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且越来越重视对服务问题的谈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探讨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本研究认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主要通过削减服务外包交付成本、改善契约制度环境以及提高服务外包生产率等途径提升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实证结果表明:(1)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将促使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平均提升27.00%,而每增加1 个部门的开放,将会使得增加值平均提高11.91%;
(2)从多期动态效应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持久深远。即使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后的15 年左右,仍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
(3)从承诺异质性效应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GATS+”特征和“完全承诺”深度有利于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本研究为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来推动服务外包产品、技术、品牌和标准等“走出去”提供了经验分析和政策参考。
关键词:区域服务贸易协定;
承诺深度;
服务外包增加值;
“GATS+”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由于2001 年多哈回合在服务、知识产权以及争端解决等多边贸易谈判的屡屡受挫,以及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特别是美国特朗普政府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公然挑战,世界各国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逐渐减弱,纷纷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的合作,并通过缔结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简称RTA)以争取实现对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自21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缔结的RTA 数量激增,且越来越重视对服务问题的谈判。截至2022 年初,向WTO 备案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有354 个,而其中包含服务贸易协定的RTA 超过半数,共有186 个。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也在积极加强自贸区建设,且特别注重对服务贸易协定的谈判,基本所有的自贸区均涵盖服务贸易内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大流行以及俄乌冲突进一步加剧了全球供应链的不稳定性(周玲玲和张恪渝,2020),而区域性制度安排为疫后各国经济复苏以及全球供应链重塑提供了契机,并更加坚定了中国推进高水平和制度性开放的决心。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中国先后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为推动中国服务部门高水平开放以及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注入了动力。
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涌现,探讨其贸易效应的研究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实证研究中,已有文献普遍使用引力模型来评估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效应①,且大量的文献侧重于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对货物贸易的影响(Rose,2000;
Baier 和Bergstrand,2007;
Egger 等,2011;
Sheng 等,2014)。比較而言,已有文献对服务贸易的研究虽然日渐增多,但相对滞后。从研究内容上看,已有文献既有研究服务贸易整体(Grunfeld 和Moxnes,2003;
Kimura 和Lee,2006;
周念利,2012;
Guillin,2013;
林僖,2021),也有专门聚焦于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模式(Winston 和Yan,2015;
Lee 和Cho,2017;
苗翠芬等,2021),研究结论也一致认为区域贸易协定显著促进了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考虑到区域贸易协定条款的异质性,部分文献不再局限于“0、1”虚拟变量设定,进一步探究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的服务贸易效应。Zhou 和Whalley(2014)研究认为做出比GATS 更高承诺或一致承诺的服务贸易协定有利于服务贸易出口。苗翠芬等(2021)研究发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与服务外包承接额显著正相关。
伴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已有学者开始从增加值度角度探究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效应。Noguera(2012)运用引力模型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其研究发现,缔结区域贸易协定对贸易总额的弹性约是增加值贸易的1.5 倍。刘洪愧(2016)采用中间产品引力模型验证了缔结区域贸易协定对服务业增加值贸易关联的促进效应。张平南等(2018)研究发现贸易自由化提高了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针对服务贸易协定而言,少数文献探讨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条款异质性对增加值的影响。裴长洪等(2014)利用双重差分法(DID)评估了负面清单式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一国服务行业增加值的影响,其研究发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了一国服务出口中外国增加值的比重。林僖和鲍晓华(2018)运用引力模型考察了服务贸易条款开放度对服务出口中国内外增加值的影响,也得到了肯定性的结论。童伟伟(2019)研究认为服务贸易条款虽然深度抑制了中国服务业出口中的国内增加值,但扩大了服务贸易出口中来自于RTA 伙伴国的国外增加值。王霞(2020)研究发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条款深度仅显著促进了中间品国内增加值的服务出口。
