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核心内容及当代启示

时间:2023-06-16 15: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周石其 周小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历史中得到启迪、得到定力。”(1)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在苏维埃法制史乃至中国宪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宪法大纲》将目光放到广大工农群众身上,实行工农民主专政,彻底反帝反封,反映了劳苦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给处于水深火热中的苏区人民以法律保障,使劳苦大众成为苏维埃政权的主人并坚定了对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红色政权的信心。

(一)前提基础:各苏区政权的建立

1927年9月22日签署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第125号文件指出:“在左派国民党的思想确实遭到失败和存在新的革命高潮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苏维埃。显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着手建立苏维埃。”(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 1931—1937》第7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20年版,第88页。1929年4月,毛泽东、朱德在赣南组织和发动群众,建立红色政权,开展了浩浩荡荡的苏维埃运动。由于赣西南同闽西苏区的斗争关系日益密切,反“围剿”取得成功后,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以前在湘鄂赣地区同赣西南地区建立和发展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计划,果断把闽粤赣(闽西)地区划归中央苏区,作为苏维埃运动的核心。1930年,全国建立了几个省级或特区级苏维埃政权,红军的数量已超过十万,大小革命根据地达十余个。

反“围剿”斗争和土地革命成功后,红色区域相继被开辟并建立了苏维埃红色政权,各地区革命根据地的人口、土地均已发展至一定的规模,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已全面展开,苏维埃区域不断巩固扩大。民主成为苏区民众生活的主要内容,苏区军民朝气蓬勃,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提高。劳动人民从封建地主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将土地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这都促使人们对苏维埃政权拥有极大的信心,维护和支持了各苏区的政权建设。苏区政权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学习治国理政服务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重要准备,它培养了一大批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为后来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乃至新中国的政权建设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现实需要:巩固苏区政权

随着各革命根据地的发展扩大,加强苏区的各项建设、党的领导、苏维埃的政权巩固,成为党中央和各根据地的强烈要求。苏区的红色政权来之不易,需要制定和颁布一部统一的宪法,使各苏区在路线、方针、政策上保持一致。

首先,肯定工农兵为政权而斗争的必要性。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工农兵的艰苦奋斗,先后成立了大大小小的苏区政权。工农政权的建立使有关法规得以颁布,工农兵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地主的土地被没收,农民获得了土地。因此,将工农兵的权益用根本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加强苏维埃的统治,成为广大群众的急切需要,也是广大群众的心愿。

其次,巩固苏区政权和统一各苏区建设,尤其是统一法制建设。由于战事不断、敌人分割和封锁导致各苏区彼此分散,全国苏区没有形成统一的局面。各苏区的法制建设、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各不相同,造成很多法律条例都没有确切的界定,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不相统一。如在土地政策方面,鄂豫皖边区《临时土地政纲》规定,凡地主豪绅“凡地主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3)《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编写组:《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1927—1937》,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5页。闽西苏区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对大中地主区别对待,并给予生活出路,对在乡地主“将酌量分与田地”;
对中农的“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等。(4)中共龙岩市委党史研究室:《闽西中央苏区图志》,中央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制定统一的宪法,可以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蒋介石的一党专制和苏维埃的工农民主政体之间的巨大差异,使人民从两种制度、两种宪法的对比中,看出苏维埃政权的民主之光,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坚定了人民对苏维埃政权的决心和信心。年轻的苏区红色政权急需一部统一的宪法以方便巩固政权,统一思想工作和方针政策,夯实基础,稳定人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护工农兵的权利,更好地发展革命事业。

(一)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

《宪法大纲》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任务是确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最终在中国实现胜利。《宪法大纲》还体现了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即反帝反封建,使中国达到彻底统一。此条例着重指出,工农民主政权的一切政治任务,就是加强无产阶级的凝聚力和觉悟,把广大农民团结起来,向无产阶级专政过渡,保障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可以看出,此大纲要彻底消灭根深蒂固的封建地主和剥削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将所有的地主土地一律没收分给贫雇农。在对待帝国主义的态度上,旗帜鲜明地表明要团结领导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的入侵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收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英勇抗战,保卫国家领土,拯救民族危难。只有铲除了中国的帝国主义,中国才能获得真正的独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当然,大纲也不接受旧政权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不平等条约,不允许驻扎军队。被列强势力占领的一切土地都无条件收回。所有帝国主义资本,包括银行、铁路和其他财产,都将国有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苏维埃政权不与外国资本合作。大纲规定,只要外国企业能够遵守苏维埃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苏维埃政府将与其合作,维持工厂生产,发展国有经济。

