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5篇)

时间:2024-10-09 08:50: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在推动提升执行力上取得新成效

  作者:***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4年第03期

  1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2024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监督计划强调:做好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选取改革发展需要、人民群众期盼、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作为议题,依法行使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机制,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为上海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去年9月以来,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就启动了编制工作,会同各委员会广泛听取意见,精心遴选议题,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努力使监督议题聚焦全市重点工作任务。

  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加强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计划指出,立足人大职能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人大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上海现代化建设中的定位和任务。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精准指导,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这一国家战略,将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市政府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工作情况,以高水平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发挥好长三角龙头作用,带动中上游地区共同发展。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能级,将听取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有关方面稳步推进金融改革,持

  续深化对外开放,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全面提升城市商业功能和消费环境,进一步增强消费在上海构建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将听取关于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报告,打造消费地标,强化枢纽功能,做大消费流量规模,全面提升上海的国际知名度。将开展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发展法治保障的专题调研,听取审议设施农业发展的报告,强化科技支撑赋能。

  聚焦全面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部署,充分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持续深化在浦东新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重点围绕新区再造审批管理服务流程、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和综合监管制度等内容落实落地情况,将开展执法检查。为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能级,将听取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围绕加快大商务、大会展、大交通、大科创四大功能融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动总部经济能级提升,并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提升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链协同水平,建设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将开展促進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的新区法规执法检查,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还将开展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外事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报告,听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报告,助力本市实现新的突破提升。

  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拓展监督内容

  在新征程上,上海要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和人民城市的本质属性。监督计划提出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着力点,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打好监督“组合拳”,推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市区联动的形式,将开展《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并进行专题询问,推动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并加大对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听取讨论本市推进“两旧一村”改造工程的重大事项报告,推进市委民心工程更好落实落地,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去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垃圾分类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将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情况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更好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围绕加快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就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推进上海文化高地建设,打造文化自信自强的上海样本,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为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将组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用好一大会址等红色资源,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弘扬红色文化。重点监督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保障、区域协作等方面内容。为更好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上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将对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进一步推动《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

  围绕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为落实市委对于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将听取审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持续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遏制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梳理总结在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切实以行政检察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本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进一步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努力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今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监督计划提出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加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力度。在原本计划、预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法定监督项目的基础上,常态化开展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更好支持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举债用债。听取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重大事项报告,推进市区镇三级人大系统建设和应用全覆盖,深化拓展政府债务、国有资产、审计整改等模块功能,丰富完善数据内容,提升数据赋能依法履职能力。

  继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履行好地方人大备案审查职责。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听取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指导各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不断探索工作创新。今年将首次开展浦东新区法规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推动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具有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调研,通过调查问卷、网络征询、“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采用“四不两直”等调研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的意见。继续探索并完善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联动和市区人大联动监督的有效模式,促进人大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切实形成监督工作的有效合力。

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组织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政策文件、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然而,由于制定时期的需要、调整和变动,很多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应用中成为了摆设,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求。为了保持组织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____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旨在整理、修订和废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以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更新和符合实际需求。

  二、工作内容

  1.整理和分类规范性文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分类工作。这一过程包括将规范性文件按照性质、适用范围和发布部门等分类,并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后续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2.修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调整,对已经过时且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的工作应该围绕清晰、简洁的原则,确保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情况,并减少多余和重复的内容。

  3.废止不再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整理和分类的结果,对不再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工作。废止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他们了解废止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4.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订、废止和管理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流程、发布和废止的程序、文件的归档和备份等。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

  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大家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遵守度。同时,建立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使得大家能够及时反馈和解决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计划

  1.第一季度: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并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数据库,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和分类工作。

  2.第二季度:对已整理和分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废止工作。修订工作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保修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3.第三季度: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并进行验证和审查。确保修订和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求,并通过审查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第四季度: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和备份工作,并制定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计划。同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和优化意见。

  四、工作保障

  1.人力支持:为工作小组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确保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2.技术支持: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库建设、文件管理和备份等方面。

  3.合作支持: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整理、修订和废止工作顺利进行。

  4.宣传和培训支持: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大家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遵守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成果

  1.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和分类工作完成,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2.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废止,减少多余和重复的内容。

  3.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订、废止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

  4.提高大家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遵守度,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5.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良好机制,为将来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和指导。

  六、风险管理

  在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和挑战:

  1.资源不足: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因此,需要提前做好资源调配和规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程序审查不到位:废止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程序。如果程序不到位,可能会引起争议和法律纠纷。因此,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废止工作。

  3.宣传和培训不到位:如果大家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遵守度不高,可能会影响工作的实施和效果。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大家的参与度。