综上所述,利用引力模型来评估区域贸易协定的服务贸易效应的文献很丰富,既有从贸易总额上的研究,也有基于增加值贸易视角的研究。但本文认为在服务贸易领域仍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首先,从研究内容上看,相比于旅游、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一种定制化的特定服务需求,买卖双方需要业务上的精确匹配,这就使得跨国交付和契约环境对其尤为重要。因此,国家间的制度安排对离岸服务外包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质性,而专门聚焦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研究还比较匮乏。其次,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作为一项政策冲击,其对服务贸易或者服务外包的影响时长能持续多久,有待进行动态效应分析。再次,已有文献关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特定影响机制的分析,还有待完善和补充。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层面深入探讨并检验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
离岸服务外包作为生产性服务贸易的主要实现途径,并日渐成为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数字经济以及实现创新增长的重要引擎。2020 年1 月,中国商务部等8 部门发布了《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加快服务外包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高效益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中国服务”和“中国制造”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2021 年4 月,商务部发布的《“十四五”商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中国将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促进国内外产业协同,推动中国产品、服务、技术、品牌和标准等“走出去”。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化从国家间制度层面进一步降低了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贸易壁垒和制度约束,对推动中国服务外包标准、技术和品牌“走出去”意义重大。因此,本文不仅在理论上拓展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__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方面的研究,也为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来推动服务外包产品、技术、品牌和标准等“走出去”提供了经验分析和政策参考。
相较于已有文献,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内容新颖。本文基于增加值视角,分析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的承接效应,并首次评估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多期动态效应,进一步丰富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与离岸服务外包关系文献。第二,考虑到区域服务贸易承诺条款的异质性,本文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度量上并未局限于“0、1”虚拟变量,同时借鉴Miroudot 等(2010)改进后的频度计算方法,构建了服务外包行业层面的承诺深度指标,并对比分析了虚拟变量设定和承诺深度的异质性效应。此外,本文将涉及到的162 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减让表与成员国在GATS 项下的承诺情况进行文本对比分析,进而捕捉了“GATS+”“GATS-”“GATS=”特征的异质性效应。第三,本文基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特性,并结合服务贸易协定文本条款和承诺减让情况,深入探讨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两者之间的理论逻辑关系。
本文余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第三部分是计量模型与数据说明;
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包括基准回归结果、稳健性检验、内生性讨论、机制检验、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异质性的探讨;
第五部分进一步考察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多期动态效应;
第六部分是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理论机制分析
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作为一项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削减了服务贸易面临的交易壁垒,另一方面还对国内规制、监管政策一致性、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边境内规则进行约束,是一项保障政策透明度、可预测性和一致性的承诺机制(刘洪槐,2016)。无论是双边还是诸边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服务减让承诺和推进边境内制度改善的承诺均将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产生深刻影响。本研究认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可通过降低服务外包交付成本、改善契约制度环境、提高服务外包生产率等机制提升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
(1)服务外包交付成本。已有文献普遍认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或增加值贸易关联(刘洪槐,2016;
林僖,2018;
林僖,2021;
苗翠芬等,2021)。一方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项下的服务部门开放承诺,减少了服务外包提供商面临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当地存在”要求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放宽服务业务种类和地域限制、降低经营许可以及相关资质要求、取消服务企业合资以及外资比例要求等,进而降低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过程存在的搜寻匹配、资质要求、跨境传输等方面的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
另一方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加强了对国内规制和监管政策一致性的承诺安排,有助于弥合缔约方之间监管标准的国别特点,使得服务外包提供商在面临多个出口市场时,无需进行“多重认证”(Kox 和Lejour,2005;
苗翠芬等,2020),进而降低国家间监管政策差异导致的额外成本。服务外包交付成本的下降会诱发更多的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采用离岸服务外包方式采购所需的中间服务品,进而扩大承接方的服务外包增加值。同时,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中间服务品交付成本的不断降低,也会带动其下游中间品的价格下降,这将推动中间品进出国界次数的增加和跨国生产链条的延长,进而提高价值链贸易(Koopman 等,2014;