(二)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具有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政权都是工人阶级和农民所掌握和管理。在中国历史上,工人和农民首次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相反,官僚、地主、军阀、剥削者和反革命者等无法享受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5)陈少锋、朱文龙、谢志民:《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属性是在中央苏区统一领导下的以工人农民为代表的民主专政政体,与国民党政府的独裁专制截然不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和《宪法大纲》的颁布,广大工农群众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大纲规定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是肯定工农贡献和保障工农取得革命果实的需要。《宪法大纲》建立在推翻封建的、反动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使苏维埃的国家权力得到了巩固。

(三)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根本政治制度

从《宪法大纲》第三、四条可以看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其成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每两年举行一次。在闭会期间,由人民委员会负责一切工作,维持各地区的稳定发展,为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等提供服务,使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省、县、区、乡(市)的各级苏维埃政权,是苏维埃政权的地方政权组织。由此可见,苏区的权力机构呈现出层次分明的特点。(6)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苏维埃各级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拥有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保障选举的公开和透明,使广大工人农民都能获得投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1933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指出:“必须经过广泛的宣传鼓动工作,在广大群众中造成选举运动的热潮,使每个工人与农民都懂得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7)韩廷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0页。省、县、区、乡(市)四级苏区都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选举程序,宣传动员,实施居民选民登记制度,充分保障工人农民的选举权利落到实处,确保代表大会制度得以贯彻落实。这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理,显示了民主的广泛性,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权力,构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苏维埃民主制度。

(四)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苦大众的各项权利

苏区政权的建立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帮助与支持,《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理应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与他们紧密团结在一起,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扩大群众基础,壮大革命队伍。《宪法大纲》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和赋予苏区群众的权利,从根本上区别了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权。

保障苏区群众的政治权利。《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的工人、农民、红军、劳苦大众及其家庭成员,均有权参加苏维埃的政治活动。《宪法大纲》选举法具体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苏维埃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各组织、地区选举出代表,参加城市或农村苏维埃的各种组织和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听取人民的意见,向人民发表报告,并动员人民对政府和代表的工作进行监督,参加苏维埃的管理和建设。《宪法纲要》表明,苏维埃区域内的人,不论男女、种族,都是平等的,确认并保护工人和农民的政治权利。

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因此,它反映人民的意志,保障和鼓励广大的劳动人民参与国家建设、实行治国理政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借鉴和吸取苏联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探索,从根本上区别了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统治。

明确苏区群众的经济权利。苏维埃区域大都分布在农村,土地问题是苏维埃建设的首要问题。在土地问题上,苏维埃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土地分配问题。《宪法大纲》第六条明确规定,通过废除封建制度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土地法,把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都没收,并把它合理地分给农民和工人,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宪法大纲》规定了制定劳动法,防止工人阶级被资本家无情剥削,规定工人每日工作8个小时,实行严格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保障工人在工作时受伤,宣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为预防工人被开除而没有收入,建立国家失业补助金,以保障家庭最低生活开支;
对工厂的生产状况,强调工人具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保障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维护国家统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苏维埃政府保证工人和农民的权益,使工人从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同时宣布取消旧有的赋税,以减轻工人和农民的负担,保证工人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把一切资本主义的坏毛病扼杀在摇篮里,积极实行一切有利于工人和农民的经济政策,这是苏维埃政权实行的一项伟大举措。

保障苏区群众的受教育权。《宪法大纲》明确指出,劳动人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纲提出,实行全面的、普遍的教育,首先从青年劳动群众的教育入手,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受教育权,继而在条件允许下开展儿童义务教育、女子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干部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等。只有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才能破除迷信,扫除文盲,崇尚科学,为苏区建设培养大量人才。开展教育活动、扫盲识字活、传播红色歌曲、开办刊物,有利于保障大众享有文化权利,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世界,将其发展成为新的革命力量。

