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国华 章子建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监督制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备案审查工作步入全覆盖、高标准推进的新阶段。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中央和上级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依法治市任务,加强与党委、政府备案工作的协同,备案审查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当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研究把握备案审查共性问题和协同要求,谋深谋细,创新创优,全面提升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益,为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奠基和催生作用,有其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备案审查是立法工作的自然延伸,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的常规措施。进入新时代,作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1]。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就是人大在实践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行动和主动担当。湖州市人大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始终坚持“先行先试、全面覆盖、争做示范”,创造性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努力为省域乃至更大区域提供更多的湖州做法、湖州案例。2017年3月,中办法规局来湖调研,对湖州市在全国率先将备案工作覆盖到乡镇一级给予充分肯定。
(一)注重统筹规划,对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推进全面谋划。湖州市人大将备案审查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加强统筹部署,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一是将备案审查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明确任务和要求,注重目标导向、差距管理和过程管控,推进备案各项任务按时序全面落实。二是清单式落实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分组讨论,从严从实提出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列出清单要求整改落实。如2021 年专项报告附16 项问题清单,2022 年专项报告附28 项问题清单,通过审议意见督办清了库存。三是强化人大内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网络,细化责任要求。初审专委会负责对报备文件进行先行审议,重点对内容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法制委负责统一审查,重点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大各专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前,都经过了集体讨论、负责人签发。
(二)推进“有件必备”,着力将更多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从市一级而言,按照监督法要求及早部署将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县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2020年12月,出台《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2年初,将市“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下发《关于要求报送监委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自2022年4月起将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区县人大同步开展了对同级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大的规范性文件、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2022年内已将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应报尽报,建立了季度目录核查制度,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20 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的所有文件目录,法工委从目录入手,筛选出可能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再对文本作进一步甄别,最终确定应报未报的文件,督促有关单位补报。在乡镇级层面,通过出台通知和规程,明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通过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由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全国率先探索了乡镇层面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备案审查。由此,初步实现了全市范围内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全覆盖。
(三)推进“有备必审”,探索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范式。一是落实了审查方式的“全覆盖”。2018年以来,市人大主动审查人大、政府和“两院”规范性文件共309 件,被动审查了公民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5件、专项审查了行政处罚法等7批次规范性文件,通过备案审查衔接机制移送审查12 件,实现凡报必审、无一遗漏。二是探索了审查步骤的“五步法”。首先是材料核对形式审,要求报备材料规范、精准、充分,否则予以退回。其次是学习研究对照审,结合制定依据、地方实际深入研究,找准争议焦点。再次是问题争议沟通审,对涉嫌违法违规之处,以函告、座谈等形式加强对接。之后是多方商讨合力审,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备案衔接机制,加强研讨、集思广益。最后是层层把关责任审,按照审查流程,各级负责人层层把关审核,审慎出台最终处理意见。三是形成了审查处理的标准范式。即创设问题识别—性质认定—列举条规—作出处理“四步法”。第一步按照“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思路,对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精准定位和识别。第二步是对问题的性质认定,确定其归属于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哪方面。第三步是查找出违反的具体规定及判定理由,切实做到有出处、有说服力。第四步是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做到违法必纠、违规必查。
(四)推进“有错必纠”,确保法制统一、维权有力。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依法督促纠正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错误的,与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以及起草部门充分对接、交换意见,通过沟通、发函等方式要求市政府予以纠正。如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文件仍将《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列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与全国人大要求清理著名商标文件的精神相悖。审查后,及时与政府进行沟通,要求制定机关予以废止,市政府已按要求重新发文将其废止。再如《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审查研究认为其单独对市内光伏设备给予装机补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向市政府发函,要求政府做好文件的风险评估工作,适时通过修改、废止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改正。通过纠正所涉问题,有效推动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加强制度创新。一是建立人大规范性文件内部合法性审核制度。