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文娟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清代刑律体系以五刑为主刑,辅以若干附加刑。其中,发遣刑是流刑的附加刑之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清初此类重刑犯主要发往东北。至乾隆中叶,新疆纳入清朝直接统治,清廷基于多重考量,始将罪犯发遣新疆。大批遣犯由此西出嘉峪关,并成为开发西北边疆的一个重要人群。因这些遣犯身份特殊,人数众多,且与清代新疆开发息息相关,多受学界关注。其中,亦涉及清代新疆遣犯唯一一次大规模反抗活动——昌吉遣犯聚众“起事”。①相关研究主要有:齐清顺《一七六七年昌吉遣犯暴动不应肯定》,《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第63-65 页;
同氏《清代新疆遣犯研究》,《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2 期,第83-95 页;
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台北:台湾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2年;
王希隆《清前期昌吉遣犯起事考述》,《西北史地》,1995年第1期,第49-53页;
同氏《清代西北屯田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0-121页;
柏桦《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第117-125页。前人对此次事件的考察,主要依据若干汉文史料,如《清实录》②参见《清实录》第1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97页。中的相关记载,纪昀《记新疆边防二则》③参见李景文、马小泉《民国教育史料丛刊》第770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5年,第61-62页。、魏源《圣武记》④参见魏源《圣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80-181页。等。但上述记载多有舛误,或有关细节语焉不详,致使学界有关此次事件是“农民起义”“遣犯暴动”的定性,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文章依据清代新疆满文档案,对此次事件的背景、始末,官方对策等内容重新加以梳理,探讨遣犯脱逃原因及影响,并就事件的性质重新作出判断,以就正于方家。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军平定大小和卓统一新疆,新疆开发被提上日程。
是年,谕令将处死减等重犯发往新疆,著其于边外力耕自给,由此拉开大批遣犯入疆的帷幕。起初,罪犯发遣区域为距内地较近的新疆东部巴里坤、哈密、安西一带,以后逐步扩展至乌鲁木齐、昌吉等地,天山以北伊犁地区,及天山南路诸回城,最终覆盖清廷对新疆重点开发的各个区域。作为新疆军政中心的乌鲁木齐及伊犁,是遣犯的主要集中地。从发遣区域的整体情况来看,清廷并非惟屯种情况由近及远设定,而是充分考虑发往遣犯人数,以及发遣地的安置能力,先定于屯务较为成熟地区安置,待足额后,再逐步推广。①参见佟文娟《乾隆年间新疆地区遣犯的区域分布》,载《满学论丛》第十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21年,第275页。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0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89页。初期,发往新疆东部哈密、安西、巴里坤等地遣犯,分由管理屯田事务大臣编管,与绿营兵丁一体耕种。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四月,三地遣犯及其家眷达1 569 口。②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78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7页。由于遣犯数量过多,给获赏兵丁造成不小的管束压力,遂经奏准转发辟展、乌鲁木齐等地。③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78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7-208页;
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771-773页。
