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成霞 刘伯山
摘要:学术界多判定传统徽州社会是“健讼”社会,历史文献也多有关于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其实,“健讼”现象在徽州的存在,时间发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贯性,空间分布上也不具有全域共同性;
涉讼的种类相对集中,“累讼不休”的多是风水祖坟地之争,“不直不已”的多是主仆之争。传世文献中关于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数量最多是出自任职徽州的外籍官员之手,书写皆有语境,一般多是感觉判断大于理性判断、价值判断大于事实判断;
其次是出于徽州本土士绅之口,大都与劝勉和评价外籍官员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关联,两者皆融有主观情感和价值评判于其中,未必能反映历史情实。
关键词:徽州;
健讼;
实态;
种类;
文本书写
中图分类号:G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3)02-0139-012
《周易·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孔颖达疏:“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1]意思是说,如果人心怀险恶而又刚健,就会导致诉讼发生。由于宋代童蒙教师的“破句读书”[2]之误,将“健”“讼”相连,用以称好打官司和讼案数量之多。徽州“健讼”的记叙自宋代起多见于正史、文集、奏疏、方志等文献,近几十年来,徽州的讼案文书也多有发现,因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学者对徽州诉讼问题展开了积极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其中“健讼”是徽州社会特性的看法较为一致。(1)笔者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的再梳理与分析,发现:“健讼”问题在徽州历史上确实存在,但其历史的实态应是在时间发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贯性,在空间分布上不具有全域共同性,并且在涉讼的种类上还非常集中;
传世文献中有关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需要做具体语境分析,它们未必就是历史情实。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
一、徽州“健讼”现象的时空分布
“健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时空下人的实践活动。因此,我们需要既从历时性变迁角度把握徽州“健讼”现象发展的时间逻辑,也从共时性结构角度剖析徽州“健讼”现象产生的空间逻辑。通过阅读梳理徽州地方志、谱牒、文集和诉讼案卷等,搜集到歷代徽州诉讼案例三百余例(2),从中可发现徽州“健讼”现象在时空分布上存在的特点。
1.时间发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贯性。宋代以来的徽州传统社会历史达八九百年,“健讼”现象在徽州历史上确实存在,但并非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存在。学术界关于徽州健讼问题的研究往往立足于长时段历史的笼统考察,而实际状况应是存在历史的不均衡性。王裕明先生曾对两宋以降徽州健讼之风的发展过程进行了阶段性划分,提出徽州健讼之风形成于北宋,发展于南宋至明前期,明中后期至清前期达至鼎盛,清中后期逐渐衰落。[3]如此划分是很有意义的,但有些论断存在可商榷之处,比如关于徽州“健讼”之风形成的时间判断上。笔者认为:徽州的健讼之风不是形成于北宋,而是形成于明成化、弘治之际,延续至清代早中期。这是有缘由的,大致有三。
其一,徽商逐利的价值取向助长了“健讼”之风。徽州人的经商虽然始于南宋,但徽州人的大量外出经商出现在明代。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徽州自东汉后期以来一直源源不断地接受着外来移民,历史上魏晋时期的“永嘉之乱”、唐末的“黄巢之乱”和两宋时期的“靖康南渡”带来三大移民高潮。这些外来移民,最初给徽州本土带来的人口压力还是有限的,之后的繁衍才是人口剧增的关键,而这需要时间。实际上,徽州本土人口数量之大以致于导致了人地关系的紧张,是出现在明代中期(3),至此才真正出现所谓“即富者无可耕之田,不贾何待”[4]“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5]的状况,导致“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其所蓄聚则十一在内,十九在外”[6]的局面。明成化、弘治之际是徽商形成的关键时期,至此徽商才真正成为一个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商帮。[7]而徽商虽然如戴震所云是“重矜气节,咸近士风”[8],堪称有儒商风范,但基于商人的本质,他们总是以谋利为目的,以逐利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无可避免地要承袭商人精于算计、攘权夺利的秉性,由之就会浸透到徽州人的性情,影响到徽州人价值的取向和人际交往的维度,结果就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直接助长了争议争讼的兴起。明嘉靖年间,徽州知府陶承学就曾对徽商的财大气粗、负气好讼状况进行过批评,指出:“徽人多行贾,动累葛金,负气好讼,辄以人为挥金无所惜,视官府藐如,以为可货取也。讼苟胜,成党皆贺,即负,恚愤不欲生。或贺者在门,讼者已在途,口语诟谇,至构怨数十年不止。”[9]徽商不仅自己好讼,还经常出钱、出力插足乡里的争讼,对此,晚明学者王士性曾指出:“新都人……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10]此外,在徽商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徽州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养成了凡事都要订立合同契据的习惯,构成徽州民众日常生活中普遍方式。这些合同契据,都会规定契约双方乃至多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某方悔约或者毁约,即可以此“鸣论”,更可以此“鸣官”,用作法律的凭证。[11]这也会助长徽州民间的健讼。
