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奕云
摘 要:民商法是我国法律的一种,其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诚信,通过诚信规范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也是人在社会生存的一种法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前提。在民商法中有较为明显的信用体系的规定,这也促进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就民商法进行概述,分析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提出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意义;现状;构建
诚信是我国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也是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就目前的市场中出现的诚信事件在不断的增加,比如诈骗、造假,这也必然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制约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我國必须要将市场中存在的诚信问题逐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民商法就是一种基于诚信运行一类法律,其建立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资本等的全面评定。就目前而言,民商法信用体系已经不适合当下的社会,因此必须要不断的创新,以提升社会的适用性。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述
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法,民商法的制定是紧紧围绕市场运行以及发展的特点。在该信用体系中主要包含对和民事相关主体的偿还能力、对民事主体能力以及资本的一种评定,在评定环节也是依据客观事实。就目前而言的法学界对民商法的信用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定义,且各有各的判断。综合而言,信用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事实的有效判断,是以主体的能力为基础,也存在了较强的客观事实性。第二则是对民事主体的价值判断。通常是指第三方对民事主体能力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会决定其可以获得的额度,也体现了其信用的价值,通常这种评判是存在主观性。就民商法的信用特征而言具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企业主体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方面其具备对社会主体的一种评估行为。第三个方面则是能够对信息进行量化。第四个方面则是双重功能的特征。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各个主体之间应恪守信用的基本要求,将其和法律和道德相结合,使得管理更加灵活和人性化。司法人员在对一些民事活动进行裁判时所依据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1]。
二、新时期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性
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化运行需要基于规章制度去约束一些行为,才能保证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的有效交流,促进市场的有序和谐的发展。而民商法则是就是一种基于信用体系所建立的法律法规,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好的约束作用,能够保证整个市场更加的规范,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维持好整个市场经营的秩序。
(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缺乏市场规范的状态下,各个商家为了获得利益,便会出现一些虚假宣传,售卖伪劣产品等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的规则。融入民商法信用体系之后,商家的不法行为会被查处,且会直接纳入信用评级中。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是规范商家的活动,减少了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欺诈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方法,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节省了整个运行的成本。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想要在整个市场中获得高效、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要在社会上拥有一个良好的信誉。而通过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使得每一个企业都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自身的信用级别,约束好自身的行为。在无形中便提升了企业的影响力和发展的质量,避免了一系列不合理事件的发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2]。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
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构建的时间并不长,缺乏较为完善的理论建设,这也影响了我国民商法体系作用的发挥,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就新时期而言,薄弱的理论体系必然会影响信用体系的健全,因此需要加强理论体系的建设,实现经济的有序化发展。其次缺乏完善的构建依据且构建的方式很难实现统一。在民商法中并没有准确的界定信用原则,这也使得信用体系难以完善。另外民商中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意识以及面对危机事件的有效防范,往往只有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能够对信用体系进行弥补。且信用原则明显落后于其他原则,在司法领域信用原则属于一种最高的行为准则,也是在立法时的基础。从我国的物权法以及债权法中都可以看到和信用体系相关的内容。但是就目前的立法角度来看,信用原则和其他原则相比,明显比较落后,甚至是处于最后,这和信用原则本身的地位不符合。如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个法律都将信用原则排在的末尾,这和设定条款时将信用原则放在最高位置的状态不相符合。最后缺乏统一的信用体系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不独立,过于的杂乱,都会影响整个评价体系的构建。就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大众对其的认可度并不高,且缺乏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也导致了整个信任危机较为普遍。
四、优化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
(一)提升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
在开展一系列的民事活动时,很多人都会用信用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自觉遵守。但是由于信用本身的法律地位并不高,也使得在活动中并非所有的主体都积极的遵循原则。因此需要加强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保证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以法律作为最基本依据和保障。首先需要明确民商法中各个参与方的责任以及义务。其次作为政府需要合理发挥自身的指导性作用,对民商信用体系进行迂回干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除此之外建立司法救济的相关制度,使得各方积极参与,合理裁量。最后在整个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信用的概念进行明确,才能够逐步提升其在民商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二)构建合理的信用原则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显得尤其重要,应明确好信用的内涵、原则,以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在建设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时,需要遵循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才能够保障整个经济的合理发展。只有从市场经济环境出发,划定好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内涵,才能够充分的发挥好信用原则的价值,改善因原则不明所导致的内涵混乱的问题。诚实守信不仅是我国自古以来优秀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在司法领域中较高的一种准则。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该原则,并通过法律来对人的道德以及行为进行约束,以保证整个市场的秩序。信用原则属于一种基础性原则,在建设信用原则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民事活动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不断优化民商法中的法律效率,对经济发展进行拓展,有效降低发展的风险。第二做好基础建设,合理引导市场发展的方向。明确司法各个条款,合理展现法律的整体效果,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则是建设原则,规范市场,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民商法的实际效用,以促进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3]。
(三)合理建设信用权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则是信用权。最初在构建信用权时,尤其缺乏对其的重视度,也使得最终的信用成为了一种个人自我约束的行为,间接的导致社会活动中大幅度增长的失信现象。基于这种现象,就需要在新时期构建信用体系时,合理建立信用权,不断提升法律中信用的地位。在建立信用权的过程中,需要基于法律法规中的人格权进一步优化,例如将信用权纳入人格权中,明确好信用的各个主体以及定义,保证无论是法人或者是自然人都具备信用权,和其他权利在法律中享有共同的地位,且需要在固定的范围之内。个体在行使信用权的过程中,需要被监督,以防止出现信用问题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最后需要定期关注市场中信用权建设存在的问题,不斷进行维护并完善,以保证好各个经济利益体之间的关系。
(四)完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通常企业在享受市场中的一些权利时,也需要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企业在构建信用体系的环节中,需要对影响信用的各种资金以及人为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避免这些因素对市场的破坏,平衡好企业的各方利益。其次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上日程,以保证个体能够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规则,规范好自身的行为。最后发挥出政府的作用,政府必须要意识到建设信用体系的意义,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采取相应的手段构建政府的引导机制,以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保证经济的和谐发展。当然信用体系的建立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和个体信用的问题,因此则需要保障好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信用信息,以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市场环境。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其重要,其能够对市场经济有效进行规范,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的发展。然而就当下我国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有效进行优化,才能够提升民生信用体系构建的质量。首先需要对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明确,发挥出信用的约束性作用。其次需要明确好信用的基础原则,确立好整个民事活动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升民商法中信用法律构建的效率。另外需要建立信用权,以避免社会中出现的大幅度失信现象。最后通过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包含个人、企业、政府等,建造一个信用至上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柳怡铎.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02):245.
[2] 张正宜.基于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分析[J].法制博览,2020(01):96.
[3] 魏钦国.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8(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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