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5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2 13:5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保安服务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5篇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篇3

一、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保安员

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

1、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厂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

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篇4

一、检查:

1.班检:班长依据检查标准对本班工作进行一次班检,填写"班检表"。

2.巡视检查(包括夜间查岗):当职人员应配备有保安队长或是值班队长组成的保安队伍,根据标准对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夜间查岗),主要由保安队长或是值班队长。

3.周检、月检:物业公司经理分别对保安工作进行例行周检、月检,并分别填写周检表、月检表。

4.训练季度考核:物业公司每季度对保安队进行一次训练考核或会操比武,填写"训练考核表"。

二、不合格服务的处理:

1.轻微不合格服务的处理:班检、日检、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行纠正,关闭处理,处理结果在检查表中注明,不需另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周检、月检分别由管理办分管员和物业公司人员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如果轻微不合格集中在某一服务区域或超出控制标准,要填写"纠正措施报告"。

2.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处理:月检由物业公司经理填写"纠正措施报告",并进行跟踪验证;班检、日检、周检、巡视检查由管理办主任制定纠正措施,督促实施,进行验证。

3.预防措施:在检查中发现潜在不合格原因,要逐级汇报,调查分析隐患原因,由管理员代表组织制定"预防措施"。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篇5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WWW..COM〉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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