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解决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机制探究

时间:2023-06-13 12: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谢锦文

(新疆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在互联网电商和短视频平台等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在主播、企业等的协同推进下,我国直播电商迎来了重大机遇期。网络电商直播作为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直播的有机结合,涉及电商平台、MCN机构、带货主播、消费者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随着直播带货的升温,由网络电商直播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诉讼模式不便于电商直播纠纷的解决与处理。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2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将在线诉讼纳入其中是本次修订的一项创新举措,在线诉讼模式已成为未来互联网司法模式中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而结合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自身特点,在线诉讼这一互联网司法模式为解决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互联网时代的解决途径。

电商直播的基本流程为商品提供方直接或间接与带货主播群体进行商品对接,再由带货主播基于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消费者在受直播带货影响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由商品发货方履行发货义务。按照网络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交易链条,资金流通过程主要包括商家与带货主播群体的商品对接行为、基于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行为、消费者基于直播宣传的购买行为及商家的发货行为。由于终端消费者的消费和商家的发货仅仅是基于直播带货的附属行为,因此电商直播纠纷主要集中发生在前三种行为中。

2.1 商品的对接行为

在电商直播带货中,商家与带货主播群体的对接是带货活动的起点。在此行为中,涉及带货主播群体并不单指带货主播这一单一群体,还包括他们所属的MCN机构。大部分的商品对接直接发生在商家和MCN机构之间,所以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也是这一阶段中产生纠纷的一部分。此外,商家要基于商品向主播群体和直播平台作出商品质量、权利归属如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担保,而在此过程中也会引发侵权纠纷。

2.2 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

此行为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展示和推销的核心环节,所涉及的纠纷类型复杂多样。第一,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部分主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销售业绩,夸大直播产品的效果和功能,对商品作出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宣传。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经营者得以进行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的直接原因。消费者由于存在对于宣传商品的认知偏差而购买商品,其实际效果与预想不同,导致退货退款,从而产生纠纷;
第二,由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发的纠纷。此项纠纷主要是针对直播平台:一些平台为了追求高流量,通过数据造假、虚构浏览量,甚至采取刷单、发送虚假物流等方式增加成交量,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严重影响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消费者基于直播宣传的购买行为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电商直播带货交易的终端行为。但是由于商家、带货主播与消费者的不对等地位,会导致消费者成为纠纷主体。典型的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在直播带货中,经营者并不是统一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与商品的提供者、主播群体、电商平台产生纠纷。

3.1 地理分布上,此类案件分布集中,但各方距离跨度远

此类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属地区聚集,经过信息库检索,广东、浙江、北京地区发生的此类案件占据总数的50%以上。而广东、浙江、北京地区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领先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电子技术主导的线上诉讼提供了基础,网络电商直播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媒介,此类案件的线上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受众巨大,而案件的受理地区集中,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某方当事人或根据事先规定,或在纠纷产生后经过协商,选择距离自己较远处起诉或应诉。这就面临交通住宿成本和时间、精力等沉重的诉讼负担。通过在线诉讼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非同步审理机制可使当事人合理安排时间。当事人也不需要到固定的地点进行诉讼,打破了原有的因为空间限制而带来的诉讼负担。

3.2 时间分布上,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集中发生在近五年时间内

电商直播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分支,也是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根据调查分析的样本,1294件案例均是近五年发生,其中除一件案例以外均是近三年发生。网络电商直播经历了近些年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许多领域中重要的经营模式,取代了许多传统销售模式。而各方主体之间许多纠纷的根本问题并未解决,这也暗示着在未来一段时间会有更多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案件出现。而采取线上诉讼方式有利于规模化处理案件,对于案件进行批量立案、批量审判、批量撰写文书,可以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减轻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使用互联网科技帮助法官办案,也可以使审判结果更加精准,以便对同类案由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系统归纳。

3.3 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基于互联网产生,主要证据多以电子化形式储存

在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中,无论是侵权纠纷还是合约纠纷都是基于网络产生的。比如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为主播对于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时的直播视频,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最主要的证据为主播在直播时对于商标的不当使用所涉及的视频。而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合同条约虽然不是原始以电子形式进行储存,但可将其经过扫描、转录、拍照等“电子化”方式进行转化,并提交至电子诉讼平台后形成电子化证据。而这种先天的电子证据和后期经电子化形成的证据在在线诉讼的过程中,只需要在线上平台进行提交,就可以大大减轻诉讼的复杂程度,更加便于储存。而网络电商直播案件中涉及的证据也更适应在线诉讼的证据程序需要。

4.1 在线诉讼的适用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也被视为互联网远程庭审程序的正当性依据。《在线诉讼规则》明确提出,在线诉讼必须以合法自愿为前提,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再一次明确了在线诉讼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按照以上规定,在线诉讼解决网络电商直播必须得到当事人同意。

