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佳木斯铁路64事故反思材料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关于佳木斯地区铁路车流优化方案的研究
作者:孙秋鹏
来源:《活力》2014年第06期
[摘;要]本文从交换车流角度,认真分析了佳木斯地区车流组织现状,剖析了影响和制约运输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从调度指挥角度提出了提高运输效率、压缩生产过程中成本支出的组织方案。
[关键词]调度;车流;运输;效率
随着铁路货运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运输经营组织不断深化,对运输组织精细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各项增收节支措施推陈出新,为实现畅通高效的运输成果,设计最优化的调度指挥运输组织方案成为了提效节支的基础,绥佳线变更补机方式等运输组织方式的调整,成为变革区域性车流组织方式的典型案例。
1.佳木斯地区铁路货运需求
佳木斯地区铁路货运需求以佳木斯及三江平原地区出产的粮食,双鸭山、鹤岗地区生产外运的煤炭,西钢集团、建龙集团生产的钢材为主要装车货源,装车需求日均1500辆左右。到达物资以农用物资、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进口矿粉为主,日均到达950车左右。每日需补充空车550辆。
2.佳木斯地区铁路车流组织现状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3月6日至10日,佳木斯地区日均车流出超89.6辆,5日累计出超448辆,占6日现在车保有量7703辆的5.82%。现在车下降的同时,备用车下降682辆,运用车增加221辆,其中运用重车增加426车,占比61.38%,提高10.7%,运用空车少205辆,占比38.62。因为备用车数量较大且正在逐步释放,所以现在车数量的下降并没有缓解运用车压力,但备用车解备后运用重车比例不断提高,为压缩全局货车周时创造了条件。
3.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
总体上看,佳木斯地区、尤其是福前线备用车保有量较高,暂时没有平衡区域车流的必要,但随着备用车逐步消化殆尽,目前的车流组织方式是不可长期持续的,如需平衡区域车流保有量,则会受机车、通道能力及车站设备等诸多方面限制。主要为:
(1)变更补机方式影响绥佳线上、下行牵引定数不均衡。根据哈铁运网电(2014)第296号电报《关于重新公布调整绥佳线补机运用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5日18时起调整绥佳线上行补机运行区段、加挂及摘解方式:补机区段由原南岔—神树间调整为小白—界山间,原南岔站在列车前部加挂补机改为在小白站后部加挂(不接通制动风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管),原在神树站停车摘解前部补机改为在界山站通过摘解后部补机。取消桃山-南岔间下行补机。经绥佳线运行到南岔及其以远的下行货物列车可按4000吨编组(尾数按规定上浮)。滨洲线方向接入下行货物列车超4000吨时,可在绥化站减轴;遇特殊原因或有条件时,可不减轴,由路局调度临时安排该列车在桃山站加挂前部补机,到小白站停车摘解。”受变更补机方式影响,绥佳线下行列车牵引定数由5000吨减为4000吨,因哈南编组始发的到达佳木斯地区重车流比重较高,影响大部分下行列车满重不满长,减少了下行车流编组辆数。
(2)摘挂补机车站设备限制了超长列车开行比例。绥佳线下行列车加挂补机需在桃山站加挂前部补机,在小白站停车摘解。桃山站I道有效长仅820m,3道有效长仅780m;小白站I道仅843m,3道893m,均不具备加挂空车开行超长大列的设备条件。同时,受机车交路限制,为压缩开支控制单机走行,下行缺乏机车单独开行配空列车条件。佳木斯地区重车车流出入基本均衡,没有开行单独配空列车必要。
(3)列车编组中重空车辆配比不均影响利用通道能力。结合当前“定制列车”编组要求,目前在绥佳线开行的下行列车没有实现重车与空车的合理配比,实现“满重又满长”,最大限度的利用区间通道能力。
(4)哈南站“定制列车”实施方案涵盖不全。在目前实行的哈南站定制列车实施方案中,对到达佳木斯车务段的车流编组要求虽然明确了“到达福前线车流按站顺编组,不满轴时以除C70型以外的空敞车补轴;鹤岗线车流按站顺编组。”但对到达佳木斯、双鸭山站的车流没有明确要求,影响了哈南站为佳木斯地区车流组织创条件的积极性。
4.佳木斯地区车流优化方案
(1)在当前备用车保有量较大情况下,增加哈南站“定制列车”实施方案内容。增加“佳木斯站、双鸭山站车流成组,不满轴时用佳木斯以远车流补轴。”提高通道能力利用效率的同时,可有效缓解目前佳木斯地区阶段性堵塞压力。
(2)合理确定下行列车重空比例,最大限度利用区间牵引定数。备用车完全消化后,为确保佳地区车流出入均衡,要通过细化日(班)计划编制提高“定制列车”开行质量,合理配比列车中重空比例,实现满重满长组织要求,增加下行车流数量。
(3)细化列车编组计划内容。对到达佳木斯地区重车用空C型车流在机后补轴;对到达福利屯(红兴隆以远)车流以除C70型以外的空敞车车流在机后补轴,便于在佳木斯站改编后,对佳木斯以远车流加强组织。
佳木斯地区车流结构属于典型的资源型车流结构,近年来由于受资源枯竭影响,装车需求呈逐年下降趋势,在此种条件下,优化车流结构,压缩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是铁路车流组织的重要发展方向,本文通过对佳木斯地区铁路车流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车流优化方案,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在实践中起到通过合理规划,降低和压缩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支出的作用。同时,佳木斯地区车流组织调整优化对于全局车流组织优化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编辑/李舶)
篇二:佳木斯铁路64事故反思材料
浅谈佳木斯铁路局旅客列车环境卫生监测情况分析论文
浅谈佳木斯铁路局旅客列车环境卫生监测情况分析论文
铁路运输作为一种当今社会较为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与社会广大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上班、返家、旅游等人类活动的主要出行方式都与铁路运输相依相伴,而且铁路运输具有相对廉价的特点,进而使得更多的人越加倾向于选择铁路作为自己的主要出行方式。然而,选择铁路出行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旅客车厢内部的环境卫生问题,由于当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许多病菌的传染都源于卫生预防与监测不力,因此,在铁路出行的过程中如何对车厢内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改和治理是较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着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与方法
本文主要以佳木斯铁路局的相关路段作为旅客列车环境卫生的监测对象,列车共18节车厢,并分别分派小组对每节车厢的具体环境卫生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对车厢内部进行监测的主要内容是旅客列车内部的温度、湿度、可吸入颗粒物、噪声、风速、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以及照度和细菌状况等。其中对每节车厢进行监测的方法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正式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进行,决不允许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而且由检测人员当场用专业仪器进行监测,采样所用的仪器必须要经过事前的校准,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进而对旅客列车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进行改善。
