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春煦,唐敬承,苏丹铧
(福建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立法语篇是定位国家和地方规章制度的纲领性政府文件,特别是宪法语篇,是其他法律语篇的指定依据。[1-2]立法语篇定位国家和地方的规章制度,其中宪法语篇具有根本法地位,是其他立法语篇的指定依据。[2]以往立法语篇翻译的显隐化研究,主要是以目标词汇为例进行分析,考察译者如何依据目标语语境和规范,将源语中的信息引入到目标语中,[3-5]如王子颖(2013)通过法律语料库中情态动词shall和may的使用对比研究,强调情态动词资源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实现法律翻译的准确性。[6]李奉栖(2017)采用语料库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中国大陆和香港立法语篇英文版中“不得”这一目标词汇的翻译,关注立法语篇禁止性规范的英语翻译方法。[7]徐珺(2020)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语料,关注语篇中情感、判断、鉴赏资源的翻译,关注立法语篇中的态度表达。[8]现有研究往往以个别目标词汇为主,探索立法语篇翻译中翻译主体的态度表达及介入,而较少全面、系统考察立法语篇对翻译主体态度介入程度的影响。
本文在系统功能理论学的视域下运用评价理论(Martin &White2005)[9],采用UAM Corpus Tool 3.0软件,基于北师大的汉英对应评价意义语料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英译文的级差系统进行系统标注,对强化资源、量化资源、聚焦资源这三个子系统进行对比,以探索我国宪法及英译文中级差系统分布的共性及特性,综合考察宪法语篇英译中级差系统的显隐化特征,考察立法语篇语类对翻译主体态度介入程度的影响。
1.评价系统与显隐化研究
Martin和White(2005)基于人际元功能,提出评价理论[9],其包括态度(attitude)、介入(engagement)和级差(graduation)三个系统,关注语篇中有关情感、道德和美学的态度表达、介入及其程度。[10]其中级差系统是关注语言使用者态度表达和介入程度的语义资源;其由语势(force)和聚焦(focus)两个子系统组成;语势可进一步细分为强化资源(intensification)和量化资源(quantification),强化资源可以加强或减弱意义的态度程度,量化资源主要涉及实体数量、体积、跨度程度的评价;聚焦系统可次系统化为明显(sharpen)和模糊(soften)系统,关注不可分级的态度介入资源,涉及范畴意义界限的模糊化或显著化。因此,级差系统从社会学视野将文本中评价性词汇的纳入研究范围,探究语篇使用者的态度表达及介入的程度,其为本文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同时系统功能语言学家Halliday(2014)认为,语言所表达的意义可分为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在语篇翻译时亦呈现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三个层面的显化和隐化。显化(explicitation)是指在目标语言中显化源语言中所隐含的内容的文体翻译策略,而隐化(implicitation)则是将源语言中显而易见的东西隐含在目标语言中的文体翻译策略;翻译过程中的显化和隐化往往和语言资源的增加及减少密切相关。[11]
本文基于上述概念,对宪法及其英译文的级差系统进行对比分析,探索立法语类的人际意义显隐化。
2.分析方法
Martin& Rose(2008)[12]将语类定义为分阶段、且有目标导向的社会过程,体现着特定文化中的社会惯习。宪法语类旨在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等,以实现治国安邦的目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英译文(1982年译)进行研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65000字,英译文10897字,运用UAM Corpus Tool 3.0软件“基于北师大的汉英对应评价意义语科库”,对宪法语篇及其英译文的级差系统子系统分别进行标注,统计它们在文件中出现的次数和百分比, 考察宪法语篇英译中级差资源的显隐化。
显化现象是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在目标文本中增添相关的语义资源(如解释性语义资源),使源文本的信息表述显著化,增强译文的逻辑性和易解性;隐化现象则是指译者在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转换过程中,忽略或省译源语文本中的某些内容(如信息概括)。[12-13]为考察宪法及其英译文中态度表达的显化和隐化现象,我们运用UAM Corpus Tool 3.0软件,统计语势资源(强化资源和量化资源)和聚焦资源在宪法和英译文中的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宪法和英译文中的级差资源分布情况
统计结果表明,宪法和英译文的级差资源丰富:宪法中级差系统占639处,其中语势资源为636处,聚焦资源为3处;英译文中共占557处,其中语势资源为548处,聚焦资源为9处。由此,级差系统在宪法和英译文中翻译主体的态度表达与协商中都占重要地位。从级差系统数量及分布方面看,宪法与英译文的级差系统分布呈现以下共同点:中国宪法及其英译文都以语势资源为主,分别占到各自级差资源的99.53%和98.38%。聚焦系统在宪法和英译文的级差资源中所占比重不多,分布占0.47%、1.62%。英译文中语势系统和聚焦系统的比重基本与原文本中的比重对等。
以语势系统为主的评价性资源有利于在立法语篇中更有力地表达自己的态度,体现自己的意愿。语势系统可以分为强化资源和量化资源,宪法及英译文中都存在过半的强化资源,主导语势资源。而在英译过程中,强化资源和聚焦资源所占数量和比例有所增加,两者都呈显化趋势,量化资源所占数量和比例减少,呈现隐化趋势。下面对强化、量化和聚焦资源的显隐性翻译进行分析。
1.强化资源的英译