其二,社会风尚的变化及社会制度的变革推动了徽州“健讼”之风。明成化、弘治之际也是徽州社会习俗与风尚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在这之前,徽州的习俗基本上还是以重稼穑、重文教为主,民风淳朴。正如宋末元初休宁理学家陈栎所言:“睠新安之古郡,欲醇古而弗喧,鲜嚣讼之珥笔,多岌嶪,其儒冠以静重而涖之,将卧治兮非难。”[12]元末明初休宁理学家赵汸亦说:“新安自南迁后,人物之多,文学之盛,称于天下。当其时,自井邑田野以至于远山深谷、民居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有书史之藏。”[13]永乐《祁阊志》也记载:“逮我国朝混一海宇,风移俗易,丕变前习,故士专其业,民乐其生,其亦富庶,礼仪之邦者与!”[14]然而至成化、弘治之际,这种温情文乎的田园风气正在发生变化,弘治《徽州府志》修纂于明弘治十五年,其所记述当时的徽州“风俗”是:“性刚喜斗,民俗真淳杂豪健,东南邹鲁,读书力田,间事商贾,安土重迁。”[15]“喜斗”与“真淳”同具、“读书力田”与“事商贾”相间,社会风气处在发生变化之中。迨至明弘治之后,发生变化的过程完成,徽州社会原本的“安土重迁”风气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对此,明代万历时人歙县人洪文衡就有十分感慨的记述:“余犹及见长老称说,成、弘以前,民间椎少文,甘恬退,重土著,勤穑事,敦愿让,崇节俭。而今则家弦户诵,夤缘进取,流寓五方,轻本重末,舞文珥笔,乘坚策肥。世变江河,莫测底止。”[16]可知,明弘治之后,至少到明万历年间,随着徽州人普遍外出经商,“乘坚策肥”,从而导致“世变江河”,徽州社会的争竞逐利之风开始盛行。如此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会导致一些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常常得以激化,引发诉讼的频繁。目前已经被学术界重点关注的几个著名讼案,如弘治至万历年间的歙县真应庙财产之争、嘉靖二年的休宁江潭墓地之争、嘉靖八年的歙县杨干寺产业之争等,都与这一时代背景不无关系。[17]除此之外,在明代中后期,国家社会制度的变革也会连动导致与激发徽州人的利益之争。明万历年间,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冲击了许多旧有的规则体系,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也引发了许多涉讼纷争。对此,歙人吴文奎就曾明确指出:“甲申张江陵当国,下郡县经业定税。徽俗故嚣讼,争因猬起。”[18]特别是在土地清丈过程中,徽州人为占得田土而导致的争讼多有发生,这在目前已发现的徽州文书中多有反映,如《清前期梦苍山方之舟立类抄》[19]记载了万历九年至万历十年歙县北岸吴、潘两姓争夺大佛庙基地的过程,《著存文卷集》[20]记载了万历九年至万历十二年休宁金、陈两大家族争夺“著存观”田、地的始末等。
其三,讼师的教唆词讼与讼师秘本之流传加剧了徽州“健讼”之风。宋代以后的徽州一直是文风昌盛、教育发达,读书考功名是徽州人的第一选择,由之也造就了徽州科举及第业的发达;
而未及功名之人,或行医或业贾也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在明成化、弘治以后,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徽州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社会诉讼量的增加,一些落榜士人会不再专注功名而转习律法,也有一些难以再进的秀才甚至举人等也改行,帮助别人打官司,成为舞弄刀笔、包揽词讼的“讼师”。特别是有些“讼师”还甘于沦为“讼棍”,或盘踞酒肆、茶馆,或窝藏于书铺、深宅,愚弄百姓、教唆词讼,极大地助推了徽州的健讼风气。对此,清康熙年间任职休宁的知县廖腾煃评论道:“奸棍结为伙党,专以兜揽词讼、窝匿逃盗、骗害愚弱、唆耸闻殴、挟制官吏、假公诳上、造设诬谤为事。”[21]贬斥“兜揽词讼”的人为“奸棍”。清康熙年间休宁县幕友吴宏更是认为休宁县之所以刁健之风盛行,“揆阙所由,必因刁恶讼师,专在衙门包告包诉,悻准则彼自居功,坐诬则与彼无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22]204。这些讼师不但帮助人打官司,还编纂“秘本”,传播诉讼策略和技巧。如婺源县图书馆所藏明代讼师秘本《珥笔肯綮》,记载了婺源觉非山人作状的种种经验,该秘本收录两百余个词讼状,按吏、户、礼、兵、刑、工分类加以说明诉状的写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以供初通文墨之人参考。在前文提及的《清前期梦苍山方之舟立类抄》里,也记载有各类常见纠纷的珠语,涉及斗殴、盗葬、田地、坟冢、婚姻、商贾、忤逆、偷窃等方方面面;
还以“一告一诉”的形式,收录三个诉状范例以供使用者参考。这些作为诉讼“宝典”的讼师秘本,提供了各种范例语句,简洁明快地向民众传输和普及诉讼知识与技巧,让人们打官司變得容易。同时,为了达到准状和胜诉的目的,秘本往往使用夸大其词的言辞,将小事说大、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等等,无疑给许多任职于徽州的官员留下徽人“刁讼”的印象。如此状况,从明代中期至清代早中期为甚,之后趋减。
2.空间分布上存在全域不均衡性。古徽州包括有六邑,即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绩溪。前人记述徽州的“健讼”一般都是有针对性的,空间上自有限定;
而今人的研究往往是将概念充分地周延,将针对某邑的“健讼”泛化为整个徽州的社会习气,以点带面、以偏概全,忘却了徽州的六邑各有差异,“健讼”现象在共时的空间分布上存在六邑的不均衡性。
梳理历史文献可以发现,传世文献中关于徽州“健讼”的记载,主要是针对休宁和歙县而言,其他四邑很少有论及;
说到“健讼”,也仅是指休宁和歙县两邑的“健讼”,并不包括徽州其他四邑。如北宋大观年间,休宁知县葛胜仲就提出:“歙地多岩崄,其民狠愎健讼,岁断大辟以百计,在江东号最难治,而休宁尤甚,故谚称‘镬汤滚处,铨曹选注,无愿往者摄官,岁久,弊滋甚,盖不可为。”[23]清顺治年间,徽州府通判林云铭称:“新安弊俗,与人有却,辄瞷其阴私,诡立姓名,投牒於官。或盗他人姓名具告,张皇摭拾,连及妇女。及庭谳无人质认,事方得释。彼受讦者,奔命之劳,勾摄之辱,无名之费,固已备极难堪,而卒莫知出于谁手?此风休宁最甚,歙县亚之。”[24]明确新安的诬告之风以“休宁最甚,歙县亚之”。吴宏在清康熙年间整体评述了徽州六邑的诉讼情况后指出:“但刁健之风虽所在有之,从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见尔民或以睚眦小怨,或因债负微嫌,彼此互讦,累牍连篇,日不下百十余纸,及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22]204认为相比较于徽州其他各地,“刁健之风”“从未有如休邑之甚者”。地方官员将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判牍汇编成册以行世文献并不常见,遗存至今的更不多,但在徽州就发现有《歙纪》《纸上经纶》《海阳纪略》等,弥足珍贵。而恰是《歙纪》的卷九收入的是明崇祯年间任歙县知县的傅岩审理歙县民、刑事案件的判牍,《纸上经纶》六卷记载的是吴宏在担任休宁县幕友时协助审理的案件,《海阳纪略》的下卷记载的是康熙年间廖腾煃担任休宁知县时所经办的案件,其他的四邑则没有发现,这也间接证明健讼之风是以休宁和歙县为盛。
