额
随着我国石油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2008年我国实行了“费改税”的?系列政策,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在内的六种政府收费,转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以及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的单位税额则提高到每升0.8元。还对一些特别用途的成品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此外完善了成品油的定价方式,通过与国际原油价格相联系,汽、柴油还将继续保持政府定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格相结合。
(四)2014-2015年多次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促进资源节约利用、转变发展方式和防治大气污染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在2014年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降的形势下,我国多次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此时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能较好的兼顾宏观调控和社会承受能力。经多次调整后现行汽油、石脑油、溶剂油以及润滑油消费税税额为每升1.52元;其他三个子目的油品税额提高到每升1.2元。
二、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范围仍然较为狭窄,且子目间区分不易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经过多次改革,征收范围整体上得到很大的扩宽。征收围从当初的汽、柴油两大类逐渐增加到现在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航空煤油七大类。但目前政策却未把成品油相关的油品并入征收范围。此外,该税目的重要特点是,具体子目的界定及区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从化学成分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判断,但专业的知识很难做到普及。而目前稅法对成品油下的各个子目的具体界定细节缺乏详细规定,税目注释大多只是从用途来确定,这不仅很难区分,也极易形成政策漏洞。许多企业则利用这些税法漏洞,通过变化或改变化学成分的手段,将税额高的油品充当税额轻的油品开票销售,或者直接更改成品油的名称,以此来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或直接避税。甚至还有一些成品油炼化企业,通过虚构成品油采购业务,借以抵扣已负担的消费税税款,从而偷逃消费税,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二)整体税负偏低
尽管从1994年以来,我国成品油单位税额呈现大幅度提高的趋势。以汽油为例,从最初的每升0.2元,增加到现在的每升1.52元,增加了6.6倍。但结合国际比较看,我国现行成品油的整体税收负担仍然偏低。根据目前我国税法,对成品油中除了征收消费税外,还征收增值税。所以,通常可以用“两税”占成品油零售价的比例大小来量化成品油的税负轻重。以成品油中的汽油、柴油为例,根据OECD对2017年OECD国家汽油、柴油税负的统计显示,OECD国家汽油平均税负为55%,柴油平均税负为49%。而我国2019年1月,92号汽油以及0号柴油,零售价分别是每升7元和6.6元,据此,可以初步估算出两类油的税负分别为33%和
30%。通过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在增值税税率既定的前提下,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仍然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三)单环节及价内征收存在较大弊病
我国长期以来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时实行单环节征收,即只在前端(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而对国内后续的批发、零售等其他环节不再征税。单环节课税有效的避免了重复课征以及保证了税源的安全和稳定性。但客观上也出现了许多石油炼化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避税的现象,这些企业主要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以较低的出厂价销售给关联公司,石油炼化企业属于消费税纳税人,以较低的出厂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关联销售企业购入后则再以较高价格出售时,由于消费税的单环节课征的特点,其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对整个集团而言,税负可以大幅度降低。此外,价内征收时,消费税包含在零售价中,消费者在购买成品油时,是不清楚每升成品油中有多少税费,消费者无法直观地感受到消费税调节导向与约束作用,这都会客观上弱化消费税调控功能。
(四)中央税的設置使地方缺乏监管动力和积极性
我国消费税从开征之初就属于中央税,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这样的财政分配机制使地方政府缺乏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动力。而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往往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支撑,因此,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本辖区内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及行业中大量存在的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和主动性就会相对比较弱。这客观上也使得石化行业逃避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违法现象长期存在,也不利于增强地方对炼油企业安全环保质量和发展监管的积极性。
