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7篇)

时间:2024-10-20 18:2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交流发言材料

  一、背景介绍

  公职人员作为政府机构的一员,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其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于个人利益上,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等违规行为来获取私利,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和公务公正。

  二、违规行为的影响

  1.破坏公信力和形象: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他们的言行举止对公众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借贷行为的违规,使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降低,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

  2.扩大腐败渠道:公职人员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还打开了腐败的渠道,使得其他人员也可能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加大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损害公众利益: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违规,使得政府机构在资源分配、政策执行等方面受到了私人利益的干扰。这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向不公平,还可能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违规行为原因分析

  1.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公职人员追求自身的私利,不顾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和道德,通过借贷行为来谋求个人利益。

  2.不完善的管理制度:部分公职人员转型阶段对管理制度的理解不足,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或者不严格执行,使得违规行为有机可乘。

  3.职责范围不明确:公职人员在与管理服务对象交流的过程中可能模糊了自己的职责范围,从而接受了不应承担的借贷行为。

  四、加强预防与惩处措施

  1.健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借贷行为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以此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

  2.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借贷行为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引导公职人员理性行事。

  3.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构和渠道,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使公职人员不敢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4.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借贷行为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提醒其他公职人员,引起高度警惕。

  五、预防措施的效果评估

  建立起合理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行为规范后,公职人员的违规借贷行为将受到有效制约,借贷行为的比例将显著下降。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将逐步恢复,政府机构的形象将得到提升。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将得到保障,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结论

  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交流发言材料已经成为了一种病态现象,其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建立监督机制和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打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廉洁的政府机构,为公众尽职尽责,为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交流发言材料

  近年来,有关公职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的案件屡次引起社会关注。这些借贷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更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损害了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的行为发生。

  首先,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使公职人员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拒绝违规借贷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同时,还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借贷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警示其他公职人员不要触犯纪律底线。

  其次,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防止和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借贷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威慑。同时,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生活资助和福利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减少借贷需求。

  第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形成舆论关注和压力。加大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的曝光程度,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引导,让全社会都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对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同时,要加强社会各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量,在借贷环节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公职人员不能滥用权力,违规借贷。

  在实施上述措施的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预防和打击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进行治理。

  总之,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必须从教育、监督、制度等多个方

  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建设廉洁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篇三: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情景案例样式一例一:小礼金会酿大祸某机关单位领导陈某,做人循规蹈矩,工作业绩平平,从不以权谋私,也不贪污受贿,但经常暗示下属在逢年过节或者其他合适的机会向他送礼。谨小慎微的他每次收礼金额都不大,也就100、200元的。但积少成多,几年下来,也“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陈某为此沾沾自喜。点评:陈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受贿罪,但他向下属等管理对象暗示索礼,属于“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此风不可涨,此举不可仿,应该坚决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法条链接: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例二:兼职取酬是一种违纪行为某局长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国有企业董事长。市委领导在其兼职呈批表上批示“同意兼职”。经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董事长津贴每月3000元。此后一年,该局长按月领取了这笔报酬。点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该局长的兼职虽然经过了组织批准,但其领取兼职津贴的行为,构成了兼职取酬错误,应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兼职报酬应全部予以缴收。法条链接: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犯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例三:小范围内私分“小金库”是共同贪污年底,财务处长向林局长林某汇报,局里的“小金库”尚有30万元钱,请示该如何处置。林局长马上叫来三位副局长一起商量。会上,林局长说:“各位在工作中都独挡一面,工作十分辛苦,我看30万元这样分配,我们每人6万好了。”其余4人都表示同意。最后,按照林局长的方案,他们把30万元分了。点评:此案中该局“小金库”的30万元属于公款。林局长召集副局长、财务处长将30万元予以瓜分,已构成共同贪污。林局长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数认定,其他人员按本人所得予以认定。鉴于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3例四:美国“岗位廉政教育”情景案例【南方周末】教育想要遏制腐败,与其进行抽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如从小问题下手,进行具体的规范教育。

  前不久,我收到校方电邮,要求在网上完成道德规范(Ethics)必修课。不由得有点烦:我在大学为人师表,道德水平已经很高了,有必要上这课吗?无奈,该课程是学校所有雇员必修的,再忙也得完成。上网来看资料,乖乖,里面还真有许多规定不知道。

  课程的目的是,“给你一个可能影响到你工作道德的总体概念”。内容涉及利益冲突、受贿等方面。比如避免利益冲突,一个例子说你负责找一个印刷商印制介绍本系情况的小册子,如果你兄弟的印刷公司参与竞争;或你负责为本系招收一个办公室打工的学生,你好朋友的儿子申请。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你必须报告这种情况,并回避参与这些问题的决定。

