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7篇

时间:2023-08-24 12:0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7篇,供大家参考。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7篇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1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某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某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某 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某金额销售。

第九条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2

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签订借款合同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印花税计算方法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六、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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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要不要征收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算

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最新范本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借款合同印花税

房租租赁合同印花税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3

在税务或者印花税代购点购买印花税票直接贴在借款合同上。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________年终时在网上申报时填写印花税申报表,这个表一般时候在网上没有,只有年终申报时才可以看到,____月初填报____月份的信息时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表了。

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4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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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5

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正式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正式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可共6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五档,即:

1、0.

5、0.

3、0.05和4。

(一)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印花税采用贴花的`方法完税,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正本丢失或损坏,用副本代替的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征税的其他凭证;

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什么凭证要交印花税【2】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6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xx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a;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民法典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篇7

一、股票交易3‰

二、购销合同0.3‰

三、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每件5元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五、财产租赁合同1‰

六、货物运输合同0.5‰

七、仓储、保管合同1‰

八、借款合同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1‰

十、技术合同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0.5‰

十二、权利、许可证照每件5元

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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