1.2监测的注意事项
对列车环境卫生的监测最好选择在夏季或者是冬季进行,而且监测的时间应进行科学安排,在列车出发之前1h进行第一次检测,列车出发后,在列车运行1h进行第二次检测,监测点主要设在远离乘客密集的区域。除此之外,对列车进行检测后所获取的数据要尽量取平均值,以保结果的准确性。
2结果
自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导致铁路运输行业也蓬勃的发展,公共交通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对人们日常的出行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技术进步为铁路运输的发展前景创造了条件,列车通过几次提速,我国现在的铁路运输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然而,与铁路运输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就是列车内部的环境卫生问题,本文为了更好地了解旅客列车的环境卫生状况,通过对佳木斯铁路局相关路段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实地检测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在今后的铁路运输中更好地保障旅客的生命健康。
对佳木斯铁路局旅客列车的环境卫生进行监测之后经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观察可以发现,佳木斯铁路局对列车内部的环境卫生问题还是较为关注的,检测项目的合格率比较高。具体而言,对旅客列车进行检测的560个项目中,合格的项目能达到551个,合格率接近99%,除了少数车厢内部由于乘客吸烟、客流量较大以及通风不及时等因素导致诸如二氧化碳等气体超标之外,车厢内部的空气质量较好。与此同时,对于一氧化碳气体、可吸入颗粒物以及风速的监测项目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合格率,温度的合格率为98.1%,湿度的合格率为98。5%,细菌数量的合格率也能到达99.2%,照度合格率为97.7%等。
一般而言,当公共场所的二氧化碳含量或者说浓度超过0.15%时,一般人也许并不会出现不良反应,但是对于那些对气味十分敏感的人群就会产生不适感,当列车内部的车窗紧闭且客流量较大的时候,车厢内部的空气质量必然会下降,二氧化碳等不良气味的产生率会提升,在此次检测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乘客普遍反映列车内部的空气质量不好并使其感到不适。因此,为了净化列车内部的空气,铁路局应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加强在运行过程中的通风换气,尽量保持通风装置的正常运行,改变车厢内部的气味,此外还要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以防通风口被堵塞影响列车的通风。因此,铁路局在今后的列车运行中应该注意加强消音和隔音的相关措施,叮嘱旅客顾及他人尽量降低声音分贝,而且列车铁轨作为噪声的主要来源之一也应该使用无缝钢轨以
期达到防噪音的效果。
3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运输在不断改变的过程中相伴而生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环境问题,也就是列车内部的卫生状况问题,尤其是近几年社会公众环保与健康意识的觉醒促使其开始越加关注周边的环境问题,旅客列车内部的卫生问题就是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列车内部环境问题的诱发因素有很多,例如列车设施陈旧、空调设计与维护存在疏忽、列车人员不负责以及列车人员监督意识不足、乘客利他意识薄弱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问题的解决不仅是该领域目前的主要任务,也是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因此,在今后对铁路局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列车内部环境的改善不仅需要铁路局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广大乘客的配合。
篇三:佳木斯铁路64事故反思材料
马福祥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黑08行终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广玉肖宇峰卢伟艳
【审理法官】石广玉肖宇峰卢伟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福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于家敏
【当事人】马福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于家敏
【当事人-个人】马福祥于家敏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
【代理律师/律所】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荣海
【代理律所】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8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马福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于家敏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03:42:1马福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8行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福祥,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车辆段南岔运用车间二班工长,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边玉君,处长。
2/委托代理人张智国,该处法制监管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威,该处法制监管支队民警。