借鉴党委和政府做法,市人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在市人大机关内部设立审核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市人大办加强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明确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的文件,不得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二是实现党政联合发文人大有机参与。武汉大学秦前红、苏绍龙教授认为,党政联合发文“多由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查,客观上造成了规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事实,而党委法制工作机构往往又不具备充足的行政事项备案审查能力,使这类文件处于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审查的模糊地带”[2]。笔者认为,党政联合发文形式上属于党的文件,因此不能进入人大备案审查的对象。但同时政府也是共同发文主体,发文内容一般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约束力,实践中得不到行政法意义上的救济权,同时还缺失人大监督,引起较多争议。因此,通过与党委办公室沟通,党政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的合法性审核环节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供党委办公室研究参考。由此人大参与了党政联合发文所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监督。三是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作适当延展备案。一般来说,人大只审查政府文件不审查政府部门文件。但是人大可以监督政府,也可以监督政府部门。当前已开展对地方性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制定配套制度的备案审查,还结合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对公检法司单位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下步在人大履职中如发现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嫌违法违规的,拟提级备案审查,以加强有效监督。四是加强联审协审机制。不断健全和有效落实党委、人大和政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推进会议交流、问题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和实施后评估等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相推诿的问题。充分发挥编办、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助审查功能,加强机构编制设置、财税政策、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专业审查。五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浙江大学法学院郑磊教授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系统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这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结构性、动态性的工作理念[3]。备案审查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实践支撑。市人大着力探索备案审查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扩大备案社会参与,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备案审查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参与下成长。六是推进部署“区县争优”工作。鼓励所辖五个区县在全面完成备案审查规定动作的前提下,在公平竞争审查、司法文件审查、监委文件审查、乡镇人大备案、地方标准制定等五个领域,自主选择开展试点,力求率先建立制度和机制,争取单项工作在全省领先。
(六)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每年组织高规格的全市地方立法暨备案审查主体班培训,邀请备案审查专家和实务领导作专题辅导。每年举办4 期“备案审查大家谈”季度业务研讨活动,人大各专工委和党委、政府备案工作同志参加,讲案例,作分析,促交流,打造备案审查共同体。二是强化工作指导。为充分运用实践中的案例资源,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功能,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主动分析汇总市人大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差错案例,汇编成册,供全市学习借鉴。注重理论总结,牵头撰写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的时代意义、地方实践与远景展望——以湖州市为例》获省法学会、省委党校组织的研讨会征文一等奖。三是推进借智借力。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有利于提升审查意见的客观性、权威性,提高备案审查质量。每年委托沈家本法学院等专家团队开展第三方专业审查。2022年收到专家反馈意见35条,发现存在问题的文件11个。
(一)存在问题
1.对规范性文件如何清晰、精准界定。诚如中共中央党校邓华晖、傅思明教授所言,“在我国,学术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实务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也未达成统一”[4]。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判定各类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有共识的是:一是普遍性,即在一定区域内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
二是反复性,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为。争议较大的有:关于程序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比较明确,要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布等环节,而监委和“两院”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如此清晰的程序规定,监委、“两院”规范性文件是否要公开;
关于约束性,人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实际约束力,但“两院”规范性文件不能作出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那么这类文件是否还有约束力;
关于外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涉及不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人大规范性文件如规定相关职权但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是否认为具有外部性;
等等。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人大、监委和“两院”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未公开的不能否认其规范性文件属性,也不能认定其制定程序违法或者有瑕疵;
“两院”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具有实际影响力,制定不适当对相对人危害尤为严重,人大应当严格备案审查;
人大规范性文件规定涉及职权内容,间接影响不特定人权利义务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外部性,从而纳入备案范围。
2.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如何界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有人认为包括政治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表述性审查等等,也有人认为只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两类,还有其他的说法。人大作为审查主体时,分别对人大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和“两院”规范性文件要围绕哪些方面进行审查?或者说有所侧重,那么各自重点内容又是什么?其中,合宪性审查比较特殊,如何具体把握?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丹教授认为,“法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包含合法性标准与合宪性标准,在对某一规范进行审查之时,首先考虑的是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并非是越过上位法直接以合宪性标准对其进行审查”[5]。笔者认为,人大备案审查是包含争取各方理解和参与政治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在内的全方位审查,重点是合法性和适当性(较大不合理性)审查,同时兼顾政治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关于合宪性审查要慎重,首先从违反合法性去排除,如可能违宪的,则宜层层上报请示,不能自行作出违宪判定和反馈处理。