三、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优化思路
2019年9月我国发布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了我国新一轮消费改革的总体方向,即将征税环节后移并将收入稳步下划地方,这对本文成品油消费政策的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一)逐步扩大成品油税目
建议在目前成品油所涉及的7个子目基础上,逐步扩大成品油税目,将使用成品油生产的周边产品,如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所谓的“调和油”纳入征税范围。这些油品主要是由芳烃、石脑油、90号汽油、MTBE等原材料,或者由93号汽油添加其他化学成分加工、掺兑形成,这些油品生产门槛低,经化学处理后,排放检测结果可以达到合格,同样可以进入加油站销售。而这些油品本质上仍然是成品油,具有汽油、柴油同样的属性,理应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如果不对其征收消费税,这些调和油将会具备明显的价格优势,而正规缴纳消费税的汽油、柴油将无
法与之竞争,这客观上会破坏成品油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也会扭曲消费者的选择。
(二)适时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成品油税负并不高,税率上升具有一定的空间。但近期还不宜提高成品油税率,我国仍需降低油价刺激消费,让交通业运输业回暖,缓解因疫情带来的经济增速下滑。从各国的征收实践来看,各国上调成品油消费税都有明确的理由,并会选择合适的时机。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各国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大多会选择在国际油价下跌的时机。我国在2014年-2015年几次上调成品油税率就是在国际油价下跌的情况下,这能有效的保持成品油价格的适度稳定,同时降低成品油税率上调而带来的经济影响。未来我国政府应密切关注国际油价,在其下跌的时机,适时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增加零售环节的征税
将消费税征收环节从传统的前端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面临着税收征管的限制。各国在征收消费税的实践中,都是在征管能够保证的前提下确定征税环节,并尽可能选择在有利于征管的前端(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就成品油税目来说,如果将征收环节统一改为零售,是可以减轻工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也必然大量增加征管成本,且可能引发零售环节新的偷逃税行为。因此,从对纳税人的管控和征管成本的角度出发,建议保留目前生产环节征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零售环节。比如,目前对超豪华小汽车,引入的就是生产环节+零售环节,即多环节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针对加油站等零售单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所售出的油品,无论成分如何,均按照应税成品油对待征税,同时采用价外征收。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过去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需要检验成品油成分的税收监管压力,使税收监管重点由检验油品成分转移到加油站是否申报纳税,通过依托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合理降低监管难度和成本,也能使成品油的消费者切实的感受到价外税的存在,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引导功能。
(四)将成品油税目的收入设置为共享税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消费结构的调控,这客观上需要保持政府的政令统一,以避免无序竞争。同时为兼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参与成品油行业监管的积极性,将成品油消费税设置为共享税,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建议按征收环节来划分中央、地方共享方式,即将原来前端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仍维持为中央收入,而新增的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则归地方所有。这样进行收入归属设计能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也能激励其加强行业监管。因为成品油的消费往往会给消费地带来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恶化和公众健康水平下滑等后果,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以治理。因此,将零售环节成品油消费税划给地方,可以弥补其在生态治理、医疗将康等方面的支出,以确保支出与事权相一致;而原有前端环节收入归属不变,可以继续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此外,由于成品油零售量的增减主要取决于当地成品油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消费税收入的良
性循环,势必要更好地培育本地机动车消费群体,加强道路市政建设,促进加油站规范诚信经营。
参考文献:
[1]许文.消费税立法后的改革展望:功能定位、制度优化与多元协调[J].地方财政研究,2020(02):4-9.[2]厉荣、孙岩.改革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浅议[J].税务研究,2019(03):15-19.[3]唐婷.消费税改革路径:基于功能定位视角[J].西部财会,2019(11):17-19.[4]李旭红.消费税改革将产生三大影响[N].中国财经报,2019-11-05(006).[5]王金生.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行业影响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8(31):174.