原审第三人于家敏,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车辆段南岔运用车间货车检验员,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上诉人马福祥因与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以下简称铁路公安处)及原审第三人于家敏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4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9年7月30日,原告马福祥在南岔站××道作业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本班职工第三人于家敏发生口角,原告将第三人打伤。第三人遂入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2019年8月6日,被告铁路公安处受理该案。2019年8月19日,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作出(佳铁)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03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处载明“被鉴定人刘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8月21日,被告将上述鉴定书分别送达原告及第三人。2019年8月26日,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作出[2019]第1号鉴定文书更改函,将“被鉴定人刘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更正为“被鉴定人于家敏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9月30日,被告铁路公安处作出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马福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中查明事实部分内容的时间为“2019年8月6日8时40分许",同时被告铁路公安处作出佳铁公(南岔)缓拘决字[2019]1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对原告马福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当日,被告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向原告送达。同年10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送达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除其中查明事实部分改为“2019年7月30日8时40分许",其他内容无改变。原告拒绝签收。
3/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铁路公安处作为公安机关,其本身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其在侦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对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本案中,其鉴定书存在笔误,在作出鉴定文书更改函予以更正后,未向原告送达亦没有向原告予以说明,该鉴定结论是被告铁路公安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被告在依据该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即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且被告作出的原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在更改后又向原告送达了该决定书,本院认为行政文书的编号具有唯一性,被告两次向原告送达编号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负担。
上诉人马福祥上诉称:一、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作出的被诉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系哈尔滨车辆段南岔运用车间二班工长,第三人于家敏系该车间货车检车员。上诉人于2019年7月30日与于家敏在工作现场因工作发生口角,随后上诉人离开,没有殴打于家敏。佳木斯车务段南岔站的监控录像模糊不清,该录像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殴打于家敏的有效证据。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虽然认定铁路公安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程序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但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将于家敏打伤,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纠正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4行初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2.上诉费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承担。
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上诉称:一、上诉人作出的佳铁公(南
4/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马福祥殴打于家敏一案,上诉人受案后开展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二、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权利义务告知、文书送达等法律程序。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马福祥告知了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并记录了马福祥的陈述和申辩,切实保障了其陈述、申辩权利。马福祥不承认殴打了于家敏,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办案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完整的记录了告知全过程。三、上诉人未向案件当事人送达[2019]第1号鉴定文书更改函不构成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鉴定书,上诉人于2019年8月21日将鉴定书向马福祥和于家敏送达。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26日发现鉴定书中“于家敏"误写为“刘超",并于当日作出鉴定文书更改函。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鉴定更正文书应送达当事人,上诉人未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不构成程序违法。即使违法,仅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会对马福祥和于家敏的权利产生任何实质影响。马福祥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陈述和申辩、提出异议、提起复议、提起诉讼。四、上诉人更正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符合规定。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马福祥和于家敏进行了送达。因办案民警书写错误将案发时间写成2019年8月6日,应为2019年7月30日。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了更正,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马福祥。该更正行为对马福祥、于家敏的权利未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安部公通字[2012]63号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中《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部分,明确规定了文书制作标准和具体操作要求,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上诉人发现文书填写错误进行更正,进行了重新制作,并且将重新制作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完全是按照公安部文件要求操作执
