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义为理”中“义”“理”的观念——以程朱为中心

时间:2023-06-13 18:0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王占彬

(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济南 250100)

在《二程遗书》卷第十八中,程颐在回答“心有善恶否”的问题时说:“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1]这是说命、理、性、心都是天理在不同角度的表现。“在义为理”一句将义与天、人、身并列表面上看似乎不够恰当,朱熹在其后加注说:“疑是‘在物为理’。”[2]“在物为理”出自《伊川易传》中的“在物为理,处物为义”。程颐的“在义为理”只此一处,其他著作都没有提及,而“在物为理”却在程朱那里有很多相似的说法,比如:“物物皆有理。”[3]“只是万物皆是一理。”[4]“天下之物莫不有理。”[5]“在物为理”的说法按照常理似乎更通。如果将“在义为理”换成“在物为理”,那么天命、物理、人性就分别对应天、地、人,三者成为天理在天道、地道、人道的表现。朱熹的怀疑有一定道理。徐复观在书中也取“在天为命,在物为理,在人为性”的说法[6]。陈来[7]、丁耘[8]等学者在著作中也都基于“在物为理”的说法讨论程颐思想。故“在义为理”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探讨。如唐君毅认为,“在义为理”的“理”应为“成人之正当之行为事业之当然之理”[9]。可知,“在义为理”中,“义”为处物之宜,“理”为心之性理。“在义为理”的说法揭示了仁之性理与处物之义的关系,在程颐思想中是成立的。此文根据程颐的语录,通过辨析义理关系,明确性理内涵,以论证“在义为理”的合理性,纠正将其改为“在物为理”的观点。

对于“在义为理”和“在物为理”,唐君毅将两者的“理”解释为“仁理”和“物理”[10]。对于“物理”,他说:“如今欲论此我与人物之形相,并计量其相互间之空间上之距离关系等,此便是物理之论。”[11]这是将“物理”归入科学领域,作为关于事物具体形相的道理,涉及到空间、距离等问题。但是,“在物为理”中的“物理”,与当代语境中的“物理”并非等同,它不仅指科学性的理,还指人伦庶物之理,这就包含了道德性的理。《大学》中的“格物”之“物”与“在物为理”的“物”相通,都包含穿衣吃饭这样的“伦物”,故格物能致知、诚意、正心。如朱熹说:“格物,是格物理至彻底处。”[12]格物即是彻底地了解物理,此物理包含仁理。此“物”不全是外在的,而是内外相通的,与《中庸》中的“不诚无物”相一致。如二程说:“诚者合内外之道,不诚无物。”[13]同时,仁理是超越事物形体、距离的仁爱之情,属于道德领域,其对事物的形相、空间问题不予关注,如朱熹所说的“无计度,无造作”[14]的理。比如,我与友人在客观空间上相隔万里是物理问题,但我与他的深厚友谊能超越遥远的距离,使我们心灵相通而如在咫尺,此情谊不属于物理问题,而是属于仁理问题。如朱熹说:“只是这一个物事,推于爱,则为仁。”[15]人超越客观事物之局限,做到仁民爱物,在境界上与物浑然一体,便是仁理之表现。

宋明理学家侧重心性修养,主要探讨性理,强调通过穷尽心之性理以上达天理。天理不仅体现在外在物质性的天地构造之理,而是与心性相通,经过存养功夫而显现的“贯通内外之人我及心理之理”[16],此即性理,它是天理的内在化。君子扩充性理至贯通内外、超越物我的境界,便可通于天理。而义是理的体现,如张载说:“义命合一存乎理。”[17]此理即是性理,性理内在,发用于外是伦理。义属于伦理,但在根本上也是内在的。“在义为理”中的性理可称为“义之理”,它是成就人的正当行为的当然之理,即关于适宜性、应然性的原理,更重要的是,它能与天道统贯为一体。如此而言,程颐的“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说明性理与天命、人性具有贯通性。人一旦充分认识性理,就会豁然贯通,无需人为安排,如程颢所说的“识仁”之功:“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皆仁也。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而已,不须防检,不须穷索。”[18]仁之性理必然贯注于义,仁理的呈现就是义的流行,有义之德行是识得此理的必然结果。李维武将“在义为理”解释为“理”在社会层面表现为规范行为之“义”[19]。这是将义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理成为义的根据。如惩戒贪官污吏是义,爱民是仁之性理,“在义为理”是指在天道在惩戒贪官污吏之类的行为中表现为爱民之仁。人获得性理需要证知和体悟的方法。仁义萌发之时,切实地体察自己的心境,领悟此仁义给予内心的感觉和作用,并用诚、敬的态度加以保存,就能让性理之光明长久显现。如二程说:“人以不知觉不认义理为不仁。”[20]仁就体现在“认义理”中,体认义的原理就能通达于仁理的境界。