乾隆二十七年(1762),乌鲁木齐设副将一员,管理左、右二营屯田等事,属驻扎大臣管辖,位于乌鲁木齐西北的昌吉,为左营驻扎地。左营设有游击一、守备一、千总二、把总四、经制外委六、额外外委八,另马步战兵一千名。④参见《乌鲁木齐政略》,载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4-16页。衙署设在宁边城,距位于乌鲁木齐的迪化城约七十五里,城内衙署、仓廒一百四十六间,兵房一千二百间。⑤参见《乌鲁木齐政略》,载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9页。另据《三州辑略》卷二所载,昌吉宁边城位于乌鲁木齐北七十里。下辖宝昌堡、乐全堡因距迪化城相近,所收粮食交迪化收仓,其余各屯粮石俱收贮于城中仓廒。
发往新疆遣犯多为穷困之人,且多携家眷。彼时乌鲁木齐尚无驻防旗营,所驻绿营兵丁向无蓄奴习俗,且薪饷所得有限。官府考虑到屯田兵丁及遣犯双方生计问题,基于乌鲁木齐屯区较多,且灌溉水源充沛的优势,乾隆二十七年(1762),对部分遣犯酌情分给地亩垦种,按年计亩纳粮。⑥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54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2-264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3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454页。次年,乌鲁木齐所属各屯承种份地遣犯404名,⑦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65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39页。至三十二年(1767),达1 942 名。⑧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6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页。期间,乌鲁木齐自内地招募民人认垦事宜遭遇瓶颈,截至三十一年(1766),虽已招募民人一千余户屯种,但劳动力缺口仍然很大,且所需之粮仍由绿营兵丁屯种。官府担心若长此以往,兵丁经年种地,疏于训练,恐与农夫无异,更无从谈及兵备。⑨满文原文为:“ne emu minggan funcere boigon i irgen guribume tebuhe bicibe,ba onco leli de umai oyombume muterakū,baibure jeku be an i coohai urse tarimbi,aniya hūsime usin tarici tetendere urebure šolo akū de,bihe bihei gemu usin i haha i adali ofi,coohai belhen de inu tusa akū。”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7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9页。乃奏准,将乌鲁木齐发遣人犯,视其原犯情罪轻重,满年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⑩参见《清实录》第1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36-437页;
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780-781页。安置于昌吉河东一旧堡。○1参见佟文娟《乾隆年间新疆地区遣犯的区域分布》,载《满学论丛》第十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21年,第275页。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0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89页。
昌吉地广水足,下设八屯,是乌鲁木齐都统所辖重要垦区。参与屯种的各类人群,除绿营兵丁及已、未为民遣犯外,还有政府鼓励的认垦户民。自二十七年(1762)始,昌吉一直是招募内地民人、本地户民认垦安置的主要区域之一。迄三十二年(1767),上属两类户民达1 881 户,占同期乌鲁木齐总认垦户数近五成。○12据《乌鲁木齐政略》所载,自乾隆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乌鲁木齐招募内地民户、本地民人认垦共计3 772户,其中迪化安置686户,宁边安置1 881户,阜康(自二十九年起)安置1 205户。参见《乌鲁木齐政略》,载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7-58页。昌吉与军政中心乌鲁木齐虽仅几十里之遥,但所辖人员复杂,驻兵不多,尤其农忙时节,兵丁多散于各屯劳作,不能对遣犯实施有效监管和约束。