5/行,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该文件中没有其他任何关于更正的法律文书式样,即使上诉人该更正行为违法,也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原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上诉人程序违法,而不应撤销上诉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改判或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4行初1号行政判决;2.案件受理费由马福祥承担。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马福祥殴打原审第三人于家敏一案,铁路公安处受案后委托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对于家敏伤情进行鉴定,佳木斯公安
6/处刑事技术支队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佳铁)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03号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铁路公安处于2019年8月21日将该鉴定书向马福祥及于家敏送达。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于2019年8月26日发现鉴定意见中被鉴定人姓名书写错误,于当日作出[2019]第1号鉴定文书更改函,将“被鉴定人刘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更改为“被鉴定人于家敏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并将该函向铁路公安处送达。该函是对鉴定书中存在错误内容的补正,铁路公安处未将该函向马福祥及于家敏送达,而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及受害人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后铁路公安处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案发事实时间书写错误,未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而是将书写错误部分进行了更正,并于2019年10月10日以字号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马福祥进行了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原处罚决定的补正。该案经铁路公安处调查取证,结合马福祥殴打于家敏案发现场的视频、铁路公安处对马福祥及于家敏所作的询问笔录、马福祥的自述,能够证实马福祥殴打于家敏的事实。故铁路公安处对马福祥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铁路公安处作出的佳铁公(南岔)行罚决字[2019]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铁路公安处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论理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0元,分别由上诉人马福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审判长
石广玉
审判员
肖宇峰
审判员
卢伟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
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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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佳木斯铁路64事故反思材料
篇五:佳木斯铁路64事故反思材料
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分析及加强措施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铁路网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旅客和货物选择了乘坐列车或运输货物,因此,铁路行车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佳木斯地区作为我国人口密集区之一,其铁路交通量也相应增加。然而,尽管铁路行车安全事故率逐年降低,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如何加强对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的管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
本论文旨在探讨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措施。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分析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现状,包括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
3.探讨如何加强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包括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
4.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开展研究。通过收集相关文献、对现有制度进行分析,了解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采用问卷调查法,了解铁路行车人员对安全管理的认知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实际情况。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法,了解铁路行车安全事故的成因,从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预期结果
本论文旨在深入了解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措施,将对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将促进佳木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确保铁路交通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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