3.乡镇(街道)人大能否对政府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乡镇(街道)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代会可以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权限是一致的。贯彻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是否可以认为乡镇人大探索对政府文件的审查是符合中央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实践中,街道办事处(特别是在农改居过程中,名为街道实际管辖仍为行政村)也在大量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也要接受人大的备案审查?为管理方便,是否能让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对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备案工作?笔者支持乡镇(街道)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认为这一做法符合法律精神,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进行包括文件审查在内的有效监督。
4.人大能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实践中,一些监督对象担心发文后被纠错,希望人大能在办文前给予审查。从人大的站位上有些为难,如果不同意事先审查,似乎主动指导服务不够,事前不看不审,事后刚性纠错,以致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失;
如果同意事前审查,可能会没有那么多时间,有的文件因时间紧没有看出问题,还担心是否会影响今后的备案纠错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是简单拒绝监督对象呢?还是要再想想办法?笔者认为,备案审查的职能就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提前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备案的功能要求。但是,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人大同志可以个人身份提前介入,对呈送指导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重点的研究,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供对方参考,但也应表明为个人行为,所提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下一步依法开展的备案审查。
5.对报备主体进行监督的方法如何适用。现实中如发现有件不报、有错不纠或者报备不规范、纠错不彻底怎么办?从各地做法看,有考核、通报、约谈、清单管理、责令整改、要求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督促自行纠正以至撤销种种,对此法律未作全部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又应当如何适用?笔者认为,基于主体间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述为实现有效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原则上均可自主采纳,但是对“两院”文件不宜直接撤销,可以在督促其自行纠正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项报告;
对监委文件,考虑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现阶段以提醒为宜。
6.对被纠错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如何认定。基于备案审查是事后的,当发现差错时文件已实施了,并产生了与相对人利益相关的个案,怎么处理?法律不明确、理论未厘清,导致实践难以适从。上海政法学院孙波教授提出,“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得到纠正的同时,以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也应当同时得到相应的处理或纠正”[6]。笔者认为不应一刀切,而应当考虑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因文件不合法,则自始无效,应当直接纠正个案差错;
如因法律修改或者政策调整,导致文件当前不合法,则维持个案效力。
7.备案审查数字化应用如何推进。虽然党委、人大和政府系统都有备案审查电子平台,但是现有电子平台基本上是上传文件电子文稿,未能提供更多更好的功能,不同系统的备案审查电子平台各自为政、互不关联。此外,监委、法院和检察院未建立备案审查电子平台。备案审查是否要在深化数字化运用上做文章?笔者认为,数字化改革是趋势和方向,备案审查领域亦是如此,各条线都应自上而下建立备案审查平台,并加强互联互通。
8.如何实现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协同。从地方而言,有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备案之分。从现实来看,省市两级比较规范些,县乡两级不尽规范。从所审查文件内容来看,越是基层,越是具体,越是会影响个体的权利义务。从需求特别是基层需求考虑,加强区域间横向交流,不断厘清一些认识问题、依据问题和判断问题十分重要,有利于正确、合法、有效地开展备案工作,否则难以实现整体联动、均衡发展。笔者认为,在长三角地区应搭建平台、创设窗口,促进各省市之间、各市之间、各区县之间、各乡镇街道之间有机交流合作,实现共建共享、取长补短。
(二)原因分析
出现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以下方面。
1.法律依据不足。立法法、监督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规定,但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其备案审查的要求,缺乏全面、统一的规定。一些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只是从制定的主体和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与实践把握不一致。全国人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人大备案审查监委和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但仍然是规范性文件尚未上升为法律。此外,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街道人大对街道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也无法律依据。监委和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未规定要公开,无法接受社会监督。以上种种,都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2.思想认识有偏差。一些地方领导重经济发展和管理效率,对于法治、公平等原则有所忽视,对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重要性关注度不够,导致推进力度不一样、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监督主体要求不同、考核有异,一些备案主体未认真对待报备不到位问题,未坚决查处问题类文件。上下级之间、不同条线之间基于站位、经验和能力等原因,对差错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影响审查意见的发出、反馈和执行。
3.制度机制不完善。各地出台备案审查办法,但调整不及时,基本未将法院、检察院和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对合法性审查有一些规定,但对合理性审查缺乏规范。对监委和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如何审查基本没有规定。
4.机构力量配备不足。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虽然设有机构,但只配备二三名同志,既负责本级工作,又指导下级工作,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市级多数设有机构,但只有一名专职备案人员。县级大约半数未设立备案审查科,参与人员不固定,工作中缺乏积淀和传承。乡镇级人大没有专职备案人员,工作人员基本无法律背景。各级人大多数未建立专门的备案审查专家队伍。
