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裕海
党派之争是自古至今伴随人类社会生活的普遍现象,也是构建文明的社会政治秩序所必须应对的重大课题。就英国历史而言,近代以来骑士党、圆头党、辉格党、托利党、乡村派、宫廷派、千禧派、反律法派等多种政治党派和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冲突给英国社会造成了巨大震荡和混乱。派系党争成为启蒙运动时期苏格兰学者们在研究社会秩序和文明进步机制过程中着力探讨的核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西方早期和近代思想家,苏格兰启蒙学者在研究派别问题时不仅结合了文明发展阶段论和现代商业社会的历史语境,而且从启蒙运动人性科学的视角深入分析派系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而探究党争治理与理想共和国的构建之路。本文拟基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特征,考察分析以休谟、斯密、弗格森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学者有关派别问题的理论观点,捋清其党争学说所依据的启蒙人学认知理据,探究阐明其党派理论的思想特质和实践意义。
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一个核心内涵是“人性科学”(science of man,即“人学”)如何影响和架构关于社会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阐述。苏格兰启蒙学者研究人的心智思维和情感动机,目的是要探寻发现道德领域、社会生活和政府治理应当遵循的自然法则,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苏格兰启蒙学者看来,党派的形成有其复杂的人性根源。从人性的视角解析派系现象的成因,可以为党争这一关乎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问题提供有效的认知理据。
(一)利益、原则与感情
休谟承认,派性或派系倾向作为一种人性特征从古至今一直存在,是驱动人们行为的强大动力。在《概论党派》一文中,休谟按其形成基础将派别分为两大类:情缘派别和实在派别,前者是指建立在个人亲疏恩怨上的派别,后者是指建立在某些实在的意见或利益分歧上的派别。休谟分析指出:“人们分成情缘派的倾向甚为强烈,只要出现一点极微小的实际分歧就可产生这种派别。”[1](p39)情缘派别还涉及包含家庭亲属纽带的人际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可以在任何党派中发挥作用,但它们最容易在小共和国里主导政治局面:“在小共和国中,情缘派最易产生。在那里每项家庭争吵都可成为邦国事务。爱情、虚荣、竞赛,任何感情以及野心、憎恨,都可引起公众纷争。”[1](p39)
实在派别包括那些建立在利益、原则和感情关系基础上的派别。建立在利益关系上的党派中,如贵族和平民,具有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由于利益关系在人类行为中具有强大驱动力,休谟认为这类党派“最易理解、最可谅解”。[1](p41)当处于不同社会阶层或等级的人们在政体中享有性质不同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又不完全平衡,他们自然会各自追随不同的利益,进而形成利益集团性质的党派。休谟认为,自私之心在人性中根深蒂固,在社会不同的等级中,贵族、平民、士兵与商人各有不同的利益,他们之间因利益不同而分化成各种不同的派系实属自然。在休谟看来,由于原则分歧特别是由于某些抽象理论原则分歧而产生派别,亦为人性心理需求所致:“人们总是想要掌握每个走近自己的人的心灵,人心天性如此!而且,正如观点一致可以很好地维护心境的宁静,任何看法上的对立却总是引起震惊和烦扰。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争论时表现热切,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对反对的意见感到不快,即使是纯理论性的和最无关紧要的对立意见也难容忍。”[1](p42)
休谟所谓感情派别,是指“那些建立在对某一特定人物或家族所抱有的不同感情之上的党派,他们希望这些人成为统治者”。[1](p44)这些派别在历史上颇具影响力。休谟分析了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对斯图亚特家族的眷恋。建立在这类感情基础上的政治敌对是非理性的,因为它很难满足其派系成员的真正利益。休谟感慨人们竟然会忠诚于那些并不相识也未曾受其恩惠的人。究其人性根源,这或许是出于某种“想象的利益”,因为对自己与特定人物或家族的关系认同可以提升个人的价值感,也可以排解对那些与自己看法相左的人怀有的敌对情绪。“我们易于认为自己和君主之间的关系甚为亲密。国君威仪和权势的显赫光辉甚至可给个人的命运增添些重要性。如果一个人的善性不给他以这种想象的利益;
他的恶性,他对那些和自己观点不同的人们所抱有的憎恨和对立情绪,也会给他以同样的感触。”[1](p44-45)
(二)派别现象与人的社会性