  我们经常面临的出差报账问题,规定得很具体:只有与学校事务(当然包括学术)有关的花费才能报销。如果出差有关费用,比如说饭钱,已经由他人支付,不能报销。如果发现双重报账,“你可能受到犯罪指控”。几年前,我校计算机系一位教授,工资很高,但有占便宜的毛病,即因用系上邮资寄私人东西、把公家物品带回家这类问题,被开除不说,还坐了一天大牢。

  受贿问题是该课重点之一。你是否接受一件礼物,需要辨别以下情况:送礼人是否能从你这得到好处?如果回答是否定4的,你可以接受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如杯子、笔等,但不能是现金或支票。如果你不知道价值,你必须问送礼者。有时你可以接受超过50美元的礼物,但必须向学校报告,并交出礼物给相关机构。

  关于正常业务往来需要涉及吃饭、娱乐等的测验题是:你的业务对方知道你喜欢音乐,送你两张交响乐团的票,并附有一张纸条,“我因有急事去不了。祝你愉快!”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谢绝音乐会票;二是去音乐会,随后再表示感谢。正确的答案是谢绝,因为没有主人陪同的活动是违规。

  学校教授或官员能否接受劳务费或演讲费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务费或演讲费是“因为你的知识或技术”,你可以接受;如果仅仅是因为你“在学校中所处的职位”,则不能接受。虽然你不能接受劳务费,但如果你要在会上讲话等活动,你可以接受免费吃饭、交通、住宿等。如果是“剪彩”一类的“官样文章”,则不能出席。测验题的例子是:某教授接到某学会的一个电话,请其参加一个会议,并要“扮演重要角色”,会议将给予酬劳。该教授应该继续了解什么情况以决定是否接受邀请?有三个选择:1.问酬劳是多少;2.问需要在会上做什么;3.会议在何地举行?正确答案是2。

  (划线部分为情景案例样式)从这个课程设计看,美国的道德规范教育相当务实。如果想要遏制腐败,与其进行抽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如从小问题下手,进行具体的规范教育。

  请你参照以上案例,针对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经历编制一至两个情景案例,并进行点评和说明理由、法律依据5(法条链接)。情节最好是亲身经历,或者周围发生,也可以虚构。6

篇四: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礼金、礼物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受贿犯罪?

  在我们国家,亲属、朋友之间交往时,相互赠送礼金、礼物是常见现象,但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礼金、礼物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要不然可能就会涉嫌受贿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收受礼金、礼物可能会触犯刑律:

  首先,看送礼金、礼物的人是否和你具有行政管理关系或业务制约关系,也就是看他是否可能有求于你。这里最常见的,一是职级层次低的人向职级层次高的人送礼,这也很好理解,高职级层次的人往往掌管着低职级层次人的工作安排甚至升迁,低层级的下属为了谋求

  一个好的岗位或者向上升迁的机会,往往会想尽办法与上级搞好关系,送礼无疑是迅速拉近与上级距离的最好方式。这也是为什么一个单位“一把手”出问题,可能会造成整个单位的“窝案”,因为人对所处的环境是有从众心理的,看到别人这样做获利,其他人也很难独善其身;二是管理对象向有权人员送礼。作为管理活动的承受者,可能有权人员的任意一个指令都会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迎合有权人员,甚至将有权人员变成自己的利益共同体,以此获取信息上的优势和实际上的帮助,是很多人的选择,无疑送礼处关系也是最有效的手段,这种情况多发于商人与官员之间的交往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与自己管理职权有制约关系人的礼金、礼品,很难排除有受贿的嫌疑,如果达到一定数额,甚至符合某些特定情节,可能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就会被追究受贿刑事责任。

  其次,看收的礼金、礼物是否明显超过礼尚往来范畴。平常人之间的交往,一般讲究礼尚往来,正常的交往不会是单方的,一方只负责收,另一方只负责送,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判断受贿和一般礼金很重要的标准。还有就是赠送礼物、礼金的价值,其实也是社会一般认识标准的,如果明显超过了人际交往的界限,也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比如年节的拜访如果送了价值几十万的钱物,甚至以贵重的金属相赠,这些都是不符合常理认知的。如果出现这种现象,也会很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再就是,看送礼人送礼的时间节点。送礼的时间节点主要是看,一是看是否是正常的节日或特定日期拜访,如在节日拜访或对两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期拜访,是符合常理的,反之则不是;二是看送礼人与收礼人的认识交往时间,两人刚刚认识在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赠送礼金、礼物显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三是看送礼之后,是否有事相求。虽然送礼时是一般的礼尚往来行为,但送礼之后不久就有事相求,甚至又赠送了价值更大的礼品、礼金,显然前期的小额礼金礼物就是试探,是在“钓鱼”,是后面行为的铺垫,这种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受贿。