作者简介:
危素玉(1979-),女,硕士,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
漳州363105)
篇五: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11-24T08:00:16.918Z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
作者:
李伟[导读]近年来,我国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这不仅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仅供大家参考。李伟
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公司
北京10001摘要:近年来,我国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这不仅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消费税;成品油;问题;对策
引言:
国家通过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升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的在于提升成品油消费的合理性,这对于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用能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导致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暴露出更多问题,因此针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1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问题分析1.1征纳双方分歧突出
对于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来讲,其主要分为7个子目,征收标准除依照辛烷值以及倾点两项指标外,其均按油品的用途进行确定。由于油品构成复杂,且产品种类繁多,因此部分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容易对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和征收内容产生误解,进而出现分歧。例如,燃料油以及润滑油不属于轻质油,而汽油、航空煤油以及柴油则均属于轻质油,而在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中并未对轻质油与非轻质油的界定做出明确标准要求,导致税收机关在认定过程中缺乏权威性的依据。又例如,纳税人认为一种油料按照倾点指标属于柴油类型,但有时确实无法当作柴油进行利用而必须再加工或处置,此时,纳税人希望根据对燃料油的解释规范,将其当成燃料油缴税,这样也可以降低其纳税额。而税务机关一般则会认为其属柴油组分,并根据其理解加以征收,双方就此必然产生分歧。1.2征纳双方涉税风险增大
税收条款中规定生产企业可以依据从商贸企业取得列明为“石脑油、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1]。而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确保商贸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全额缴纳消费税。而既然消费税只在制造环节中征收,所以,如果在制造公司向贸易企业推销油品时开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贸易公司对外推销时变更商品名称后开出高税率油品或应税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这样一来,必将增大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同时针对这种情况的控制难度较大,导致税务机关往往难以有效阻止类似事情的发生。1.3车用燃气未纳入征税范围
近年来,车用燃气的消耗量大幅增加,但是在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并未将其纳入,意味着燃油车辆的使用者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而燃气车辆的使用者应缴纳的税费则相对较少。这会导致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管缺乏公平性,很容易引起燃油车辆使用者的不满。对于燃气车辆而言,在使用过程中会消耗燃气,这也是能量消耗的重要方式,并且同样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其也应承担起能源节约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责任,所以也应对其征收相关税种。除此之外,燃气车辆也要占用公路资源,在这方面相较于燃油车辆,燃气车辆并不占优势,因此也应与燃油车辆一样缴纳相关税收。2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对策分析2.1改革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针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彻底、有效解决。我认为要结合国家税收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作出合理优化调整,转变以往集中对生产环节征收的方式,调整为重点向批发零售环节征税。除此之外,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政策改革还要注重将车用燃气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这样才能保障消费税征收的公平性,让燃气车辆也承担与燃油车辆等同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还要注重进一步完善成品油流通方式,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的监管,提升其流通的规范性。2.2完善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改革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对各种油品做出明确征税标准和征税说明,避免油品划分不清引起征纳双方的分歧,要有效规避油品之间的交叉,这样才能为税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其次,要对燃料油消费税以及石油消费税扣除政策做出调整。针对用于应税消费税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如适当降低税收标准,甚至可以免征部分税收。再次,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税收分析。针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完善,需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税收分析,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比油品总收率及其各油品结构,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方式进行对比,对于总收率低及高税率油品收率低的企业要认真予以核实[3]。要加强对纳税人成品油流量监管,不仅要核对成品油储量进行核实,而且还要明确油品,同时还要注重核对纳税人的财务核实情况以及过磅称重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规避纳税人以变换油品名称等方式来逃税漏税。
结束语:
国家通过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升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升成品油消费的合理性,这对于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此过程中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导致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暴露出了更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应明确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问题,并积极探索有效对策,通过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改革以及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完善等方式,提升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1]克拉玛依市财税课题组,贾庆昌,贾康,段凌云,周友林,苗玉东,黄璟莉,许文.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改革对克拉玛依经济的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05):33-48.[2]杨德天,王丹舟.基于中国成品油市场的税收CGE模型构建与应用——以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上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为例[J].税务与经济,2016,(04):88-95.[3]卢凯瑞.成品油消费税如何改革——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茂名石化执行董事、总经理尹兆林[J].中国石油石化,2020,(14):36-37.