刘洪愧,2016)。理论而言,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开放度越高,其对服务外包交易成本的削减程度也就越大,进而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
(2)契约制度环境。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主要以跨境或跨国交付方式提供。相比于在岸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在空间上的分离使得契约制度环境对其更为重要。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有助于提高缔约方契约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文本条款加强了对政策透明度、行政程序优化、监管一致性等方面的国内规制要求,有助于提高服务外包政策的可预测性;
二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通常还涉及针对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承诺,这将促使缔约方加紧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推动市场环境、合同执行力、产权保障等契约制度环境方面的改善。Antras 和Helpman(2006)通过构建不完全契约模型证实,契约制度的改善扩大了发包企业对中间服务品的需求,而承接方契约制度的改善有利于扩大其离岸服务外包承接规模。从理论逻辑上讲,良好的契约制度环境提高了服务外包契约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国际争端解决能力,这不仅会吸引更多的发包企业将服务中间品外包给契约制度环境完善的地区,也会增强承接企业主动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的信心,进而提高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随着承诺程度的深化,缔约方对国内契约制度环境的改革力度越大,更完善的契约制度环境将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带来更大的促进效应。
(3)服务外包生产率。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的削减,不仅扩大了本国服务外包提供者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也吸引了他国的服務外包提供商进入本国市场。他国高质量服务中间品的输入,一方面加剧了本国服务外包提供商之间的竞争,这会倒逼国内企业主动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服务外包行业整体生产率;
另一方面,国外高质量服务中间品存在正向的技术外溢效应,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学习、模仿和创新等手段提高自身服务外包生产率(林僖和鲍晓华,2018)。Grossman 和Helpman(2005)通过构建两个国家的一般均衡模型证实,偏向承接国的生产率改进增加了承接国服务外包提供商的数量,并导致更多的服务外包活动从发包国转移到承接国。由此可知,承接方服务外包行业生产率的提升通过增加承接企业数量和发包方的中间品服务需求量,进而提高承接方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从理论上讲,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承诺开放度越大,其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和竞争效应越大,由此引发的服务外包行业技术革新将对承接方服务外包增加值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综上,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研究假说1: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有利于提高承接方服务外包增加值。
研究假说2: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主要通过降低服务外包成本、改善契约制度环境、提高服务外包生产率等机制提升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
(二)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异质性的扩展
为强化因果关系推断,本文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异质性等方面展开进一步探讨。从区域贸易协定承诺水平上看,可以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与缔约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对比,以评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优惠程度,包括“GATS+”“GATS-”。其中,“GATS+”表示某一服务子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做出了比GATS 更高的开放承诺。“GATS-”表示某一服务子部门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做出了比GATS 更加严格的承诺,或追加了更多的限制性措施。由此可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GATS+”特征越明显,则缔约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程度越大,反之,“GATS-”特征越明显,则缔约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程度越小。从理论机制分析可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程度越大,则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促进效应越明显,因此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的改进情况越多,越有利于双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提升,而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的倒退情况越多,则越不利于双边的离岸服务外包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研究假说3: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GATS+”特征有助于提高承接方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而“GATS-”特征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具有不利的影响。