  最后,看送礼事由是否正当。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赠送礼物一般肯定不是什么好事,虽然有些人送礼时会找一些看上去冠冕堂皇的理

  都是有正常理由的,比如结婚、升学等,没有正常理由的无事献殷勤,由,比如庆生、祝寿等理由,实际上不过借机拉近关系,找理由行贿,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单向的,你给我庆生、祝寿,但我根本就不可能去给你做同样的事,这些都可以明显判断的事,都有可能让你在面临受贿指控时无话可说。

  人情的正常往来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公职人员在面对有人送礼时,一定要端正好心态,擦亮了眼睛,不要存在自欺欺人的想法,把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篇五: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收送红包礼金问题的认识(通用3篇)

  传统上,红包也被称为压岁钱。在农历新年期间,它们是用红纸包起来的钱。据说在明清时期,大多数的压岁钱都是给有红弦的孩子的。民国以后,它演变成用红纸包装。现在一般是指节日里用来送礼的包着钱的红色纸袋,也指贿赂他人的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送红包礼金问题的认识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为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州《八条意见》、县《六条办法》,深入细致大力推进“清正廉洁细胞”工程,极力反对收受贿赂“红包”礼金的不正之风,着力整治公职人员违规收受贿赂“红包”礼金,特别是在灾后恢复正常扩建中“吃拿卡要”、借机行骗、以权谋私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在灾后恢复正常扩建中的纪律意识,全面净化扩建环境,同时实现阳光扩建、清正廉洁扩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按照县纪委文件建议,现就在灾后恢复正常扩建中积极开展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2022年11月13日,及时举行干部职工会议,表达我县在灾后恢复正常扩建中积极开展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教育干部职工积极开展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就是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强化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从政的关键措施。

  二、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明晰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副局长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把专项整治做为当前的一项关键政治任务,明晰整治重点,勤政工作纪律,细化工作措施,全体干部必须全面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极力杜绝收受贿赂红包礼金犯罪行为。

  三、主动公开承诺

  局长胡学颖于2022年11月19日率先垂范做出官方允诺,现场严格执行全局干部职工做出官方允诺。截至2022年11月20日,全局11名干部职工均签定了退还不送来“红包”礼金承诺书。

  四、开展自查自纠

  经过全面自查,截至2022年11月29日,未揭发因各种原因收受贿赂红包礼金现象。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

  著重标本兼治,深入细致搜寻制度漏洞,裹起来白灵制度笼子,从源头环境治理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在不断加强制度继续执行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正仁斋纪工作,避免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回调。

  关于违规收受礼金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诠释了相关政策规定,树导向划底线,晓以利害,通过深入学习会议精神,现将个人对专项整治的认识和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红包礼金问题的重新认识

  在有些人眼里,一百两百的红包不算什么,收了就收了。但是小红包折射大问题。首先,长此以往,养成的必然是党员干部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待来办事的群众会不会带上有色眼镜,分个三六九等出来,就像以前说的“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你莫进来”,而对待带着红包来的就像笑脸相迎;其次,党员干部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不管是明是暗,收受红包必将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恶化。现在社会上的一些老师、医生等大肆收受红包,不能说没有依样画葫芦的嫌疑;最后,对于党员干部个人来说,一旦收送“红包”,权利职责就变了味。党员干部形象受损,久而久之,一些干部轻则违纪,重则身陷牢狱之灾,最终毁掉前途。

  二、通过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1、从未与相关上级业务单位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2、从未向上级部门领导获赠土特产、发货券。3、从未与是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4、从未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行骗。

  三、本人承诺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向非政府作出如下允诺

  1、不收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2、不收受贿赂其他显著远远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3、不向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自觉拒绝接受非政府和群众的监督。

  一、“十一种”违规收送礼金行为1.领导干部违规公款购买、违规收受赠送、违规占为己有、由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的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2.公职人员在日常交往中违规相互吃请、收送水果、饮料、烟酒茶、盆栽花卉、土特产的行为;3.借年节假期、婚丧喜庆、建房乔迁、子女参军升学、生日祝寿等事宜,或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生病、住院收送礼金的行为;4.借基层调研、节礼庆典、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之机收送礼金的行为;5.下级单位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奖金补贴、劳务费、酬谢金等名义送礼