篇六: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1.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分析
消费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设置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已经是继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主要是针对成品油以及金银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类产品。
关于试点向居民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情况,可能会从加油站先试点征收消费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会加强征收管理效果。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这种征收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为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将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如此一来,油企和消费者都将会受益。
该政策一旦实施,短期内消费者或会产生逆反心理,将会导致社会购买行为减少,能源相关行业将经历一段动荡期。此外,终端缴费过于零散,给税务部门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验。
2.成品油消费税是怎么一回事
1、成品油属于有限资源,需要通过消费税来调整。
2、从去年就开始调整一些消费税税目,其中成品油消费税是调增的。
3、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加税不加价”
4、消费税本身就有调节作用。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一是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生产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三是通过“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收入分配上的调节作用
3.成品油消费税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如果消费者购买10元钱的汽油,其中包含3.4元的税;10元的柴油则包含3.1元的税。
我国的成品油中包含的各项税收都是价内税,也就是说,税额计入了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中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经过此次调整后,汽油的消费税为1.12元/升,柴油的消费税为0.94元/升;成品油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还有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的税率为3%;此外,消费税的提高会联动成品油中其他税费的上调。
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此次调整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10元汽油,其中包含约3.4元的税;10元的柴油则包含约3.1元的税。
以目前北京92号汽油6.76元/升价格计算,车主购买1升汽油缴纳的税费约为2.35元。其中包括增值税0.98元、消费税1.12元、城建税0.15元、教育附加费0.06元,地方教育附加费0.04元,合计2.35元,总税负比重为34.83%,比之前增加1.99%。
对于私家车车主而言,每月跑2000公里,一年跑24000公里,按每100公里消耗8升油计算,一年多支出约270元。
对货运司机来说,一辆载重50吨的柴油车,每月跑1万公里,一年跑12万公里,按每百公里油耗28升计算,一年多支出约5400元。
4.关于国内油价问题,有疑点不明白
燃油税已经包含在降价后的油价里了
"""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楼主看到了吗
是
“”价内“”
这些税是征收企业的比如
中石油
中石化
这些炼油企业
不再是向车主收取
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5.如何向上游企业索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证明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且其购进的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的,可视为从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有关发函(见附件:《外购应税成品油缴纳消费税情况核查函》)调查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是指无论该项业务有几个交易环节,其从最初交易(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开始至本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称、数量一致,购销双方企业名称符合逻辑关系以及发票按时间顺序依次开具。
三、纳税人通过代理进口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双抬头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的应税成品油名称一致、数量基本相符(误差不高大于5%)。
四、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能够提供该笔销售业务已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五、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直接销售,应单独设立购销台账并单独核算,销售时不征不抵消费税。
篇七: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2022年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带来的影响及后市分析
2022年经受了成品油11连降之后,2022年成品油首次调价窗口开启,并迎来新年首降,而此次调价也是国内成品油的12连降。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打算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20元,调价执行时间为1月12日24时。调价后,兰州93号汽油为5.83元/升,97号汽油为6.23元/升,0号柴油为5.45元/升。
依据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自1月13日零时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折合每吨影响汽、柴油价格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两个因素相抵,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
2022年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带来的影响及后市分析
影响:上游炼厂成本压力加大
成品油市场分析显示,消费税的再度上调同时影响着上游企业及下游消费者。
2022年,油价大幅走跌,下游需求严峻不足,柴油的增长放缓,致使炼厂开工率大幅走跌,多数企业年内开工率不足20%。隆众石化网告知记者,我国的消费税征收仍在上游环节,也就是从生产企
