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益亮,路丙辉,李 慧
(1.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2.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2021年12月17日,一则女法官在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时“破防落泪”的短视频在网络上流传。案件中,84岁的印老爹、张老太夫妇因病无人照顾,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个子女每月向其支付300元赡养费,女法官为老人的淳朴善良而感动流泪。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孝”一直是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开宗明义》)千百年来,这句经典的教诲一直被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善事父母”传统孝道表达了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激和报答之情,反映了人类共通的、为各个阶层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在儒家典籍里,“善事父母”最初是作为孝的解释语使用的,后逐渐成为孝道伦理的核心内涵而被普遍认可。《尔雅·释训》说:“‘善事父母’为孝”。《说文解字》认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墨子·经上》也记载“孝利亲也。”意思是说,“善事父母”之孝是通过子女承担支撑和奉养老人的道义之责来体现的。“善事父母”极为精炼、准确地概括和界定了孝的核心要义,指出了孝这一伦理道德的中心所在。
(一)“善事父母”意味着能够事奉父母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孝经·庶人》)“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礼记·祭统》)事奉父母是“善事父母”的第一层含义。孝字本身的组成结构表明,孝发生在“老”与“子”之间,是“子”对“老”的作用和影响。在事奉父母的过程中涉及因素众多,其中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而关系事奉父母效能的,既有单个要素,也有要素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些关系集结起来又形成了“善事父母”的内在特征。
第一,平衡性。传统孝道一方面重视孝养父母之身,为父母提供衣食住行生活之所需,另一方面强调爱敬父母之心,给父母以精神慰藉。“脩宫室,安床第,节饮食,养体之道也”(《吕氏春秋·孝行览》),在传统孝道那里,养心尤为重要,“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礼记·坊记》)孔子云:“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礼记·檀弓下》)。尽管是吃粥喝清水,但能使老人精神愉快,这也就是孝了。《礼记》中,还将“养体”与“养心”合在一处说明事奉父母的内在要求:“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综合起来,“善事父母”既要“养体”,更强调“养心”,以“养体”为低线,以“养心”为高线,最佳状态是“养体”与“养心”相平衡、相和谐。
第二,全面性。“善事父母”,不仅在于兼顾“养体”与“养心”,做到身心照顾的平衡性、和谐性,还要照顾父母生活的方方面面,生养、死葬、祭祀样样不可偏废。孔子认为,事亲要讲究全面性,只有全面的事奉父母,才能称得上真正的孝,并总结了诸项要义。《孝经·纪孝行》记载:“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孔子从生(居)养、病养、丧养、祭养五个方面阐述了“善事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这五个方面从时序上较为全面地划分了父母不同的人生阶段,以及子女在父母不同的人生阶段应尽的孝道义务。《吕氏春秋·孝行》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养有五道:脩宫室,安床笫,节饮食,养体之道也;
树五色,施五采,列文章,养目之道也;
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
熟五谷,烹六畜,和煎调,养口之道也;
和颜色,说言语,敬进退,养志之道也。此五者,代进而厚用之,可谓善养矣。”养体、养目、养耳、养口、养志“五养”则从现实具体的层面概括了父母之需,为“善事父母”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五个维度。
第三,层次性。纵观传统孝道文典,可以看出“体养”(“能养”)“爱敬”(“弗辱”)“继志”(“尊亲”)是“善事父母”的三个鲜明的层次。生理性需要是人的第一位的需要,“善事父母”自然要首先为父母提供居所衣食的物质条件,使得父母能够安享晚年。因此,“能养”是孝的基本内涵,也是孝的元初要求。另外,在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有限,对于普通庶民而言,“能养”便可以称为“孝”了,而不能养则必然是不孝。孟子“五不孝”中的前三不孝(“惰其四支”“博弈好饮酒”“好货财,私妻子”)(《孟子·离娄下》)就意在强调第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儒家认为,孝不但指“能养”,更意味着子女要有“爱敬”之心,不让父母收到侮辱,给予父母心理慰藉,满足情感需要。孔子指出,人与动物在事亲方面的差别就在于“敬”。《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记载:“单居离问于曾子曰:‘事父母有道乎?’曾子曰:‘有,爱而敬。’”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孟子·万章上》)孝的最高境界莫过于“继志述事”,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孝经》更是把发奋进取、成就功名、修身行道、效忠君王、扬名后世,美誉为“孝之终”,这是孝的最高境界和道德要求。