弗格森在其人性研究中把人的天性归纳为:自我保存、联盟、争斗分歧,认为这三种天性相辅相成,互为辩证。人类一方面具有群体认同和归属的倾向,一方面对异己的群体常怀有敌意。“在古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公民看来,外国人和敌人这两个词的意思是一样的。希腊人把与他们不同种族、说不同语言的民族叫做异邦人。在他们看来,异邦人统统要受到蔑视和憎恨。”[2](p23)弗格森所著《文明社会史论》有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他对于人性和人的社会性的独到见解。按照弗格森的看法,派别和纷争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各自利益和自我保存的需要:“个人、社会都肩负着自我保存的重任,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这些利益的不同导致了妒忌和竞争。”[2](p24)另一方面,由于人类本性具有自我、群体和文化认同的需要,因而形成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结果:“文明疏远那些与我们趣味不相投的人,同时把我们的栖息地固定在更合我们意的人群中。我们喜欢与众不同,由于莫名其妙的争论,便以不同派别和政党的名义把自己置身在争执、对立之中。”[2](p23)弗格森承认人类具有相互为敌的秉性:“人类不仅在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可以找到龃龉和分歧的根源,而且,似乎他们心里早就种下了仇恨的种子。他们总是很欣然地接受互相敌对的机会。即使在最平和的环境里,既没有朋友也没有敌人的人也是寥寥无几。”[2](p22)
在弗格森看来,人类的社会性离不开竞争,社会交往不可避免地带来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的竞争、敌对和纷争。同时,敌意甚至战争对于国家内部形成政治凝聚力以及产生道德和政治能量可以提供积极的动因。弗格森对纷争和战争作为社会性原则的强调,不仅使之有别于休谟、斯密所阐述的基于利益或同情共感的理论,而且有别于有关人类天然社会性的传统理论。[3](p75-80)按照弗格森的理解,人类社会性并非如霍布斯所认为的源于对自然状态的恐惧,也不是像哈奇森所认为的源自仁爱和道德感,而是产生于仁爱与恐惧、友谊与敌意、和谐与不和之间的动态关系之中。在社会冲突问题上,弗格森首先区分了基于纯粹自我利益而发生的冲突与基于更加崇高的异议原则而发生的冲突。弗格森同意,由自我利益和自我保存引发的冲突往往反映出人性最为丑陋的一面。但是异议原则却指向一个不同方向,正是在人们发表不同意见甚至发生争吵的时候,他们具有的坦率、坚定等优秀品质才充分展露出来。弗格森相信,人性的倾向不是要组成普世联盟,而是要将群体和社团分门别类,对某一派别的忠诚往往造成对另一派别的敌意。因此可以说社会既使人类联合,又使人类彼此相分。在此意义上,社会性既是一种联合,也是一种区分。
弗格森关于派别现象成因的分析同时结合了文明发展阶段论。弗格森发现,对古代希腊人或罗马人而言,个体微不足道,公众则是一切;
他们对商业不屑一顾,而对古典共和国的公民美德全然委身;
并且将战争看作公共生活中的主要事务。与这种“野蛮”社会相对照的“文明”社会,则是以商业和劳动分工为特点,同时由于不同的才能和职业在获取收益上的差异,也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弗格森指出,在野蛮时代,人们没有等级、专业之分,他们以同一种方式生活,但在文明社会,人们的追求变得多样化。[2](p193)弗格森相信,人类只有分属于不同的群体,从事不同的工作,掌握特定的技艺,才能取得重大的进步和创新。“在每一种无拘无束,多元混合的民族生活方式中,个人的安全及其政治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参加的党派,因此,有共同利益的人们容易结成党派,出于这个共同利益,他们会互相支持。”[2](p183)弗格森进而指出:“在具有不同公民阶层的任何自由群体中,每个阶层都有一系列特别的要求和意图;
相对于其他国民而言,它是个党派;
相对于它自身成员的不同利益而言,它允许不计其数的小分支。”[2](p183)弗格森将这些不同群体的出现视为社会发展最高形式的表现,进而提出良好的政治治理应当从制度设置上为群体间的差异分歧和竞争行为提供积极表达的条件。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基于对派系现象人性根源的洞察,着眼于人类文明历史阶段的特点以及商业社会政治秩序的构建,在承认派系斗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亦指出党派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揭示了派别竞争对于现代自由政体维存的必要性。
(一)党派之争的社会危害
