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鹍飞 孙 纬
2021 年12 月3 日至4 日,习近平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再次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及其相关要求,这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于宗教问题与宗教事务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宗教事务治理(简称“宗教治理”)再次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研究议题。
关于宗教事务治理的研究,国内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对宗教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的研究。譬如,有研究认为,我国宗教治理模式由单一宗教管理模式向多元化宗教管理模式转变,逐渐形成“一核领导—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也有研究认为,宗教治理理念的变迁经历了“政策性管理→法制化管理→法治化管理”三个阶段。特别是有研究者提出,宗教治理应当适应社会变化,选择更加科学的治理方式,不管选择何种方式,法治化治理是宗教治理的基本维度。“宗教事务法治化治理,应当从治理活动本身和治理对象的构成要素切入,实现要素治理和一体化治理。”总体而言,学术界主要关注宗教管理模式的调整和挑战以及对策思路,探讨宗教治理模式及现代化路径的成果相对比较少见。因此,本文从宗教本质属性与基本属性的讨论切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分析“宗教治理”与“宗教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世界范围内宗教治理的基本模式,进而探讨其演化路径以及我国宗教事务治理的现代化路径,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宗教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无论是国际学术界还是国内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甚至是相同理论流派的学者因为研究经历或个体的分析视角的差异,其观点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正如宗教学奠基人缪勒所指出的那样:“世界上有多少个宗教,就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面对如此混乱的局面,若想形成一个学术界相对统一的认识,必须先从方法论入手形成基本的定义方法共识。
国内学术界关于宗教概念的界定,可追根溯源至涂尔干的宗教定义——“宗教是一个与圣物、也就是被分开、有禁忌的事物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实践把所有皈依者联合在同一个被叫做教会的道德社团中”——所运用的功能主义式的宗教观念—宗教实践二维分析框架。“这一功能主义和二元论的理论框架构成大部分西方乃至中国学者思考中国宗教传统,特别是民间宗教的根本范式。”我国著名宗教学家吕大吉曾指出,近代宗教学通过宗教人类学或历史学、宗教心理学和宗教社会学三种研究方法来分析界定宗教的本质和特性。“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或神性物)为中心;
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人)为中心;
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笔者认为,以上三种界定方法始终是围绕着“人—社会—神”关系进行,只是不同方法所展现的是宗教本质的不同构面或维度。正因为如此,现当代宗教学研究也是基本上承袭上述三种研究方法或传统来界定宗教的概念。
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沿袭宗教文化学、宗教社会学或宗教心理学研究传统,并相应逐步形成宗教本质的三种观点:“意识形态论”“文化形态论”和“综合论”。意识形态论者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相关论述奉为圭臬并坚持认为,宗教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人民的鸦片”,“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与此相反,“文化形态论”者不同意将宗教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反动的意识形态”。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的相关论述在某些维度体现了对宗教的真理性认识,但是,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相关论述视为不变的真理,是一种片面僵化的教条主义,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并推进宗教学研究进一步深入。在更为科学更为辩证的认识的基础上,吕大吉指出:“一切宗教都是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等四要素结构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然而,“意识形态论”与“文化形态论”之间的争论似乎更趋激烈,甚至出现“唯文化形态论”——宣称宗教只是一种文化形态而否认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合理性。以致于国内学术界长期存在着将“意识形态论”“文化形态论”极端化的情绪和错误倾向。有研究指出,“在当代中国宗教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唯文化形态论抱有一种幻想,将其视为反对和抵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路线的利器。其实,唯文化形态论与唯意识形态论一样,都有可能成为滋生‘左’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土壤”。因此,应该坚持“执两用中”的思路综合两种观点的科学合理成分,“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的整体性共时结构,我们才有望克服唯意识形态论,真正走出唯意识形态论和唯文化形态论争论所陷入的‘非此即彼’的逻辑怪圈,使我国的宗教学研究,特别是有关宗教本质属性的研究逐步走上学术正途,获得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支点”。
笔者认为,综合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本质的科学认识,我们应该从中立的角度承认以下客观事实:宗教既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特征,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特性。政治意识形态特征体现宗教的政治性,社会文化特性体现了宗教的社会性。人创造了宗教,宗教反过来又必须依赖于人这一载体而存在。这意味着宗教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是脱胎于人的政治性和社会性。
从宗教发展历史来讲,宗教既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政治活动的产物。这也决定了宗教具有的两大属性——社会性和政治性。
1.宗教的社会性
有研究直言“宗教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已经成为当前宗教学研究中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主要是指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与哲学、文化、艺术或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具有本质性差异”。但是,这种共识性观点并未对宗教社会性的内涵予以更为丰富更为准确的界定和阐释。