(二)“善事父母”意味着善于事奉父母
一般认为,“善事父母”就是事之以善,即善待父母,给“事”以合乎伦理道德的价值规定。我们认为,这里的“善”不仅指“事”的道德结果,更强调“事”的伦理过程,即把“善”更多地理解为“妥善”“善于”。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基于公平回报思想的学理性考量,另一方面在于现实生活中对子女事奉父母方式、方法的技术性要求。
第一,事之以敬。根据“善事父母”的语义逻辑,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传统孝道内含一种非常质朴的家庭伦理的公平观念:父母养育子女长大成人,子女应当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孔子对宰我的严肃教育充分地表达了“善事父母”传统孝道之公平思想。父母养育子女与子女“善事父母”二者构成一种前后相延的因果关系,父母养育子女在先,待到父母无劳动能力之时,子女理应回馈父母。现在的问题是,子女该如何回报父母呢?或者说,子女该以什么回报父母呢?对此有学者基于“经济交换”的公平观念,认为子女应该以物质经济回报父母。这种理解虽有一定道理,但显然有失偏颇。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相互支持,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为政》)子女幼小时,父母殚精竭虑,予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料。因此,中国传统孝道讲究的回报,重在将心比心,以敬爱回馈父母给予的慈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以及养老模式的变迁,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物质上对子女的依赖性在不断减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交换”已不那么明显。因此,子女“善事父母”需要把父母的情感需要放在突出位置,要像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那样关爱父母。
第二,事之得法。“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孔子认为,“善事父母”最难的不是供给吃喝,而是和颜悦色的态度。这里强调的,就是“难”在智慧。可见,“善事父母”要求子女掌握一定的孝法,具备一定的孝智。父母作为成年人,不会像幼童那样“无知”“无能”,但也会为子女的行孝“制造”一些障碍。这些障碍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一是父母不明确的需求。如,不好言说的要求、不便表达的需要、不能诉说的苦恼等。二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冲突。如,意见不一、观点不同、价值相左等。对于父母不明确的需求,如果子女不注意在这些方面“明察秋毫”,用心体悟,就很难抓住“善事父母”的要义,不能切准症结,做到忧父母之所忧,乐父母之所乐。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冲突,如果子女不能有效化解分歧,消除隔阂,妥善处理,则会导致父子对立、损害感情。在传统孝道那里,不乏对孝法和孝智的强调。《孔子家语·六本》记载,对于父亲瞽瞍的屡屡伤害,舜“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这并不是说舜爱惜自己的生命,而是不想让其父犯杀子之罪。因此,“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孝经·谏诤》)。“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对于父母不对的地方,孝子要尽力劝告,若父母不听劝告,仍要恭敬顺从,不能违背父母意愿,听从父母且不怨恨。《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对于“谏”的孝道智慧说得更加明白:“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
若不中道,则谏;
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从而不谏,非孝也;
谏而不从,亦非孝也。”可见,儒家孝道意在通过“谏”,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恭敬和绝对服从,但仍隐晦地蕴涵着孝子之道的道德智慧。
“善事父母”的传统孝道历经千百年,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按照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客观历史事实,“善事父母”传统孝道在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嬗变历程大致可以划分成产生、延展和异化三个基本阶段。
(一)“善事父母”传统孝道的产生
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立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人类社会早期,原始人类在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抵御来自自然界的威胁而生存繁衍下去。在氏族部落的范围内,自然的血缘关系起着主要的纽带作用。在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氏族部落中,自然地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以协调氏族部落成员的关系。这些淳朴、自然的规范和要求,尤其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逐渐成为氏族部落成员普遍遵守的道德传统,孝意识开始萌生。在原始母系氏族部落中,实行群婚制,老人的赡养是由氏族部落成员共同完成的。后来,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特别是随后的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以专偶婚为基础的“家居”出现,“个体家庭”成为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为原始孝意识向“善事父母”的孝德伦理的演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一夫一妻制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而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2]的情况下,原始孝意识获得了进一步的强化,并获得了初步的伦理规定。