基于统计数据(见表1),我们发现,强化资源在宪法原文中比重为55.87%,占级差资源的一半以上,而在英译文中,强化资源呈现显著趋势,上升到67.86%。可见,强化资源在宪法语篇的态度表达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下面两个例子的宪法原文及其英译文中均使用了不同程度的情态值资源,以此来传达不同法律条文的不同态度及含义。例(1)中的高情态值的强化资源“必须”(must)体现了遵守法律的强制性。
[例1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译文:…on Chinese territory foreigners must abide b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上述统计数据也表明,在宪法语篇的英译过程中,强化资源出现显化趋势,一定程度上突显了宪法原文中隐含的人际意义。首先,宪法译文中的强化资源主要是对及物性过程“做”与“不做”程度的强调,突显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以及机构的权力、义务和禁止,有利于体现宪法语类的严谨性和精确性。如例(2)的宪法原文未出现明显的强化资源,而在英译文中使用中度情态值资源“may”,强调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例(3)中,并未突出强调相关条款的情态值程度,而在译文中根据宪法语类目的,采用英语法律语言特有的情态动词“shall”来表示“必须”的意思,突显在某些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规定制度的合法性。
[例2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译文:…so that population growth may fit the plans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例3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译文:…shall be prescribed by law enac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再次,强化资源的显化亦体现在特性的强化,体现翻译主体在立法语篇翻译中的词汇选择特征以及语义倾向性。如在例(4)中,将“理想教育”译为“high ideals”,使用了形容词high对名词ideals进行强化,突出了其高尚和远大的特性。
[例4 ] ……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译文:…spreading education in high ideals and morality…
因此,强化资源在宪法语类中资源较为丰富,其在翻译过程中呈现出显化现象,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权力、义务,提倡或禁止的行为程度进行界定,有利于宪法语篇翻译中的态度表达和含义的明确,突显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精确性。
2.量化资源的英译
在宪法原文中,量化资源同样占较大比重,其数量次于强化资源,占43.66%,而在英译文中,占到级差系统的30.52%。因此,量化资源在宪法语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其最为显著的是对整体性的强调,以体现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如例(5)宪法原文中的“一切”译为“all”,就是通过广义量词all强调了原法律条款中的原则性规范和公民义务内容中所涉及的整体性。
[例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译文:All act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表1中量化资源的分布情况亦表明在宪法语篇英译中量化资源出现一定程度的隐化现象。首先,表达实体种类的量化资源(如“各”),由于英汉语言的差异以及立法语篇精炼性的考虑,在英译时呈现隐化。在英语语言中,名词复数即可突显实体种类,无需通过量化资源进行加强,因而在英译过程中,量化资源出现隐化现象,如例(6)的英译文中均隐去了原文“各”这一量化资源,直接使用名词复数来表达实体种类,强调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同时避免语义重复,体现了立法语篇的精炼性。
[例6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译文:To lay down the task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其次,在宪法语篇翻译时出现转译现象,将量化资源转变为鉴赏资源,突显各种实体的内部区分,而非实体的数量,使量化资源呈隐化趋势。在下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量化资源翻译成了corresponding,出现量化资源转化为鉴赏资源的转换现象,不仅突出了机构的数量众多,更突出了机构内部职能和职权的不同,以更好体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和职权的划分。
[例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译文:…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再次,在宪法语篇的英译文中,有时在强调相关机构组成和职位分类时出现省译现象,使量化资源出现隐化趋势。如在例(8)中,宪法原文中出现“若干”这一量化资源,指出中央军事委员会中职位的模糊数量,而在译文中这些量化资源都被隐化,仅通过复数来代表各职位的数量,一方面体现了法律条款的精炼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突出该法律条款的重点在于指出职位分类而非数量。
[例8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译文:…The Chairman; The Vice-Chairmen; and Members…
