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杰 (江西 南昌 330045)
[内容提要]
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是法学领域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既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思维方式的补充,也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行为方式的修正。法律社会学的兴起,不仅改变了法律科学研究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也改变了法律人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角度,交叉思维使默默无闻的法律社会学在突然之间被推向法律历史的前台。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社会学打破了传统法学思维的线条认知,丰富了法学思想学说内涵,促进法律科学开展认真考虑交叉思维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法律科学社会实践的认知广度。
法律社会学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110年的历史,这110年里法律社会学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历了许多艰难困苦。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是对法律社会学发生发展的历史总结,也是对法律社会学继往开来的前景展望。
(一)研究意义
考察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历史,有助于法学界和法律学者更加清楚地了解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历程,认识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
1、历史价值
法律社会学在110年的发展过程中,许多法律学者筚路蓝缕,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社会学具体问题上开展研究,并没有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历史进程,这是法律社会学的重大缺陷。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的出现,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科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科的全面发展。
2、社会价值
法律社会学历史的研究,有助于法律人静下心来对法律社会学科自身进行历史的回顾。重新认识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变迁,了解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脉络,明确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途径,清楚法律社会学发展中的困难,明白法律社会学本身存在的不足,对法学研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文化价值
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下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法律社会学不同样式、不同思路造成的法律社会学在内容和思路上的巨大差异。认识差异形成的不同风格法律社会学特殊认知方式,使法律社会学在世界上呈现百花齐放。有助于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社会国情发展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社会学,为本国法律实践服务。
4、学术价值
法律社会学的历史考察丰富了法律社会学整体的学科内涵,扩展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范围,促使法律社会学由内涵研究向外延研究的开拓。通过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有助于法律人认清法律社会学存在的问题,寻找可能改进研究的方式方法,为法律社会学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提供经验借鉴。
(二)研究思路
通过考察其法律社会学历史事件和出现的社会背景,了解其产生和出现的原因、呈现特点和性质,弄清其发生发展的合理性,其对当时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以及这些法律社会学历史事件对国家社会治理有哪些借鉴和启示。
1、从中外法律社会学发展历程出发
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是围绕国内外法律社会学重大历史事件展开的,这是法律社会学历史研究的重要途径。通过有目的的对法律社会学历史上重大历史事件的线性阐述,弄清法律社会学的前后左右影响关系,以便法律社会学理论能够深入到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为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社会学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通过文献考察法律社会学历史变化
法律社会学产生110年来积累的文献,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法律社会学研究转向的社会历史背景,充分认识不同时代背景形成的不同法律社会学认知,有针对性从中挖掘出对现实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有用信息,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通过深刻剖析发生历史法律事件的特定条件,从而发现法律社会学对当代法律治理有价值的启示。
3、以发展眼光审读法律社会学经验教训
法律社会学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不断进步着,用发展的视野审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不同时期法律社会学在法律活动中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能够有效避免今后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少走弯路,防止法律社会学严重脱离社会现实和法律活动的客观要求。
(三)重要观点
法律社会学的形成,基本上都与祁克的理论观点密切相关,不同的人从不同侧面展开,呈现出迥异的学科样貌。大致上是从四个方向发展起来,以法律社会学的路径发展而来,以社会法律学发展而来,以法社会学发展而来,以社会法学发展而来,这四条发展路线覆盖了法律社会学全部内涵。通过分门别类全方位地对法律社会学进行深入的讨论,是我们研究法律社会学历史的出发点。
1、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交叉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属于边缘法学的范畴。埃里希继承和发展了祁克的理论观点,他重视社会的价值,看重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由此创立了法律社会学。以奥地利著名法学家埃利希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标志,欧洲法律社会学开始诞生,鉴于埃利希对法律社会学所作的开创性贡献,被称为“欧洲法律社会学之父”。
法律社会学关注社会,研究社会对法律的影响,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社会学关心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其重点在于“交叉”。
2、社会法律学(社会学法学)