苏格兰启蒙哲人关于派系危害的讨论主要涉及政坛党争和教派之争两个方面。派系问题是休谟社会秩序理论的主题之一。休谟对党争的危害甚为担忧,公开宣称他写作政治论文和《英国史》是为了“缓和激烈的党争”。[4](p245-246)关于公共政治领域中党派行为的危害,休谟有过清楚的阐述:“正如立法者和国家缔造者应当在人们中间享有荣誉并受到崇敬一样,派别的创建者却应受到蔑视和憎恨,因为派别的作用恰和法律相反。派别损害政体,瘫痪法律,在同一民族的人们中间造成强烈的敌意。”[1](p39)休谟注意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正义和荣誉等力量的约束,但是在政治活动中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倾向于结成党派,在派系行为中较少受到正义和荣誉感的限制。“荣誉对人类有很大的制约作用,但当一大群人聚合行事时,这种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就被排除了,因为一个人如果增进了党派的共同利益,肯定会得到该党的赞许,而他自己很快就会不在乎反对者的喧嚷。”[1](p27)休谟并且指出,人们一旦归属并认同某一派别,就会对相同派系的成员产生感情,同时对敌对派别的成员怀有敌意,并且会把这种情绪传给后代,形成持久延续的敌对心态,对国家政体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构成威胁。
与休谟一样,斯密对党派控制政治机构和谋求派系私利的做法深恶痛绝。在斯密看来,党派争斗既不能提升公民美德,也不能维护公正治理。派别活动具有一种欺骗公众和强迫民众接受其观念的倾向,政治派别之间发生的争执会误导民众,往往对政府形成压迫,不利于社会的有效管理。对斯密而言,派别之争是危害安全自由、造成社会和政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在1785年致罗什富科公爵的信中,斯密写道:“在喧闹的反对声常常威胁政府,派系常常压迫政府的国家里,商业法规通常是由那些热衷于搞欺骗和向人民横征暴敛的那些人所口授的。”[5](p395)斯密分析指出,党派行为之所以会腐蚀人们的道德情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因为当派别活动盛行时,“公正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①斯密的“公正旁观者”理论,国外研究参见D.D.Raphael.The Impartial Spectator.in Essays on Adam Smith.eds.A.S.Skinner and T.Wils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Alexander Broadie.Sympathy and the Impartial Spectator.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dam Smith.ed.Knud Haakonsse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国内研究参见孟繁英:《道德判断:情感抑或理性——亚当·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理论评介》,载《兰州学刊》2016年第12期;
任裕海:《亚当·斯密的旁观者理论及其对认同研究的意义》,载《世界近现代史研究》2014年第11期。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其道德观察和良知判断功能。斯密指出,我们内在的那个抽象、理想的旁观者,常常需要通过真实旁观者的在场而被唤醒,提醒其应尽的职责。真实旁观者会发出问题,对其判断的合宜性提出质疑。然而,在党争的暴力喧嚣中公正旁观者的作用丧失殆尽,随之良好的判断、坦率和公平也荡然无存。
斯密讨论了困扰古代希腊政治的骚乱、冲突和战争。按照斯密的理解,古代希腊政治中的纷争骚乱反映了总体安全感的缺失,在这种状态中即使是最有德性和爱国精神的行为也无法给任何人带来安全。在斯密看来,前商业阶段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之所以滋生腐败,是因为它们压制个体的独立性,同时也扰乱市场的自然规律。这些前商业阶段带有腐败性的残余因素包括:宗教狂热、宗派主义、政治派别以及单一僵化的管理体制,包括有碍于市场自由运作和独立品格发展的制度和法律。这些障碍和限制不仅会腐蚀个体,而且会威胁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定和繁荣。[6](p647)斯密认为,宗教狂热违背常识和理性,阻碍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进程,往往引发社会冲突和暴力。对于宗教义务的错误观念会产生盲从和偏执的行为,有悖于常识、正义和人性的天然法则。在斯密看来,“使国家从最低级的野蛮状态到最高程度的富足,除了和平、易税和可接受的司法管理之外,没有其他什么因素是必需的”。[7](p3-4)
斯密将宗教狂热视为造成社会腐败的重要诱因,尤其是当宗教狂热成为制度化以后更加危险。斯密并不反对宗教信仰本身,也并非反对所有组织化的宗教行为,而是反对那些意欲垄断和控制人们的信仰,助长狂热、偏执和非理性的教会。和斯密一样,休谟对基于迷信和宗教狂热而形成的派系之争甚为担心。宗派领袖们向那些缺少教育的民众进行宣讲和蛊惑,宗派斗争甚至会导致民众暴乱。例如:查理一世遇弑后,英格兰全境陷入混乱。“千禧(第五王国派)要求:政府本身应该废除,人类的一切权力应该委诸尘埃,从而为基督的统治开辟道路……反律法派甚至坚持搁置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让内在的原则引导选民。内在的原则更完美、更神圣,优于正义和人道的卑微原理。一个相当强大的派别大声疾呼,反对什一税和教务赋租;