  金,或以“专家评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补贴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金的行为;6.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公务出差、出国(境)学习进修中收送礼金的行为;7.授意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利害关系人或企业等提供礼金用于赠送,或要求其报销相关费用的行为;8.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网购、快递、提货券、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等隐形变异形式,违规收送电子礼品卡、礼品册、纪念币、网络虚拟货币、购物卡、定额油卡、高速路“一卡通”等礼金的行为;9.医疗卫生领域在医保合疗资金报销、医药、耗材、设备等采购中收回扣,收取患者或家属红包、礼品等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在行政执法、项目建设中收受礼金;10.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礼金;向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的行为;11.其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二、省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全省分散积极开展违规交馈赠金专项整治有关问题解答1.目前,全省分散积极开展违规交馈赠金专项整治获得了哪些进展?全省分散积极开展违规交馈赠金专项整治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政治站位低,认真贯彻省委的统一部署,及时表达自学,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广为深入细致宣传,阐释整治工作精心安排,演绎有关政策规定,一棵导向划出底线,晓以利害,营造了浓郁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压力传导,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专项整治工作发展的还不够平衡,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疑虑,有所顾忌。

  这些须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深入细致加以解决。2.答这些党员干部存有哪些思想顾虑,如何协助他们卸下思想包袱?前期,各级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展开了深入细致广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珍视和把握住非政府给与的机会。

  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存有顾虑,甚至有人担心是搞“钓鱼执法”“秋后算账”等等,说明在宣传引导、政策解读等方面还需做过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过去违规收送过礼金的党员干部纠错改错的机会。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二要扛起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深入细致履行职责第一责任人职责,从真正关心爱惜干部启程,实行个别谈话、干部大会、座谈交流等方式强化教育引导,协助存有这样那样问题的党员干部充分认识非政府提供更多的自查机会,二要体会非政府的良苦用心,。

篇六: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实务】公职人员违规收礼应如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案

  例】

  (1)2020年2月,P县组织力量对工矿企业开展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复工复产。该县应急管理局党总支书记、四级调研员G某,带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和体育局15名成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某煤业公司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包括他自己在内分别收受该公司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红包。随后,市纪委监委查处该案,G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多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理涉案人员、问责相关领导干部后,一场为期3个月的“惩前毖后、创优环境”教育活动在该市应急管理系统展开。活动期间,该市应急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收受红包自查自纠活动,全系统有618人主动上缴红包礼金,总计44.4万元。

  (2)B市F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原党组成员、副主任L某,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和收受礼品。2018年8月24日至25日,L某违规接受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Q某安排,赴江苏苏州游玩,食宿等费用由Q某承担。2019年春节期间,L某收受钱某赠送的红酒、冬虫夏草等礼品。2020年中秋节至2020年11月,L某违

  规收受上海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赠送的月饼券和手机等礼品,价值人民币4700元。L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解

  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公职人员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分别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党纪处分作出了规定。

  现实中,违规收礼、送礼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是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与党纪相衔接,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送礼、收礼,提供、接受吃喝玩乐等发展演变为权钱交易的行为,导致小错误演变为大问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都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是中央为了严格防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接受礼品馈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作出的规定。案例(1)中G某等检查组成员,接受了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私营企业主所送的礼金,违反了党纪国法,应当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现实中,近些年查处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也从“明面”走向了“暗线”,借助电子金融、快递业务实现收礼送礼。有的通过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提货券等方式“隔空操作”收送礼品礼金,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收礼甚至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在收发微信红包时,要把握好尺度,防止变味。要避免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个人的微信红包,避免上下级之间以微信红包形式拜年问候,避免收受红包金额多次累积、积少成多。

  案例(2)中,L某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和收受礼品,情节较重,被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现实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以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增开支套取资金违规送礼,有的单位和个人以“邀请体验”等方式为公职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公职人员接受了人家的好处,往往就要满足对方的要求。这种具有目的性和交易性的交往,逐渐腐蚀公职人员思想防线,松动廉洁自律的“阀门”,容易引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公职人员必须高度重视。

篇七:公职人员收管理对象费用的认识体会

  

  公权力必须在xx下运行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这已经是被历史证明的真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某些领域存在权力失控是不争的事实,个别公职人员滥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攫取私利。据中纪委《关于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的通报》,2012年受党纪处分的公职人员134464人、政纪处分的38487人,其中,受处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9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961人;有30315人因贪污贿赂行为被处分,占同期处分人数的18.9%。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开的数据,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69人,其中厅局级179人、省部级以上5人。可以看出,全国查办案件数量整体较上一年度均有所上升,这一方面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滥用公权力的腐败情况比较严重。