问及休宁、歙县争讼案件多于其他四邑的原因,人地矛盾突出当是重要的客观因素。徽州全域的自然环境条件是“山多地少土瘠人稠”,山地、丘陵面积比重大,平原、盆地占比小,而休、歙两地是徽州盆地最主要的聚集区域,尤其歙县西乡及休宁东部地区有大片的平原沃壤,适宜农事生产。万历《歙志》载:“细考疆域,六县盘互万山,四塞绾毂,惟邑之西与休宁之东,周遭百里平阳沃野,共为俴收。”[25]此外,休、歙两邑又分布有横江、率水、休宁河、丰乐河、富资河、布射河等水系,不少支流可通舟楫,经新安江可达杭州。平坦的地形、肥沃的土壤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优越条件,丰沛的水系为人们生产生活及与外部世界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因而这一带也是徽州人口集聚最为密集的地区,村落密布,歙县和休宁因此也成了徽州的人口大县,继而成为徽州地域开发的先行区域。明人王士性说:“铺金买埒,倾产入关,皆休、歙人所能。”[10]清人廖腾煃也称“休宁素称大邑,富庶繁华”[26]。但社会的富庶与繁华并不能掩盖本来具有的矛盾,休宁、歙县虽然占据徽州最为优越的自然资源,但这并不意味人地关系不紧张。实态的情况是:休宁和歙县两邑,因人口众多,恰恰是徽州六邑中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县域。据徐国利先生的研究,明代歙县和休宁两邑的人均田地面积大致相当,但远低于徽州府的平均值;
明嘉靖四十一年的人均田地,徽州府是4.49亩,而歙县和休宁分别只有2.7亩、2.91亩,比对婺源6.89亩、祁门4.7亩、黟县14.07亩、绩溪11.08亩,相差悬殊。[27]当自然资源与人口数量达到或超出饱和度时,人与人之间就易为有限的资源而发生争竞。元末徽州理学家郑玉就认为休宁出现“讼牒纷冗、讼如毛集”的现象,与休宁为“新安望县,地大人稠、民比鳞居”有关。[28]歙县所辖地域最广,除有人多地少的矛盾外,还因为是徽州府衙的所在地,既人多人杂又事多事杂,平增了争讼的数量。对此,明代徽州大儒程敏政就曾言:“歙在徽为巨邑,且附郭兵民杂居,事剧而讼繁。令于是者,往往号难理。”[29]
总之,“健讼”现象在传统徽州社会确实存在,但有一定时空限定,“健讼”并不存在于徽州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也非发生于徽州全域。
二、徽州“健讼”现象的涉讼种类
明成化、弘治以后,徽州民间诉讼确实有大幅度增加,涉讼案由既有偷盗、殴打、杀人等刑事案件,也有田宅、山林、坟葬、钱债、婚姻、继立等纠纷案件。通过梳理历史文献发现:在传统徽州社会,单纯的刑事案件诉讼并不多见,涉及一般财产纠纷的讼案也多是即讼即判即结,唯有涉及风水祖坟地和主仆名分关系事件最为徽州人敏感,涉讼最多,动静最大,且累讼不止,在讼时间很长。
1.“累讼不休”的风水祖坟地之争。徽州盛行风水信仰,尤其是祖荫坟穴被认为关系子孙命脉的后世,涉及宗族兴旺的根本,一旦发生祖坟被侵、风水龙脉遭毁等,就一定会愤然而起,强烈争护;
一旦成讼,必是一讼到底,定要争出个结果。从目前已发现的徽州文献及文书资料看,此类案件在徽州涉讼最多。
其一,由于风水祖坟地的案情重大复杂,因此争讼持续的时间往往很长。如祁门南源汪氏的郑坑杲公坟山,从明末到民国初年一直被附近马口低岭的叶姓、冯坑的陈姓侵占垦种,构讼非止一次。明万历四十六年,坟山被叶姓侵占,族人汪显在阻论中被杀死,汪氏曾控道批县;
此后,于天启六年、道光十五年、咸丰六年,汪姓与叶姓又陆续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诉讼;
在清嘉庆、道光年间,汪姓发现自己的坟山还屡被冯坑陈姓人侵占,兴种了茶萪、苞芦,于是又分别于清道光二十六年、民国三年与陈姓打了两场官司。直到民国四年,随着一纸承租约的产生,这场长达三百余年的坟山争讼才得以宣告结束。[30]再如在清初时,休宁首村朱氏的始迁祖春公墓被附近龙湾的黄氏势占,为追讨春公墓业,首村朱氏一直与黄氏纷争,清康熙四十七年,双方控告在官;
为筹得讼费,首村朱氏还联合了伦堂、葩庄、长丰等十八个村的朱氏族人,订立下齐心合同和输资公启[31]436-438;
至清光绪十一年,首村朱氏再整清明祀典,重立议约,将与黄姓讦讼案件的材料藏贮于“朱氏十三派”的祭祀公匣,告诫后世子孙要雪积世之仇,并在族规里专门增加一条:“各派中有能复春公墓地、重建宗祠者,准十三朱祖宗容上画像。”[31]505-506由之可见徽州人对祖荫地、祖茔地的重视。
其二,由于有关风水祖坟地的争议激烈,因此官司逐级累讼的状况较为常见。如明永乐元年,歙县的北岸吴氏与大阜潘氏二姓共建有大伏庙,安奉先祖牌位以荫庇后世,并于内建义仓贮谷备灾,之后两姓相安近二百年。但到了万历九年土地丈量之时,两姓因大伏庙基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争嚷讦告,其间还发生了斗殴以致人死亡,双方告官成讼。官司先是在歙县县衙打,接着打到徽州府衙,最后是打到了南京操院,历时一年多才结案。(4)再如在明成化十八年,位于婺源十三都二图的查氏始祖坟地被江广、江迪及余志隆等人侵占,查氏族人发现后,马上控告,先后具控至县、府,一直没有最后结案。到了明弘治年间,纷争还导致了流血冲突,弘治十二年,查元经等赴京控告。弘治十三年,都察院奉旨将此案批交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审明,直至弘治十五年,此案才结。[32]再如明嘉靖七年发生的呈坎罗氏与杨干院寺僧的祖坟之争,造成了人命大案,原、被告双方多次上控至歙县、徽州府、巡按、巡抚等处,最后罗氏进京控诉,前后讦奏七本,历时八年。[33]
所以,明末歙县知县傅岩有云:“徽俗尚风水,争竞侵占,累讼不休。”[34]清人赵吉士也说道:“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35]901
2.“不直不已”的主仆之争。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宗族势力异常强大,主仆名分极为牢固。清初赵吉士就认为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其中之一便是“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35]872,而一旦出现了主仆名分之争,正如清康熙《徽州府志》所载:“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通国之人争之,不直不已。”[36]体现出徽州人在此类问题上的强讼与健讼。