然而,真正将孝意识提升到孝德层面还要追溯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那里。孔子将“孝”德确立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根本地位,非出偶然。既源于当时社会变革的需要,也源于孔子的智慧。我们知道,孔子崇尚周礼,称自己“信而好古”(《论语·述而》),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论语·阳货》)他认为自己的使命就是要把周礼恢复过来。孔子对周代所倡行的孝德给以充分的发挥,并使之成为系统化、理论化的伦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他在继承前人伦理思想的基础上,将“仁”“礼”“孝”“忠”“悌”“恕”等德目重新定位,并赋予新意。尤其是,孔子将“孝”放在极高的位置,视“孝”为“德之本”“德之始”,并把“善事父母”的“孝德”确定为百行之本。“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孟子·尽心上》)“孝”,本意为子女对父母的自然血亲,自古以来,人皆有之。孔子认为,孝可以善人心、睦宗族、美风俗。因此,他极力提倡之,并有意强化之。另外,他还看到,孝亲之情是人性使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礼记·祭义》),故提倡这一善端,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而在改变世道人心上也最有效。基于此,孔子将原始孝意识与人伦道德联系起来,将最初的孝德规范提高到真正的伦理道德层面。
(二)“善事父母”传统孝道的发展
“善事父母”传统孝道最初仅指家庭内部子女与父母的伦理关系,强调子女对父母爱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只不过是众多美德之一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善事父母”传统孝道逐渐走出家庭伦理的范畴,开始向其他领域延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政治意义。在这方面,以儒家为代表的先秦诸子百家对孝道社会政治化给予了充分阐发,推动了“善事父母”传统孝道的继续发展。儒家认为,以爱敬存于心去孝顺父母,使父母安享晚年,家庭便可和睦融洽。同时,“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有孝心者,必严于律己,言行恭敬、忠于事君、取信于友、处事谨慎、勇而无畏,若人人如此,社会便得以和谐安定。曾子认为:“故居处不庄,非孝也;
事君不忠,非孝也;
莅官不敬,非孝也;
朋友不信,非孝也;
战阵不勇,非孝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可以看出,在曾子那里,孝已经从“善事父母”的家庭“孝德”伦理延申到了治国安邦的社会“孝治”伦理。这实质上是道德的政治化。孟子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思想,并进一步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太平”(《孟子·离娄上》)。即在家族和家庭的关系中维持和睦,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弟相爱、夫和妇柔,如此,国家才能安宁。
“善事父母”家庭“孝德”的“政治化”在奴隶社会后期已经出现,到汉代达到极致。汉代是“以孝治天下”的典范。“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孝经·天子》)君主统治天下,要以身示范,通过爱敬父母,实现孝治天下的目的。为了达到政治统治的目的,汉王朝不遗余力地开展“以孝治天下”:天子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重视孝行,设置孝悌常员,尊重高寿翁妪,体恤年老病残,褒奖行孝悌者,严惩“不孝罪”者,宣传杰出“孝子”,开设“举孝察廉”,普及民间孝道,实行养老政策,维护父母特权,重视孝道文典,广推孝行,等等。[3]在四百多年的统治过程中,汉代建立了一套以“善事父母”孝道伦理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统治体系,把孝作为治国安民的主要精神力量和工具,把孝当作“天之经”“地之义”“德之本”“民之行”。受儒家学说经世致用的学术旨趣与实践品质的影响,汉代及以后的数代统治者将孝观念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孝道不仅是规定、调节家庭内部成员,包括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孝悌并举)关系德行为准则,而且也成为规定和调节家庭与国家、臣民与国君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善事父母”传统孝道的异变
孝道伦理发展至汉王朝“官化”程度大大提高,社会政治功能更加明显,孝成为阶级统治最热衷且有力的统治工具。与此同时,统治阶级对“以孝治天下”的理论诉求也更加强烈,主要表现为对专制皇权及人伦纲常合理性的说明与论证。相对于先秦儒学把“善事父母”的孝道伦理诉诸于鲜活的现实生活和真切的人类感情,自董仲舒等汉儒开始及后来的宋明理学家则把现实生活中的人间伦常天道化,从而陷入唯心主义的神秘漩涡。