力主世俗当局不应以权力或岁入支持任何教会体制。另一派猛烈抨击法律及其信徒,借口简化司法布局,要求废除整个英国司法体制。”[8](p3-4)在休谟看来,上述教派活动已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约束,其结果势必造成社会纽带的解体和社会秩序的丧失。
(二)党派相争的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只强调其负面影响的党派观相比,苏格兰启蒙学者对派系问题的理解更为复杂:一方面承认派系之争造成的危害,一方面又认识到党派活动所具有的潜在价值。休谟认为,英国政治派别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有其合理性,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着党争的根源,不论哪届政府都难以避免。休谟承认“企图消除自由政体中各个政党之间的一切差别,也许是不能实现的,甚至并不可取”。[1](p143)在休谟看来,党派活动虽然可能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分裂和动乱,但它有时也具有积极作用。“当一个党派若是建立在正义和原则基础之上,就难于找到别的什么人比他们更能坚持公道和正义,比他们更具有坚定的公平正义之感。”[1](p20)
在休谟看来,党派对于英国自由政体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宫廷党、乡村党以及宗教派别虽然造成英国社会的分裂,然而它们却是英国政体持久活力的真正来源。正是政党之间有节制的妥协的效用,使得英格兰的历史摇摆不定地由野蛮走向了高尚。[9](p881-882)休谟不期望政治运行于没有党派的同质状态下,但他对党派价值的认可有两个前提:其一,他指责极端的党派,主张温和党派基于公共精神的联合;
其二,党派不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持相反意见。休谟认为,极端而狂热的原则派别由于对公共利益的片面理解,相互之间无法达成妥协,从而导致社会的分裂。不过,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和观念分歧是自然的,只要派系是温和的,就应当允许其存在。若能通过一定的管理机制加以利用,反而可以成为促进自由的因素。
相较于休谟,弗格森更加强调派别竞争对于自由维存的积极作用。弗格森指出,人类竞争的性情与一般所说的敌意不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天生就把仿效和竞争作为重要的快乐之源。[2](p26)人类只有在自由的条件下才能兴旺发展,而自由必然带来道德和实践的挑战。弗格森由此提出文明社会的模型,主张彼此仿效和竞争可以加强而不是削弱社会的文明程度。健康的政治体制应当由活跃、独立(但不是纯粹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们构成。弗格森通过历史考察和分析指出,古代斯巴达共和国的例子说明其公民美德正是通过差异和分歧而点燃激发的。他引用普鲁塔克的话说:“斯巴达的立法者似乎在他的同胞心里播下了争论和分歧的种子。他的意图是:好市民应该有所争执。他认为竞争是点燃美德的火炬。”[2](p67)在弗格森看来,不同派别和意见分歧的存在恰恰能够在道德和政治领域产生良好而有益的效果。弗格森将基于自由权利和各自利益的分歧和辩论看作政治活力的表征,经由不同派别的相互竞争和意见交锋而达成的共识最终才能有利于社会民生。
弗格森赞同文明进步和对暴力冲突的控制,认为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代,风俗和礼仪也会随之变得更加文雅。但是弗格森反对休谟和斯密对政治生活平静状态的推崇,认为这种平静状态含有潜在危险,同时并不认为党派活动具有破坏性。在弗格森看来,党派活动与自由政府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联。如果消除党派活动及其争执分歧,自由政府就势必难以维存:“如果平庸的政治艺术,或者说对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目标的日渐淡漠的态度普遍存在并且结束了任何一个自由体制中的党派之争,平息了往往与行使自由权利相伴而生的纷争的呼声,那么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言国家风尚将趋于腐化堕落,民族精神将萎靡不振。”[2](p282)在弗格森看来,派别冲突在协助构建和维护自由政治制度方面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反映了限权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必要性。正是经由党派竞争和冲突的过程,自由公正的政治制度才得以保持、调整和存续。弗格森主张的合理社会秩序乃是建立在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政治活力基础之上,他认为自由只有通过多数人持续的分歧和对抗才能得到捍卫,公民和党派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更有利于自由的维存。[2](p143)在他看来,由个人维护自我利益和自由的欲求所驱动的党派冲突,可以自然地被用来服务于公共福祉。[10](p289)弗格森的上述理论为现代文明社会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秩序”模式。