佃仆在徽州处于社会底层,身份累世相承,受主人家规约束,为主家服劳执役。但佃仆毕竟不是家奴,他们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组织家庭,可以从事各种行业包括经商等。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徽州人外出经商的增多,社会风气的变化,主仆双方的经济实力也多有变化,主对仆的控制也趋于松弛,由之带来了佃仆的觉醒和抗争的时有发生,涉及主仆关系的告官和起讼也就开始增多。明正德七年,休宁富溪程起洁控告仆人刘贵全等串通外人挖塚盗葬,砍斫荫墓古木,强拆坟屋等,此案曾先后告至开化县、衢州府、浙东道,于正德九年才结案。[37]在明嘉靖八年发生的祁门十一都二图李三学、黄珽主仆互控案中,李家以“逆仆灭主”控告黄氏毁弃李家先祖牌位、不再向李家拜年服役、花钱请术士对主家进行魇镇诅咒等,官司是从祁门县打到了徽州府。[38]在明天启四年发生的休宁县七都一图余、潘二姓争仆案中,案由是程积德、程福有等本是余、潘二家仆人,而潘家却阻止仆人到余家拜节、服役。期间,余、潘两姓曾有过三次规模性的斗殴,两姓均有受伤,在第二次斗殴中,仆人程积德也加入,并杀伤了余氏族人。为此,余姓开始上控,官司分别打到休宁县、徽州府和南京屯马察院,历时六年,事经三讼。[39]
清雍正年间,雍正帝发布了“开豁为良”的谕旨,再次燃起徽州佃仆抗争的激情。但由于佃仆制在徽州已是根深蒂固,佃仆一族的抗争必会遭到主家一族的全力压制,进而引发规模性的诉讼。如雍正五年,祖居赐林桥、梅树坞、屋头坞三村的三十家良民被鸿飞冯姓压为世仆,冬至祭祠时,仆人何庆等不赴服役,冯氏率众搬其粮食、牲畜、衣物,缚其妇女,勒逼执役。为此,何庆等人状告到府,徽州知府沈一葵判定何庆为良民,并将冯氏枷示在案。[40]再如清乾隆三十年发生在休宁十二都三图渠口村汪、胡主仆互控案中,原本是“葬山住屋、世受豢养、历代供役”的仆人胡氏要改造门楼,并且两次占据主家水口神庙作为胡姓统宗祠,称自己祖先是唐代的胡常侍,并蒙骗徽州府儒学正堂胡氏为宗祠题写匾联,希图跳脱贱籍为良。对此,主家的汪姓大为不悦,全力打压,几番呈状至休宁县衙和徽州知府,要求“勦逆锄叛、正名肃分”。为应讼,胡姓还联合了汪氏世仆倪、朱、方三姓,具呈知县,提出分保以免四姓子孙受汪姓保长的欺凌。官司的进一步发展,参与的佃仆还由原来的四姓聯合斗争扩展到十甲十二姓。[40]陈柯云女士认为,此案“案情起伏迭荡,错综复杂,案中有案,节外生枝,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佃仆由一姓抗判,扩展到十二姓二百零七户率皆叛主”。[41]清乾隆三十四年,婺源浙源沱川里十六都余氏控告葛、胡两姓仆人悖逆,案由是胡、葛为争取脱籍,“假命图赖余氏”。控告分别至县、府、藩臬、总督各衙门、都察院处,直到清嘉庆十年,都察院上奏皇帝,皇帝下旨由礼部查明,历时三十七年。[42]
从上述可见,徽州人“好讼”涉及风水祖坟地的纠纷和主仆关系的悖逆,大凡涉及这两类的官司往往是“累讼不休”“不直不已”,最是体现出了“健讼”。徽州人的“健讼”该是有所指,所限定的种类不该泛化。
三、徽州“健讼”现象的文本书写
日本学者小川快之指出:“‘健讼常常只是被作为一种模糊的印象而为书写者所使用,因此当我们看待文献史料中的这些记载时,需要注意到书写者的视角、感觉,而不能径直将其所写当作其时当地的诉讼实态。”[43]在梳理了徽州传世文献后发现:关于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最多的是出自任职于徽州的外籍官员之手,其次是出自徽州本土士绅之笔,而后者也多是出于对外籍官员任职徽州的劝勉和对其执政能力与治理水平的评价,其中多有自己的语境,大都基于主观情感层面的价值评判,有着非常显著的书写意图和立场。
(一)外籍官员对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
明代以后,在徽州任府、县级的官员皆为外籍官员,在目前已发现关于徽州“健讼”书写的历史文献中,属于此类外籍官员的书写最多,对后世的影响也最大,当代许多研究者谈论徽州的“健讼”,多是引用、运用了这类的文献资料。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恰是这类书写,多是心理感觉和价值评判。
1.基于对徽州民众安静省讼的劝导教化。传统中国社会秉承“和为贵”的儒家理念,官员在治理郡、邑的过程中,都努力以追求“无讼”的和谐社会作为施政理想,希望民众安静省讼。对此,最苛求诸己者当属休宁知县廖腾煃。清康熙二十八年,福建将乐县人廖腾煃任休宁知县,任职期间,他一直将“端本澄源,使民无讼”作为执政追求,曾连续发布各种训示,希望实现“息讼宁人”。如在《申饬原告自拘示》里指出:“为特设提牌,原告自拘,以省扰累事。照得休邑健讼成风,为民牧者,既不能使民无讼,且当即讼救民。从来两造告状,必差皂快拘提,事无大小,而皂快视为齐货,需索酒食、路费,不饜不止。本县轸念民生,愿与地方百姓息讼宁人。”提出要“省扰累事”,免得涉讼之后的种种不快。在《告词条规示》里提出:“为讼实害民,弊亦尽革事。照得本县莅任两载,自惭凉德,不能化民无讼。然讼中之弊,不竭力革除,致使小民因讼破家,而奸胥讼棍反藉觅生涯,尔民膏血几为吸尽。本县忝为民牧,安忍视吾赤子有剥肤吸髓之惨,而不急为之救耶?今严设端本澄源之法,实心力行,以培地方元气。”指出“讼实害民,弊亦尽革”,要打击“奸胥讼棍”,以避免他们对老百姓“剥肤吸髓”,告诫自己要“端本澄源”,“培地方元气”。在《严禁请托示》里写有:“为严禁请讬、以杜撞岁、以彰公道事。照得本县承乏休邑于今五载,每惭凉德,不能化民无讼,然于听断之间,未尝不留心平允。”[44]感慨自己在休宁的五载,一直是在“留心平允”各种讼案,追求“化民无讼”。由此可见,廖腾煃所说的休宁“健讼”,重点不是在抨击、述说休宁健讼的严重性,而是要表达自己“轸念民生”、“竭力革除”讼弊、以“化民无讼”、培育“地方元气”的意愿和实践。官员任职一方,总希望一方平安,止争息讼是许多外籍官员所要采取的策略。清康熙年间,休宁县幕友吴宏在批阅讼牒时,针对一些因“一朝之忿”而导致的案件总是不予受理,劝民息争,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为了让案件得到受理和重视,不惜夸大其词,无端“嚣竞”。对此,吴宏抨击道:“本县逐加裁决,有批示不准者,亦念尔等不过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时日,则其气自平,诚欲为尔民省争讼,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尔等嚣竞成风,无论事情大小,动称死不离台,固结仇连,不准不已,风何薄也。”[22]204面对劝息止讼的无果,这些外籍官员自然会出现心理落差,形成价值评判,产生徽州人“好讼”“健讼”的印象,并且予以了书写。
2.出于对徽州民间细故争讼的激进价值评判。官和民本身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生活境遇的差异导致价值评判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像婚姻、田土、钱债等在徽州老百姓看来是很重要的事情,在外籍官员眼里无非是箪食豆羹和鼠牙雀角之类的民间“细故”,遇到徽民为此的兴讼则曰之为“健讼”。明天启年间,直隶保定府人陈士章任徽州太守,认为“郡俗健讼,睚眦之怨,讼延数十年,得庭质一语胜,破赀百万弗恤”。[45]吴宏也认为休宁刁健之风盛行,是因为民众为睚眦小怨、债负微嫌而彼此告讦:“每见尔民或以睚眦小怨,或因债负微嫌,彼此互讦,累牍连篇,日不下百十余纸。及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22]204认为这些“累牍连篇”的讼状,“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内心予以拒绝。此外,由于徽州是“程朱阙里”,至少从元代开始就有“东南邹鲁”“礼仪之邦”的美誉,故许多任职于徽州的外籍官员对此地民风和民众道德修养都有很高期望值,倘若見到徽民常为“睚眦小忿”而争讼,心理就会产生落差,认为是民风媮薄、人心不古了。如明弘治十五年任职歙县的陕西咸宁人马应祥就认为“郡考亭故里,虽称文献,然俗好气健讼,好交结贵人,争地数尺,起讼连年,费百金求胜,不胜不止”[46],言辞之中充满了抱怨。其实,正如曾任直隶按察使的方大湜所言:“户婚、田土、钱债、偷盗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
