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移送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范文(4篇)

时间:2024-10-05 11: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审计移送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范文

  

  如何写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报告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二是突出关注重点内容,选准发现案件线索的突破口。

  在审计过程中,着重关注三个重点:即重点问题、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对重点问题着重关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尤其是被审计的帐外帐、小金库、预算外资金收支等;对重点部门,除着重关注单位内部涉及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的相关部门外,还有特别留心单位外部与单位资金收支往来密切、利益关系紧密者,如业务关联单位等;对重点人员则着重关注重点部门中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人员和经办人员。

  通过对经济事项的对比分析和调查研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坚持做到内查外调,拓展发现案件线索的信息渠道。

  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大都具有隐蔽性、群众性、多变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如果还是按部就班就容易画地为牢,受到局限,要想发现大的案件线索是比较困难的。审计组根据已经发现的疑点和线索,充分利用现有审计手段,内查外调,全线出击,以期取得突破。

  在审计中,除了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座谈会、内审、纪检、监察等形式了解情况、寻找线索外,还积极拓宽获取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人员,倾听来自群众的呼声,获取更细致全面的信息。四是强化案例的学习研讨,提高审计人员发掘线索的敏锐性。

  通过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强化对AO与OA系统的应用,加大对各类审计案例的剖析研讨,有效地增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提高审计人员在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水平,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善于从财务分析中发现问题。有些账目表面上看很清楚,没什么差错,但要注意看它的资金运作模式、管理方式,是否被转移挪用,是否有异常交易,并从中查找案件线索。

  五是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攻破大案要案。改变以往基本是“对事不对人”,比较温和的审计态度,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拳反腐。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责任“四位一体”的廉洁从审工作机制。严肃要求所有审计人员过好“说情关”、“送礼关”,不为人情所动,不被钱财名利所惑;对

  涉嫌个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不回避,不隐瞒,不心慈手软,也不畏惧各种或明或暗的威胁和恫吓,坚持一查到底,直到水落石出。

  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处罚的事项。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要准确把握如下几点:一、准确把握“移送什么”

  (一)审计移送处理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内容

  根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包括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和非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具体有以下内容:1.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事项。

  主要包括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2.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3.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审计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处理处罚的,必须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处理的事项。

  如:被审计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事项。4.审计手段有限,作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事项。

  如: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中,存在的资金去向不明、投资领域工程管理及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等,均因审计手段有限,需要一并移送办理。二、准确把握“向谁移送”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按照移送处理事项内容,准确把握移送受理机关。

  (一)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二)对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

  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形成阶段,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或者制作移送

  处理书移送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区别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审计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项,。

  目前纪委案件线索处理五种?

  以襄阳市为例: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会商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

  第七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办结后由预防腐败室统一向审计机关反馈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内容、领导批示、去向以及办理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审计发现违规报销5万,会移交司法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的。

  审计移送处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法律,审计机关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是无法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非货币指标。审计移送处理的几个常见误区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审计机关经常需要将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在移送处理过程中不少审计人员表现出不同形式的认识误区和操作误区,影响移送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误区一:

  只有当发现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进行移送处理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有在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即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涉及移送处理问题,其实,移送司法机关只是移送处理的一个方面,移送还应该包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颁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

  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

  对于涉嫌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受案范围的不同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没有涉嫌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误区二:

  只要有违法违纪线索就可以移送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中。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要可以称作案件线索的就可以立刻移送,造成移送的标准降低,立案率低下,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又有损于审计移送的严肃性和效果。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

  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就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由于存在这一认识误区,在实践中移送处理书往往出现以下问题:1.对移送标准认定不清,是否构成犯罪情况不明,对要件查证和表述不够。

  如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6〕号)

  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移送不仅要满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基本构成,还要查证是否符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2.在法律依据引用上错误百出,移送意见失水准。有的选择法律依据错误,有的对专门术语使用错误,如对条、款、项使用混乱,有的使用罪名错误,如舍具体罪名而使用类罪名;

  3.在选择受理机关上不掌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搞错受理移送机关。

  误区三:

  移送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可以从移送事项中完全抽离

  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应该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上,对此问题应该从更高的角度考虑,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情况复杂的事项,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应该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上,对此问题应该从更高的角度考虑,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情况复杂的事项,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果都是非常必要的。误区四:

  移送处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审计要情》再反映

  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审计人员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报告、信息简报的关系认识模糊,对于移送处理的事项是否还应该或可以。

篇二:审计移送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范文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0.04.27?