因此,在宪法语篇及其英译文中,部分量化资源在英译时转换成为鉴赏资源,部分量化资源在英译时呈现隐化,不突显实体的数量,更倾向于强调实体的组成和分类、实体内部差异,体现英汉语言的差异,更体现宪法语篇用语的精炼性。
3.聚焦资源的英译
在宪法及其英译文中,聚焦资源占比有限,分别占到级差资源总数的0.47%、1.62%。这些聚焦资源关注语篇中不可分级的态度资源,令立法语篇的语义更加凸显,翻译更加精确和严谨。如在例(9)中,中文法律条款中通过“根本”、“最高”等聚焦资源来明确宪法的地位和本质,译文中也通过相应的聚焦资源(如“fundamental”、“supreme”)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崇高地位进行凸显。
[例9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译文:…it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state and has supreme legal authority…
基于数据和分析,我们发现聚焦系统在宪法和英译文的级差资源中所占数量差异较大,从宪法原文中的3处,增加到英译文中的18处,主要体现为“respective”和“own”的显化,使法律条款的范畴意义显著化。如在例(10)宪法原文 “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中的聚焦资源翻译成了“respective”,强调各部门职能和工作的边界和范畴。在例(11)中,宪法原文“自己的语言文字”中的聚焦资源翻译成了“own”,这突出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不同。
[例10 ] ……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译文:…discuss and decide on major issues in the work of their respectivedepartments…
[例11 ]……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译文:…and develop their own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因此,在立法语篇翻译中,聚焦资源数量较少,但其作用亦不能忽视,英译文中聚焦资源的显化进一步凸显法律规范的适用范畴,保证了立法语言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宪法中级差资源翻译的分析,有利于考察法律语境中翻译主体的态度表达与介入。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宪法及其英译文的级差资源分布存在众多相似性,体现了宪法语类对语篇评价语义的决定性。第一,两者都运用大量的级差资源,特别是语势资源,彰显宪法语篇的严谨性、精确性,更有力宪法及英译文中人民意愿的表达,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第二,在语势资源分布中,宪法语篇及其英译文的强化资源又明显多于量化资源,体现了宪法语篇中定性描述多于定量描述,如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构成等事项,实现其治国安邦的语类目的。这与法律翻译需要严格遵循原文的原则是相一致的[14]。
中国宪法和其英译文的级差资源分布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英汉法律语言特征、语类目的关系密切,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译者主体性。法律翻译交际观认为,法律文本翻译是一种特殊的翻译,因为不同的语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语言,因此在进行法律翻译时,翻译主体需要综合原文的语类目的和译文的语篇受众等多种因素进行翻译策略选择。翻译主体具有译者主体性,其有责任选择基于交际语境的翻译策略,从而实现与译文的语篇受众之间的有效交际。[15-16]在宪法翻译过程中,翻译主体考虑到目标语特点以及宪法语言特点、语类目的,对宪法中体现态度和意愿表达程度的资源进行部分重构,从而出现了显化和隐化现象。
第一,翻译主体在翻译过程中对交际语境进行评估,考虑到英语国家的法律语域特点,在充分理解立法语篇的基础上,使用级差资源传达法律条文的人际意义。如宪法译文中级差资源“shall”的显化,有效对机构和公民的权力及义务、提倡或禁止的行为进行程度上的界定,体现宪法语篇的强制性;同时亦运用级差资源“may”,体现宪法对法律行为的许可或授权,有效促进译文中人际意义的传达。第二,翻译主体在立法语篇英译过程中,亦基于宪法语类目的进行有效翻译策略选择,如在宪法语篇翻译时,对部分量化资源进行隐化,不对实体的数量进行强调,强调实体的内部组成和分类,突显宪法语篇作为规定性(prescriptive)文本的精炼性。聚焦资源的显化同样也是翻译主体为凸显法律规范的适用范畴而采用的翻译策略,以保证宪法语篇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如使用“respective”强调各部门职能和工作的边界和范畴,进一步使适用对象清晰化,避免模糊不清的翻译造成误解。第三,翻译主体在立法语篇英译过程中,亦根据上下文的情景体现一定的语义倾向性。如将“理想教育”译为“high ideals”,突出理想教育高尚和远大的特性,亦体现了译者在立法语篇翻译中的主体性。由此,在宪法语篇的翻译中,级差资源的显隐化现象与语类目的关系密切,也是翻译主体基于交际语境的选择:翻译主体受到法律语境的制约,其译文基本遵循原文的级差系统比重,而部分级差资源的显化与隐化亦体现了立法语篇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综上,本文在系统功能理论学的视域下运用评价理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英译文中的级差系统资源进行统计、研究。结果发现,宪法语篇英译中级差系统比重基本趋向对等,语势系统皆占主导地位,体现宪法语类对翻译主体的制约;其中强化资源和聚焦资源呈显化趋势,量化资源出现隐化趋势,这与英汉法律语言特征、语类目的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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