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47]衙门视之的“细故”,对生活在资源匮乏环境条件下的徽州平民百姓来说,则关系生计,无法不锱铢必较。徽州官员一味认定“细故”之讼皆为“刁讼”,凡此兴讼皆为“健讼”,进而大加谴责,则所作更多是一种激进的价值评判,而非事实判断。
3.在于对自己执政能力进行辩护的话语表达。听讼治狱是古代官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官员政绩考成的重要指标,故有关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常与地方官表述自己的治理能力相关联,涉及的语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出于对治理政绩的一种褒奖,颂扬在自己的治理下,徽州由“健讼”转为“狱清讼结”。这是最为常见的语境,也是徽州“健讼”词汇出现次数最多的地方。如北宋大观年间,丹阳人葛胜仲任休宁知县,“曾未踰月,囹圄告虚。每听讼必先为民辨曲直已,乃从容告以慈孝礼逊之节,恂恂然犹父兄之诏子弟,民多在庭中感泣,愿息所争。由是犷俗顿革,斗讼衰止”[48]。南宋淳熙年间,浙江武义人巩嵘任歙县知县,“歙十有八乡,讼牒丛伙,公日听乡二操约御详,庭空如水”[49]。明弘治年间,江西大庾人张九逵任休宁知县,“休人健讼,公明折,咸协服”[50]。明正德年间,福建晋江人留志淑任徽州知府,“徽俗尚气嚣讼,案滞累年。公剖析如流,狱讼裒息”[51]。明嘉靖年间,浙江钱塘人陈善任歙县知县,“歙故健讼,先生以至诚化导,讼日简”[52]。明嘉靖年间,江西南昌人刘廷梅任歙县知县,“歙故喜讼,讼者相牵钩累,百牍不解。公人人引见,推赤子慰示之,且谕以理势。于是人人感泣,叩头解去。二载,讼庭虚无人矣。宽期以征削烦,而后三载,邑门之外虚无人矣”[53]。明万历年间,广东东莞人陈履任休宁知县,“(休宁)俗尚轻靡健讼,履以谨约化之”[54]。二是出于对地方官不能有效“听讼治狱”的一种辩护。州县官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听讼治狱仅是职责之一,其他还有诸如征税、治安、赈济、教化等。对于时常面临人员短缺、经费拮据等困境的州县官员来说,耗费有限的资源来处理大量的民事讼案无疑是一大负担,更是一种拖累。明万历年间徽州知府古之贤就曾言:“夫小民讼不得休,官因以败,此非官亏民,实乃民累官也。”[55]听讼断案,一旦累讼不止、累断不休,毁誉了自己,则许多官员们不是反省自己的断案能力,而是要为自己开脱,怪之于当地“健讼”风气使然。如北宋庆历年间,四川阆中人鲜于侁任歙州县令,“歙俗喜讼,善持吏长短,吏稍绳以法,辄得罪去”[56]。明正德年间,河南祥符人高珣任黟县知县,“黟多嚣讼。嚣讼者,于是毁大夫”[57]。三是出于地方官立志革除弊政的一种承诺。休宁知县廖腾煃是提及“健讼”概念次数最多的官员,但其提及的语境,主要是借谈休宁的健讼之风,以批判前任官员的词讼自肥,并立志改变该状况。在《上高臬宪》,他指出:“原休邑之所称为美者,大约以富家多而喜讼,从来县官类以词讼为生涯,如蚕食叶,叶尽而蚕亦尽。煃监于覆辙,誓不昧心干没、害人害己。”[58]说的十分明确。而类似的话语,也出现在《上郑少司寇》《上汪涵斋府臣》《复钟世兄》《两江总制传安徽抚院江详文》中,不再引述。
(二)本土士绅对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
徽州本土也有一些士绅谈及和书写了徽州的“健讼”,但也是有具体语境的。
1.出于对即将赴任徽州官员的劝勉嘱托。外籍官吏即将赴任徽州时,一些与之有交往的徽州士绅一般都会写序赠别,介绍徽州的情况,在谈到徽州的民风民俗时,也会提到“健讼”问题,但其意是劝勉嘱托官吏做到讼简刑清。明洪武年间,黄希范(5)出任徽州太守时,绩溪人程通作序赠别,其中写有:
或谓徽在万山中,山峭厉而水清激,其人好斗,故其俗好讼,虽喜事之吏,犹厌之。黄子信厚人也,得此必戚矣。予则以君子之治民,不患有讼,而患无听讼之明;
不贵听讼,而贵使民之无讼。好讼者,习俗使之然也。习俗移人,盖自古记之矣。然天下无不可化之人,在乎治之者何如耳。镇静以率之,和柔以导之,自有以潜消默夺其悍戾之气。若夫教弗豫,治弗平,愤愤然于民之相讼也,殚精毕力于推鞠穷诘之间,而苛刑是骋,峻法是恣,是之谓忿疾于顽,事何以济?如解乱绳,急则愈乱;
如导横流,激则愈横。何者?其势逆而其事拂也。如是,而欲民之不讼尤惑矣。故君子自反乎身,而不咎夫民之好讼。[59]
在这里,程通先是借他人之口引出徽州“健讼”之俗,随即笔锋一转,劝谕黄希范在治民过程中不应责备民众好讼,而应“镇静以率之,和柔以导之”,磨灭民众的悍戾之气,对黄希范的执政寄予“使民之无讼”的厚望。明弘治年间,河北高邑人李相儒出任徽州府推官,休宁人程敏政赠言送别,写有:“夫徽州之讼虽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其他嵬琐固不足数也,其所争或更大吏决,或积数岁不决……君子于此尽心焉,则徽州之刑清,而讼简也过半矣。夫以力服人者,私也。以理服人者,公也。以公灭私,虽以之听天下之讼,将得其平,而况一郡哉?”[60]劝勉李相儒到徽州后,要尽心理讼,以理服人,做到刑清讼简。
2.出于对徽州官员任职期间政绩的赞许。徽州士绅在给徽州官吏所写的上计序、入觐序、祝寿序、祠碑记、墓志铭等中也会谈及徽州的“健讼”,但多是出于对他们在徽州任职期间政绩的肯定和赞许,多是溢美之词,叙述方式甚至存在格式化倾向。如明万历年间,山东济阳人高时任徽州知府,歙县人汪道昆为其撰写的上计考核序文中写有:“(新都)独嚣讼未熄,而褊心盛气,殆不可矶。……讼言盈庭,莫可适主。要之辟者十七,衷者十三。君侯舍其辟,听其衷,不批颊退矣。使吾民幸得及于宽政,实惟君侯。”[61]在《邑大夫李君侯上计序》《陈令君再入计序》等中,汪道昆也提及徽州的健讼,但语境相类。明嘉靖年间,江西丰城人熊秉君任歙县县令,因有治行入觐,程敏政作《弦歌清政诗序》以颂其德政:“歙在徽为巨邑,且附郭兵民杂居,事剧而讼繁……熊君治歙事多不能纪,其平大狱于累岁不决之余者一二,尤啧啧在人口,可书也。”[29]明万历年间,南昌人萧敏道任徽州知府,汪道昆写序祝贺其五十寿辰,先指出新都生齿群聚,其民患讼,转而称赞萧公治理狱讼的政绩,写有:“两造既具,公率以片言折其衷,然孳孳务宽平,屏深诋。始而对簿者日数十上,辄数十决之。顷则日三五上,辄三五决之。狱既成,无不人人心服……久之,则封案高坐,庭中虚无人。部使者自宛陵入新都,由由然喜。往昔治六郡狱,则新都三倍宛陵,乃今赖守得人,宛陵视新都倍矣。公居郡未及再腊,其治烝烝,藉令久任之,议不渝,郡无患矣。”[62]明万历年间,徽州知府梁应泽任满,徽州官民为其立祠以系去思,歙县人鲍应鳌为之写记:“新安在江左以名郡甲,其地突阻,其生聚繁衍,其俗尚矜气喜讼……公始至而即以廉肃著矣,听断而辄以公明著矣,久之而又以慈和惠爱著矣。”[63]元至元二年(1336),曾任休宁县达鲁花赤的森托音公逝世,休宁士绅为其勒去思碑,并请郑玉纪其事迹,以颂扬其德政,郑玉写道:“休宁为新安望县,地大人稠,讼牒纷冗……公至之始,即召父老,宣布朝廷德意,示以法令所禁,使民知所趋避。遇有骨肉之讼,语以人心天理,无不感悟悦服。至于欺诞之辞,则折以是非曲直,如龟卜烛照,洞见肺腑,讼者辄叩头谢罪而去。其或怙终不悛,则痛绳以法,用示惩戒。越明年,政孚于人,讼牒视旧十损八九。又明年,讼牒益简,官以无事。”[28]
