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5篇)

时间:2024-08-21 14: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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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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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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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通过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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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决策方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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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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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

  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

  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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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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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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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篇二: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内规章和市委、市zf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企业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权限决策原则。党w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党w先召开会议,对董事

  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拟决策的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管理举措、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措施;

  (二)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事项;

  (三)企业资产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破产、改制、上市、投资参股、重大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薪酬分配、考核、奖惩、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六)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编制核定、重要管理制度修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确定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七)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八)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的主要措施和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

  (三)集团系统外对外担保项目;

  (四)进入省、市zf交易场所的招标投标项目;

  (五)单项资产租赁年租金达到*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六)单项金额*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和50*万元(含)以上的zf投资项目变更;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整;

  (二)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推荐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等事项;

  (三)企业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等事项;

  (四)企业重大项目负责人选聘、任免等事项;

  (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事项;

  (六)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范围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集团年度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重大融资事项;

  (三)与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或与无融资等业务合作关系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开户;

  (四)单笔金额*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五)投资及融资计划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w会、董事会、行政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一)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得临时动议。根据国家法规、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安排相关会议讨论决策。须经党w会研究的议题,经办公室提交书记办公会议或党w书记同意,再提交党w会会议讨论研究。

  须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经办公室汇总后报董事长同意,再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研究。须经行政会议研究的议题,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单位)拟提交讨论研究的议题并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再提交行政会议讨论研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研究的议题,由行政提出议题,经工会同意后组织相关会议讨论研究。

  (二)充分论证。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会议讨论。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议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应将议案提交会议讨论。

  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讨论。集体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参加,对拟表决的事项要逐一表决,到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策。决策事项要坚持一题一议,参与决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末位表态,最终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四)回避制度。如有涉及决策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五)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决议的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决策执行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有关协同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责任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作为业绩考评的依据。

  第十三条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执行责任部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党w书记、董事长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集团纪委负责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依照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外,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内容、执行情况,通过企务公开或党务公开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决策的议事规则、范围和事项,推进“清廉*”建设。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紧急情况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篇三: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篇: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可结合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或经集团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对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企业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四)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3等;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

  5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6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

  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

  8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由总经理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

  上,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9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企业要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

  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内控等部门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内控测试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13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零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某某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乡人民政府。我乡政府章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

  群众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乡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乡政府报告或经乡政府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我乡政府稳定发展、重大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我乡的长远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四)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我乡政府机关站所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与其他各项工程的安排。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重大管理事项;

  (三)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四)重大工程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我乡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乡政府所属辖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和乡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乡政府3党组纪检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我乡政府应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乡政府有关科室备案。超越本科室决策权限,需经乡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科室,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我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乡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乡长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由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委书记和乡长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乡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由乡党委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个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或乡长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乡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

  5事先征求县级相关科室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相关党委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相关工作人员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

  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政法科室、纪检科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乡政府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乡党委会议或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的党委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或乡长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县级主管科室。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7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乡党委会议上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

  8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科室,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科室或站所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科室或站所,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或站所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科室或站所工作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群众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9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要加强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党政办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党政、党建等科室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科室或党建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政府纪检监察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3、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投资计划、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2、公司计划外追加的下列投资项目: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3、公司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4、公司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5、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五)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3、由公司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6、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7、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8、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条

  决策方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

  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2、3、4、6点重大事项和第7点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条

  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支部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2、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4、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

  5、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2、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前征求支部委员的意见。

  (六)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2、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七)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按公司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5、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八)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

  (十)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十一)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

  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十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条

  决策执行

  (一)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条

  决策监督

  (一)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公司党支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

  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支部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

  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党支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云南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

  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公司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

  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权限内管理干部选拔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2、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重大项目负责人的选聘、任免;

  3、公司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推荐、上报;

  4、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框架合同、合资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7、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xxx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额资金单笔在xxxx万元以内的;

  2、预算外额度在xxxx万元以内的;

  3、xxxx事项;

  4、资金额度在xxxx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xxxxx万以上的使用预算;xxx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xxx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五)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

  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废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等。

  2、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1)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2)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3)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4)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3、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1)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2)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3)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工会、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7)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4、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xxx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xxx元及以上的使用;

  (2)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3)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4)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股东或出资人备案。超越公司决策权限,需经上级公司或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上级公司出资人,经批准后执行。

  三、决策形式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支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1、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1、2、3、4、5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4、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6、7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支委会议或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支委会议由支部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入支委会。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支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五)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决策程序及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

  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5、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三)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四)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2、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4、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支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班子工作例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六)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7、参与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七)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整理,属于支委会的由党群工作部整理,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审阅后,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签发,属于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签发。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五、决策执行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二)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三)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决策监督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三)公司党组织、纪律组织、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七、责任追究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六)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经济处罚;

  4、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xxx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并作为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由x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