朱熹说:“外物亦是物。格物当从伊川之说,不可易。洒扫应对中,要见得精义入神处,如何分内外!”[21]又说:“手有手之理,足有足之理,手足若不举行,安能尽其理!格物者,欲究极其物之理,使无不尽,然后我之知无所不至。物理即道理,天下初无二理。”[22]可见,朱熹也认为外物之理根源于天理,物之理在根本上不分内外,与性之理相贯通。唐君毅认为,朱熹先是扩推人的仁义礼智之理,进而彰显出“天之元亨利贞阴阳五行之理”[23],在此前提下,再去讨论“其他万物之禀此元亨利贞阴阳五行之理”[24]。他认为,朱子讨论理的过程是按照“性理—天理—物理”的先后次序,推仁理而能存天理,存天理而能格物理。三者有着内在贯通性,这种贯通性使它们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物理不是纯粹外在的科学知识,而是天地之当然之理的体现,它在人的行动中不断转化为内在的性理。比如,人用手脚做事,手脚之理便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利用手脚得当即是义,此义的根源在于内心的仁,仁与天之当然之理相通。君子格物理乃是以回归性理为目标,故物理和性理是一种递进关系,具有共通之处。

性理是全德之仁,义之德行是仁之性理的表现。仁是“浑然与物同体”的天理,义、礼、智、信都是仁的表现。义、仁、天理三者层层递进,义以仁为体,仁以天理为体。故“在义为理”也可说成“在义为仁”,仁为体,义为用,义是仁的发用流行,义心即是仁心。生生之天理是仁义的根本意涵,仁贯注于义即是天理流行之表现。仁之性理是处物之义的根据,义是对仁的落实,“在义为理”是说天理在义之德行中就表现为仁之性理。比如《春秋》中的君臣父子之礼及其适宜性表现就体现了义,《春秋》之义是《春秋》之理的表现,此理在程颐看来就是天理。天理在《春秋》之义中就表现为《春秋》之理,义即理在社会伦理中的适宜表现,故义、理本质为一。如程颐说:“至如《春秋》,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过只是当年数人而已。学者不观他书,只观《春秋》,亦可尽道。”[25]故尽天道在于知悉“是是非非”之义,这可以说是“以义尽理”。理是义背后的原理,“其首要功能在于指引道德行动”[26],在指导现实中体现为处事之宜。顺理而行即是义,以理处物,不杂私欲,就是顺天理。“在义为理”是将天理作为仁义的根据,将宇宙法则作为社会道德的根源,建立了“义—理(仁)—天理”的思想架构。这是从宇宙本体的高度论证道德伦理的合理性,将义之应然根源于理之必然,“目的在于阐明伦理道德的绝对至上性,突出强调人之为人的第一义在于自身的道德价值”[27],将人的德性上升到本体的高度,将君子修德作为通达天道之途径。

因此,“在义为理”的理是指性理,即人内在的德性;
“在物为理”的理是物理,既包括树木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之理,也包括人伦庶物之理。物理包含自然之物的实然之理,与性理领域有所不同,但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在物为理”和“在义为理”都有其合理性,二者是说天理在物表现为“物之理”,在义表现为“义之理”。前者是从事实和价值领域讲,后者是从价值领域讲,两者是不同方面的理,各有所指,不可代替。根据“处物为义”可知,处物就是义,“义之理”就是“处物之理”,即是仁之性理。故两者也可区分为“物之理”与“处物之理”。

《周易·说卦》的“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较早地将义、理并举。但这里的“理”通常是治理之意,“道德”是指《易》之理,顺应《易》理的体现就是以义治理天下。如程颢说:“‘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者,体用也。”[28]这是将道德与义解释为体用关系。陈埴在回答关于“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和“在义为理”的问题时说:“理对义言,则理为体而义为用。”[29]这更鲜明地表达了理义的体用关系。故义在本质上就是理,理在当然的层面就是义,自然之理是当然之义的本体和根据。