社会法律学是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中相伴而生的。庞德也继承和发展了祁克的理论,在吸收了法律用于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论下,注重立法时社会因素的综合考虑,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一个要实现的目的,以实现有效的法律运行。以美国庞德为代表,1912年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与目的》一文,首先提出了社会法律学的基本主张,其思想奠定了社会法律学的基础。1942年出版代表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主要研究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20世纪30年代,中国法律学者深受美国庞德法律学术思想的影响。张知本1931年出版《社会法律学》一书,这是我国最早的社会法律学研究论著。
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决定了社会法律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其重点在于”社会”。
3、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是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与社会”运动中涌现出来的。随着英国的加入,使得这一运动有了广泛的现实意义。它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从多角度把法与社会联系起来,使法学理论从价值和规则的小圈子里挣脱出来,开始面向广阔的社会生活。不仅如此,美国还在1964年11月成立了美国“法与社会协会”,1966年创办了《法与社会评论》杂志,这些制度化的措施,直接推动了“法与社会”研究的深入。
本来“法与社会”运动与学科无关,随着“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潮逐渐凝聚,由于“法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学者们自然地把“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归结为学科,即法社会学。西方的“法与社会”运动的思想倾向也对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促进了我国理论法学社会化的深入。
法社会学是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讨论法的属性、本质等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和说明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法社会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学科,强调用实证的方法分析问题,其重点在于”方法论”。
4、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的产生也与祁克的学术理论有关,是祁克理论的另一个侧面。祁克的理论为社会法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也明确了社会法学的发展方向。
在西方法学领域,有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三大学术流派。社会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术流派,又称为功能法学派。功能法学派就是从功能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不能构成独立的学科。重点在于”学派”。但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对社会法学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社会法学不仅是一个法学学术流派,还是一个法律类型。社会法学是在西方三元法律结构形成的过程中产生的。在西方法律界,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又分出了社会法。我国汤黎虹和史探径在各自的《社会法学》著作中都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社会法包括保险法、劳动法等,这类法律构成的学科称为社会法学。但应该指出来,这些学科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范畴。
总之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属于边缘法学,它是法学与社会学交叉产生的。社会法律学属于法学方法论的学科。法社会学属于理论法学,它是法学理论范围的扩展。社会法学是法学学术流派,也是研究社会法的学科类别。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社会法律学是社会学与法律学的结合学科,法社会学研究法与社会的联系,不涉及学科,社会法学是方法论的法学流派,不是学科。
法律社会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的国际性学科,又在不同国家不同背景下逐渐丰富发展起来的,蕴涵着各个国家法律社会学者的集体智慧和艰难探索。法律社会学首先从德国兴起,在美国壮大,在日本发展,在中国完善,并达到了高峰。从欧洲到北美洲,从北美洲到东北亚洲,从大西洋流动到太平洋西岸,不断开花结果,曾经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热潮。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法律与社会相互结合中,法律社会学一词1892年由意大利学者齐洛蒂首创,他在出版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律社会学这一学科概念。
1912年,庞德首先发表了讨论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论文,使有识之士认识到法学研究无法摆脱社会因素的影响。于是法学人开始注意到社会因素对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1913年,奥地利著名学者欧根·埃利希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从法学与社会学结合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这部著作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的诞生。但是,奥地利人埃利希并没有建立起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体系,虽然名义上是法律社会学原理,实际上并没有提出法律社会学的原理,应该说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之后,德国人埃文1936年主编的《法律社会学:社会结构视角》,从崭新的社会结构视角进一步对法律社会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深化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内涵,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内容。
美国人庞德的思想与埃利希的法律思想并不在一条轨道上,主要研究社会控制,由此产生了法律社会学的另类思想体系,开辟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战场。1942年庞德出版了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在书中作者一改先前法律社会学的传统认识,提出了法律的控制理论,使人们对法律社会学产生了新的认识。这部著作在东方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社会学认识的分歧。
日本的法律社会学受到庞德法律社会学的影响,进一步发展了庞德的社会法律学思想,并使之系统化。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法社会学会主席千叶正士1956年著成《法社会学与村落构造论》一书,对法律社会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进一步发展了法律社会学认知。
1960年代,意大利学者菲利出版了《犯罪社会学》,从一个侧面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的内容。犯罪社会学注重社会因素在预防和治理犯罪中的作用,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同社会的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社会学的分支。
1980年代以后,英国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和法国人让·卡博尼埃的《法律社会学》出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体系。