根据服务贸易协定具体承诺情况,承诺情况可区分为“完全承诺”和“不做承诺”。其中,“完全承诺”代表缔约国对某一服务子部门没有设置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性措施,而“不做承诺”表示缔约国对某一服务子部门不做任何开放承诺。从承诺程度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完全承诺”情况越多,则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开放程度越大,而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不做承诺”比例越高,则代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承诺水平越低。由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随着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程度的深化而扩大,因此,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完全承诺”情况越多,越有利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提升。反之,“不做承诺”情况越多,越不利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开展。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研究假说4: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完全承诺”深度有助于提高承接方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而“不做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存在不利的影响。
三、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将采用文献中普遍使用的引力模型来检验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承接效应。除了双边 GDP、地理距离、是否接壤、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具有历史殖民关系等传统变量外,本文还控制了影响离岸服务外包的特有变量,包括工资差距、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卢峰,2007;
霍景东和夏杰长,2013)。此外,考虑到引力方程的多边阻力项(Freentra,2004),本文在模型中进一步控制住承接国、发包国、行业以及时间固定效应。结合以上分析,本文最终确定的计量方程为:
其中,角标中的i 表示承接国,j 代表发包国,h 代表服务外包业务种类。SOVadijht 表示t 时期i国承接j 国h 类型服务外包中含有的国内增加值,RSTAijt 表示t 时期双方是否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RSTAdepthijht 表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承诺深度。GDPit 表示t 时期承接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jt表示t 时期发包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tij 表示双方的地理距,wgapijt 表示t 时期双方的工资差距。cbordij、clangij、colonyij 均是虚拟变量,依次表示是否相邻、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有历史殖民关系。ICTijt 衡量了t 时期承接国和发包国的信息技术发展平均水平。vi 、vj 、vh、vt 依次控制住承接国、发包国、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
(二)变量定义及数据说明
根据2013 年《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报告》,离岸服务外包承接地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和美洲地区。其中,亚洲地区的主要承接方为中国、印度、菲律宾,欧洲地区的主要承接方为爱尔兰和俄罗斯,美洲地区的主要承接方为加拿大、墨西哥和巴西,这八个经济体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规模占据全球规模的80%以上。因此,这些经济体的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鉴于WIOD2016 未对菲律宾进行单独投入产出核算,本文最终以中国、印度、爱尔兰、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等七个主要离岸服务外包承接国为研究对象,采用服务外包业务行业层面的增加值数据,并以(1)式、(2)式确定的引力模型计量方程来评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
1. 被解释变量: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
离岸服务外包是一国企业将内部某项服务业务外包他国企业的贸易行为。按照通用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BOP)统计标准,离岸服务外包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借鉴已有文献(吕延方,2010;
Peter,2019;
苗翠芬等,2020),本文拟选取与离岸服务外包密切相关的信息技术、通信、金融、保险、建筑以及其他商务服务共6 个服务行业作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近似度量。
借鉴Wang 等(2013)双边总贸易流量分解方法,离岸服务外包承接额可分解为国内增加值、国内增加值返还、国外增加值和纯重复计算共四部分。其中,國内增加值为最终产品中含有的国内增加值(DVA_FIN)、中间产品中含有的国内增加值(DVA_INT)、跨境两次以上未返回的国内增加值(DVA_INTrex)以及跨境两次以上又返回的国内增加值(RDV)的总和。鉴于国内增加值部分主要反映了出口国或承接国的真实利润增加,因此,本文的增加值主要是指离岸服务外包承接中含有的国内增加值。考虑到服务外包行业适用性、国别多样性以及样本区间的连续性,本文最终选择了WIOD2016 年发布的2000-2014 年43 个国家、56 个部门的全球投入产出表。基于UIBE GVC数据库①,本文分别计算出信息技术、通讯、金融、保险、建筑以及其他商务服务等共6 个服务外包相关行业出口中含有的国内增加值②,最终构建了2000-2014 年中国、印度、爱尔兰、加拿大、巴西、墨西哥、俄罗斯共七个主要承接国与其他35 个国家或地区分行业的双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面板数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控制变量存在缺失,故参与回归的样本量会有所减少。
2. 核心解释变量:區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
(1)虚拟变量。本文将七个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缔结的37 个双边或诸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赋值到双边行业层面。如果承接国与其他发包国在样本区间内实施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则RSTA变量赋值为1,否则为0。由于是否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属于国家对层面的变量,因此,同一国家对不同服务外包行业的赋值是相同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生效情况以及承诺减让表均来源于WTO 区域贸易协定信息通报系统(RTA-IS)③。
(2)承诺深度。考虑到RSTA 虚拟变量设定并不能捕捉到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内容的异质性,因此,本文进一步构建了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指标。在服务贸易协定条款异质性方面,频度指数法被普遍用于测量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承诺开放度,并广泛用于分析服务贸易开放度方面的研究(盛斌,2002;