宗教的社会性可以从宗教仪轨、宗教组织与宗教活动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释。首先,从宗教仪轨来讲,宗教作为一种观念体系,也需要以图腾、符号、仪轨等外在的实质性方式呈现。这些图腾、符号和仪轨都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从自然宗教、民族宗教到世界宗教的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宗教仪轨,都能体现出人类的社群性或者社会性,而不是单个的独立存在物。“在观念层面上,信仰是作为一种社会实在而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它所表达的道德和情感力量强化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宗教因此获得了一种独立自存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宗教从内在的思想观念层面转化到外在行为实践层面,需要依托于教会这样的宗教组织或机构,如佛教的寺院、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基督教的教堂等。这些支撑宗教存在与发展的宗教组织是由宗教专职人员和宗教制度规范构成的社会团体,可以为教徒提供宗教实践的空间。宗教专职人员与教徒之间、教徒与教徒之间以及宗教专职人员之间的互动,也就构成了宗教组织社会互动性。
从宗教活动过程来看,宗教活动是由宗教组织、宗教专职人员和宗教信徒共同参与并完成的,整个活动过程不仅体现了宗教的神圣性,更体现了宗教的社会空间性。“社会空间”不同于自然空间,由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将自身投射到空间上,并对空间占有、分配、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决定性影响,这种空间折射出社会关系性质、地位、社会等级结构等生物性生产关系与物质性生产关系。宗教活动过程既体现宗教权力结构、地位等级差异的物质性生产关系,也体现了夫妻性别、家长地位等家庭内部的生物性生产关系,如女性被禁止进入清真寺做礼拜。
简言之,宗教的社会性不仅体现在宗教仪轨、宗教组织等方面,还体现在宗教活动过程的社会性特征,如宗教内部的群体依赖性、利他性和协作性等。宗教组织的慈善运动或慈善活动以及宗教徒之间相互鼓励、支持、宽慰等行为都体现了宗教的社会性特征。
2.宗教的政治性
宗教和政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事物,但是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不是抽象的,是由具体的人以及人们所组成的社群所推动的。“从人类文明产生以来,涉及人的心灵诉求的信仰问题从来没有单纯地局限在人的精神领域,而是与社会政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宗教与政治的互动也促使彼此获得对方的某些特征或特性,宗教的政治性也正是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一基本逻辑所决定的。
从历史角度来讲,宗教获得政治性特征不仅是逻辑的产物,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据历史研究,已知的世界各民族在其政治发展史中大多经历了一个神权政治的时期,甚至直到今天,还有一些民族或国家仍然是一个政教合一的政治社会。”在原始社会初期,在科学观念尚未建立的蒙昧时代,人们无法理解自然现象背后的逻辑与规律,认为控制这个世界运转的必然是某种拥有超自然力量的神灵,对神灵的敬畏和崇拜促使人们宗教观念的形成。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统治阶级占有并享用被统治阶级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被统治阶级却常处于饥寒交迫的生活境地,正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形成了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与占人口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对立。这种尖锐的阶级矛盾和对立,成为阶级社会最大的政治问题。所谓政治问题,即统治阶级不得不利用和改造宗教以加强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的神圣功能——人们通过宗教追求彼岸世界的美好以摆脱现实世界的苦痛——来缓和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调和阶级矛盾。
从现实来讲,不管是国际范围内还是国内,宗教总是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影响或控制政治。从国际上讲,宗教不仅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内政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且对国际政治关系发展和变化、乃至世界政治格局的变迁都有深刻的影响。以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为例,其国内宗教势力不仅影响美国的政治,也通过美国强大的世界地位将宗教影响力辐射于世界政治。有研究者指出,“宗教势力对美国内政外交的影响尽管受到各种传统因素的制约,如美国外交建制的现实主义传统亲企业的共和党传统以及宗教团体内部纷争的传统等,但它已成为平衡主导美国外交政策的公司利益和战略考量的重要力量”。
综上,宗教的政治性是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所谓政治就是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简言之,政治的核心在于利用权力、权威或影响力去分配特定利益或调整利益关系结构。那么,宗教的政治性主要是指宗教通过发挥其所拥有的权威、影响力去改变或维持利益分配和利益关系结构的能力或特性。
“宗教事务治理”是“宗教管理”演化而来的一个概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形成的一个新概念,简称“宗教治理”。“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治理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能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们需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来理解和把握“宗教治理”“宗教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国家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政治学概念。正是因为其新,学术界对“国家治理”的概念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有质疑“国家治理”概念的合法性和逻辑性的声音。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西方“治理”话语传入中国以来,其核心理念或者要义在于通过引入社会或市场手段“去国家化”,解决“政府失灵”问题。“治理”概念本身即是一种“反国家化”“去政府化”的产物。从治理最初的话语逻辑上讲,“治理”与“国家”是天生的对立面,不可能相互结合构建一种新的治理类型——“国家治理”。至此,若将西方治理话语体系奉若神明而不愿意进行批判性思考,必将落入西方“话语陷阱”而无法自拔。即按照原初治理的话语逻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摆脱国家”“去政府化”形成“小政府”或“无政府”作为目标模式。