西方许多法学研究者从不同侧面丰富了法律社会学内容,使法律社会学成为西方世界法律科学中一颗耀眼的明珠,受到西方众多法学人的重视。
(二)国内发展概况
我国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也产生了法律社会学的萌芽。鸦片战争以来,有不少思想家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龚自珍认为“更法”是历史的必然,魏源认为不因“势”变法,洪仁轩以“度势行法”为立法原则,康有为论证“变法维新”的重要性,严复提出立法要考虑社会现实。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受到美国庞德的影响最大,因为他作为中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曾经参与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深刻地影响了我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的走向。
西学东渐的30年代之后,我国的法律社会学得到发展,并有一批研究成果问世。深受美国庞德影响的行政法院院长张知本先生,1931年出版了他写的《社会法律学》一书,这是我国最早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论著。1935年,严景耀博士《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出版。194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专著,这是一本至今仍然影响较大的法律社会学著作。
在欧洲法律社会学没有引进我国之前,我国于1985年前后已经产生了法律社会学的萌芽。(北京)时事出版社1985年出版了赵震江编著的《法律与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了林剑鸣著作的《法与中国社会》。《法律与社会》和《法与中国社会》的出版在法律社会学中显然带有初期人们对法律社会学的粗浅认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社会学的整体理念。1987年我国学者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律社会学研讨会,标志着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新起步。一年之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合编了这次会议论文集,并以我国第一本《法律社会学》命名,1988年10月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至此,《法律社会学》开始在我国兴起。
1980年代后期,中国法律社会学不再偏执于美国的学术理念,开始吸收欧洲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国在借鉴和吸收欧美不同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
我国引进西方法律社会学是二十世纪的1987年,许钧先生把法国布律尔著的《法律社会学》翻译过来,1989年4月潘大松等人也把英国科特威尔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翻译了进来。这些论著的翻译,为我国学者认识和了解、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起到了重要作用,直接推动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我国法律社会学领域,陈信勇和马新福用力最勤。陈信勇在法律社会学本土化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他著作的《法律社会学》,成为我国第一部自成体系的法律社会学论著,2000年浙江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他的新作《法律社会学教程》。显然,后一著作是前一著作的深化和升华,这也正说明作者对法律社会学积极进取的探求精神在实现国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马新福紧跟陈信勇的脚步。由他撰写、1992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社会学导论》成为我国第二部自成体系的法律社会学论著。之后吉林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又出版了马新福著作的新作《法社会学原理》。他与陈信勇并肩奋斗,为我国的法律社会学倾注了很多心血。李喻青2004年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继承了美国庞德的思想,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学者接受欧洲思想的情况下,体现了独特的社会法律学思维。
自从德国法学家埃利希出版《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以来,法律社会学已经走过了110年的历史。这110年,法律社会学从稚嫩走向成熟,由娇小走向壮大,引得国内外许多法学家为之奋斗、呐喊和奔走,做出了可歌可泣的伟大业绩,付出了毕生的努力,令后学者赞叹不已。
(一)重要论著
法律社会学著述的大量出版,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科的不断壮大,也使法律社会学成为法学界和法律人尽人皆知的重要学科,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科的内涵。国内外法律社会学科的论著众多,这里选择比较重要的著述介绍:
1、国外主要论著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因为在西方法学界有巨大影响,从其产生到现在110年来,有关论著不少,共出版专著大约有90多部。这里介绍几部有影响的著作。
1913年,奥地利人埃利希出版《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初步讨论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应用问题,标志着法律社会学在世界上的产生。它是欧洲大陆上第一部自成体系的法律社会学专著。
1936年德国人埃文主编的《法律社会学:社会结构视角》,从社会结构视角对法律社会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一步深化了法律人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认识。
1942年,美国人庞德出版了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在书中作者一改先前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传统认识,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使人们对法律社会学产生了新的认识。这部著作不仅在美国,在东方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956年日本人千叶正士著成《法社会学与村落构造论》,他从村落构造中论述了有关法律社会学的具体问题,对社会低层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除此以外,卢曼1971年著成《法社会学理论》,弗里德曼1977年出版《法与社会导论》,亨利·莱维·布律尔1985年著成《法律社会学》,他们都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3年,英国人科特威尔著成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出版,作者摈弃了法律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中的法律两种相反的认识,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基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成为真正的边缘法学具体学科。
2、国内主要论著