义是适宜之德行,合理即是正义。如二程说:“人情之所宜则义也。”[30]“义,宜此。”[31]义遵循着中庸之道,断制事物、权衡轻重的适宜性原则即是义。程颐也说:“中理在事,义在心内。”[32]义之本体是心之德性,故义在心内,义之德行体现在事物上即是中理之表现,因此说“内外一理,岂特事上求合义也”[33]。义贯通内外,义之本体在心,义之发用在物,义之德行是对理之德性的落实,所以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34]。比如,孝道是理,懂得如何侍奉长辈,如夏思热、冬思寒等,便是义。知孝是理之发用,行孝则是义之发用,理、义皆是内在,理指导义,义指导行。故理义一体,相即不离,义是理在处物中的自然发用,这与荀子所说的“义者循理”(《荀子·议兵》)相通。理是本然,义是当然,理是义的目标和归宿,义是德性通往实践的桥梁。《礼记·丧服四制》中说:“理者义也。”这不是说理完全等同于义,而是说处事之宜即是理在行为中的表现。《管子·心术上》中也说:“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理包含义,明其理就能合其义,理是判定行为是否合宜的根据。陈淳也说:“理是在物当然之则,义是所以处此理者。”[35]理是事物的法则,义是对理的践行,循理而行必合义。人人皆具备理义之心,如孟子说:“心之所同然者也?谓理也,义也。”(《孟子·告子上》)理是义的内在本质,是行为的理则,义之德内在于心,外化于行就是处事的适宜性,此适宜性即是中理的体现。理、义分别对应天道、人道,如孙奭说:“理出于性命,天之所为也;
义出于道德,人之所为也。”[36]性命之理是道德之义的本体。理发于外就是处物之义,做合乎义的事就是人循理之表现,“在义为理”的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理,而是特指义所应当遵循的理,它是义之德行背后的所当然,即为义之行的根本法则。因此,“在义为理”是指天理在处事之宜中表现为如此这般的道理。

朱熹在《孟子集注》中引程颐之语:“在物为理,处物为义,体用之谓也。”[37]这再次佐证了理义的体用关系,“说明了义之所以为义要在依理而行”[38],理通过义来发挥作用以规范社会行为。“处物”是按照物之理对物进行裁制、辨别,义是理在处物中的表现。故不管是物理还是性理,理皆为义之体,义皆为理之用,“在义为理”即是由用显体,以用为体。理在物上是物之理,理在事,跟人的活动相联系,就表现为义,“在义为理”就是说在处物中蕴含处物之理。程颢也说:“理义,体用也。”[39]理也是道,道为体,义为用,道是人与物公共自然之理,这里面既有性理又有物理,而义是“吾心之能断制者,所用以处此理者也”[40],断制事物的道理就是性理。理是自然普遍之道,而义是用于处置、运用、断制理的当然性。浩然之气需要义和道的共同作用,如程颐认为:“配道言其体,配义言其用。”[41]体用结合才能存养浩然之气。明其道就表现为集其义,此道既是天道也是内在之德性,“‘配义与道’,谓以义理养成此气,合义与道”[42],义理是成就此气的养料,义道相合,体用不离。程颐说:“言义又言道,道,体也,义,用也,就事上便言义。”[43]义属于事,是理之发用,“在义为理”即是由事见理,以义处物就能彰显仁之性理。比如,书中有理,读书即是义,“在义为理”是说天理在读书这件事中表现为求知之理。“止于事”就是止于天理,通过义之用来明理之体就是“随事观理”。理义的配合使得天理呈现,心善养浩然之气,“‘配义与道’,即是体用”[44]。故浩然之气能贯通内外、超越物我。程颐又说:“是大抵圣人以道不得用,故考古验今,参取百王之中制,断之以义也。”[45]天道为理、为体,考古验今、参取王制为义、为用,圣人之德行即是天道的表现。既然理与义是体用关系,体在用中即是理在义中,“在义为理”说的就是理在义中的道理。