3.出于对徽州民众的谆谆劝谏。徽州的府、县志多为徽州士绅编纂,有“风俗”一栏。但南宋淳熙《新安志》中并无“健讼”的记载;
明弘治《徽州府志》中有“性刚喜斗”“民俗真淳杂豪健”[64]文字,没有明确提及徽州的“健讼”。在明嘉靖《徽州府志》中记载有:“俗尚气力,讼起杪忽,而蔓延不止。然单户下民,畏权忍气,不敢望官府者,亦不少也。程太史敏政曰:徽之讼,非若武断者流,其争大抵在于产墓、继子,然比年亦稍稍减省矣。”[65]這是府志中首次提及徽州的“健讼”问题,并指出是采自了程敏政之说。程敏政在送张公任徽州序中曾写有:“夫徽南畿一郡也,环山为治,程朱之故宅在焉。吏简于送迎,民重于转徒,长吏有方伯之尊,恒以为易治。而民性朴而好义其弊也,性朴则近愚,好义则近争,故讼起于杪忽而至于不可遏,究其极又非有奸宄武断。若昔人之云者,其争不过产与墓继之类耳。夫产者,世业之所守。墓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家法之所倚也。驭之失其道,株连累岁至倾家不恤,其难治亦不可掩,使莅之者通而弗拘,守而弗徇,乌见其难哉!”[66]而此后的徽州府、县志,如康熙《徽州府志》、康熙《歙县志》、嘉靖和万历《休宁县志》、道光和同治《祁门县志》、嘉庆《黟县志》、乾隆《绩溪县志》等等,其关于“健讼”的记载多是转引程氏之言,并没有添加新的叙述。徽州地方士绅在方志中书写“健讼”,是欲以此垂训和引导民众唾弃陋习,淳化民风,目的性是很明确的。更何况徽州方志中关于“健讼”的记载,多是相沿成习的惯常表达,说明不了问题。
总之,文本书写与历史情实是有差距的。文本书写的主观目的性总会影响对事实把握的全面客观性,对文本书写的“健讼”我们应该作具体的分析。美国学者詹姆逊指出:“任何文本的形成都是社会的象征行为,它是历史性的、意识形态的,当然它本身却有可能并非刻意如此。”[67]日本学者山本英史在探究清初江西吉安府的健讼实态时就曾指出:“通观清代刊行的江西地方志中的‘风土、‘风俗诸条目,常常提到健讼之风。但是多转引自明代以前刊行的地方志与文集,几乎没有清代新添入、作为风俗的记载。将健讼作为清代江西的风俗而大书特书,实际上没有什么价值,也说明不了问题。”[68]
四、徽州传统社会的“抑讼”与“息讼”
韩非曾言:“狱讼繁则田荒,田荒则府仓虚,府仓虚则国贫,国贫而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则衣食之业绝,衣食之业绝,则民不得无饰巧诈,饰巧诈则知采文,知采文之谓服文采。狱讼繁,仓廪虚,而有以淫侈为俗,则国之伤也,若以利剑刺之。”[69]狱讼繁多不仅破坏农事生产,还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此,上自中央王朝、地方官府,下至宗族等都严厉禁止和打击被视之为恶风陋俗的“健讼”行为,抑制讼案的发生。在矛盾发生后,一种源于徽州社会自身的“礼法兼治”民间调解机制,又一步步地止争“息讼”,有效阻止了纠纷的扩大化。
其一,官方整治实现了徽州“抑讼”。宋以来,各个朝代无一例外地都对被视之为陋弊的“健讼”行为严加禁止,明清两朝尤为明显。明清两朝首先通过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大明令》《教民榜文》《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律例限制和压制民事诉讼。其次,颁布《圣谕六条》《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等条规,以乡约宣讲的方式教化民众,劝民安守本分以做耕田鑿井之民,守礼知耻以做孝友睦婣之民,欲以礼化讼、以礼息讼。徽州地方官府也对徽州民众的“健讼”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徽州地方官员一方面颁布诸如《行六县严禁钻刺》《禁健讼》《申饬原告自拘示》《告词条规示》《严禁请托示》等条例对徽州钻刺、刁唆、借命图赖、诬告等行为严加禁止。另一方面,加强乡约建设,以教化乡里、敦厚风俗、化解纠纷、罢息词讼。目前已知徽州最早的乡约是在明代嘉靖五年(1526年)建立。明嘉靖五年,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南直各地,积极倡导和推广建立乡约里社,徽州各地率先响应,各县还专门为此颁布告示。笔者就曾在祁门县彭龙乡彭龙村发现一通为《明嘉靖五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高1810毫米,宽820毫米,厚120毫米,形制与内容基本完整。祁门文堂的陈氏宗族,至今还遗存有明隆庆年间制定的《文堂陈氏乡约家法》,强调“明礼义以表率乡曲,不可斯须陷于非礼、非义以自坏家法”等等,这些都有效地抑制了徽州讼案的发生。
其二,族规家法抑制了徽民“健讼”。徽州宗族以“无字纸入官府”“无一人入公门”为豪,通常将“睦族和邻、息争讼、杜讼端”等作为族规家法以约束族众。徽州宗族普遍主张以和为贵,告诫子孙睦族和邻,如歙北黄山谢氏家规之一即:“亲戚乡里,诚当相敬相爱。凡往来之礼,不可缺略,礼不在厚,但当以敬为主。古人千里买邻,盖重其事也。睦邻之道,当患难相恤,有无相济,语言相戒,饮馈相酬。一切小忿,说过便消,仍复旧好,不留宿怨。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虽百世可同居矣。”[70]在发生矛盾与纠纷后,首先要求族人在宗族内部由族长或房长解决,禁止族人直接鸣官诉讼。如歙县东门许氏家规载:“凡我族人,事之有不平,情或出于不得已,请众于祠,备述颠末,自鼠牙雀角以至财产账目,族长正、副剖析是非,直为处分,各得其平,退无后言。无箠楚之苦,无犯罪之罚,夫复何故而擅兴词讼乎?其在异性,亦须忍让,甚不得已,乃始经公,亦必闻于众而后出祠,庶几免擅兴之罪。”[71]在族规家法的训诫之下,族人耻于面官,大部分纠纷在宗族内部得到解决。
其三,儒家伦理扼止了徽民“健讼”。徽州为“程朱阙里”,自南宋以来是为“礼仪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着厚实的沉淀,崇德和尚礼是徽州社会的基本风尚。徽州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潜移默化地接受着儒家文化的熏陶,恪守着儒家“正名分、守礼法、孝父母、敬长上、友兄弟、和邻里,睦宗族”的纲常伦理。正如明代大儒汪道昆云:“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近、尊卑少长以齿。以其遗俗醇厚,而揖让之风行,故以久特闻贤于四方。”[72]在理学尤其是朱子之学的熏陶之下,绝大多数徽州民众以诉讼为耻,是“业在田亩,自幼至老,足未尝蹑官府,事切于己,尚隐忍不欲讼”[73]的安分守己之人。邻里之间倘若发生纠纷,也都会不遗余力地以调促和,如休宁桃源人吴伟“排难解纷,片言可息,乡党中不激讼者三十余年”[74]。绩溪锦谷人程瑄“居家孝友,素行端方,里有争讼,极力排解,至公无私,所经评劝,是非曲直,无不立辨,亦无有不心服”[75]。