法律社会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学术基础,有关法律社会学的著作有39部,具有代表性的专著是:陈信勇1991年所著的《法律社会学》一书,这是中国本领域较早具有理论体系的专门著作。2000年浙江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他的新作《法律社会学教程》,进一步深化和升华了自己的学术理论,使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在国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1992年马新福撰写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社会学导论》是我国第二部自成体系的法社会学论著。之后于1998年吉林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马新福著作的新作《法社会学原理》,该书系统地勾勒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他为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倾注了很多心血。
与此同时,赵震江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李楯著《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2001年,台湾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了洪德镰著作的《法律社会学》专著,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
2002年饶艾、张洪涛著作、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的《法社会学·社会学视野》和田有成著作、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两书,为读者展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另一片新天地。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侧面,2003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刘焯的《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一书,法律出版社也出版了许发民著作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这些著作选择了法律社会学的一种微观方法研究法的实现,以探索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其视觉颇有新意。
2004年,黄威著作的《法律社会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着重法律社会学的学科辩析与理论源流进行了探讨,以更加新颖的面貌为法律社会学领域增添了新的力作。由上海大学出版社出版、李瑜青等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以新的视角考察了法律与社会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法律职业角色的诸多问题,提出许多新的见解。2006年胡平仁出版的《法律社会学》著作,开辟了法律社会学的新领域,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也是本领域有分量的专门论著。
(二)国内外重要论文
在法律社会学110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发表了许多重要的论文,深刻地阐述了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学科内容、学科应用、学科体系等内容,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的深入研究和全面发展。这里介绍主要的论文。
1、国外主要论文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经过初步统计国外现有本领域论文2864篇。其中庞德和埃利希发表的学术论文最为重要,也最有代表性,因为它们都具有划时代意义。因此,这里只选择代表性论文加以介绍。
庞德1912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24、25期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一文,是社会法律学研究的第一篇重要论文。不仅为社会法律学的范围和目的提出了纲领,也阐述了他的社会法律学理论。埃利希1922年也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40卷第1号上发表《法律社会学》一文,积极阐述自己对法律社会学的主张,呈现了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不同特色。
2、国内主要论文
在中国,法律社会学是个有近百年历史的学科,在一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经过统计大约发表论文现有1605篇。
二十世纪20年代之后,我国的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思想在西方法律社会学思想影响下也得到发展,并有一批研究成果问世。李炘1922年2月在北京《法政学报》发表“社会法学派与法律社会化”的论文,马显德1923年11月也在山西《政法月刊》发表“社会法学派与法律社会化”的文章。张志让1924年1月在《法律周刊》发表“社会法学派之起源主义及其批评”一文。一诚1926年11月在《法律评论》发表“美国社会法学发达史述要”的文章,百友1928年10月也在《法律评论》发表“法律社会化与社会化法律”一文。这些文章分析了社会学法学兴起的原因、阐述了庞德等人的基本观点,为我国的法律社会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探讨明显优势不在,但还是有学者坚守阵地,继续为法律社会学的进步摇旗呐喊。陈信勇2000年在《浙江大学学报》第3期发表《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对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胡平仁2006年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第6期发表《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讨论。
(三)国内外专科丛书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以一种新形式开展研究的丛书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内外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推动贡献显著,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法律社会学研究》,渡边洋三著,1972年开始发行,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这是一套个人专著出版的系列丛书,从1972-1981年10年之间共出版8卷,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努力程度,它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日本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
《法律与社会丛书》,丛书编辑组编辑,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开始出版。连续出版法律社会学领域的专门论著,现已出版十数部该学科的专门著作,有力地促进了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进步与发展。
《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论丛》,郑永流教授主编,这是我国本领域唯一的专科丛书。1998年创刊至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每年1卷,从第八卷起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起改为每年两卷。在这套丛书中,发表了许多有关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专业论文,推动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深入研究。
法律社会学形成110年来,有许多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国内外仁人志士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有的穷尽毕生心血专注于法律社会学研究,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蓬勃发展。我们作为学术后人,应该铭记先贤们的筚路蓝缕之功,并发扬志士们不畏艰难险阻的精神。