规定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府承认各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主权,在不反对和侵犯苏维埃政权前提下,少数民族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在少数民族的政策问题上,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对待少数民族是否承认苏维埃政权的问题上,尊重少数民族的意见,使各民族享有参加和退出苏维埃联盟的权利,并承诺少数民族可以在各自区域创建自己的种族部落。第二,针对处于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统治的民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摆脱压迫,使少数民族获得民族独立和自由,促进民族发展。第三,苏维埃政权承诺在少数民族发展文化的问题上,向少数民族提供帮助,丰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鼓励少数民族积极与苏维埃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倡导少数民族人士参与到苏维埃建设中来。第四,帮助和维护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政治迫害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政策的实施,既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又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及苏维埃政权的安定。

(五)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

《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决心和信心摧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将以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否认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的一切政治和经济特权。在苏维埃地区工作的外国人,苏维埃政权对其采取不同的态度,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苏维埃政权的一切政治权利。其次,否认同反革命政府签订不平等的条约和外债。中华苏维埃政权是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权,是与反革命政权完全不同的政权。苏维埃政权只承认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政权的合作共赢条约。再次,收回租界租地和企业。帝国主义以非法手段以低廉的价格租用的中国土地,控制的中国银行、海关、铁路、工厂等,中国共产党以强硬的态度将其收回。只有遵守和服从苏维埃政权的外国企业才可以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从事社会再生产。

中华苏维埃政府本着开放、包容、大公无私的精神,在坚持苏维埃政权独立自主的同时,为全世界革命人民提供援助和保护,向被压迫和受迫害的世界人民同帝国主义斗争提供帮助。此外,还特别指出与无产阶级政权国家苏联保持统一战线。

(六)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具体宗教政策

《宪法大纲》明确了苏维埃政权保证工人和农民的信仰自由。苏维埃人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甚至可以反对宗教宣传。同时还规定政教分离,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不保护任何宗教,不给任何宗教提供费用。对于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建立的帝国主义教会,若有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将采取强硬手段。大纲中的宗教政策,是经过仔细研究、总结经验得来的。中国共产党吸取借鉴封建社会政教合一政策的经验教训,经过实践探索,严格划清了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将两者分别开来,这无疑是党的宗教政策史上的一大创造。

(一)为工农劳苦大众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苏维埃工人、农民、红军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拥有选举权,选举自己心中有能力、有学识的人代表他们去参与政治会议;
拥有被选举权,有权被群众选为代表参与会议,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活动。在苏维埃区域内,一切压榨人民的人、反革命分子,不具备选举权。大纲明确规定了工农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提倡工农兵民主,废除地主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权力。这表明,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权利掌握在工人和农民手中,以根本法的方式规定苏维埃人民的政治权利,不保护军阀、官僚、地主等剥削者的权益。

此外,在占有印刷机关、开会场所及其他设备上把握其主动权,以保障工农大众的政治经济等其他权利得以贯彻落实。大纲解除各种限制,给予工农群众一定的自由,给予苏维埃民众权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积极运用群众的力量,极大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革命建设的积极性,为工农劳苦大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是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篇章。

(二)为中国革命运动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宪法大纲》的颁布扩大了红色政权的政治影响力,震惊了中国乃至世界,鼓舞了革命群众的革命斗争精神,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苦大众的革命热情。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宪法大纲》,表明了政权的建立来之不易,极大肯定了前期的革命果实,阐明了苏维埃政权所肩负的反封建反帝国主义的任务,保障了劳苦大众的各项权利。此外,大纲的实施保障了国民经济的生产;
保障工农劳动群众享有教育权,为中国革命事业提供了大量的人才;
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合理分配给贫民,优化作物品种,提高了农民的农作物生产量,保障了革命事业的物质基础;
与少数民族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动员他们参军,壮大了红军队伍。这些措施都极大促进了中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中国革命提供了制度保障,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三)为近现代法制改革提供经验