其四,“礼法兼治”的调解机制有效实现了息讼。在徽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本着“礼为先”“法为度”的原则,这种礼先与辞让使得矛盾很少激化。即使部分矛盾激化,徽州民众出于对时间、费用、后果成本的考量,也会选择源于徽州社會内部的调解机制加以解决,很少轻造公庭、闻官讦讼。该调解机制本着“礼法兼治”的原则,对既已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第一道程序是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议约的方式和解,然后再进入第二道程序,寻求宗族和文会的调解与仲裁。这二道程序相继发挥作用,相互关联,社会认同感强,效率高,徽州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大都经此化解。[76]一些无法通过民间调解来化解的重大纠纷,徽州民众则不得不通过鸣官诉讼加以解决,此亦即最后的解决,而至此所占纠纷的比重已经极小。并且即使是诉诸官府的案件,徽州内部调解机制仍在最大程度的发挥着“息讼”的功能,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在徽州文书中多有体现,诸如有众多的“挽约”“调息”“劝息”“和息”“和解”等,让已经诉讼在案的纠纷,经公众、中人的调处,努力实现息讼与销案,可举的例子有如《清雍正三年二月倪天成等、方信符等立议和息合文》[77]、《清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胡志琳立挽约》[78]394、《清咸丰三年五月方志正、方志达立息讼约》[78]145等,所涉及的事例十分具体,这里不再叙述。
“徽州传统社会自南宋以来,保持了千百年的稳定与繁荣,社会文化获得极大发展,形成了‘徽州文化。这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有着诸多内在根据。其中,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礼法兼治”的具体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因素”[79]。历史上的徽州确实多有诉讼发生,但这未必就是“健讼”;
历史文献上多有关于徽州“健讼”的文本书写,但这未必就是历史情实。传统徽州社会整体上仍然是一个良序稳定的社会,对徽州“健讼”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各种具体的分析才能把握实态。
注释:
(1)参见中岛乐章著,郭万平、高飞译.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卞利.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M].江淮论坛,1993,(5):55-63,76;
朱开宇.科举社会、地域秩序与宗族发展——宋明间的徽州(1100-1644)[M].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
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王灿.从互控文书看明清徽州健讼之风[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18-23;
王裕明.两宋以降徽州健讼之风的演进[J].徽学,2021,(1):80-94。
(2)笔者查阅徽州方志70余部、徽州家谱227部,以及目前已出版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20卷、《徽州文书》70册中的所涉及的诉讼案例,还查阅了一些公私收藏的各种诉讼文书的稿本与刊本,再加上《歙纪》《海阳纪略》和《纸上经纶》中的案例,汇集诉讼案例三百余例。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具体展开叙述。
(3)徐国利先生指出,明代徽州人口不断增加,与全国和后来隶属安徽的其他府州相比,到中后期人口压力已相当大。参见徐国利.明清徽州人地矛盾问题再研究[J].史学集刊,2020,(3):16-28。
(4)详见《清前期梦苍山方之舟立类抄》。
(5)《明史》卷一百八十六载:“黄希范者,不知何许人,洪武末知徽州府,与长史程通善,通诛,希范亦逮,治籍其家。”
参考文献:
[1]孔颖达.影印南宋官版周易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50.
[2]洪迈.健讼之误[A]//容斋四笔(第九卷).李瀚明弘治十一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3]王裕明.两宋以降徽州健讼之风的演进[J].徽学,2021,(1):80-94.
[4]汪道昆.明处士江次公墓志铭[A]//太函集.合肥:黄山书社,2004:952.
[5]汪伟等奏疏[A]//丁廷楗,卢询修,赵吉士,等,纂.康熙徽州府志.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北京:國家图书馆藏.
[6]王世贞.赠程君五十叙[A]//弇州山人四部稿(第61卷).万历五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7]王廷元.论徽州商帮的形成与发展[J].中国史研究,1995,(3):39-46.
[8]戴震.戴节妇家传[A]//戴东原集(第12卷).光绪十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9]万斯同.明史(第318卷).光绪十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光绪十年刻本.
[10]王士性.两都[A]//广志绎(第2卷).康熙十五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11]刘伯山.徽州文书遗存的原因[J].安徽史学,2007,(2):95-100.
[12]陈栎.黄山堂赋[A]//陈定宇先生文集(第6卷).清抄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13]赵汸.商山书院学田记[A]//东山存稿(第6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287.
[14]蒋俊修,黄汝济纂.永乐祁阊志[Z].祁门县图书馆藏.
[15]彭泽,修,汪舜民,纂.弘治徽州府志(第1卷).弘治十五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16]洪文衡.歙志序[A]//万历歙志(卷首).万历三十七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17]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199-209.
