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4篇)

时间:2024-09-01 15: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总

  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1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履职待遇

  2.1公务用车

  2.1.1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2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办公用房

  2.2.1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3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培训

  2.3.1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4责公司负责人各类培训的协调与管理。

  3业务支出

  3.1业务招待

  3.1.1业务招待是指公司负责人为满足工作需要,招待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相关规定。

  3.1.2业务招待本着有利企业发展、提升省委及公司形象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礼仪简化、高效务实、热情节俭。外事招待工作还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的原则。

  3.1.3业务招待一般安排在公司食堂、接待会议中心举行。在上述场所所在地以外的城市举办业务招待活动,应首选取省委所属的酒店、饭店或系统外定点及协议饭店等,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1.4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不得不加区别随意接待。公司负责人的商务和外事活动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次(含酒水饮料,下同),礼品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次。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次。不得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省委系统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一律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香烟。

  3.1.5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原则上,商务和外事活动招待5人以下(含5人)来访团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宾人数,来访团组超过5人的,5人以上部分陪同人员按不超过50%控制。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10人以下(含10人)团组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10人以上团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重复接待,不得搞层层陪同,不得组织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下属单位、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3.1.6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省委及公司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3.1.7公司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前由公司业务部门在行政管理平台填报《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审批。

  3.1.8报销时,应当提供费用报销凭证和《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藏匿,不得向所属单位及其他关联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不得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3.1.9总经理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分别是公司负责人内事、外事业务招待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接待对象与事由,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3.2国内差旅

  3.2.1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公司负责人的国内差旅活动,保障公司正常的经济活动、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2.2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不得6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3.2.3城市间交通费

  3.2.3.1乘坐标准。飞机公务舱,火车软卧(席),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3.2.3.2公司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出差时,如所乘航班无公务舱位且航行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应下浮一档执行;航行时间2小时(含)以上的,可上浮一档执行。

  3.2.3.3公司其他负责人,乘坐飞机出差时,如所乘航班无公务舱位且航行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应下浮一档执行;航行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可上浮一档执行。

  3.2.4住宿费。公司负责人国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600元/天。

  3.2.5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100元/天,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3.2.6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港口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3.2.7公司负责人参加省委系统外单位组织的活动,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3.2.8出差地有省委内部宾馆、招待所、定点宾馆或者政府定点宾馆的,应当优先安排在上述地点住宿。

  3.2.9公司负责人报销差旅费,应按《公司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有效票据履行审核报销程序。不得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向所属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3.2.1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的业务归口办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业务。

  3.3因公临时出国(境)

  3.3.1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负责人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处理国(境)外经营管理业务,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3.2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制定国(境)外活动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任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有实质性内容的总结

  3.3.3公司负责人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赴国(境)外任务,不得进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参加重复考察。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计划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3.3.4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分管外事领导并报董事长审批;其他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3.3.5要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天数和人员数量,根据任务合理安排行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完成任务即行返回,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团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团。

  3.3.6严格控制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团组。

  3.3.7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航班不设公务舱或公务舱客满的,经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升舱位。

  3.3.8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应当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或按照包干标准领取费用、包干使用。

  3.3.9伙食费和公杂费

  3.3.9.1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3.3.9.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境)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3.9.3接待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3.3.10外事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相关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3.4通信

  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管理按省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薪酬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电话费用据实报销,其他场所和通讯工具的使用费用,已在薪酬中包含,不再在公费中列支。

  4预算管理

  4.1公司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和省委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和公司负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严格控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4.2公司按年度、分项目分别对每个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

  4.3编制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后执行。

  4.4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待公司预算方案确定后,由公司财务资产处报省委财务部,同时由公司纪委抄报省委监察局。

  4.5财务资产处负责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4.6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相关内控程序,可以对预算方案进行调整,并报省委财务部和监察局。

  5监督管理

  5.1除本办法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公司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5.1.1按照职务设置定额消费。

  5.1.2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5.1.3为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5.1.4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5.1.5支付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5.1.6向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负责人的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5.2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后,不得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其本人在1个月之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5.3不得向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公司负责人在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随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公司本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公司本部、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5.4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省委年度考核,作为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5.5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15.6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建立费用台账,如实列支各项费用,保证真实性、准确性。财务资产处负责相关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费用的归集;审计处负责相关项目管理的审计和报告工作;纪委(监察部)负责对公司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现象责令整改,并查处或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查处相关违纪行为。

  5.7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省委纪检监察、巡视等工作内容,以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司配合上级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5.8公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省委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6附

  则

  6.1本办法经公司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实施。

  6.2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

篇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9?