乾隆三十三年(1768)秋,昌吉城爆发遣犯聚集“起事”,事件虽得以迅速平息,但因屯官被戕,且参与遣犯众多,造成恶劣影响,乾隆帝多次谕令严加追捕,是为清代新疆遣犯唯一一次大规模群体事件。关于此次事件,纪昀《记新疆边防二则》、魏源《圣武记》载称,诱因系八月十五夜(中秋之夕),屯官犒诸流人,置酒山坡,男女杂坐,醉逼流妇使讴所起;
众贼犯随即戕杀屯官,劫军装库。动乱平息后,守备刘德以献策并平贼二事,举为首功。故而,此次事件多被定性为“遣犯暴动”。
然按满文档案,此次事件的缘起并非那么简单。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都统温福详细奏报此事件之始末①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9-169页。。据此研判,笔者认为此次事件实为遣犯的集体脱逃事件,且为个别祸首煽动、威逼所引起。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十六日夜,昌吉城所辖遣犯二百余人纠集后,戕害屯官,于当夜四更撬开昌吉城西门鱼贯而入。因城中原驻兵丁分派各屯收麦,惟余七十余人,未能阻止贼犯。贼犯至守备驻所旁军库内,劫取备给兵丁之衣履、腰刀等物后,并未伤人,仅唤出妻孥②温福所报此情与其后多名起事遣犯供单相符,遣犯妻孥居于城中,而非一体在屯所耕种,其中亦无屯官与众遣犯饮酒或屯官调戏犯妇的记载,可见纪昀、魏源关于“男女杂坐”、屯官“醉逼流妇使讴”的描述明显与实情相左。同出南门,后分两队向南、东两方向出走。参将任正国、守备顾成美带领城中兵丁三十余向南追捕,另一队近二百贼犯取大路东向乌鲁木齐行进。驻昌吉城之左营千总额尔德尼、兵丁李奎,骑城中马匹驰报乌鲁木齐。
十七日巳时,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等接报并迅速处置:由永宁留守乌鲁木齐城;
温福自城中承差兵丁内,调拨步兵、马兵共150人,亲自带队正面堵截向东而来的起事遣犯;
另著游击turna、主事衔关诚分别率兵,自东南二路追捕向南出走遣犯。温福所率兵丁到达乌鲁木齐西三十里地之地窝堡时,遇昌吉通判下衙役王德等二人,报称:吾等随通判赫尔喜公干返回途中,行至昌吉城东土墩子地方遇贼众,赫尔喜被贼人戕害,贼众据此尚有三十里。听闻此报,温福等即疾行堵截。在围捕过程中,因贼众拒捕,以枪、箭歼灭百余人,活捉三十余人,另有部分贼犯趁乱脱逃,温福派兵追捕。
至此,这场遣犯“起事”事件初步平息,耗时不足一日。昌吉城周围住有一千余民户,城中建有仓廒,经逐一清查,并无异常,商民亦未受波及。昌吉附近四处屯所,及乌鲁木齐大小城池、二十余处公田屯所,各民人村屯、商人交易处、牧场、驿站等均无恙。起事遣犯并未行毁坏之事,无辜商民亦未卷入其中。
经严审被缉拿之遣犯,最初系由昌吉城西三工屯所二名遣犯所挑起。该屯管理屯田事务把总马维国平素管理较为严厉,恰逢秋收割麦时节,各犯以八月十五日过节为由惰于劳作,遭马维国惩治,十余犯被殴。遂有遣犯石秃子与同屯遣犯黄一儿、李二瞎子相商:“现各处兵丁均忙于秋收,城中余兵少,我们与其这样忍受劳苦被折磨至死,不如趁此机会召集众人一起逃跑。哪怕没能逃出,不过死于某处罢了。”③满文原文为:“ne geren ba i cooha ne gemu usin de jeku hadume bi,hoton hecen de funcehe cooha ,gemu komso,muse ere durun i jobome suilame adunggiyabuhai bucere anggala inemene ere erin be amcame geren be guilefi sasa ukame tucire de isirakū aika tucime muterakū oci yaya bade buceci wajiha。”译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3页。纠集本屯近一百遣犯,均愿参与。又获二工屯顾三、四工屯佟三思等人同意,于是各自前往召集遣犯。十六日夜,共集二百五十余人,俱各携铁锹、锄头、镰刀等物护身。据供述,这些人中不乏受胁迫者,如后于哈密拿获遣犯郭小二供称:当夜,三工屯遣犯头目李二瞎子、黄一儿、石秃子、马马赖等人与二工屯遣犯一起到四工屯,逼勒他们一同出逃,言不依者杀,遂同去。④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7-288页。在其他地方被缉获的二工屯遣犯石信勇⑤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69-370页。,四工屯遣犯杨奇升①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3-294页。、周琦②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30页。等人之供述,也证实了这一点。