  第五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XXXX年XX月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1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2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2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6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6第七章

  决策执行..................................8第八章

  决策监督..................................9第九章

  责任追究..................................9第十章

  附则......................................10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规范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及出资人利益,根据广安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办法规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统称决策机构,下同)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子/分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参与决策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3.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XX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和相关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务实性和高效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1.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投资、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参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办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购置、处置及减值审批权。

  XX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具体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等资产处置,必须事前报园区国资委初核并提出意见,再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XX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园区国资委全程参与监督。

  (5)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营计划、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拓展新产业、开发新产品方案,以及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

  (6)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7)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8)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决策事项。(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以下事项:

  (1)按照?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及《董事会任命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解聘。

  (2)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3)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4)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1)对外投资: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投资都必须由XX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监事会参与监督;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2)融资方面: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项目融资必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重大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

  项。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公司预算内的和已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按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XXX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执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XX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监事会主席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按相

  关权限审签;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必须经XX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签;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严禁将同一项目同一批次拨款分为多笔以逃避监管。(2)对外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1.涉及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

  2.涉及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支部会进行决策。

  3.决策采取票决、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1.决策事项的提出。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直接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决策会议议题。2.决策事项的论证。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应将项目分析报告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如需要事前做出资产评估或审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策事项的可

  研报告(或分析报告)以及备选方案。

  3.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5.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备选方案、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审计报告等。

  (2)通知与会。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4)会议决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党支部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支部成员,要贯彻党支部的意见或决定。5.5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充资料按规定上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支部、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6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5.7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5.8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决策执行

  1.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政部按照职责分工是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的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负责督办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对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及已发生的风险,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决策监督

  1.公司党支部及公司经营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党支部纪检、监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5.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章

  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拟稿并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原则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1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权)管理事项;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三)重要项目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产2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二)民主决策程序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3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1/2,方可举行。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2/3为通过。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4(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与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二)加强监督检查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5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六、责任追究(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进行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袒护或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责令纠正错误并进行通报批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6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进行通报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三、安全奖惩: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8

篇五: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并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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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11〕00号)的要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为切实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民主化;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先期调查论证,注重事物客观规律,注重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科学化;

  (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审议决定相结合,保证集体决策。

  第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监事和纪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者,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重要

  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

  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五)公司年度预决算与重点工作任务的确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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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七)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八)公司年度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九)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重大重组并购事项、重大合资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十)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确定与调整;

  (十一)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与调整;

  (十二)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十三)公司制度文本与主要业务流程的确定与调整;

  (十四)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年度业绩考评、激励与责任追

  究;

  (十五)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十六)公司重大决策后评价结论审核与责任追究;

  (十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十八)公司重大维稳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十九)公司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准与调整;

  (二十)公司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领导干部及以上奖项人选的确定;

  (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营业务的审核与调整;

  (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

  (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监察、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结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需公司审批事项的确定;

  (二十五)公司担保事项及子公司需公司确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的确定;

  (二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授权范围内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

  定;

  (二)集团及以上级别科技带头人和关键技能带头人的推荐;

  (三)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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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重大重组并购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实施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二)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投资项目、资本运作项目、重组并购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科研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的立项审核;

  (三)公司及子公司债转股及股权、债权回购方案的审核;

  (四)公司及子公司非主业投资项目的审核;

  (五)公司及子公司个性化投资与资产处置限额的确定与调整;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4项)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

  5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决策事项的类别,分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当按程序予以办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承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的事项,或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

  (二)确定议题。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同时确定议题提交的会议形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三)前期准备。对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公司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按事项分别作如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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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

  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准备会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

  联席会讨论决定。其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会议材料中,应包括方案制订的基本过程、征求意见的范围与对象、采纳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未采纳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等。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组织选拔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沟通酝酿;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公开招聘选拔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公开招聘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报名与资格审查;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确定竞争上岗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发布公告,公布竞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

  件及有关要求;报名与资格审查;视情况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竞职演讲、综合答辩;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组织调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是做好市场、技术、效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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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分析;

  (2)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或规划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

  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3)拟定方案,准备会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讨论决定。会议材料中应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以及市场、技术、效益、风险分

  析和相关咨询意见。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研究提出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其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严格论证、分析;

  (2)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3)拟定使用方向,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中应包括资金使用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内容。

  (四)会议准备。办公室应提前将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列表通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

  (五)会议讨论决策。

  会议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介绍议题方案,然后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讨论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

  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集体决策。

  (六)会议记录。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予以落实。

  第十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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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相关承办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

  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应将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开展后评价。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并作为对有关人员和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各项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暂行规定》

  给予严肃处理。

  其中,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必须责令清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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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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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方案论证不充分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八)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十)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一)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三)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四)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公司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制度体系,必须一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每年年底前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情况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对各子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开

  展检查、巡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

  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

  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集团批准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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