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的思路和建议

时间:2023-06-13 19: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孔庆雯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云南 昆明 650228)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人员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对于贯彻落实和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各类科技政策,其中不乏围绕科技人员的创新激励意见和指导办法,旨在让广大的科技人员充分享受国家改革红利,增强创新主体活力,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最终全面落实科技创新政策。

美国心理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在其发表的双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中提出了组织中个人与工作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职场中的人们会同时受到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的双重作用。保健因素是使得人们产生不满情绪的因素,如职场政策、薪资待遇、人际关系、工作环境、福利等。激励因素主要包括工作所带来的成就感、责任感、精神鼓励、个人发展、晋升和奖励等内在因素。日常工作中,两种因素同时作用于员工。当工作中的不满情绪被其他因素中和后,想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则需要发挥激励因素的作用[1]。

从双因素理论的研究模型可以看出,只有构建起具有活力和创新力的激励机制,同时发挥工作中的责任感、使命感的作用,才能使员工获得更多的快乐和认可。这比单纯的薪酬待遇更具有吸引力,也更能长久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

我国已经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科技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通过不断丰富创新活动的内容和组织形式,为科技人员提供了一个覆盖全面、门类齐全、工具多样、系统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框架。总的来说,国家创新体系主要包括8个方面,分别是:创新要素政策、创新主体政策、创新关联政策、产业创新政策、区域创新政策、创新环境政策、开放创新政策、系统反馈政策。具体到科技领域,要素政策主要包括科技人才、科技投入和科技设施与条件政策[2]。国家十分重视科技人才的长期培养和激励,把创新人才队伍的打造摆在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科技人才相关政策属于创新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环,亟需通过外在的保健因素和内在的激励因素双方面产生的合力共同构建。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系统、全面的政策优化指引,内外联动,打造适合于人才培养的新生态,最大限度发挥科技人员的效能,力求以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为抓手助推科技创新政策的全面落实。

2.1 国家政策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创新政策围绕如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创新环境政策和适宜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这条主线,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立体架构了涵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具体措施主要有: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坚持人才先行,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重点推进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和兼职兼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

2.2 地方政策

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各地也纷纷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其中一些地方的措施可圈可点,激励了科技人才的创业热情。湖南省提出要“推进科研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收入对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江苏省制定了“谋划人才布局、实施顶尖人才支持计划、推进人才金融创新、建设人才友好环境”等10条意见;
浙江省力争“聚焦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目标,提出 “四个机制、一个体制”共25条措施;
山东省允许省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川省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云南省提出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29条政策举措,力争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通过进一步扩大编制管理自主权限、扩大人事管理自主权限、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限、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限等方式推动人才制度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3.1 缺少内控制度与国家政策有机衔接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的规定,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虽然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常常因为单位缺乏内控制度而导致政策难以有实质性的推动。如何界定技术人员是兼职创新还是私自办企业;
如何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期间能够同时履行好本单位的岗位职责;
如何既支持和鼓励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又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把控和约束;
如何对领导干部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如何缩小兼职单位和本职单位岗位考评的差异……,诸如此类问题一直是如何真正把政策落到实处过程中的焦点和难点。

国家出台的政策想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单位逐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评价、成果转化、薪酬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与之配合,将上述各类问题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准确界定、有机结合、逐一落实,才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给科技人员吃上一颗“定心丸”,从而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热情。

3.2 跨部门合作阻力大,影响政策落实效果

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与其他科技政策一样,落实过程因为环节太多、手续繁琐增加了执行的成本。同时由于制度的落实涉及不同组织和个人,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便是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政策落实过程中都可能会出现诸多不可预见的问题,例如各部门对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薪酬制度与经费管理政策发生冲突等。这些问题都将导致跨部门合作的工作量巨大,不同部门间如何配合、信息如何反馈、成果如何准确衡量等均可能成为潜在阻碍力来源,都会直接影响制度落实的效果[3]。

3.3 缺少成功案例的指引

目前大部分科研单位所建立的人才激励政策比较浮于表面,基本都是直接引自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涉及人员兼职兼薪、成果转化的奖励分配等具体细则时缺少可量化、可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实际操作中也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一或者不便对外公开,很少有可以直接借鉴的实施细则,导致相关部门在制定这类与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时都比较保守,宁愿不做也不能犯错,使得激励机制的建立难有突破。

3.4 制度的执行具有时滞性和延续性

制度的作用不会立竿见影,而是存在时间滞后性和延续性。国家政策出台后无论是知识溢出还是成果转化 ,都需要经过反复研究学习和讨论,经过一定周期才能产生有形结果,其效率和效果需要通过持续的执行才能够进行评价。即使科技人员根据激励力度的改变而及时调整个人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之间的时间分配,要想创造出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产生积极效益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4]。同时,单位一把手的重视程度往往决定了一项政策是否可以长期顺利实施。如果制度执行过程中突然更换了领导,政策落实也很有可能会因此戛然而止。上述诸多因素会最终影响制度执行的深度、广度、长度以及成效。

4.1 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感知度

对科研单位而言,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制度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往往同时涉及人事、财务、项目管理等多个部门。一个新的制度或政策颁布后,应该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大普及和宣传力度,由专业人员对国家政策进行正确解读,使科研人员吃透、吃准政策精髓,提升政策感知度,鼓励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同时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实施,出现政策协调难点时及时扫清管理疏漏和障碍,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通力配合共同对政策进行把控和执行。

4.2 积极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

当前,建立并执行激励机制和管理办法的单位比例很低,大部分还停留在对政策的学习层面。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以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类制定并出台包括科技奖励办法、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争取找准一个着力点,由易向难,逐步布局,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

政策制定部门应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人事、财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主管单位寻求指导,勇于突破,引导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合法取酬,不让政策的制定流于形式、流于表面,切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通过持续性的政策落实让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劳取酬,多劳多得,鼓励人才在院所和企业间双向流动,促进协同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

4.3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创新性工作通常存在认识的局限性,其效果需要通过反复实践来验证和修正,科研单位在激励制度的设计上应建立风险规避和容错机制,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行为消除法律隐患,免除后顾之忧,让科研人员放心大胆地创新创业,真正将创新创业意愿转化为行为[5]。同时,通过实践不断优化、曲折前进,持续保持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建立一个有生命力的反馈系统,让政策能够保持活力与时俱进。

4.4 发挥政策协同作用,为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提供条件

合理、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提高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做好激励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加强对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有助于优化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使科研人员得到更多切实的支持[6]。在各种激励机制的协同作用下,鼓励科技人才在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间双向流动,建立起人才流动的“绿色通道”,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全面落实,通过激励机制与科研能力的共同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最终提升社会总效用水平。

建立和健全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研究将政策探索与制度突破相结合,鼓励各科研单位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上大胆创新,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最终实现个人与单位的双赢。只有当科技人员能够从激励机制中获得激励,持续地释放出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才能真正增强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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