出于长期被严加管束及多重压迫等原因,在纠集二百余人出逃之初,首犯石秃子等人先至把总马维国窝棚处,将其戕害。又借口以天气渐寒,众人身无御寒衣物,足无合适之履,手无开刃武器,恐难脱逃,提议众人入城接家眷时,顺道劫取昌吉城内军器库。于是,众人于四更时分撬开昌吉城西门入城,先至军器库撬门入内,将当值二名兵丁推倒并劫走衣履等物,并未伤害当值兵丁。期间,石秃子等二人先行占领南门等待众人。待接出遣犯妻孥后,抢沿街店铺车三辆为妻孥代步。因惧,众人未敢于城中多待,亦未再生事端。皆自南门出城聚于城外岔路口,石秃子等分出近百人护送妇孺南去,自己带余下近二百人,向东沿大路向乌鲁木齐方向行进。沿途顺走商民在外牧放或拴于门外之马匹近百。天亮后在土墩子地方遇通判赫尔喜,赫尔喜欲制止贼众继续前行,遭遣犯王文奎携众将其砍死。随后被温福率兵擒杀。这些供述③详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89册第230-234、285-288、291-293、324-329、368-373、422-423页;
第90册第26-30、57-62、64-70、118-122页。与温福所奏并无出入。
对于此次遣犯起事,还有一个要素不容忽视,即起事的时间。额尔德尼与李奎驰报乌鲁木齐时曾言:“城中兵丁俱至屯区割麦,城中惟余七十余兵丁,因人少,未能阻止”④满文原文为:“hoton i cooha gemu usin tarire bade maise hadume genehe,hoton de damu nadanju udu cooha funcefi niyalma komso ofi,ilibume mutehekū,”译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在前一年春种时节温福的另一份奏折中也有相似叙述:“发遣乌鲁木齐遣犯皆承种份地,到垦种时节,兵丁将全部遣犯分于各公田劳作垦种,不便将众人聚于一处,必须分散劳作,此处兵丁俱垦种各自份地,并无可供看守的多余兵丁……”⑤满文原文为:“urumci de falabuha weilengge urse gemu alban i usin tarimbi,usin tarire erinde isinaha manggi,coohai urse weilengge urse be gemu meni meni joriha usin de dendefi usin weilebumbi,usin weilere baita oci,geren niyalma be emu bade bom‐bonome jibsibume banjinarakū,urunakū son son i ba be dendefi samsime weilebumbi,ede bisirele cooha yooni meni meni usin de beye ejelefi enculeme weilengge urse be dahalara tuwakiyara fulu cooha akū。”译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27页。。说明在秋收劳作结束后,种地遣犯通常收归各城当差役使,集中管理下通常无法窜逃。
农忙时节遣犯脱逃高发,除上述兵丁管束相对“分身乏术”外,与新疆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亦有关系。新疆地域广阔,且戈壁、沙漠诸多,冬季严寒难以寻找食物,而食物与水源对出逃遣犯尤其重要,有水源之处多有人居,脱逃遣犯为躲避追捕及民众举报,多躲至山间行走,途中因缺少果腹口粮、御寒衣物等,多有于僻静处饿死、渴死者。⑥系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奏陈乌鲁木齐等处遣犯逃亡实情,满文原文为:“geli jailara nerginde heni jetere kunesun gamahakū,beyede fulu etuku adu akū,eici koco wai omiholome bucefi……”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28页。从《总统伊犁事宜》所载道里数,可对新疆之大探知一二:自伊犁东至乌鲁木齐一千七百七十里,自乌鲁木齐经吐鲁番至哈密一千七百三十里,自乌鲁木齐经巴里坤至哈密一千六百六十里,自哈密至嘉峪关一千四百六十里。⑦参见永保《总统伊犁事宜》,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出版,1990年,第181页。针对此情,清廷充分利用新疆特殊地理环境,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诸如考虑到西出嘉峪关入疆路线中,哈密为内地入疆第一站,再经巴里坤向西,也是押解遣犯入疆必经之路。遣犯脱逃后多欲返回原籍,必取道原押解入疆之路,故加强巴里坤、哈密等东疆地区的缉捕力度;
同时,对沿途一些改道后空置的驿路水井进行填埋,诸如沙洲至哈密所设驿路,就因路远水恶而改道安西老路,改道前发往新疆遣犯多经此路押解,考虑到脱逃遣犯逃亡途中并不在意水质好坏,且空置驿路未设兵丁盘查,经议准:哈密至沙洲间驿路,酌派兵丁驻守其中卡伦,将其余九个驿站及其他井、泉全部填堵,以绝遣犯逃亡之路。①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5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0-192页。