义的作用是“制”,如程颐说:“事则以义制之。”[46]义是对事理的断制。朱熹也认为“处物为义”就是“处得合宜”[47]。义是处物中体现的适宜性,是“心之制、事之宜”[48],能因时得宜地选择取舍。义如一把割物的利刃,“看甚物来,皆割得去”[49],利用、区分事物的适宜原则就是义。理是安顿事物的原理,义是将理如此这般地运用,此物有此物之理,“于此物上自家处置合如此”[50]就是义。朱熹也说:“理,只是事物当然底道理;
义,是事之合宜处。”[51]此理是当然之理,是事物的本质规定,不在事物之外。义是适宜之行,是处理事物的正当原则。顺理则合义,合义则中理,义是处事之原则,是处事能中理的根据。但程颐认为,不能将义等同于“中理”,否则有义外之嫌,如他说:“盖有是有非,而我有以处之,故为义。”[52]义并非只包含“中理”,而是需发挥心的作用,以心处理是非而得当才是义,理之体、义之用皆内在于心。朱熹也认为,虽说“义,宜也”[53],但义不能完全等同于宜,否则就是义外。以义为外不合程朱之意,应该以处物之宜为义,因为“处物者在心,而非外也”[54]。以内心裁处事物而能合宜才是义,事之宜虽作用于外,但义的所以然则在心。这说明了心在“在义为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义之断制、裁制由心发出,故说“物之宜虽在外,而所以处之使得其宜者,则在内也”[55]。由此可知,朱熹之所以“主要不是用宜来说明义字之义,而是用汉儒裁制、断决之说来阐发义之思想义”[56],乃是因为义的内在性。因此,“在义为理”中所说的义、理在根本上都是根源于心的。“在义为理”言内在之理,“在物为理”既言外在之理也言内在之理,两者不是完全等同。人人皆有理义之心,心之义与心之理的关系即是“在义为理”的体用关系。

宋儒所说的“穷理”之“理”包含心性之理、人伦庶物之理和阴阳五行万物构造之理。第一种是性理,后两者可归为物理。王船山也讲理分为两种:“一则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一则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二者皆全乎天之事。”[57]对此,陈来先生说:“前者是天地万物之理,后者是人之性,用理学的语言来说,前者是物理,后者是性理。”故“在义为理”中的“理”即是天命于人、人受于天的性理,与万物之条理有所不同。性理表现为人内心的当喜当怒之理,穷究此理便能在接物应事中做到“物各付物”[58]而合乎义。明理才能合义,当喜当怒之理是义之依据,让喜怒之情发而皆适宜即是义,物各付物、廓然大公就是义的表现。程颐说:“有物必有则,须是止于事。”[59]物之则是物理,“止于事”之理是性理,后者即是人处物所遵循的当然之理。人不仅要了解物理,而且更需要知当喜当怒之性理,喜怒皆能发而中节,才能实现处物之宜,所以性理对义来说更为根本。顺理合义的前提不仅是穷究物理,更是穷究处物之理,后者即是“义之理”,明知“义之理”的过程也是集义的过程。如程颢说:“‘敬以直内,义以方外’,合内外之道也。”[60]理贯通内外,义为知是知非之理。例如,孝道是理,“知所以为孝之道,所以侍奉当如何,温凊当如何”[61]是义,以义行孝才能尽孝之理。二程说:“随事观理,而天下之理得矣。”[62]“事”就是处物,“观理”之“理”是事之理,也就是性理。“天下之理”指天理,“随事观理”就是随义观理、义中见理,这就体现了“在义为理”的思想。随义之事观得性理,此性理又可通于天理。朱熹也说:“‘仁在事。’若不于事上看,如何见仁?”[63]事之理即是仁,见义之事就能见仁之理。唐君毅解释二程的“格物穷理”时说:“按此中之应事接物,得其当然,即得其当然之义。”[64]应物接事之理就是性理,按照此性理而行就表现为当然之义。以义求客观物理就内化为心之性理,以内在的生生之理观照万物,“赞天地之化育”(《礼记·中庸》),“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便达到万物一体、贯通内外之境,此合内外之道既是性理又是天理。格致之功就是集义之功,外在精研事物以求内在诚意正心,此即合内外之表现。格物穷理是义之德行,也是性理的发用流行,格物日积月累,就会豁然贯通内外,万事万物就会统一于道之全体,一切皆一,如程颐说:“在天为命,在人为性,论其所主为心,其实只是一个道。”[65]如此,性理就超越内外,通向天理。