近代以来各政治团体、阶级的宪政改革,都没有真正意义上保护劳苦大众利益。如为了缓和人民的不满,清政府发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但其维护的却是封建专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劳苦大众不是其保护的对象;
虽然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将中华民国的主权归于国民所有,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带有封建的买办色彩,人民的民主权利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于1954年问世,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五四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成章,这一点与《宪法大纲》的条款如出一辙。因此,毛泽东对《五四宪法》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该宪法对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法大纲》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它好就好在“总结了经验”,主要是“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8)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7页。由于近代频繁的立宪改革,人民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立宪治国兴国意识觉醒,苏维埃区域相继建立,使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只有颁布一部保障劳苦大众权利的宪法才能深得民心,掌握群众。《宪法大纲》的颁布,让人民清楚认识到国民政府法律的真面目,更加坚定了苏维埃宪法,坚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决心。

《宪法大纲》是中国人民在宪政运动的历史上,第一部将目光聚焦在人民群众身上,选择倾听劳动人民群众的心声,真正保障人民权利的伟大纲领,为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改革提供了经验。新时代继续推动宪政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主义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宪政改革与时代相结合,推动宪法认同感,积极弘扬和发展宪法精神。

(一)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纲领。《宪法大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打破封建社会的传统桎梏,自下而上地制定宪法总纲领。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大纲》的伟大尝试为中国共产党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提供了经验。

首先,开展宣传宪法教育活动。宣传宪法、普及法律法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的、基础的环节。一方面,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宣传活动中的引领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学习宪法、牢记宪法是检验党员最起码的标准。党员应铭记宪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弘扬宪法精神的榜样。另一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日主题活动。采用多样化手段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良好的宪法宣传良好氛围,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体现宪法权威,以促进宪法在全社会贯彻执行。同时,坚持宪法的人民性。新时代,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主要矛盾、新的斗争,审时度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宪法制度,推动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坚持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提高人民的宪法认同感。

其次,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作用。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作用,就是要在领导立法过程中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根据现实情况,坚持人民观,制定反映人民意愿和心声的宪法法规,守好全面依法治国起点;
就是要在保证执法过程中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严格执法目标,加强执法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就是要在支持公正司法过程中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严格执行职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案件处理的公平性;
就是要在推进带头守法过程中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增强人民的法治观念,充分彰显宪法的时代价值。

(二)守正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实施治国理政的一次伟大实践和预演,苏区法制建设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探索阶段。当时制定的一些法律内容较为粗略,在治国理政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动带来的各种风险挑战,应吸取经验教训,紧跟时代潮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逐步提升、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党章和宪法关于国家目标的丰富和发展。”(9)田芝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及其实现》,《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年第1期。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合法化,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法治作为治理的基本途径,以宪法为总纲,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首先,要健全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尝试,建立的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习近平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融合,是中国共产党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抗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冲击中立足的基石,坚决使用法律武器捍卫主权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其次,推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体现为管理国家的体制机制中贯彻法治思维,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能力不断获取并逐渐强化的过程,做到在法治之下谈国家治理。其关键是公开透明、严格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保障人民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推动国家治理质量提升。

(三)实事求是,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先后出现的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错误虽然得到了纠正,但在《宪法大纲》的内容中仍然有体现。宪法是治党治国治军的总纲领,只有实事求是制定条例,将宪法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有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首先,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是我们党取得一次次胜利的制度保障,表现出强大的优越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实事求是、按部就班,不断丰富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和体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撑。

其次,运用法治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愿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键是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犯罪,要以人民为中心,用法律来保证人民的幸福生活,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与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息息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目标和成功经验在于用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使人民群众以更大的积极性投身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

不管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史的角度考察,还是从当代宪法理念出发,“《宪法大纲》从法制角度体现了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10)余伯流、何友良编:《中国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46页。。《宪法大纲》保障了苏维埃的建设,为劳苦大众谋取福利、健全苏区的法律制度、维护统一苏区的建设、保证民主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宪法改革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更加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新时代在宪法改革的同时,依然要借鉴吸收《宪法大纲》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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