业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上调对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隆众表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尽管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但是处在产业链的上游,炼厂的生产成本将会进一步加大,同时与非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将会进一步削减。
分析师张永浩认为,消费税调整连续了能源改革基调,旨在通过清费立税的方式厘清上下游产品价格关系,通过提高汽柴油等高耗能高污染能源产品税负水平来制约其消费增长速度,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使能源消费向清洁型、替代性能源倾斜。不过,近期消费税调整主要是提高税率,但社会关注的核心部分并未触及,征收方式、征收对象等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税费重复计征的现象仍将存在。因此消费税调整后期仍将连续,估计后期主要调整方向将不再是税负水平的提高,而是将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征收方式等内容。
后市:下一轮油价下调概率偏大
下一轮油价调整窗口将于1月26日开启。
关于后市,分析师李彦表示,沙特及OPEC组织不减产立场特别坚决,加之供应过剩、需求疲软、全球经济减速和强势的美元表现,国际原油照旧承受较大的下行压力,交易商看空心情连续。近期国际原油价格尚未探底,仍存肯定的走跌空间。估计下一轮成品油下调的概率偏大。
卓创资讯也认为,近期国际油价或将连续呈现出震荡走势,大
幅反弹的可能性较低。加之距离春节只剩1个多月的时间,国内的柴油需求已经进入淡季。在市场缺乏利好指引的状况下,估计近期国内的成品油市场成交难有大幅好转。
篇八:成品油消费税风险调研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及完善途径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及完善途径的调查与思考
日期:2010-10-12【选择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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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收研究会
课题组
2009年元月1日,困扰中国十四年之久的燃油税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这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是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集中体现。本文拟从税收角度剖析这次改革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内容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
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三是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
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
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显著成效
(一)从直接受益方来看,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促进了成品油炼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由于国际油价的暴涨和国内CPI高涨,成品油定价机制一直未能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几度出现与国际原油价格倒挂的情况,2008年前9
个月倒挂现象尤为突出,炼油企业亏损严重,其中武汉石化2008年前三季度亏损25亿元,炼油企业没有积极性,国内成品油
市场供应紧张,迫切需要理顺成品
油价格。2008年底,国际原油价格从147美元/桶回落到40美元/桶,为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创造了千载难逢的良机。本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明确,国
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
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定价思路从原来的控制终端零售价格——倒推到
源头出厂价格的做法,改为制订上游出厂价格——顺势过渡到下游零售价格,体现了“以炼厂为本”的思路,产业链价格有所理顺。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运行一个季度以来,炼化企业已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季度中石化集团炼油企业实现赢利122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48亿元,其中武汉石化一季度实现赢利4.71亿元,而上年同期则亏损2.69亿元,全国炼化企业可谓是苦尽甘来。特别是2009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自
25日零时起将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此次调价意味着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将成常态,无异于给炼化企业
吃了一颗定心丸,极大地鼓舞了炼化企业经营信心,有利于炼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从消费税的角度看,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税税制
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财政收
入。2006年4月,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税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成品油税目下增设石脑油、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这次改革对平衡不同油
品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促进节约能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征税范围扩大,但成品油税负仍显偏低。以下通过武汉石化近年来的数据进行
说明:武汉石化2001-200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与消费税税收情况表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原油购进价格(元/吨)15641548193622523001351235134781汽油销售价格(元/吨)24522341266530343820450946205565柴油销售价格(元/吨)21902114239428973464386740044955实现消费税(万元)2771033037378894483548226487934956949115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近年来全球经济高速发展,能源资源日益紧张,国际原油价格高位上扬,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水涨船高,但是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却波澜
不惊,变动不大。如武汉石化2008年原油价格4781元/吨,较2001年1564元/吨同比增长2.06倍,2008年汽、柴油价格分别为5565元
/吨、4955元/吨,较2001年2452元/吨、2190元/吨分别增长1.27倍,但是汽、柴油消费税率自1994年来却一直固定不变,严重低于经
济发展水平,导致消费税在减少消费、降低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有限。特别是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而我国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急需完善