西汉中期,封建政权日益巩固,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也随之尖锐起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形成了以“三纲”学说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董仲舒首先从天人关系的哲学问题入手,提出了“人副天数”的命题,把人看做是天的副本,声称人与天乃“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春秋繁露·人副天数》)。在伦理道德上,董仲舒认为“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
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他以神学世界观对天人关系作了形而上学的比附,将人间伦常虚幻化、神秘化。在论证伦常天道的合理性时,他吸收了阴阳家的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次序皆为天地自然中阳主阴从、阳尊阴卑的体现,不可移易。
汉以后,“善事父母”传统孝道继续发展,宋明时期达到顶峰。程朱理学以其理学思想为依据来说明孝道伦理与“天理”的关系,使孝道伦理更加哲学化、系统化。“存天理,灭人欲”是宋明理学的核心思想。对于“理”的含义,朱熹曾这样解释:“至于天下之物,必各有其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4]就是说,天下万物,其存在必然存在其存在的依据,一是自然之理,一是道德准则,“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合而为一称之为“理”。在朱熹那里,“理”既是万物之源,又是人世道德,即既具有本体意义,又具有伦理意义。在朱熹看来,永恒不变的“天理”不仅是世间万物、三纲五常的根据,而且是人间伦常的普遍法则和最高道德标准。宋明理学的孝道解释一直延伸到明清时期。
汉唐以来的孝道政治化使孝道伦理越来越依附于政治,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附庸和工具。而汉儒及宋明理学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对传统孝道的异变解读与发展直接导致了孝道伦理的畸形与异化。“父者,子之天也”(《春秋繁露·顺命》),子女孝顺父母不再是遵循公平原则,不再是出于人的血缘亲情,而是听“天命”,顺“天理”。“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孽孽无己也。”(《白虎通·三纲六纪》)子女要绝对服从父母,一切需恭敬从命,无己无我,子女的一切皆属父母所有,包括财产、精神、婚姻,乃至身家性命。至此,“善事父母”传统孝道已经走向了它的对立面,成为套在被剥削阶级和广大劳苦大众项上的枷锁和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绊脚石。
“善事父母”能够使不同的人在家庭道德建设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19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中华孝道”豁然其间。传统孝道精华中关于“善事父母”之践行的部分,是建构新时代家庭道德建设的行为参考。
(一)“善事父母”的行为模式
在中国传统孝道那里,顺是孝的基本准则。长期以来,“以顺为孝”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孝顺也成为“善事父母”践行模式的重要内容。孝顺,一般来讲即顺应父母的心意、顺应父母的观点、顺从父母的要求、顺从父母的好恶等。清朝李毓秀《弟子规》中的“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亲所好,力为具。亲所恶,谨为去”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在一般情况下,顺应和顺从父母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实际生活的行孝过程中,如果父母的行为失当,这时候子女们是否还应该顺应和顺从父母呢?这确实是一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实际而又棘手的难题。不论古今,孝顺都不等于毫无原则、毫无条件的“百依百顺”。当家长个人意志与道义原则发生冲突时,封建孝道要求人们选择道义,在“不从命”的背后是对家长之根本利益的积极维护,是真正的孝。正所谓“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子道》)。对于父母的过错,子女一方面要有条不紊地晓之以理,把利害关系分析给父母,另一方面要耐心地动之以情,让父母体会到子女对他们的关爱。其实在许多事情上,父母无意于跟子女争对错、论高低,他们往往会因为感受到了子女对自己的关怀和感情而选择“迁就”子女。
孝顺强调的是孝行的不违背,孝敬强调的是孝行的不虚伪,即孝行不是外在强加给子女的,而是源自内心的对父母诚心实意的爱的自然流露。在对父母的诸多形式的爱中,“敬”处于主导性位置,同时也是子女对父母爱的集中表达。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
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可以看出,这里孔子把“敬”与否当作划分对待犬马和父母的重要标准,并以此来评判孝的真伪和大小。父母对子女的爱,我们一般称为疼爱,这种爱是父母出于人性本能的对幼子珍爱的真切感情,是父母对幼子的保护欲和养育欲的原初表达。相对于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的爱,我们一般称为敬爱,这种爱是子女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无私付出而产生的敬重感的回报父母。子女对父母的爱是需要子女的思想努力的,即子女必须能够对父母养育自己的艰辛有理性的认知,情感的体验,甚至亲身感受,才能产生敬重感,并产生回报之心。俗话说,“养儿方知父母心”,往往子女成为人父人母之后能深切的体会父母对子女爱的伟大,而这种伟大主要来自爱的无私性。回报无私的爱则必以敬待之。
(二)“善事父母”的礼仪规范
