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玲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开始施行,其在第2条增设了域外管辖条款;
4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让公众暂时将注意力从疫情中转移。本文在对瑞幸咖啡事件和《证券法》域外管辖权进行论述的基础之上,分析《证券法》能否管辖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一案。
2020年1月8日,瑞幸咖啡对外公布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咖啡连锁品牌,累计交易客户数超过4000万, 市值超百亿美元。
2020年4月2日晚间,瑞幸咖啡公开承认财务造假。受此影响,当天瑞幸咖啡收报6.4美元/股,较上一交易日跌75.57%。
2020年6月29日,瑞幸咖啡以1.38美元的收盘价告别纳斯达克,退市已成定局。从2017年10月开出第一家门店至今,瑞幸咖啡用了18.5个月上市,创造了IPO上市全球纪录,股价一度高达51.28美元,总市值达到130亿美元,不到14个月的时间,总市值仅余3.47亿美元
域外管辖指的是一国将其法律的适用范围或其司法和行政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以外。
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表现为一国的证券法对于其管辖法域之外的某些行为仍然可以适用,它突破了《证券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2.1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产生背景
首先,全球化是域外管辖权产生的前提。全球化使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涉外因素也随之增多,促使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而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维护经济秩序。因此,对于损害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境外行为,证券法应进行必要规制,其带来的结果就是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其次,政治因素推动《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的诞生。将证券监管的手臂伸向域外超出了一个国家法律效力的范围,而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较强势地位的国家为了维护其国家利益,保护本国投资者,往往设置较强势的条款规制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处罚扰乱国内证券市场秩序的境外行为,应赋予证券法域外管辖权。
2.2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内容
《证券法》第2条第4款 确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首先,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前提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其次,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采纳的是“结果标准”。即我国《证券法》所规制的境外行为,仅针对那些造成了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我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直接性、实质性后果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对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的“结果标准”进行判断,可以根据当事公司的注册地、上市地等进行判断。对于损害我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结果标准”的判断,可以参照美国法院在审理证券欺诈案件时采纳的“效果标准”。根据“效果标准”并结合我国证券现实,“直接性”指境外的证券欺诈行为与我国境内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实质性”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利益实际受到损害;
在此基础上还要满足该证券欺诈行为是针对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的。
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总部位于中国福建,实体业务在中国,与中国有密切联系。尽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我国证监会并不能就此行使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不满足《证券法》域外管辖所要求的“结果标准”。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采纳的是“结果标准”,即必须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造成直接性、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首先,瑞幸咖啡的注册地、上市地均不在中国,其财务造假一事并未扰乱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况且在瑞幸承认造假至其从纳斯达克停牌之后,瑞幸咖啡在中国的4000多家门店业务并未受到影响,依旧正常运营。其次,尽管有些境内投资者称购买了瑞幸咖啡的股票后损失惨重,但根据“实质性”判断,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主要损害的是美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境内投资者。且瑞幸咖啡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载明不会向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发行、出售其股票。由此可见,瑞幸咖啡发行股票针对的并不是中国境内投资者。第二,法律适用不可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已披露的信息,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发生于2019年,而《证券法》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新制定或生效的法律约束之前的行为。因此《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不能用于瑞幸咖啡一案。第三,中国证监会于4月3日就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一案发表声明称“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可见,证监会如若对瑞幸财务造假一案进行调查,主要是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安排,而不是依据《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
综上,我国证监会不能依据《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一案行使管辖权。
瑞幸咖啡在美国纳斯达克的陨落对证券行业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新增域外管辖条款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各国证券市场在全球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开放,与此同时也会伴随着各类证券问题,证券的跨境监管模式将越来越受到全球证券市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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