成品油消费税制。
本次成品油税费改革有效弥补了2006年消费税税改留下来的缺撼,首先是成品油整体税负提高。将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从每升0.2元/升提高到1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从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其它成品油税额相应提高,大大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负。其次是缩小了汽柴油税负差距。改革前柴
油消费税税率不及汽油一半(汽油消费税税率277.6元/吨,而柴油消费税税率只有117.6元/吨),本次税费改革,两者的税负差距大大缩小,公平了税收负担。
(三)从“费改税”角度来看,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大幅提高了税收收入总量
下面以武汉地区唯一一家大型炼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石化)近几年的数据来说明成品油税费改革对武汉市消费税税收规模的影响。
武汉石化是一座大型的燃料型企业。2008年度经过800万吨炼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原油一次加工能力达到800万吨,二次加工能力500万吨。在中石化集团位于中等偏上水平。申报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有无铅汽油、柴油、燃料油、溶济油、石脑油等6类产品,暂无润滑油类产品。2001年-2009年成品油消费税实现情况如下表(其中2009年为预测数):
加工量(万吨)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6228930538240941843239942消费税(万元)
2771330373788944835482264879349570491153000000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成品油消费税一直实行固定的定额税率,而武汉石化由于原油加工规模变动不大,消费税增幅不明显,特别是近几年来,武汉石化
消费税一直在5亿元左右徘徊,难有突破,消费税调节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难以体现。此次税费改革,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大幅提高,2009年武汉石化原
油加工量较2008年增长5%,但消费税却同比增长5倍,税收增收效应凸显。
三、成品油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方面:
对于炼化企业来说,成品油税费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对于炼化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燃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却对炼化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同时又是增值税的计征依据,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流转税种又是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地方税的计征依据。因此,燃油税
改革后,将使炼化企业的税负大幅增加。例如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武汉石化2009年预计新增消费税税源25亿元,其他税费将相应增加如下:
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加的消费税将影响增值税销项税增加4.25亿元。
②消费税、增值税同时作为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征依据,将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2.93亿元。
③沿江企业普遍都要征收堤防维护费,以武汉市为例,按照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之和的2%计算,堤防维护费将增加0.59亿元。
可以看出,燃油税改革后,武汉石化每年增加税费将达到32.77亿元,由于燃油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剔除两税后,增加税费仍达3.52亿元,对炼化企业效益影响较大。
2.对流动资金的影响
此次燃油税改革是将燃油税合并到消费税,增加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生产环节征收。目前,中石化成品油的结算期一般是五天,而消费税是按月缴纳,因此,正常情况下,燃油税改革后,在资金的周转上对炼化企业是有利的。但如果客户拖欠货款,资金不能及时回笼,炼化企业就要垫付巨额税款,使流动资金周转出现较大缺口。
3.对消费税转嫁的影响
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炼化企业保持合理的利润相对轻松,代收代缴的成品油消费税尚能正常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一旦国际原油价格恢复到100美元/桶以上,国内成品油价格如何做到兼顾各方利益则面临较大的考验。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在生产成本偏高,而成品油价格偏低的条件下,巨额消费税
实际上很难通过价格转到消费者身上,转而由生产企业负担,如果历史重演、重蹈覆辙,国家再对炼化企业的亏损予以补贴,则最终形成了消费税由国家买单的尴尬
局面。
(二)消费税政策方面:
1.以委托加工或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
中石化集团内部部分炼油企业存在一次加工过剩,二次加工不足的现象。成品油税费改革前,企业将一次加工剩余产品外销给地方小炼厂,成品油税费改
革后,燃料油税率从
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中石化集团决定将过剩燃料油内部消化。2009年武汉石化根据总部计划,将从广东湛江东兴购进燃料油8万吨进行深加工。
目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文)第三条相关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1072号文)相关规定,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
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油数量)。如果严格按上述两个文件执
行,武汉石化2009年外购燃料油8万吨,如果当年全部领用,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为6496万元。同时根据武汉石化工艺流程,如果8万吨燃料油直接进催
化装置,理论上预计可以生产65.92%的应税产品,即34.64%的汽油、25.94%柴油、5.34%的燃料油等应税消费税产品,则8万吨燃料油理论
上可以产生消费税税源6145万元。生产实现消费税在抵扣购进燃料油消费税后出现负数,意味着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外购燃料油加工业务不但可以不交税,国
家还应该退税,形成税收倒挂。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但是根据炼化企业的工艺流程特点,每一环节均有应税和非应税产品产生,随着加工的不断深
化,应税消费税品的数量越来越少,部分应税消费品与生产石化产品所需的中间产品(物供料)界限较难划分,并且由于石化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其移送
使用过程不明显,移送使用环节较难掌握,而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时纳税,实际上这一环节与生产环节很难统一。
3.煤油的征税问题