  腐败频发有特点

  目前,某些领域腐败现象十分严重,腐败高发的态势仍旧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态势依然激烈复杂,腐败分子不断变换手段,腐败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当前,腐败的领域已经从经济热点领域、资金高密度领域、垄断性行业领域等向一些社会领域扩散,腐败的高发区开始向一些改革尚未到位的社会领域转移。在某些领域,腐败主体开始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形成腐败利益集团,通过构建特定的利益关系,协同作案,侵占公共资

  源,为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非法利益。由于一些滋生腐败的体制性和制度性因素依然存在,腐败分子利用各种制度漏洞、高科技手段等,逃避监管和制裁,腐败方式越来越隐蔽,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增加了惩治腐败的难度和成本。

  公共权力配置上的不合理和监督机制上的不健全日渐成为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公共权力运行缺乏制约导致腐败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腐败交易还更多地呈现出“期权化”的趋势,腐败分子开始从对利益的短期占有和一时消费,逐步向热衷于获取长期回

  /4报和对资本的长期占有转变,更加注重对生产资料和资源的侵占;侧重于通过腐败行为强化对资本的积累,竭力追求长远利益,权力与资本的利益共生现象日趋明显和严重。而且,腐败现象开始向境外蔓延,某些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而向境外发展。一些腐败分子同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或者通过境外渠道转移非法所得,逃避国内法律法规的制裁。在权力领域,某些助长贪污腐败的“潜规则”正在侵蚀社会主义文化和道德,并逐步演变为正统规则,严重地危害到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性,危害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

  制度不全有漏洞

  首先,廉政法律体系建设需加速。当前,我国党政机关已经出台了难以计数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但这些文件相互之间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一致性,有的仅限于号召性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严重影响了各种规定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其次,制度的执行力有待提高。在廉政制度方面,无论是公职人员收礼、兼职,还是亲属管理,既存在一些空白区域,又有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但制度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有的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具体实施措施;有的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有的则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存在重制订、轻执行现象。

  而且,廉政法治的不完善导致人们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并使一些“潜规则”成为“明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开展的“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律制度”问卷调查显示,公职人员及公众对于公职人员履行职务之外是否可以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招待的认识比较模糊。有21%的公职人员认可在控制标准的前提下接受管理对象的馈赠、招待,公众的比例为35.5%;40.1%的公职人员认可在控制标准的前提下接受非管理对象的馈赠、招待,公众的比例为46.2%;有39.9%的公职人员认可对外做与业务有关的报告、讲演时收取报酬,公众的比例为43.6%。上述三种情形看上去涉及的问题不大,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影响有限,但这往往会使公职人员深陷利益冲突之中,引发期权腐败、隐形腐败的产生。此外,尽管多数人认为,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外不得接受管理对象或非管理对象的礼品,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公职人员和公众认为可以接受,这说明在礼品管理和规范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误区。此外,有18.4%的公职人员认为可以从事营利性兼职,同时有15.7%的公众对此也持赞同态度。

  /4由上可见,仍有部分公职人员对获利性兼职持赞同态度,这可能

  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公职人员兼职现象仍然未得到有效禁止的主要原因。加强反腐败的法治建设,强调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就必须制定明确、细化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为防止公职人员陷入利益冲突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惩腐还需铁锤硬

  权力滥用导致腐败蔓延,既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严重危害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因此,必须加强廉政法治,完善公权力监督制度,建设公职人员不敢贪污腐败、不能贪污腐败、不想贪污腐败的制度环境。

  继续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规范公权力的运行,致力于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应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合理、更科学地划分和配置权力,更加重视发挥市场、社会在配置资源、进行社会管理方面的应有作用;创新观念,逐步科学地将有关的政府管理事项移交给市场和社会来解决,扩大市场在配置经济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依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研究削减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科学配置行政审批权,及时堵塞各种制度性漏洞,既要注意尽可能地避免行政监管上的缺位,又要防止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政府要逐步从单纯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工作理念以及所有的工作都要立足于为群众、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不断探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下大力气规范部门立法行为,逐步实现从部门为自己立法到别人为部门立法的转变,把“圈内人立法”改为“局外人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过程的开放程度,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立法活动的参与,不断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确保立法的科学性。要根据国情,探索在立法和执法上限缩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削减腐败分子不法行为的空间。建立健全科学、全面、有效的立法评估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漏洞,适时启动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4继续大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创新公开的方式,提升公开效果。加快推进行政程序的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理念,利用严格的行政程序降低公职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加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建设。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重视预防。为此还需要规范公职人员自身的行为,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方面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督、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监管、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行为等问题做出制度回应,包括有效运用技术手段,构建跨部门的公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行公职人员财产及其亲属行为的公开等,以加大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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