Miroudot 等,2010;
张皞,2017;
林僖和鲍晓华,2018;
苗翠芬,2021)。借鉴Miroudot等(2010)改进后的频度计算方法,本文将37 个服务贸易协定涉及到的162 份承诺减让表、6 个服务外包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情况进行行业层面的承诺深度指标构建。服务外包行业__承诺深度指标取值范围在0-100 之间,该值越大,表明该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承诺开放度越高。根据频度指数法构建的承诺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缔约国对服务外包行业承诺的大体情况,是现有承诺的“近似”,而不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内容的完美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承诺深度指标仅适用于已签署服务贸易协定且已生效年份的观测值。较虚拟变量设定,承诺深度指标构建的样本量有较大损失。
为了评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的优惠程度,本文进一步比较了缔约国在RSTA 和GATS 的承诺情况,并构建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GATS+”“GATS-”“GATS=”承诺深度指标。其中,“GATS+”表示某一服务子部门在RSTA 中做出了比GATS 更优惠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某一服务子部门在GATS 中为“不做承诺”,但在RSTA 做出了“部分承诺”或“完全承诺”。
(2)某一服务子部门在GATS 中为“部分承诺”,但在RSTA 中做出了更优惠的改进承诺或者“完全承诺”。“GATS-”表示某一服务子部门在RSTA 中做出了比GATS 更加严格的承诺,或更多的限制性措施。“GATS=”则表示某一服务子部门在RSTA 中做出了与GATS 相同的承诺。
3. 其他控制变量
本文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双边GDP、地理距离、工资差距、信息技术(ICT)发展水平、是否接壤、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具有历史殖民关系。其中,GDP、工资差距、信息技术(ICT)发展水平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地理距离等其他控制变量来源于CPEII 数据库。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及样本均值比较
除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是否接壤、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有历史殖民关系、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等变量外,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承接方GDP、发包方GDP、双边地理距离、工资差距等变量均取对数。此外,考虑到服务外包承接额值存在零值的情况,本文还采用泊松伪最大似然估计(PPML)方法对引力模型中的零贸易问题进行稳健性检验。各变量的含义、描述性统计参见表1。
表2 进一步比较了未签署区域服务贸易协定(RSTA)与签署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RSTA)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行业均值,第(3)列为平均差异的t 值。从平均值上可以看出,与未签署RSTA 的国家相比,缔结RSTA 国家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相对较高,且这种差异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可能提高了承接国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
四、实证回归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以(1)、(2)式确定的计量方程进行LSDV 估计,同时控制住承接国、发包国、行业及年份固定效应。表3 基准估计结果显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地提升了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从经济意义上来看,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将促使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分别平均提升27.00%①。同时,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每增加1 个部门或 15 个子部门的完全自由承诺②,将会使得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平均提高11.91%,该实证结果符合理论预期。首先,承接方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代表了发包方的中间要素需求,且主要承接的是发包企业价值链中基础性、重复性的非核心业务,因此,服务外包的价值创造主要集中在承接方,而较少通过进口国外服务要素的方式来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其次,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直接降低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交付成本,这会促使企业将更多的服务工序进行外包,而服务工序的不断增加无疑延长了服务要素的价值链并诱发多次跨境,这就使得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大幅增加;
再次,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大大削减了商品贸易的关税等交易成本,进一步促使生产工序的碎片化和精细化,且无论是最终商品还是中间商品都离不开对服务要素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商品贸易的价值链长度并进一步产生更多的服务外包增加值(Noguera,2012)。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表4 是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虚拟变量(RSTA)、承诺深度(RSTAdepth)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其中,第(1)、(2)列是使用国家对-行业、年份固定效应,第(3)、(4)列是控制发包国-年份、承接国-年份以及行业-年份的固定效应,第(5)、(6)列是使用核心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第(7)、(8)列是进一步控制了是否缔结货物贸易协定(RGTA)。从回归结果上看,无论是更换固定效应类型,还是引入滞后期变量,或者控制住货物贸易协定生效情况,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仍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显著正相关,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三)内生性讨论
1. 遗漏变量可能带来的偏误