在党争治理问题上,苏格兰启蒙学者主张任何立法者都需要考虑如何区分健康的反对意见与纯粹的党派纷争。他们一方面结合商业社会和人类文明发展,倡导采取启蒙教化的手段化解派系间的敌意和成见,一方面提出通过“自由市场”的调节功能和适当的制度设置以防范党派斗争对社会造成危害,转化和引导派系党争而使之服务于自由政体和公共福祉。
(一)启蒙教化
基于派别形成的人性根源,休谟认为对一个自由政体而言,完全消除派系之争也许是无法实现的,而且也并非明智的做法。休谟主张,要避免党争给国家带来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需要阻止党派之间的彼此压制,“支持稳健的意见,寻求所有争执的合理折中方案,说服每方相信其对方有时也可能是对的,对于双方的褒贬亦需保持平衡”。[1](p143)按休谟的看法,要解决派系党争的矛盾,对党派提出的原则应当加以检视和批判,同时这种批判不应采取政治辩论的常规方式,而应该采取冷静而文雅的文字辩论的方式。在休谟看来,政治活动需要采用一种文雅的方式,应当像文学艺术一样成为一种文明的形态。关于如何解决宗教派别纷争,休谟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对那些可能成为宗派领袖的人物进行启蒙教育。休谟极力主张让教士们融入知识分子之中,以使教士们具有品位和学识,从而将神学教义之争作为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消除其制造社会纷乱的理由,这样他们就会将自己面对教会信众的角色看作一种道德文明教化的角色,而非某种宗派的领袖。休谟认识到,对于基于原则划分的派别,特别是因宗教信条和教理分歧而形成的派别,由于各教派认定的原则很难像利益派别一样实现相互妥协,对于这样的宗派之争,休谟认为只能通过思想启蒙、风俗演化等方式,逐渐使各派认识到共同合作和相互宽容才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11](p155)
苏格兰启蒙学者发现,商业发展与知识进步和道德改良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商业社会中经济活动的紧密联系以及知识和技艺的进步,能够促进人们广泛沟通,化解敌意成见和派系壁垒,寻求互利和相互合作,扩大同情共感和公正旁观者的范围,甚至可以使“人性变得更完善起来”。[12](p21)如休谟所言:“随着知识的增长,人们的性情也变得温厚起来,人类的这种天性正在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而这也是区分文明时代和原始蒙昧时代的基本特征。于是派系斗争就不是那样根深蒂固难以消除,变革和革命也不会成为那种惨绝人寰的灾难……”[12](p23)斯密反对任何形式的社会冲突与不和谐状态,寻求建立一种有控制的政治精神,即政治治理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健全有效的政治体制一旦建立,政治活动就可以简化为两种功能:一是对民众的理性管理,二是应对处理经济活动和军事安全中的紧急事务。斯密从社会进步和现代商业文明的视角考察党派活动。在他看来,文明进步和商业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教化作用。随着新的文雅和礼仪方式被社会采纳,人们也逐渐厌恶战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冲突。斯密将仇恨、愤懑、报复这些情绪看作反社会的激情,对心灵的福祉产生毒害,因此需要加以教化管控并且约束在文明和正义的范围内。[13](p109)
(二)市场调节
斯密指出,商业社会的特点不仅在于更多的人从事商品生产,而且在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使得更多的人卷入到广泛的商业关系之中。在商业社会中,每一个人通过交换而生活,或者说每一个人都是某种意义上的商人。人们若要在商业社会中取得成功,就要在满足自身愿望的同时满足他人的利益诉求;
通过改善他人的生活状况,人们也改善了自己的生活状况。斯密认为,既然利己是人性的一种永恒特征,就需要设计出一些社会运行机制,把利己心引向一个良善的目标。这正是商业社会的通常做法,借此可以使人们从彼此猜疑的心思和争强好斗的情绪中解脱出来,投入到交易和贸易中去。斯密认为这正是一种令人敬畏的文明力量,同时也是商业活动带来的有益效应。[14](p123-127)斯密的理想世界是一个没有党派暴力和血腥战争的安宁世界,而和平安宁的获得既要通过政教分离打破宗教势力的独断专制,也需要借助于市场竞争来适当调和派系的势力和影响。[6](p659)