性理与人性、天命相一致,都是天理本体在不同领域的表现。如《周易·说卦》中说:“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此言穷究性理,发挥善性,上达天命,就能达于天理。既然在义之理是义的根据,那么“在义为理”可理解为天理本体在适宜的德行中表现为仁爱的德性。命、理、性虽名目有别而本质同一,皆本于天理。如程颐又说:“穷理尽性至命,只是一事。”[66]“理也,性也,命也,三者未尝有异。穷理则尽性,尽性则知天命矣。”[67]三者同归于一事,这里的“事”即具有最高统摄性的宇宙本体。如李泽厚说:“‘天’-‘命’-‘性’-‘心’统统由‘理’贯串起来。”[68]此理即是普遍、必然、客观的天理。天理贯注于性理之中,是社会道德规范背后的永恒法则。二程又说:“天之付与之谓命,禀之在我之谓性,见于事业(一作物)之谓理。”[69]这与“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相呼应,“见于事业之谓理”就对应“在义为理”。《周易·系辞》说:“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德行施惠于天下民众即是事业,天理表现在义之事业中即为爱民之性理。“在义为理”中的处物之理是天理在人之心的具体表现。二程认为命、理、性、心其实为一,程颐又将四者分别归入“天”、“义”、“人”、“身”几个方面,但韦政通认为,既然心与理同,那么心就不能只是“主于身”,理也不能只是“在义”,两者各自对应的领域应该是贯通的,那么“若说‘在义为理’,‘主于身为心’,则心与理未必‘是一’。伊川的夹杂,实不自知”[70]。其实,将理归为“在义”,将“心”归为“主于身”,应该是一种应对现实的说法。在理想层面它们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则不得不分化为不同的面向,这里有“理一分殊”的意思。“在物为理”对应“处物为义”,“在义为理”对应“在天为命”、“在人为性”,两者所对应的对象是不同的。同时,“在义为理”与“在物为理”具有相通性,如王阳明在讨论程颐的“在物为理”时说:“在物为理,在字上当添一心字,此心在物则为理。如此心在事父则为孝,在事君则为忠之类。”[71]故“在物为理”的“物”为“心之物”,“心之物”代表了“心处物”,处物即为义,故“在物为理”本质上与“在义为理”具有一致性,物理、性理都是天理之分殊。

天理在不同境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命、理、性、心名称有别却都归于一本。天之命、人之性、义之理三者都是天道的内涵,命是天之天理,性是人之天理,理是义之天理。此处的“义之理”就是关于处事之宜的原理,这就是仁。仁为体,义为用,仁之理通向廓然大公、万物一体的天理境界,此境界在日常行为中表现为义之行,故仁蕴含在义中。理属天道,义属人事,“在义为理”即是推理以明义。程颐说:“自理言之谓之天,自禀受言之谓之性,自存诸人言之谓之心。”[72]朱熹也说:“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73]故性、命、理、心同出而异名,角度不同,称谓各异,皆本于天理。“在义为理”的理是天理的一个重要面向。故理、义关系可总结为:理是本体,是义的基础和根据;
义是工夫,是对理的贯彻和体认。天理无所不在,贯通天道之理、人道之义。程颐的“在义为理”是将伦理道德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强调道德与宇宙相融无间,这使得道德层面的“义”具有了天道层面的意义。

从程颐思想中可知,理为体,义为用,顺理而行就是义,理寓于义中,“在义为理”说的就是体在用中,在用为体。唐君毅也明确说:“‘在义为理’,则此种理明为成人之正当之行为事业之当然之理。”[74]义为处物之宜,理为心之性理,“在义为理”的含义即是天理本体在人的正当活动中体现为仁之性理。义是性理的表现,性理是天理的表现,义之理、天之命、人之性都是天理的不同截面。因此,“在义为理”的说法揭示了仁之性理与处物之义的关系,在程颐思想中是成立的,不应改为“在物为理”。“在义为理”的合理性总结如下:

1.“在义为理”与“在物为理”所言之理是不同的。前者是义之理,即以心处物之理,这是内在的性理;
后者指物理,包括人伦庶物之理和阴阳五行万物构造之理。两者相互补充又不可替代。

2.义、理是体用关系,天道是理之体,理是义之体,体在用中,“在义为理”就是在用为体、由用显体。

3.“在义为理”中的义指行为的适宜性,理是此德行的原理。“在物为理”之“物”既是客观外物也是人伦庶物。而义则是与人的活动相联系的“事”,义理关系也是事理关系,此理可说是“事之理”。“在义为理”即是由事见理。

4.“在义为理”所揭示的“义之理”与天命、人性相贯通,都是天理在不同角度的表现。

综上所述,“在物为理”本质上与“在义为理”具有一致性,物理和性理是一种递进关系,具有共通处。对程颐“在义为理”思想的探讨有助于明辨义理关系,揭示性理内涵,为道德实践提供内在的思想依据,对人们的心性修养、躬行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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