[18]吴文奎.三弟用卿行状[A]//荪堂集(第8卷).万历三十二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19]清中后期梦苍山房方之舟立类抄.手写本.全一册,232×127毫米,现为刘伯山家藏.
[20]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211-214.
[21]廖腾煃.为条陈编审并各款通详两院文[A]//海阳纪略(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25.
[22]吴宏.词讼条约[A]//纸上经纶(第5卷).梁治平,编.明清公牍秘本五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3]葛胜仲.宋左宣奉大夫显谟阁待致仕赠特进谥文康葛公行状[A]//丹阳集(第24卷).清抄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24]林云铭.禁投匿议[A]//挹奎楼选稿(第1卷).康熙三十五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25]张涛,修,谢陛,纂.万历歙志(第5卷).万历三十七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26]廖腾煃.招徕示[A]//海阳纪略(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31.
[27]徐国利.明清徽州人地矛盾问题再研究[J].史学集刊,2020(3):16-28.
[28]郑玉.休宁县达鲁花赤也先脱因公去思碑[A]//师山先生文集(第6卷).嘉靖刊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29]程敏政.弦歌清政诗序[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29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30]郑坑杲公坟山案卷[A]//祁门南源汪氏族谱(第9卷).北京:国家图书馆藏民国二十二年木活字本.
[31]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3辑第4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2]山房图考[A]//婺源查氏族谱(第12卷).上海:上海图书馆藏光绪十八年木活字本.
[33]罗显辑,周绍泉、阿风整理.杨干院归结始末[J].明史研究,2017:282-293.
[34]傅岩,撰,陈春秀,校点.歙纪(第5卷)[M].合肥:黄山书社,2006:53.
[35]赵吉士.泛叶寄·故老杂纪[A]//周晓光、刘道胜点校.寄园寄所寄(第11卷).合肥:黄山书社,2008.
[36]丁廷楗,卢询,修,赵吉士,等,纂.康熙徽州府志(第2卷).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37]高岭祖茔渊源续集[A]//休宁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宣统三年抄本.上海:上海图书馆藏.
[38]冯剑辉.明代徽州“义男”新探——以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为中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98-104.
[39]阿风.明代后期徽州诉讼案卷集《不平鸣稿》探析[J].明史研究论丛(第9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1:308-328.
[40]清乾隆休宁县状词和批示汇抄.安徽省图书馆藏.
[41]陈柯云.雍正五年开豁世仆谕旨在徽州的实施——以《乾隆三十年休宁汪、胡互控案》为中心[J].清史论丛(第12辑).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62-79.
[42]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0-114.
[43][日]小川快之,著.传统中国的法与秩序:从地域社会的视角出发[M].赵晶,译.台北:元华文创股份有限公司,2018:13.
[44]廖腾煃.申饬原告自拘示、告词条规示、严禁请托示[A]//海阳纪略(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42-445.
[45]陈僖.太守公家传[A]//燕山草堂集(第3卷).康熙二十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46]王九思.明故中宪大夫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敧湖马公墓志铭[A]//渼陂集(第14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图书馆藏.
[47]方大湜.勿忽细故[A]//平平言.官箴书集成(第7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675.
[48]葛胜仲.宋左宣奉大夫显谟阁待致仕赠特进谥文康葛公行状[A]//丹阳集(第24卷).清抄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49]洪咨夔.吏部巩公墓志铭[A]//平斋文集(第31卷).清影宋抄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50]刘节纂修.嘉靖南安府志(第31卷).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0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
[51]焦竑.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留公志淑墓志铭[A]//国朝献征录(第84卷).万历四十四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52]焦竑.云南布政使陈公善神道碑[A]//国朝献征录(第102卷).万历四十四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53]王世贞.刘副宪同野公表略.弇州史料(后集第16卷).万历四十二年刻本.美国国会图书馆藏。
[54]史澄.光绪广州府志(第124卷).光绪五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55]古之贤.行六县严禁钻刺[A]//新安蠹状(下卷).2012,(19):173.
[56]秦观.鲜于子骏行状[A]//淮海集.嘉靖二十四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57]贺复征.封山西参政先大夫行状[A]//文章辨体汇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08册).2008:712.
[58]廖腾煃.上高臬宪[A]//海阳纪略(上卷).四庫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03.
[59]程通.送黄太守序[A]//明辽府左长史程节愍公贞白遗稿(第2卷).明别集丛刊(第1辑第20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201.
[60]程敏政.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27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61]汪道昆.太守高使君上计序[A]//太函集.合肥:黄山书社,2004:142.
[62]汪道昆.郡太守萧公五十寿序[A]//太函集.合肥:黄山书社,2004:278.
[63]鲍应鳌.郡太守梁公先生祠记[A]//瑞芝山房集(第3卷).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 14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84-85.
[64]彭泽,修,汪舜民,纂.弘治徽州府志(第1卷).北京:国家图书馆藏弘治十五年刻本.
[65]何东序,修,汪尚宁,等,纂.嘉靖徽州府志(第2卷).嘉靖四十五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66]程敏政.奉送张公之任徽州府序[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35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67]詹姆逊,著,王逢振,等,译.政治无意识:作为社会象征行为的叙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4.
[68]山本英史,著.健讼的认识和实态——以清初江西吉安府为例[J].阿风,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95.
[69]韩非.解老第二十[A]//韩非子(第6卷).明正德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70]家规[A]//万历古歙谢氏统宗志(第6卷).北京:国家图书馆藏.
[71]家规[A]//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第8卷).合肥:安徽省图书馆藏.
[72]汪道昆.黄氏建友千堂序[A]//太函集.合肥:黄山书社,2004:22.
[73]陈襄.告讦必惩[A]//州县提纲(第2卷).北京:国家图书馆藏道光五年刻本.
[74]何应松,修,方崇鼎,纂.道光休宁县志(第15卷).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5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369.
[75]清恺,修,席存泰,等,纂.嘉庆绩溪县志(第10卷).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54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627.
[76]刘伯山,叶成霞.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传统徽州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的价值与意义[J].学术界,2021,(3):67-78.
[77]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5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44.
[78]刘伯山,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7卷)[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79]刘伯山,叶成霞.礼与法:传统徽州乡村社会的治理[N].光明日报,2020-3-9(6).
(责任编辑 焦德武)
猜你喜欢徽州种类高山仰止处 幽密跌宕地——徽州大峡谷中老年保健(2022年5期)2022-08-24徽州春雪江淮法治(2022年3期)2022-03-16金色徽州江淮法治(2022年15期)2022-02-04徽州人摄影世界(2021年6期)2021-06-18徽州绿荫韶关学院学报(2020年5期)2020-07-17种类丰富的酒具收藏界(2018年1期)2018-10-10消防车种类知多少创新作文(小学版)(2018年31期)2018-05-16镜头像差的种类摄影之友(影像视觉)(2017年1期)2017-07-18消防车有哪些种类小学阅读指南·低年级版(2016年6期)2016-05-14溪边桥下,春里徽州火花(2016年7期)201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