第一,称呼父母——勿呼其名。子女对父母的称呼是“善事父母”礼仪的基本要求,子女在生活中要特别注意正确使用称呼语,避免不当的称呼。一般来说,在我国,子女直呼父母的姓名被认为是大不敬的表现,更不可直呼父母的乳名等私人性称呼。这是中国孝道文化的传统,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子女称呼自己的父母,应径呼爸、妈或爹、娘,切不能直呼其名。据《白虎通·姓名》记载:“臣子不言其君父之名”。在中国古代,人的名字是由“名”和“字”组成的,名是父母所起,体现父母对子女的爱和期望,为父母长辈以及自己称呼所用,字是成人以后所起,供别人称呼使用。按照古代礼法,只有父母和长辈才可以直呼其名,其他人,特别是平辈人只能称其字。因此,子女出于对父母的尊重而必须要注意直呼父母之名的避讳。
第二,事奉父母——勤勉守礼。有很多人认为,父母是亲人,不必拘泥礼节,这样的后果是让父母伤心,而让父母伤心就是一种不孝。在日常交流上,要多与父母开展推心置腹的交流,通过温暖的交流,可以消除误会、误解,也可以以此表达对父母的爱,进而增进亲子感情;
做事时应多征求父母的意见,获得父母的同意后方可行动,“先斩后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懂礼仪,对父母不尊重的表现;
吃饭时,要父母先动筷,进出时,要父母先行,站立时要紧靠父母身后等等;
多与父母进行拥抱、握手等礼仪性肢体接触,拉近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对于与父母异地而居的子女来说,要经常探望父母,给予父母必要的物质帮助、照料和心理上的慰藉,重要节日要行必要的“大礼”等。处在现代社会中的子女应该积极学习,用心体会,把“善事父母”落实到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甚至每一个表情中去。
第三,劝谏父母——无违不争。《孝经·谏诤》说:“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面对不合道义的言行,子女不可以不向父母谏诤,否则将会把父母陷于不义之境地。孝顺父母既要顺应和顺从,也要劝谏,即当父母的言行不对时,子女有责任劝谏父母,但是劝谏不等于激烈的对抗,而要遵循劝谏之礼,按照孝的规范行事,即劝谏要遵循“无违”的原则。“无违”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违背父母的意愿,使父母喜悦和安心。二是指不违背礼节,对父母给予充分的尊重。劝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与父母一争高低、一辩对错,更不能在劝谏时有辱父母。“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辩。争辩者,作乱之由兴也。”(《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因此,在中国传统孝道那里,劝谏即“几谏”,即对父母长辈不能予以激烈的争辩,而要予以委婉而和气的劝告,正所谓“下气怡色,柔声以谏”(《礼记·内则》)。“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祭义》)对于父母的过错,子女应予以劝谏,断不可忤逆。
(三)“善事父母”的表达规约
第一,表达行为应全面、协调。从行为类型上来看,“善事父母”包含语言关怀和行动关怀。这两个方面,相互促进,不可偏废,但在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表达行为的失调的现象。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默默不语”型。这种表达方式突出地表现为“有其实,无其名”,即能够在行为上“善事父母”,但在语言关怀上明显不足,不能与父母开展温暖的交流。这与中国人特有的内敛性气质有关,也与人们不正确的表达观念有关。在许多人的观念中,语言关怀华而不实,且有“讨好”的嫌疑,有悖于“仁”和“孝”的基本精神。二是“花言巧语”型。这种表达方式突出地表现为“有其名,无其实”,即善于通过言语表达讨得父母的“欢心”,而在实际“善事父母”的行为上表现较弱。应该注意,父母既需要具体的赡养,也需要心灵的慰藉,子女应该更新观念,给父母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关怀。
第二,表达动机应是来自于内心对父母的深沉的爱与敬。“善事父母”的表达的动机并非来自抽象的人性假设,而是“现实的人”的道德追求。“善事父母”表达的动机不应该是出于外在的舆论评价或别的什么原因,而应是来自于子女内心对父母的深沉的爱与敬。首先,“善事父母”的表达动机应该是纯粹的。“伪”者,人为者也。“善事父母”的表达是子女对父母的爱敬的自然流露,而不是虚伪、做作和表演。其次,“善事父母”的表达动机应是主动而非被动的。真正的爱总是主动的,它不需要提示而自动生成,它不需要督促而自我觉醒。“善事父母”的表达就是爱敬情感的原始推动。最后,“善事父母”的表达动机应是简单而非复杂的。“善事父母”的表达动机的简单之处在于动机的非功利性。子女孝顺和孝敬父母应是内心道德呼唤之达成,是人性中对善的价值追求,而不应掺杂任何功利性目的。
第三,表达的方式应采用父母易于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善事父母”的表达不仅要注意表达的动机和内容,还要把表达的方式放在重要位置,没有恰当的表达方式,动机就无法转化成结果,内容就无法完成展现。在理论和现实中,表达的方式可以分为:语言表达与行为表达;
微表达与宏表达;
直接表达与间接表达;
含蓄表达与热烈表达;
物质表达与精神表达;
正向表达与负向表达;
隐形表达与显性表达,等等。每一项表达方式都有自身的适用条件和作用阈限,不加区别的误用就会影响表达的效果。在“善事父母”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好心办坏事”现象,即动机之善,却产生了结果之恶。不懂或不会表达已经成为制约子女行孝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孝道伦理教育中,知识被放在突出位置,而作为智慧的孝法教育和引导往往被忽视了,这就导致了孝知与孝行的脱节。因此,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要有意识地给予子女孝道表达方式的教育、示范、激励、引导,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