目前根据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成品油税目下设汽油、柴油、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并明确航空煤油消费税暂缓征收,而对其它煤油并未涉及,目前各地对其他煤油税收政策执行不一。建议总局予以明确,避免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进行逃税。
4.成品油税率设计问题
目前根据消费税相关政策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率设计均以“升”为计量单位,无铅汽油、溶济油、石脑油、润滑油税率均为1元/升,而柴油、航空煤
油、燃料油均为0.8元/升,部分产品看似税率一致,或相差不大,但由于各油品密度不同,导致吨消费税税额相差较大,而且根据最新消费税注释,溶济油、航
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均是根据用途确定消费税征收范围,例如部分油品成分比例相近,但是由于用途不同,适用的消费税税目、吨税额相应不同,增加了税收管
理的难度和风险。
5.石脑油《证明单》管理方面
国家对石脑油的消费税税收政策,经历了一个免、征、免的过程,但同样是免,管理方式大不相同。以前是实行计划管理,即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
的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现行政
策,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税,并实行石脑油证明单管理,避免了以前实行计划管理的敝端,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作为证明单,应
视同发票管理。但是根据《石脑油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从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购销双方签订石脑油
购销合同后,一般由购货方将空白《证明单》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递给销货方,对于一些长期往来客户,则直接分批邮寄,将空白《证明单》存放于销售方。销货
方开具后,再将证明单相关联次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购货方,最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将回执联邮寄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整个过程繁琐,不但
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空白证明单频繁邮寄,易出现丢失现象,不利于管理。
6.消费税收入共享方面
消费税全部属中央收入,地方没有分成,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存在重增值税轻消费税现象,征管手段不强,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炼厂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欠税现象比较普遍,不利于消费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征管方面:
成品油消费税的开征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但由于石化行业专业性强,税企双方对应税产品的界定经常各执一词,日常管理中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
的地方,概括起来就是“管理薄弱,征收被动,检查监督缺乏有效性与针对性”。特别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应税产品品目增加。2006年消费税税制改革后,将石脑油、溶济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纳税征税范围,应税产品品目大大增加。
2.应税产品范围扩大。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根据财税[2008]167号通知中关于成品油的注释可以看出,尽管本次应税产品品目没有增加,但每
一产品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例如将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生物柴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纳入征税范围,新政策几乎是涵盖了所有原料加工的所有油品
(除煤油以外),并结合用途进行界定。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数量上升。根据1994年的消费税税制,主要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相对集中在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尽
管也存在偷漏税现象,但是消费税纳税意识相对较强。但是应税产品内涵外延扩大以后,一些规模较小的石化企业也可能生产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产品,消费
税纳税人、涉及的主管税务机关数量理论上应该上升。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企业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四、进一步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的对策和建议
(一)税收政策方面:
1.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燃料油加工业务,依应税产品的收率抵扣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燃料油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建议不但应依据生产领用数量,还应依据应税消费品收率计算应抵扣税额,做到既不多抵,也不少抵,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燃料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其中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燃料油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装置特点,计算应税产品收率,将计算出的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建议按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纳税时间和环节
考虑到化工生产的连续性,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实际上是为下游产品的生产所必须经过的环节,其价值并非直接进入消费领域,而是生产领域的必然过
渡,同时根据新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主要根据工艺标准和用途进行双重界定,例如汽柴油既有辛烷值和凝点指标,又必须可用作汽、柴油发动机燃料,纳
税人认为含有汽柴油组分的中间物料,不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就不能认定为汽柴油,若征税,与消费税立法意图相违背,征纳双方分歧较大。这部分产品应明确规定
不予纳税,既方便税务部门实际管理,也体现消费税对消费的调控立意,当然对用于其他非生产领域的应在移送时纳税。
3.建议对照明煤油免税,其他煤油征税
