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场所:性质难定,更应重预防

时间:2023-06-14 14:3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张鑫烨/文

原本笔者是从防火材料出发构思这期“拍案惊奇”的,彩钢板除了是简易宿舍的顶棚,还让人瞬间想到了用于搭建各色布景的影棚、密室。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改变,密室逃脱场所已经如常营业了,它们的火灾风险和事故倒是可以说道说道。

为什么笔者要说密室逃脱场所的性质,这关系到建设单位依据哪个标准来建设。换句话说,若只把密室逃脱场所当作普通的营业场所,对装修、装饰织物、家具等都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果电气线路老化发热引燃,对于在狭窄环境下,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的玩家来说,是不是太不把他们的生命当回事了?

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三个术语的定义,分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场所包括公共聚集场所。

3.1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等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从上述的定义来看,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最大,其室内场所包括了公共聚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又包括了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又包含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歌舞娱乐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属于该规范里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并不会有异议,但是否属于歌舞娱乐场所,却有一点争议。

因为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歌舞娱乐场所有比电影院、礼堂等有更为严格的防火要求,不论是防火分隔、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或装饰装修,均高于其他场所,以平面布置来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见5.4.8 条款),并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才可以设1 个疏散门(见5.5.14 条款)。种种限制不胜枚举,这些条款都是限制此类场所的,将区域划分得比较小实则是将火灾风险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防止火势的蔓延。这对于“密室逃生”“剧本杀”的经营者来说,似乎不太友好,毕竟大多数“密室逃生”都以光怪陆离的布景、无法自行开启的“密”室、蜿蜒曲折的通道等吸引消费者入内游玩,如受到各种设计上的限制,那生意可能就大打折扣了。

对监管部门而言,性质悬而未决,执法或监管就会遇到难题。近年来,多部门都相继发文对此类场所进行监管。2021 年9 月,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也是在暂且保留性质争议,对密室逃脱场所的消防管理进行规范,也可以帮助玩家迅速辨识这个地方的安全性,起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为什么笔者会用搁置争议或保留争议的说法,因为查询已经发布的通知或公告,至今仍没有对这类场所进行定性。另外,在应急管理部的《指南》中,很多措施或明确的检查重点都比较“人性化”,并没有“一刀切”,换句话说并没有完全按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要求来限制。

比如在对“游玩场景区域”的“检查重点部位”表述时,是这样描述的:“查看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装饰造型物;
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进行布景、用房搭建、室内隔断”。注意这里只是强调了易燃可燃材料,并不包含难燃材料。如果完全按照歌舞娱乐场所的要求,那就难办了。毕竟多数密室逃生、剧本杀的场所都没有窗户,都是处于室内的封闭环境内,有窗没窗在消防上可不一样。

在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5.1.1 条要求歌舞娱乐场所除顶棚A 级(不燃材料)外,其余都要求B1 级(难燃材料),但根据4.0.8 条款的表述“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也就是所有的B1 级要上升到A 级,应该都是用不燃材料。

但底线也是有的,就是难燃材料。最低限度在发生火灾时,可以起到一定的耐火作用。也许有读者要问了,如果检查发现使用的是可燃易燃材料,是不是可以处罚?难道消防部门可以根据一份指南处罚?当然可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部门还可以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采取临时查封的措施。我们之前已经提到,虽然暂时不能归为歌舞娱乐场所,但密室逃脱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还是可以确定的。《消防法》提到的也是比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所以,在使用难燃材料的问题上,并没有争议。当然可以处罚。

案例1:2022 年1 月,广东省珠海市查封了首家密室逃脱游戏馆。据报道,检查组发现怪喵真人密室逃脱游戏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楼梯间防火门私自拆除、室内消火栓无水、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无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数量不足……检查组当场实行紧急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看着很容易理解,可真到实际操作中,却非常难判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个人是否有责任。特别是在游戏场馆内,难免磕磕碰碰,而且像密室逃脱的游戏,本身就有恐怖、悬疑、惊悚的噱头,人难免会有些应激的反应,商家完全可以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的说辞。

案例2:2021 年1 月11 日凌晨,庞女士跟朋友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沉浸式主题密室泰国馆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诉诸法院。2022 年6 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游戏馆退票并赔偿庞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游戏场所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戏营造的是夜间氛围,游玩线路是多人躲避僵尸追赶从密室跑入电梯,该游戏环节、游戏线路的设计和狭窄的电梯环境极易造成人员恐慌拥挤。此外,在游戏过程中并未设置任何安全引导标识,工作人员也未进行现场风险提示,故被告设置的游戏线路、提供的游戏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是法院同样认为原告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被告承担80%、原告承担20%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

笔者看到2022 年4 月发生在广东省湛江市的一起事故,一家密室逃脱俱乐部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调派6 辆消防车3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清理火场时发现1 名遇难人员……”从这几句话中,笔者背后一阵发凉,火势应该不小,持续时间并不短,遇难者是清理火场时发现的,也就是在火灾扑灭后,他是被同伴遗忘在现场,还是在密室中无法找到疏散通道?甚至有一种可能是消防员在进入内场救援时,并没有发现他,他可能是被困在一个隐秘的角落里?与此同时,在火灾初期,密室逃脱的管理人员有没有组织疏散,或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似乎并没有,至少没有清点人数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但这条对密室逃脱场所似乎有点“奇怪”。“疏散”本身与“密室”的概念是相悖的。

如何安全地开门迎客,的确是密室逃脱场所这样新兴业态应该考虑的问题。无论多小或多大的生意,老板永远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第一才能让这类新事物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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