乾隆二十三年(1758),在定例将罪犯发往新疆伊始,乾隆帝对遣犯的态度即为:“若云远逃他处,使其逃回故乡,即可拏获正法;
若就近逃入回部,不过与人为奴,竟可不问”[1]册16,124,并要求如若遣犯私行逃窜,一经拏获,即行正法;
若有逃回内地者,肃州乃系要路,断不能潜越,著该督留心盘诘拏获,即于该处正法。②参见《清实录》第1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0页。从定例初始,对新疆遣犯的脱逃行为,乾隆帝的态度就是零容忍。对于此次事件的后续处置亦然。
经温福逐一核查,参与此次事件遣犯共二百四十七。除趁乱脱逃者外,其余俱与档册所载相符。对于事件的善后处置,除奏请对脱逃者继续严加缉拿外,还包括如下措施:
1.已直接歼灭之起事遣犯一百一十七人,首级分于各处枭示;
2.生擒者内,戕害通判赫尔喜、把总马维国之贼犯,交赫尔喜之三子、马维国之父、弟及子辈,由温福亲视,凌迟处死;
起意倡首亦凌迟处死;
余下各犯立斩枭示;
3.起事遣犯家属内,妇孺赏此次出力兵丁等为奴;
幼丁十岁以上者俱正法;
4.商民被起事遣犯夺取之牲畜物件,经查明,现存者交还本人,其余残缺者,官为赏补;
5.在事官兵内,参将任正国、守备顾成美在城内,却未于遣犯入城抢掠时阻止、捉拿,致使兵丁军械等物被劫、二名官员被害,请将二人革职关押,候旨定夺,所出职缺另行择人候补;
其余千总、把总、兵丁内应罚、应免者,待逐一核查后照例办理;
温福等员,所驻地方距昌吉城百里,闻讯后虽立即查办,然亦属平常管束不力致使事件发生,故请从重治罪。
另有王廷佐等三名三工屯种地兵丁失踪,疑已遭杀害,或被挟持带走,抑或趁乱脱逃,故著官兵一并缉拿。
对此,乾隆帝朱批:“suwe saišaci acara dabala,weile akū。”③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9页。即“应赏伊等耳,无罪”。并谕准上述方案前四条,同时谕曰:
温福一闻贼信,乘其不备,进兵剿戮,殊属可嘉,著交部议叙。在事官员兵丁,内有出力者,著温福查明,官员交部议叙,兵丁、加恩奖赏。通判赫尔喜、把总马维国,殁于公事,殊堪悯恻,著交该部照例议恤。该管参将任正国、守备顾成美,俱著革职,作为兵丁,在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再折内称、往南路逃去贼众,派兵追捕,此时曾否全获,著传谕温福等,严行缉拏,毋使一名兔脱。拏获时,一面具奏,一面正法。[1]册18,1097
指出此等贼犯出逃,定从辟展、哈密、巴里坤、肃州等处奔窜。著传谕吴达善、存泰、福僧额、文绶等务选妥干官兵,凡贼所经一切隘口山林,需严加搜寻查缉。并此次缉拿时,著互相行文查对姓名,俟各处全获后,再为停缉。
清廷对于此次遣犯起事极为重视,乾隆帝先后数道谕旨要求务必严加堵截缉拿。其间,哈密拿获数人,而巴里坤仍无所获。又有缉拿遣犯供述,该犯一伙十人自吐鲁番等地逃往后山。据推断,翻过后山必入巴里坤境内,若巴里坤总兵存泰当一事查办,断无不获之理。乾隆帝专谕申饬,著其竭力查缉。④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8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679页。经严厉缉拿,止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月,脱逃起事遣犯247 人内,当场被歼灭117 人,陆续拿获119 人(分别为乌鲁木齐104 人,哈密9人,辟展2人,巴里坤4人),追捕中于辟展射杀1 人,脱逃途中被同伙杀害2 人,在逃者尚有8人。另,于巴里坤北套获遣犯首级二,上报行查是否为未获八人之一。⑤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90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8-269、276页。十二月,定边左副将军成衮札布奏报,于乌里雅苏台辖下拿获脱逃遣犯5 人,经审为昌吉起事遣犯,且与乌鲁木齐发来缉拿名单相符,遵旨立即正法。①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91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8-20页。
卷入此事件的,还有民人一,系宁夏府宁朔县人,受雇于头屯高德家,因听信戴甲、石秃子等人煽惑,合伙引路以图报酬,途中又至辟展替贼众打探消息,由于没有路引被擒。以给引路之举与贼人无异,遵旨正法。②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89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30-232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8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669页。根据温福的方案,追责相关该管官员、兵丁,参将任正国、守备顾成美被发遣伊犁充军效力赎罪,③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90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1-272页。三工该管官、昌吉城千总及四屯多名兵丁被革退或责处。④具体为:三工屯经制外委卢忠,革去外委,捆一绳重责四十棍,插箭游营;