  【字

  号】咸政办发〔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招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企业负责人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约。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不合理开支,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从俭节约、规范管理。

  (三)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一般性开支,又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预算管理,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透明度,接受社会、企业职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方式包括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市属企业均应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已经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防止走“回头路”。尚未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要按省市统一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过渡期间企业一般不准新增公务用车。确因需要必须购置公务用车的,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属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执行,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其他非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为排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内设机构和负责人职数合理配置公务用车,以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置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人数。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按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借机增加专车。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后,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方式是指企业不再保留公务用

  车,以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实行交通补贴,其补贴额度为正职每月1200—1800元,副职每月900—13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岗位和任务确定。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交通补贴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关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参照《关于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咸公车办〔2016〕4号)执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的条件为:车辆超过使用年限(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车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进行调整。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作为个人非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下级单位车辆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

  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仍须保留的公务用车应按程序报备并切实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下;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正职标准的75%以下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兼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第十七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俱配备应控制在4万元以内。企业负责人在退休或调离企业时,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开展必要的培训,严格控制培训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为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参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超标准或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人数和天数,严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严禁公款旅游或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不得向下级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参照《关于加强县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14〕2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不同活动内容,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分类管理,制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明确任务、无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出访,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与出国

  (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管理,包括外事接待、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接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费用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400元以内。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每次人均5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要注重节俭,杜绝奢侈浪费,严禁讲排场。接待费用标准(含酒水饮料)应控制在每人次200元以内。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时,不得互赠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应在本企业内部或指定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纪念品。接待标准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不得招待同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指定一名企业领导负责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工作。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批单、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虚列、隐

  匿。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直接核销。企业要参照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核销标准,原则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其他负责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岗位和任务确定,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家庭固定电话。

  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进行编制。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费用预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应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四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物、培训、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或国家税费以及停业歇业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十一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核查。审计部门、外派监事会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部分,若与今后我市出台的国有企业公车改革规定不一致,则按公车改革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强化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杜会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根据《**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工作保障和必要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包括出境,下同)、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1-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坚持以下

  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二)坚持廉洁节俭。强化企业负责人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合理确定履职待遇第五条建立健全管理科学、程序严谨、标准明确、配置合理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及用车管理办法。(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公务交通。(二)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在(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含)以内。不得发放各种名义的交通补贴。(四)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

  (五)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使用的、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更新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的进口豪华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纠正。第六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和相关办公设施配备管理制度。(一)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二)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如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要明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现有办公用房年久失修、设施老化的,经专业部门鉴定后,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四)严禁超标准新建或者奢华装饰办公用房和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其他设施。(五)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招待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六)新配置的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3-

  按照上述原则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第七条规范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一)针对企业负责人培训需求,结合上级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选择优质师资,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高领导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费用参照《**市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二)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三)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培训。第三章严格规范业务支出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商务招待、外事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的区别,从自身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二)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上烟酒;外事、商务等接-4-

  待活动按规定安排宴请一律不准公款上白酒。(三)商务和外事活动如需赠送纪念品要坚持从严掌握,要以反映企业文化、宣传企业产品和体现**特色为原则,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四)不得在业务招待中安排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五)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合理安排陪餐人数。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六)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九条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和因公出国费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外省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国团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一)严格制定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5-

  务机,不得包租机场贵宾室。(二)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报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次数、天数、地区数。严格区分出国处理本企业及出资企业境外子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出访。(三)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需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到达目的地、出访原因、任务内容、日程安排、往返航线、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借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之机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四)国内差旅费和因公出国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据实报销费用支出。不得报销与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向企业驻外机构、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第十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报销上限为人均500元/月,通信费用实行按月凭发票据实报销。通信费用应纳入企业办公费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第四章严明纪律要求第十一条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量身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6-

  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已经办理的应当立即收回并妥善处理。严禁以招待名义为企业负责人个人提供烟、酒等消费品。严禁出于装饰性目的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图书。第十二条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参加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发生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责令财会人员违反财务规定,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名义报销。第十五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场所。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第五章第十七条强化监督管理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做到从政策-7-

  上把关定向、从程序上指导规范、从落实上监管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企业负责人要自觉、主动接受外派监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切实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要求将预算编制和上年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企业制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应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职责,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发现有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参照有关条例追究责任。第六章第二十一条附则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循标准具体、程序明确、管理严谨、简便易行的原则,研究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向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

  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履职待遇

  2.1公务用车

  2.1.1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

  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办公用房

  2.2.1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

  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培训

  2.3.1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

  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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