在计量方程设定中,本文不仅控制了双方GDP、地理距离、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相邻、是否具有殖民关系等传统引力模型变量,也控制了工资差距、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等影响离岸服务外包的特定变量,还控制了发包国、承接国、行业和年份等固定效应,在控制变量选择上比较全面。为进一步检验遗漏变量可能导致的回归偏误,本文借鉴Bellows 和Miguel(2009)的方法,进一步构建了不可观测变量的选择性偏误测量指标。该指标越大,表明潜在的遗漏变量偏误就越小。在表5 报告的所有测量指标中,其他不可观测变量的选择性必须至少是可观测变量的选择影响的5 倍,而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完全由其他不可观测因素的驱动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在控制了主要控制变量后,其他遗漏变量引致的估计偏误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的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2. 反向因果可能引致的偏误
另一个可能引起内生性问题的是反向因果关系,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会影响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反过来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也会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产生影响。服务贸易水平越低的国家,越倾向于通过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或者进一步深化服务承诺协议来扩大服务外包业务规模。针对反向因果引致的偏误,可以使用工具变量法(IV)来缓解,即需要寻找一个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高度相关但不直接影响离岸服务外包规模的变量。Mansfield 等(2002)的理论和实证模型证实,当政府更加民主时,越倾向于与其他地区的政府建立合作,则双方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可以选择相关的政治指标作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工具变量。Chen 和Joshi(2010)研究认为,第三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存在对两国之间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和执行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两国之间的贸易冲突不太可能直接受到成员国与第三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关系的影响。基于此,Tan 和Qiu(2015)、林僖和鲍晓华(2018)选择是否与共同第三国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或缔结数量作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工具变量。
借鉴以上文献,本文最终选择双方是否与共同的第三国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和政治民主度(Democracy)作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RSTA)的工具变量,并选取双方共同缔结第三国的承诺深度和政治专治度(Autocracy)①作为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RSTA depth)的工具变量。一方面,政治治理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参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机会越大,且与两国的服务外包流动无直接关系;
另一方面,第三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关系对双方的缔结和承诺深度具有解释力,但不太可能对双边的服务外包产生直接的影响。
表6 是使用工具变量后的广义矩(GMM)估计结果。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的Kleibergen-Paap rk F 统计值分别是395.26、445.32,均超过了10%水平上的临界值(Stock-Yogo 关键值为19.93),拒绝了弱工具变量假设,即本文所选择的工具变量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高度相关;
Kleibergen-Paap rk LM 统计量P 值均为0,拒绝了识别不足假设。同时,Hansen J统计量的P 值分别为0.783 7、0.548 2,均大于10%,不拒绝过度识别假设,这说明工具变量具有一定的外生性。以上分析表明本文工具变量的选取总体上是合理的。从GMM-IV 估计结果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本文结果的可靠性。
(四)影响机制检验
从本文理论分析部分可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通过降低服务外包交付成本、改善契约制度环境以及提升承接国服务外包生产率进而促进了承接方的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参考Liu 和Mao(2019)、江艇(2022)、劉斌和甄洋(2022)的方法,本文将通过观测自变量对中介变量的影响进行机制检验。服务外包交付成本、契约制度环境以及生产率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已在理论分析部分进行了探讨。
(1)服务外包交付成本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机制检验。借鉴苗翠芬(2021)、刘斌和甄洋(2022)的方法,本文采用服务外包限制指数等相关指标作为反映服务外包交易成本的代理变量。世界银行研究组(Jafari 和Tarr, 2014)基于2009-2012 年对多国服务部门的政策调研,构造了103个国家11 个服务部门①的限制性指数和贸易壁垒的从价等值(百分数)。考虑到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特性,本文主要选取了与服务外包密切相关的银行、保险、会计、法律、固定及移动线路等服务部门的贸易壁垒从价等值进行衡量。服务贸易壁垒从价等值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交付成本的高低,该数值越大,表明服务外包交付成本越高。基于此,本文采用2009-2012 年的样本对服务外包交付成本进行回归。表7 第(1)、(2)列估计结果显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有利于降低服务外包交付成本。研究假说2 中的交付成本机制得到验证。
(2)契约制度环境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机制检验。契约制度环境反映了一国市场竞争环境和合同执行力方面的情况,可使用营商环境相关指标进行衡量。世界银行针对全球190 个经济体发布了2004-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主要对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破产清算、创办企业等十多个领域的营商环境便利度进行评分和排名。其中,营商环境便利度评分介于1-100 之间。基于此,本文使用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的行业平均值作为承接方契约制度环境的代理指标,该指标越大,表明承接方的契约制度环境越完善。表7 第(3)、(4)列估计结果显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有利于改善承接方的契约制度环境。研究假说2 中的契约制度机制得到验证。