头工屯把总丁伏贤、二工屯把总谢士会、四工屯把总门显三人,各捆一绳重责四十棍;
驻昌吉城之千总额尔德尼重责四十棍;
三工屯田看守遣犯兵丁金国良、刘柱、赵玉、于通江、杨学孔,昌吉城内看守官物兵丁刘朝彦、豆悦贵,看守西门兵丁张国全、路英杰,看守南门兵丁魏宗会、赵斌,共十一人,各捆一绳重责四十棍,插箭游营;
头工屯看守遣犯兵丁李先、李咸斌、白增、王仲斌、李元,二工屯看守遣犯兵丁张文花、白忠、蔡义、赵维祥、邵士元,四工屯看守遣犯兵丁张忠杰、花成、高登科、张自贤、何印,共十五人,各捆一绳重责四十棍;
昌吉城巡查街道兵丁刘义、闫斗、王建邦、杨存义三人各责四十棍,以示惩警。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9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9-62页。
事后,乾隆帝就该事件多次要求各地加强管理,指出:“此等原系生事不法之人,虽经投畀远方,岂皆尽知惩创,况居处相近引类呼朋,尤易复萌故智,甚至酿成事端,皆势所必至。近日昌吉之案即其明验,虽事后原可尽法严处,但与其治于既犯何如先事立法稽查,严行管束使奸徒不致轻罹法网,尤为缉匪安良正道。著传谕督抚、将军、都统等,各就本管地方,所有发遣积匪猾贼,以及定地问拟流徒各犯,俱责成该管官实力体察防范,毋令其彼此群集,勾结生事。如有不遵约束者,量其所犯轻重,随事查办俾之共知凛畏杜防未形,庶足以儆奸宄而资绥靖,可于各该处奏事之便,传谕知之。”[1]册18,1172-1173
整体而言,无论是对首犯凌迟、或诸犯枭首示众,抑或对相关责任人的严厉惩治,都可看出清廷对此事的态度。发往新疆遣犯多系原犯刑事重罪,或为积匪猾贼,留于内地均为治安隐患者。新疆作为新勘定之疆域,其法治远严于内地。对招募屯垦民人,清廷即有犯案从重分别定拟的规定,对这些穷凶极恶遣犯更是如此。发遣之初即有令:“伊等如安分则已,倘或滋事不法,及私行逃窜,一经拿获,即行正法……此等原系匪类,免死发遣,已属宽典,毋庸多为顾虑也。”[1]册16,140
针对新疆脱逃遣犯的处置,至嘉庆年间稍有减轻,不再一例正法。嘉庆四年(1799)定:“新疆久隶版图,沾濡圣化,已与内地无异,发往人犯,与发遣黑龙江等处情罪相同,查发黑龙江等处各条,除强盗免死减等,系由重减轻之犯,如有脱逃,例应正法外,其余例应发往,及由轻加重改发者,如有脱逃例止枷号,俱不正法,应请嗣后发遣新疆人犯脱逃,亦照黑龙江之例,由死罪减发者,仍行正法,其余遣犯被获,即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月,杖责管束。”[2]
昌吉遣犯的纠伙出逃终以失败告终。首先,得益于清廷及时有效的处置;
其次,脱逃遣犯一哄而起,涣无组织,易于追缉;
再者,新疆地理环境复杂,也是遣犯难以脱逃的原因之一。有清一代,新疆遣犯大规模脱逃事件仅此一起。然个别遣犯的脱逃,或者数人纠伙出逃行为并不稀见。⑤参见佟文娟《乾隆朝新疆遣犯问题研究》,四平:吉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1年,第103-107页。可以说,遣犯脱逃现象,与清廷发遣新疆制度相始终。新疆地处西部边陲,对发往此处的遣犯而言,远离家乡的思乡之苦,加之恶劣的自然环境、繁重的劳役,以及各级官兵严苛管束,都可能成为其冒险逃亡的诱因。清廷针对屡禁不止的遣犯脱逃现象,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诸多政策,并加以有效实施。诸如遣犯数量上,在新疆所能容纳及管束体量下,按需调整发往条例,从源头控制人犯数量及人员构成;
到配管理中,将遣犯及眷属纳入全面监管,辅以相应的年满为民、分地纳粮等激励措施,对一些有才能的遣犯给予施展平台,以此充分调动遣犯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督促其完成自我改造,使之能更好留居当地;
此外,积极构建预防体系,严防滋事、脱逃等事件发生,并严格法度,对不安分者皆予以重惩。不难发现这些举措的基本目标,始终是以对遣犯实施本土化改造为中心,秉持“移民实边”的治疆策略。总体来看,清廷处置遣犯脱逃的一系列措施,是清廷治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措施虽未能完全杜绝遣犯脱逃现象,但基本达到将其控制在新疆的目的。在将遣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过程中,对新疆地区开发也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