斯密认为不同宗派的存在可以给社会生活带来益处,对于宗教派别的治理,斯密信奉的是宗教市场理论和宗派间的自由良性竞争。斯密指出,倘若国家政府在对待宗教派别的问题上不是厚此薄彼,而是对不同的教派“平等看待,一视同仁,让各人去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牧师和宗教”,结果就会有许多不同的教派出现。“各种不同的会众,几乎都会自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干特殊教理。”[15](p350)在斯密看来,在宗教问题上人们持有不同观点实属自然,要让各教派脱离狂热、暴力、欺诈、迷信和荒诞,转而崇尚仁慈、节制、正义和谦卑,不是通过政府强制施行宗教垄断,而是通过教派的数量繁增和彼此之间的自然竞争。[16](p75)斯密主张,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宗教自由的社会环境,同时禁止任何教派干涉其他教派,就会自然形成数量众多的不同教派。“对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轩轾,纵使不能使一个国家中各教派全体或甚至一大部分,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但教派的数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个教派的势力,都小到不够搅扰社会治安,那么,各教派对于各自教理的过度热心,就不会产生很有害的结果,反之,却会产生若干好的结果。”[15](p351)
斯密认为,唯一可以接受的宗教是那些已经受过市场考验和历练的宗教。他设想一个社会被划分为成百上千的小型宗派,在各式各样彼此独立的宗派间发生的竞争不仅可以阻碍任何一个单独的宗派成为公共安宁的威胁,而且可以维护宗教自由。[15](p350)众多的宗派公开竞争,就可能逐渐形成一种彼此包容、相互尊重的文化。“小教派教师,因为觉察到自己几乎是独立无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师;
他们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适意的这种互让,结果可能使他们大部分的教义,脱去一切荒谬、欺骗或迷妄的夹杂物,而成为纯粹的、合理的宗教。”[15](p351)斯密还主张,若要在一个社会中允许宗教派别的数量繁增,同时提供宗教自由的条件,那么这样的社会就应当是一个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社会,能够容纳程度不同的财富和权力占有状况,以及不同道德观念的传播。因为在一个小共和国中,基于同情共感而形成的社群可能规模太小,无法产生多元化的群体派别;
相反,却比较容易产生某个占多数的派别,进而对政治自由形成压制。因此,斯密认为,在小共和国中无法采取“自由市场”手段治理派系之争。
(三)制度设置
除启蒙教化和市场调节手段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还重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主张通过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设立,对党派竞争予以有效调控。斯密同意孟德斯鸠和休谟的看法,承认政党是所有政府系统的必要特征,不间断的党派活动对英国政体的稳定非常重要。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谈到国家的特点与稳定性时说,任何国家政体的稳定都取决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权力平衡:“每个国家的所谓国体,取决于如何划分不同的阶层和社会团体,取决于在它们之间如何分配权力、特权和豁免权。国体的稳定性,取决于每个阶层或社会团体维护自己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免受其他阶层侵犯的能力。”[17](p298)斯密在讨论商业与自由关系的同时,也分析了经济发展与它的社会道德和政治后果的关系。在斯密看来,商业和制造业带来的革命虽然消除了社会关系中的依附与支配,但是并未清除压迫和社会冲突,反而在某些方面扩大了竞争和忌妒的范围,创造了个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个人与公共利益之间新的竞技场和冲突的形式。在斯密看来,市场竞争中的利益追求虽然具有增进社会繁荣的自然趋势,但其功能的发挥需要政府和法律的积极辅助方可奏效。为促使社会成员和利益集团尊重正义,政府和法律应当积极行使公正旁观者的监察职能。[18](p69)由此推论,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代表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权利诉求的党派活动需要政府机构以及相应的制度设置予以规制调控,以防止产生垄断和特权,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共福祉。
休谟高度重视立法者的职能,讨论并提出与现代商业社会相契合的政府组织形式。他相信对于现代国家的政府管理和派系治理而言,确立适当有效的制度设置要比寄希望于精英人物的才干更加重要。“法律的力量很大,而政府特定体制的力量也很大,它们对主管这一政府的人们的作风、个性的依赖却很小,以致我们有时可以从它们推断出一些普遍而又肯定的结论,就像数理科学所提供的结论一样。”[1](p6)休谟所设计的理想共和国为防止因个人或党派利益对政府权力的滥用做出了严格的制度规定,议会和政府部门间就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清晰划分由于每年的选举和精心设计的选票要求得以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和功能的分配将保证政府权威在派系间滥用的范围会由于各个省的相对自治而得到遏制。[19](p190-194)