  【文

  号】审法发[2000]42号

  【施行日期】2000.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42号

  2000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犯罪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特别是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

  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经审查,对于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公安机关,并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接受转送的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见附件4)的,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办案协调与配合。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经常交流、通报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或者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揭露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类案件,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审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及时查处。

  四、严格依法办案。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五、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审计署、公安部。

  附件:1.审计机关有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2.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4.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附件1: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

  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

  1.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第149条第1款);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10)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11)走私核材料案(同上);

  (12)走私假币案(同上);

  (13)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14)走私贵重金属案(同上);

  (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同上);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17)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1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19)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款、第339条第3款);

  (20)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2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24)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25)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

  (2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

  (2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2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29)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3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31)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3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33)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3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35)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36)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37)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38)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39)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

  (40)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4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4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4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4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4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4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4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

  (4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50)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51)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5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5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5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55)逃汇案(第190条);

  (56)洗钱案(第191条);

  (57)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58)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59)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60)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61)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62)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63)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64)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65)偷税案(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

  (66)抗税案(第202条);

  (67)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68)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6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7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7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7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76)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77)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7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7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80)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81)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82)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8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8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8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8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8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8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89)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90)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91)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9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9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9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95)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2.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1)抢劫案(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部分行为);

  (2)盗窃案(第264条、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

  (3)诈骗案(第266条、第210条第2款、第300条第3款部分行为);

  (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职权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第183条第1款);

  (7)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第185条第1款);

  (8)挪有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10)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11)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案。

  附件2:

  审计机关移交处理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送达回执

  审*移送〔****〕*号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签名)

  ****年**月**日

  代收人: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

  益。

  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篇三:审计移送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范文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

  【公布日期】2006.12.01?

  【文

  号】审法发[2006]66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审法发[2006]66号

  2006年12月1日)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

  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二、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三、审计署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部以审计署名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厅(局)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向市(地)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移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性质特别恶劣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四、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其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

  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九、署法制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的有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统计。署法制司负责对全署审计移送事项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署领导报告移送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在向有关机关、部门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同时抄报审计署,并按要求向法制司报送《审计移送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第4季度报表为全年累计数,即为年报)。

  附件:1.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公安、检察机关)

  2.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纪检监察机关)

  3.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

  4.审计移送处理和落实情况统计表(季报表)(略)

  附件1******(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涉嫌**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涉案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涉嫌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院、厅、局)依法处理。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人员姓名、身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涉案金额;涉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行为违反了《

  》第*条有关“****”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涉及的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发生的时

  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或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也应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请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在******的审计中,发现有下列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执行规定的内容、所抵触的法律法规内容。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姓名、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

  对应当由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明确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责任人的姓名、审计质量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如果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

  对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被审计单位造成的不良后果。

  对其他应当由主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也应以责任人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为原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四:审计移送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范文

  

  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

  目录

  一、前言

  二、审计线索移送概述

  三、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设计

  3.1线索移送的种类

  3.2线索移送的流程

  3.3线索移送的注意事项

  四、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实施

  4.1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4.2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4.3制度的评估和改进

  五、结语

  一、前言

  审计是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的监督者,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违法违规、涉嫌贪污腐败的线索。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腐败现象,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至有关部门,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二、审计线索移送概述

  审计线索移送是指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违规违纪等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将线索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或监督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和调查。审计线索移送的重要性在于,及时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三、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设计

  3.1线索移送的种类

  审计线索移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立即处理和持续监测。立即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在发现问题线索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即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持续监测是指审计机关在发现问题线索后,对线索进行跟踪和监测,直至最终处理结论。

  3.2线索移送的流程

  审计线索移送的流程主要包括线索发现、线索定性、线索处理、线索移送等环节。审计机关在发现问题线索后,需要对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定性,确定线索的性质和重要性。然后根据线索的性质和重要性,决定是否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以及移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3线索移送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线索移送时,审计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准确地移送线索,不得隐瞒和拖延;二是保护线索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线索泄露和损坏;三是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线索的追踪和监测。

  四、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实施

  4.1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新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配合,在实施前需要对制度进行详细的宣传和培训。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会议、培训班等形式,向员工介绍新制度的背景、内容和要求,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线索移送工作。

  4.2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实施新制度后,审计机关需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线索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移送问题线索。

  4.3制度的评估和改进

  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不断的评估和改进。审计机关可以制定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对线索移送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做出改进和完善,提高线索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结语

  审计线索移送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打击腐败现象、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的审计线索移送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线索移送工作,提高线索移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希望各级审计机关能够重视线索移送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实施,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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