  以上是____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整理、修订和废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担,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更新和符合实际需求。希望通过这个工作方案,可以为组织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篇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六号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联系指导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座谈会、业务培训、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数据库等系统功能,拓展系统的数据收集和立法服务功能,实现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共享,提高备案

  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省地方性法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派出其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报送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向所在区域的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并将下列备案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还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及时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工作,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要求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审查建议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实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解决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或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审查。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机关发现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问题,可以移送备案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逐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相符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

  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三)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四)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六)具有司法解释性质;

  (七)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八)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

  (九)违背法定程序;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限要求

  等。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制定机关、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需要征求其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经与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修改、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备案审查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未按照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四)依法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沟通,及时向其反馈审查情况,并可以向

  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加强在双重备案联动、移送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高等院校、立法协作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开展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业务培训,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文件目录,送报备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文件目录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有漏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报。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

  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每年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其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纪律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

  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24年1月15日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

  2024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报备。上级纪委监委对下一级纪委监委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由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规工作职能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规工作机

  构)办理。

  第五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报

  备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本级纪委监委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报备。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予以通报。

  第七条

  制定机关报备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制定过程、向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等情况。

  已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通过平台报送。尚未建立备案审查平台的,电子文本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内网电子邮件、机要交换光盘等方式报送。

  第八条

  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且报备材料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接收。

  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所列文件的,应当不予备案,并反馈报备机关。

  对报备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当暂缓备案,并要求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材料。

  第九条

  报备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并根据审查机关要求提供文件目录内相关文本。文件目录应当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送机关、定密情况、发布机关、发布日期、向审查机关报备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及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任务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设定的措施、程序、时限、内容等是否符合立规目的和实际情况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报备机关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对事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调整、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重要修改等方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及其法规工作机构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本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研究。必要时,审查机关可以提请上一级纪委监委进行指导。

  审查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二条

  审查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报备机关进行沟通,必要

  时要求其作出说明。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

  (三)征求意见中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

  (六)其他需要书面提醒的情形。

  对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积极整改,防止产生不良影响。对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不适宜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整改的文件,报备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

  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通报,或者约谈报备机关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明显不合理;

  (四)不符合制定权限;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在作出纠正决定前,审查机关认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通知报备机关暂停执行该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发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且该文件同时向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应当征求报备机关同级党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意见。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审查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就有关问题与报备机关沟通的,报备机关可以主动纠正。报备机关应当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废止原文件等方式进行纠正,及时妥善处理复杂敏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并在收到审查机关纠正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其报告纠正情况。

  审查机关对纠正后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对需要发函要求纠正的,应当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法规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登记接收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审查机关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利用:

  (一)定期通报予以书面提醒和纠正的典型问题;

  (二)对有借鉴价值、示范意义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全文或者编发工作信息;

  (三)定期发布备案文件目录;

  (四)提炼和吸收成熟经验做法,制定层级更高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方式。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省级和市级纪委监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下级纪委监委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委应当注重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建立工作联系点、人才库等方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备案审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纪委监委、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严格,出现明显错误;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报派出机关或者上一级纪委备案审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篇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和目标

  ____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监督,旨在推动行政管理的透明、公正、规范,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目标包括: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监督力度,减少违规发布的情况;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度,确保审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改进审核机制,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优化和创新。

  二、工作总结

  1.加强组织领导

  在____年的工作中,我们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同时,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合作,形成了多方参与、广泛共识的审核机制。

  2.完善审核标准和流程

  我们完善了审核的标准和流程,明确了审核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明确了文件审核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文件审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3.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我们加强了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组织了相关培训和研讨会,提供了案例分析和实操训练,增强了审核人员的审查能力和判断能力。建立了审核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发了审核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我们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严肃处理了一批违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对通过审核的文件进行备案,确保审核结果的可追溯性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5.提升审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我们提升了审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引入了信息系统进行文件审核的登记和管理。建立了文件审核的数据库,实现了审核过程的可视化和追溯,减少了审核工作的时间和成本。并且,通过建立电子邮件和网站等渠道,加强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工作亮点和不足

  1.工作亮点

  ____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取得了一些亮点:

  (1)加强了组织领导,形成了多方参与、广泛共识的审核机制。

  (2)完善了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3)加强了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

  (4)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提升了审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了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2.工作不足

  ____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1)审核程序不够简化,审核时间较长,影响了文件的及时发布。

  (2)审核标准和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对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应用领域需要更加明确。

  (3)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动态调整和改进机制。

  (4)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安全性有待提高。

  四、工作展望

  ____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核标准和流程,加强对文件具体内容和应用领域的研究和解读;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我们相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在未来会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为推动行政管理的透明、公正、规范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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