在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中适用在线诉讼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主要存在两种路径。第一,针对合同纠纷案件。在网络电商直播各方主体之间签订的合约或协议中将以往约定的产生纠纷后在某一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中增加线上诉讼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不应作为格式条款,而应由拟定合同一方明确告知另一方;
第二,在纠纷发生后进行协商,确定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双方均同意采用在线诉讼模式解决纠纷,需告知受理法院进行备案,或者直接在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勾选登记。以上两种情况均以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线诉讼为前提。若当事人中一方选择在线诉讼,另一方拒绝接受在线诉讼,那么此时根据《在线诉讼规则》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意一方当事人采取线上诉讼、不同意方当事人采取线下诉讼。当事人对于程序的选择约束自身行为,这样既保证了网络电商直播纠纷中各方的程序选择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诉讼带给当事人的压力。可以通过自由选择,保障诉讼效果,维护当事人权利。

4.2 在线诉讼解决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程序规制

4.2.1 电子送达和受理机制

线上诉讼将原有具有空间限制的诉讼形式转变为通过互联网无线信息技术进行诉讼。其原有的基于法院而进行的提交起诉书、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和送达等行为也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形式以待探索。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准备书状及附件”应书面递交的申请和当事人的声明,答复、证言、鉴定意见、翻译件及第三人的声明,均可作为电子文档向法院提交,但这些电子文档必须适合法院处理。我国的提交和送达制度可以借鉴该规定,将书状和相关证明材料转为电子形式,或直接由原被告在线上系统填写诉状模板,并将相关证明文件转化为电子形式进行提交,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时预留可用的邮箱作为送达工具。在法院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应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并在线上诉讼平台实时更新案件处理状态;
若法院不予受理,则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提出以其他渠道解决纠纷的建议。同时组建线上送达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相关案件的送达,将以往的分别送达更改为线上集中审核、线上集中送达。

4.2.2 证据适用的规制

按照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的产生基础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基于线下产生实物证据和基于电商平台的电子证据形式。

首先,在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将物证、书证等线下实体产生的证据形式进行扫描、拍照等电子化处理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在传统的法律规定中,这种经转化的证据应视为传来证据,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时”。而在线上诉讼过程中,电子化证据是不可回避的,这与传统的电子化材料适用规则产生冲突。《在线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电子化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赋予电子化证据材料准入资格,使其具有与原始证据同等的效力。

其次,在网络电商直播纠纷案件中基于电商平台或其他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证据,在证据提交的过程中极易被修改。例如,在某电商直播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提交证明在电商直播过程中主播使用侵权作品的视频或截图,由于被害人为自行提交证据截图或视频,而视频和图片在证据的提交过程中存在被恶意篡改的可能。这就需要借助于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数据或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如区块链存证,或者加强线上诉讼平台与各电商平台的联系和合作,使线上诉讼平台能够顺利通过电商平台获得客观、真实的电子信息证据。

5.1 健全网络电商直播在线诉讼一体化处理机制

建立畅通的在线诉讼渠道。采用电子卷宗查询系统,实现网上立案审核、卷宗扫描、电子归档、网上查询。加快完善诉讼费用支付服务,实现网上诉讼辅助服务的统一办理。建立跨区域网上立案窗口,与智能平台的应用相衔接,实现在线立案和跨境立案。建成诉讼服务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互联互通,实现案件信息、调节信息等数据共享。

5.2 健全网络电商直播在线诉讼智能化处理机制

一是庭前准备智能化。审前准备程序是在网络直播纠纷诉讼中从立案到开庭前必经的诉讼程序,智能化的审前程序能为案件顺利审理打下坚实基础。充分的审前程序能够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使法官集中精力于“审”和“判”上;
二是庭审程序智能化。网上庭审、异步审理是人工智能司法领域的亮点,它为法官和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完成开庭、质证、答辩等环节提供了条件;
三是司法裁判智能化。审判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业务。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使司法人工智能与电子诉讼在一定场景结合,即司法AI化与IT化的互动。引导计算机学习较为简单的诉讼裁判规则,尝试实现人工智能裁判。

5.3 健全网络电商直播在线诉讼便民化处理机制

一是推广线上缴费通道,提高平台使用便捷性。针对网络电商直播纠纷在线留痕的特点,加强与各大电商平台的信息黏连度,联合金融机构推行电子支付,允许以各种银行卡、各种支付软件进行线上电子支付。完善线上支付申请与证明、证据调取与提交、审查与实行等在线操作,带给当事人便捷的使用体验;
二是增加考核评估体系,促进线上诉讼平台主动完善。将线上诉讼平台的便民程度和使用便捷性作为各级法院的数字信息化的审核标准之一,打造智慧考核评估体系,从提高平台适用便捷性方面解决在线诉讼运用率低、平台操作困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线上审判将会被推广至很多领域的诉讼中,而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地域特点、信息技术支撑、与互联网的依附关系为互联网线上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线诉讼解决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征求双方同意、按照双方意愿,并在证据适用和送达方式上作出进一步明确。健全完善在线诉讼解决网络电商直播纠纷一体化、智能化、便民化发展。在线上诉讼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线上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探索都在不断深入,不断地优化和创新为网络电商直播纠纷的线上审理提供了基础,其在未来也将会出现全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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