煤油作为轻质石油产品的一类,虽然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和各种喷灯、汽灯、汽化炉和煤油炉的燃料;但是也可用作机械零部件的洗涤剂,橡胶和制药工业的溶剂,油墨稀释剂,有机化工的裂解原料;玻璃陶瓷工业、铝板辗轧、金属工件表面化学热处理等工艺用油;有的煤油还用来制作温度计,根据用途可分为航空煤油、照明煤油、其他煤油等,为统一规范各地对“煤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成品油税目下应增设“煤油”,明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照明煤油免征,其它煤油应正常征收消费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煤油的跟踪管理。
4.建议对部分油品统一设定吨税率
根据目前的消费税税收政策,建议对部分油品按吨设定消费税税率,一方面由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均是以“吨”为单位计量成品油的生
产、销售,另一方面
企业销售某项产品,也无法一一过问下一道环节究竟用于哪方面的用途,特别是在部分油品用途多样的情况下,因此建议对石脑油、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油品
按吨设定统一的消费税税率,有效堵塞漏洞和规避风险。
5.完善石脑油证明单管理
针对现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空白石脑油《证明单》携带、传递不方便的问题,建议将该管理办法第九条改为:《证明单》由购货方填写。
《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第十条改为:购货方对
《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留存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将备查联、免税联传递给销货方。
6.实现成品油消费税共享
消费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在财政包干体制下,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返还,实际上还是全额或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由于不是直接明确的比例划分,地方政府感觉上不是很明显,算账时不如增值税直观。建议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强地方积极性。
7.将成品油消费税改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最大的优点是能节省税收征管成本,避免税收流失,是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管水平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但是缺点也很突出,主
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的消费导向作用不明显,却加大了生产企业的一些成本。建议比照卷烟消费税征收办法,对成品油消费税实行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双重征收,生产
环节仍实行从量计征,并适当降低生产环节消费税税额,批发环节则从价依率计征。
(二)税收征管方面:
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收征管难点和弱点,迫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石化企业产品名称进行规范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除煤油以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石脑油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所有油品几乎都要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有必要要求全国范围
的石化企业在有关技术资料、购销合同、财务资
料、税务发票等方面对石油产品的名称实行规范化管理,避免企业通过巧换名目偷逃消费税。
2.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功能
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等内容进行比对,无
法查询“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目,非常不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税源监控。建议总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
售数量”查询项目,实现以下两大功能:一是基层税务人员能通过认证系统直接查询所辖纳税人(特别是生产企业)是否有外购燃料油、润滑油等成品油加工业务。
二是基层税务人员能通过开票子系统直接查看所辖纳税人是否存在销售应税油品业务以及应税油品销售数量。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监控,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将成
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全部纳入监控范围,有效避免漏征漏管现象。同时将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及时与企业CTAIS系统中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
进行数据比对,强化消费税税源监控。
3.建立应税油品备案、鉴定制度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税企之间关于应税或非应税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建议建立应税油品备案、鉴定制度。即企业生产的各种油品,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税务机关根据产品性质、用途进行准确界定。税企双方有争议的,再由税务机关采样,委托权威机构对其化学、物理属性进
行鉴定,以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产品范围,做到应收尽收。
4.建立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税收信息网,加强横向数据对比分析
针对目前全国石化企业税源监控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仍处于被动、滞后的状况。建议要不断加强国内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的联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建立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税收信息联系网,特别是建立应征消费税产品目录,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共享,做到互相学习,互相
借鉴,取长补短,为
大型企业税源监控提供交流互动平台。
5.强化成品油企业税收管理力量
目前,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对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发挥了积极的宣传、引导作用。但是石化企业专业性强,特别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税收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须注重加强基层成品油税收管理人员化工
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既懂化工又懂税收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调研工作的深度和税收征管的力度。
课题负责人:郑俊生、龚英
课题组成员:刘卫明、王德超、汪业国、张发军、邓兵、王燕枝、朱庆武、管珍菊、徐佳威、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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