(一)总体构想
长三角地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先行地,也应成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中国的示范地。近年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长三角地区一体化进程加速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协作以项目化、机制化、论坛化等形式不断深入。将备案审查纳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大协作体系的重要一环,是长三角地区立法协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载体,更是法治区域、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并推进的责任担当。
总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瞄准全国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先行目标,紧紧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统筹研究,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明确任务书、作战图和时间表,促进备案审查规范化建设、专业化提升、高质量发展,经过五年努力,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整体协调、高位运行、领先领跑,使长三角地区规范性文件总体合法合规、高质高效、群众满意;
再经过十年左右时间努力,备案审查工作积累较为成熟的经验,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层面分别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为全国统一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加快法治化进程、创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长三角模式、长三角范例。
(二)重点任务
1.更好凝聚共识,更高站位促进备案审查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提升备案审查水平,就是领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有效实施的重要表现形式,提升备案审查水平,就是推进公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是有力保障宪法、党章权威和执行力的重要支撑。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部分情况可以归结于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周和执行偏差。提升备案审查水平,就是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加强立法协作,协同备案审查规范化建设立法。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加强备案立法协同研究,按照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同步对各省市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在协同立法中,要发挥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先行的优势,从加强对公权力规制出发,作出更加前瞻的突破性、创制性规定,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等事项职责更明、管理更严、实操更强。此外,还可以开展小切口立法,如浙江省率先制定了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规章具有创制性,可以此为契机,在长三角地区作比较研究,取长补短,为长三角备案审查立法协作探索开路。
3.制定统一的备案审查地方标准。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人大牵头会同政府、监委和“两院”等,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省级地方标准,或者长三角区域性地方标准。核心是统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范围、报备程序和范式、审查标准、审查处理、反馈意见的落实等。同时,标准制定要有时代感,回应时代需求,适应社会变化,如对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美丽中国、统一大市场等中心工作任务要强化服务保障。
4.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机制建设,实现内在统一、有机协调。备案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仅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标准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为明晰责任和要求,就要分门别类、逐项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机制。为确保高水平高质量推进备案工作,长三角区域各地之间要围绕制度机制建设开展互助式交流、共融式合作。
5.加强智库建设,推进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分析。长三角地区有许多高水平的大学和一些高端的智库,可以对备案审查进行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通过举办研讨会、创办杂志、建立研究机构等,促进理论研究深化、实化和具体化。理论研究要特别注重实务问题的研究,通过梳理、分析、论证上升至规则和制度。当前,湖北省委办公厅和武汉大学合办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创办《地方立法研究》期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浙江省人大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并编印《法制研究参考》和《立法前沿》,等等,围绕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实务介绍和宣传推广,做到理论源于实务又指导、引领实务,受到实务界的普遍欢迎,在全国具有突出影响力。建议设立长三角区域备案审查研究和服务中心,将其打造成顶尖的备案审查智库;
设立长三角地区备案审查专家库,各地可以从中选聘,让省市县各级备案审查主体和监督对象都有机会得到一流专家的工作指导;
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促进高校专家来实务部门挂职,实务专家可以受聘为高校兼职教授或者实务导师。
6.推进数字化改革,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系统集成、协同应用。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在现有基础上,提出场景应用合理化应用,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迭代升级、多跨应用。加快建设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并逐步打通不同条线、不同区域电子平台壁垒,实现在长三角区域内备案审查专网的链接协同、共建共享。
(三)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统筹。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如法治建设平台或者人大立法协同平台下,建立长三角地区备案审查协同推进领导小组,以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备案审查的副主任为组长,各省市政府、监委、“两院”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和立法、标准、制度规范、理论指导、区域合作和数字改革等若干专班,定期召开会议,着力具体推进。
2.加强力量协同。各省市要加强面上摸底,建立完善各个层级的备案审查机构,配强力量,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注重借智借力,全面落实备案审查专家制度,开展第三方审查,组织合法性论证,推进社会参与。
3.加强环境营造。切实贯彻“法治是最优的营商环境和最核心的软实力”的要求,通过备案审查案例发布、宪法日活动、专题论坛等加强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参与面,提升备案工作影响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率先创造清明、和谐、友好、向上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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