(3)服务外包生产率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机制检验。对于技术外溢引致的生产率提升效应,可使用服务外包行业劳动生产率进行刻画。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2016)发布了2000-2014年多国行业层面的社会经济账户数据,包括就业、总产出、增加值、资本存量等指标。基于此,本文使用承接方的行业总产出与就业数量的比值来衡量服务外包劳动生产率。该指标越大,表明生产率水平越高。表7 第(5)、(6)列估计结果显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有利于提高承接方服务外包生产率。研究假说3 中的生产率机制得到验证。
(五)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异质性分析
1. 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GATS”特征
为验证研究假说3,本文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GATS+”和“GATS-”特征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进行回归检验。表8 估计结果显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GATS+”特征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呈正比,而“GATS-”特征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呈反比,这意味着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的改进情况越多,越有利于双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提升,而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的倒退情况越多,则越不利于双边的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研究假说3 得到验证。该项实证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之间存在的正向促进关系。“GATS+”特征越明显,意味着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开放程度越高,越能有效发挥交付成本削减效应、契约制度完善效应以及技术溢出效应,进而提高承接方的国内增加值。
2. 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类型异质性
为验证研究假说4,本文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完全承诺”深度和“不做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进行回归检验。表9 估计结果显示,“完全承诺”深度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显著正相关,“不做承诺”深度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显著负相关,这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完全承诺的情况越多,越有利于提高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而不做承诺的情况越多,越不利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提升。研究假说4 得到验证。此外,该项实证结果也有助于加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产生的正向促进效应。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存在的“完全承诺”情况越多,意味着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开放程度也越高,同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将面临更少的限制性措施。而限制性措施的大幅度下降将带来更大的交付成本削减效应和更强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而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提升。
五、进一步分析: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多期动态效应
接下来,本文在计量方程(1)式中引入一系列虚拟变量,以追踪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动态效应。动态效应方程设置如下:
其中,基准期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年份,Cijht 为本文的控制变量集合,RSTAijt 为处理变量,当承接国i 与发包国j 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之后为1,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为0。RSTAijt 的上标表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的提前项和滞后项,如RSTA-1ijt 表示在双方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前1 年取1,其他年份均取0;
RSTA+5ijt 表示双方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后第5 年时取1,其他年份均取0。RSTA-10ijt 到RSTA-1ijt 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的提前项,刻画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前第n 年的服务外包效应,如果RSTA-15=RSTA-14=…= RSTA-1=0,则说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离岸服务外包承接额没有显著差异,平行趋势假设得到满足(Beck 等,2010)。RSTA+1ijt 到RSTA+15ijt 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的滞后项,刻画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后第n 年的服务外包效应。
图1 展示了去除平行趋势后RSTA-10ijt 到RSTA+15ijt 的系数估计结果,空心点值表示均值,虚线代表95%的置信区间,横轴上的t 代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缔结年份,正、负值分别表示政策实施后、实施前的相对时长。从图上可以看出,RSTA-10ijt 到RSTA-1ij 系數基本都在0 值附近,且置信区间基本都包括0,即RSTA-10ijt 到RSTA-1ij 的系数与0 相差不显著,平行趋势假设得到满足。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开始扩大,且RSTA+1ijt 到RSTA+15ijt 的系数均显著大于0,这表明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增加值具有长期深远的促进效应,即使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后的15 年左右,仍具有正向的促进效应。