休谟提出政治制度设计应坚持代议制和利害对立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代议制能够“改进民主制”,即选举产生具有卓越品质的国家领导,能够更加专注于尊重公民的权利,同时有能力独立而理性地行使判断,以谋求实现社会的公共福祉。休谟的政体设计主张具体包括由众多权力机构组成的联邦体制,拥有执行权的参议院与众议院(联邦没有众议院,立法权由每个地方的众议院共同行使)之间的制衡,参议院与竞选者委员会(行使司法审察权)之间的均衡,定期选举对议会的制约,参议院与行使地方行政权的治安法官之间的制约,国民军(自由公民武装制度)与参议院之间的制约等。通过这些手段,休谟相信共和国足以反对政治掌权者的共谋与分裂,同时也能建立起一个公平稳定的政治秩序。[20](p96-100)休谟认为,历史上所有种类的派别都在小共和国中为害剧烈,而“在巧妙建立的大国政府中,从允许参加共和国初选和初步计划的低层民众到指导一切活动的高级官员,均有改进民主制的充分余地。同时,由于各个部分相距甚远,不论是阴谋、成见或激情都很难促使他们联合采取措施,反对公众利益”。[1](p173)休谟将派别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多元制衡作为自由政体形成的核心理念,休谟以扩大范围的共和国之政体构建管治党争的理论与斯密采用市场手段调节管控教派竞争的学说可谓异曲同工。
弗格森关于政治自由和党争治理的论述同样反映出强烈的制衡思想。在他看来,个别阶层的权力不受限制会导致暴政;
君主权力不受制约会导致专制;
民众权力不受约束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只有代表各派不同利益的政治力量彼此约束、相互制衡,政治自由才能得以保存。[21](p55)弗格森主张政体应当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为在一个混合型政体中能够自发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为公共自由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弗格森的政治思想含有某种精英主义倾向,他认为民众掌握政治权力并不有利于公共福祉,因为民众行使权力常缺乏明智的判断,民众议会往往嘈杂动荡、混乱无序,背后驱动的是迷信,而非理性。“最完美的权利平等从来都不会排斥英才的优势,同样,一个集团的议会没有一个由精英组成的委员会的指导也无法进行统治。”[2](p75)对弗格森而言,政府适当有效的治理形式应为间接代表制。在代议制政府治理下,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都可以通过委任代表而参与国家的立法过程,并且对全部的议事程序进行监督。[22](p117)
综上所述,无论是休谟对派别成因的类型学分析,还是弗格森基于人性和社会性法则对派系现象的诠释,或是斯密“公正旁观者”概念对党派行为的心理解读,都对党争因何存在、如何治理提供了值得后人进一步思考的见解。苏格兰启蒙学者将商业、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也纳入政治学和派系治理的考察范畴,展现了以往社会和政治理论未能涉及的创新理念和现代视野。苏格兰思想家们基于对商业社会背景下人的社会性的重新评估,承认派别活动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认为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允许社会的利益分歧自然存在,同时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以设置各利益集团的相互制衡,在防止管控党争危害的同时,通过不同派别之间的多元制衡维护自由政体的正常运行。以休谟、斯密、弗格森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治理党争的关键是要在限制纯粹的派系争斗与提供健康的竞争环境之间取得平衡。就德性教化而言,应当努力推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营造文明对话的社会环境,同时对激进宗派领袖施以启蒙教化,寻求派系间的宽容妥协和共同利益。就制度设置而言,应当通过代议制和分权制衡的政体措施以及扩大国家治理的规模范围以消解党派的共谋和分裂。苏格兰启蒙学者的上述思想和主张不仅对18世纪欧洲和美国①有关苏格兰启蒙思想对美国建国立宪的影响,参见任裕海:《苏格兰启蒙思想与美国宪政生成关系简论》,载《学海》2012年第3期;
任裕海:《苏格兰启蒙学说在美利坚的传播和影响》,载《历史教学》2018年第20期。的社会变革和政体设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对现当代社会的党争治理和秩序构建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