(一)外国研究者
因为法律社会学产生于西方,因此出现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众多,他们引领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进步,应当被人们特别是后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所铭记。
1、创建代表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埃利希和庞德等代表人物。他们的不同法律社会学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法律社会学的不同学科走向。
(1)埃利希
欧根·埃利希(1862-1922),奥地利人,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教授,1906—1907年担任校长。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西方第一部系统的法律社会学专著,这部著作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的诞生。他被公认是西方法学社会学的首创人,并誉为欧洲法律社会学之父。
(2)庞德
罗斯科·庞德(1870-1964),美国人,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律学院院长。1912年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与目的》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法律学思想,1942年出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对法律社会学具体学科的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作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
(3)千叶正士
千叶正士(1932-2015),日本人,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法社会学会主席。1956年著成《法社会学与村落构造论》,对法律社会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日本的法学家都深刻地受到美国法律和社会思潮的影响,体现了东方法学界对法律社会学的认知。
(4)渡边洋三
渡边洋三(1921-2005),日本人,当代法律社会学家。曾是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教授,1981年退休后任日本帝京大学法学部教授。1959年出版《法社会学与法解释学》一书,1972-1981年出版代表性著作《法社会学研究》8卷本等,他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2、学科中坚力量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布莱克、弗里德曼、石村善助、考特赖尔、六本佳平、莱宾德,以及德国坎特罗茨、希尔士、霍姆斯,日本的川岛武宜、来栖三郎等重要人物。美国布莱克1972年出版《法社会学的范围》,弗里德曼1977年出版《法与社会导论》,日本石村善助1983年出版《法社会学序说》、考特赖尔1984年出版《法社会学》、六本佳平1986年出版《法社会学》、德国莱宾德1989年出版《法社会学》,他们都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了精彩的分析。
3、学术骨干队伍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塞尔兹尼克、亨利·莱维·布律尔、尼克拉斯·卢曼、让·卡博尼埃、科特威尔等主要人物,他们都为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美国塞尔兹尼克1959年出版《法社会学》、法国亨利·莱维··布律尔1961年出版《法律社会学》,德国尼克拉斯·卢曼1972年出版《法社会学理论》,法国让·卡博尼埃出版《法律社会学》。日本渡边洋三1972-1981年出版《法社会学研究》8卷本,英国科特威尔1984年出版《法律社会学导论》专著,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研究者
我国作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后起国家,虽然不能与西方法律社会学相比,但也涌现了许多对中国法律社会学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法学人,在法律社会学历史中自然不能忘记他们所作的贡献,值得我国法学人引以自豪,并向他们致敬。
1、代表人物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张知本、马新福、陈信勇和李喻青等代表人物。他们都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张知本
张知本,(1881-1976),湖北江陵人。近代中国四大法学家之一。1911年任武昌军政司法部长。1924年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现:武汉大学法学院)。1943年任重庆行政法院院长,其学术认知深受美国庞德社会法律学思想的影响。1931年出版《社会法律学》一书,这是我国最早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论著。
(2)陈信勇
陈信勇,浙江永嘉人,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1991年出版《法律社会学》,2000年出版《法律社会学教程》,发表有关论文数十篇,为我国法律社会学的深入研究作出了积极努力。
(3)马新福
马新福,辽宁丹东人,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1992年出版《法社会学导论》,1999年出版《法社会学原理》,系统地勾勒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
(4)李喻青
李喻青,上海人,博士生导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2004年出版《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以社会学背景对法律社会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奠定了自己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地位。
2、学科中坚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赵震江、李楯、田有成以及洪德镰等主要人物。赵震江1998年出版《法律社会学》,李楯1999年出版《法律社会学》,以及台湾的洪德镰2001年出版《法律社会学》,他们都在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中贡献了自己的才智,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的进步。
3、学术骨干
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有田有成、刘祚、黄威、胡平仁等重要人物。田有成2002年出版《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刘祚2003年出版《法与社会论:以法律社会学视角》、黄威2004年出版《法律社会学的源与流》、胡平仁2006年出版《法律社会学》等专著。他们的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理论。
从以上国内外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他们有的是社会法律学的研究、有的是法律与社会运动的研究,真正运用交叉思维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不多,研究社会法学派的也极少。其原因是因为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社会学要求法学家具有一定的社会学知识,而法学家不具备,而且由于他们接受的法学教育是线性思维,不具有交叉思维的能力。社会法学派不能成为学科,因此没有人进行研究。有的人研究所谓的社会法学实际上已经是部门法学的内容,不再属于法律社会学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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