本研究认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之所以对服务外包增加值产生持久且深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降低了服务外包的交付成本,提高了竞争优势,同时也扩大了商品生产中的服务要素需求,这都有助于离岸服务外包承接规模的提升。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服务外包生产方式,以及商品生产的日益碎片化,全球生产网络很难被打破或发生转移,这使得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得到持续巩固;
另一方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承诺措施和国内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随着双方对交付环境的日益熟悉和服务外包契约关系的日益增强,使得发包方不会轻易更换服务外包供应商,且防止面临较高的置换成本和业务中断风险,这有助于服务外包竞争优势的持续提升。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且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服务问题的谈判,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影响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传导机制。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中国、印度、爱尔兰等七个主要承接国的服务外包行业层面数据,并采用引力模型检验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及其承诺深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本文研究认为:(1)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将促使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平均提升27.00%,每增加1 个部门的完全自由承诺,将会使得增加值平均提高11.91%;
(2)从异质性效应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GATS+”特征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呈正比,“GATS-”特征具有显著抑制效应。而“不做承诺”深度与离岸服务外包增加值显著负相关。(3)从多期动态效应上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服务外包增加值的影响持久深远,即使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后的15 年左右,仍具有正向的促进效应。
结合以上研究结论,中国要充分发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在推动服务外包产品、标准和技术“走出去”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已签署协定的升级谈判。相比于承诺开放度较高的“负面清单”而言,中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普遍采用“正面清单”承诺方式,承诺开放水平偏低,且基本上遵循了WTO 项下GATS 承诺,“GATS+”特征不太明显,进一步升级谈判的空间比较大。在进行升级谈判时,对于已开放的服务部门,政府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限制,提高“完全承诺”频次。对于开放层次很低或未开放的部门,比如教育服务、文化和体育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等,政府要谨慎、有序地推进非敏感服务业务的开放,提高“GATS+”承诺比例。此外,中国承诺在RCEP 生效6 年内转变为“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当前,政府可结合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加快制定“负面清单”承诺方式涵盖的现行和未来不符措施清单,进一步提升中国服务部门的开放水平,为更好地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政策保障。
其次,中国离岸服务外包承接业务主要以信息技术(ITO)为主,知识流程(KPO)、商务流程(BPO)等知识密集型的发展水平偏低,存在价值链“低端锁定”问题。政府一方面可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加强对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医药研发、服务设计等处于价值链中高端服务部门的开放,鼓励KPO 和BPO 服务外包提供商在境外发展“离岸中心”以及开展对外合作:另一方面可制定优化服务外包业务结构和发展重点领域的指引性文件,积极扶持设计类、创新类服务外包产业,以国家创新基金、民间或社会资本的形式鼓励领军企业、大学以及研究院建立創新设计中心,并建设一批国家级服务设计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带头引领作用,进而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业务的优化升级,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地位。
再次,中国要主动与发达经济体缔结高水平、高标准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进一步推进制度性开放。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府要以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以及“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一致性等边境内规则治理。在数字贸易方面,中国应在遵循国内相关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主导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在知识产权方面,中国可借助区域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积极修订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特别加强对专利、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与服务外包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对话,分享各缔约方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或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监管一致性方面,政府要注重协调国家间的监管政策差异,注重与缔约方开展会计、商业服务等方面的资格互认,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外包业务标准体系。总体而言,中国积极参与高标准自贸协定,有助于推进服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进而为中国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公平、竞争有序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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