如果按照这种改革思维推进,中国也必然走上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旗易帜的“邪路”,也必将中华民族置于四分五裂、动荡不安的万劫不复之地。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高度,勇于打破“西方中心主义”治理话语体系的桎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论断,为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习近平同时也指出,国家治理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过程。而所谓“现代化”,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指人类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其主要特征是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文化理性化、宗教世俗化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主体制定并运用现代国家制度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过程,是国家制度文明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合乎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
关于“宗教治理”的概念怎么界定或者说其内涵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国内学术界也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
总体而言,学术界关于“宗教治理”的研究出现三个阶段的变化:
第一阶段,学术界早期更多是从“管理”层面讨论宗教相关问题,并未将治理与宗教相联系。直至2013年有研究者提出“宗教治理是治理理论的重要论题,是在反思经典的现代化和世俗化理论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理论范式”的观点,学术界才开始出现“管理”向“治理”思维的转换;
第二阶段是2013 年至2018 年期间,这一阶段学术界并未涉及宗教治理概念问题,主要是从“法治中国”的角度探讨宗教治理法治化。如李向平认为,宗教治理法治化基本目的是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三阶段是2018 年以来,国内宗教学界开始从“纵横向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宗教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关系。从横向关系来讲,宗教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纵向关系来讲,“宗教治理和社会治理一样都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的理论探讨和提升的进程”。并有研究者尝试从主客体关系层面界定“宗教治理”的概念,譬如,肖滨、丁羽认为“宗教治理是指在多元关系格局中,国家的规制性行为和宗教组织间的自我整合两方面共同作用下的动态调适过程”。
其实,这些研究者虽然已经指出了“宗教治理”的国家规制性与宗教组织自我整合的两大关键特征。但是,从整体上讲,相关研究依旧未能明确界定“宗教治理”的概念,未能回答或者解决好“宗教治理是什么”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学术界在“宗教治理与国家治理概念间关系”问题上存在两大主要共识。一是,国家治理与宗教治理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个是,宗教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不同。从治理主体上讲,国家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等公权力部门,而宗教治理主体主要是宗教组织等社会部门;
从治理对象上讲,国家治理的治理对象是社会各方面事务,而宗教治理的对象仅仅是宗教方面的事务。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国家治理”语境下可以将“宗教治理”界定为:政府与宗教组织等社会组织依照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管理宗教方面事务的过程。并依据前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宗教治理现代化”界定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政府以及宗教组织等国家认可的主体运用制度与法律法规管理宗教事务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管理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与世俗化。
“宗教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涵义,既是宗教理论在政府政策中的实际应用,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在宗教治理领域的直接反映。不同的理论会产生不同的政策涵义。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来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应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形成和维护良好的治理秩序、有效抵御治理中的各种风险、实现良好的治理效能”。同样,秩序、风险与效能也是评估判断宗教治理现代化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准。从秩序角度来讲,宗教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一个国家与宗教相关的治理体系相当完备,能够确保宗教事务管理运行有序;
从风险角度看,宗教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一个国家能够持续维持宗教世俗化趋势,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带来的社会风险;
从治理效能来看,宗教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一个国家及其认可的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不断提高,能够及时处理风险和有效应对危机。
简言之,宗教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涵义包括:宗教治理技术法治化,科学化,治理导向世俗化。宗教治理技术的法治化是指治理体系完备与管理有序;
科学化是指管理过程科学化、管理技术现代化;
而宗教治理世俗化的关键在于普及教育、传播科学,促进社会的理性化。
从世界范围内讲,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有宗教信仰的存在,也会有相应宗教组织的存在运行。宗教事务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依据本国国情管理宗教事务过程中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处理方式、技术和规范,这些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可重复使用的技术和规范的总和,本文称之为宗教治理模式。
由于“治理”话语的兴起也才仅仅30余年,而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可以追溯至数千年前国家出现之时。从广义上讲,人类历史上所有处理政教关系以及宗教组织内外部事务的方式方法、技术规范等都可以列入宗教治理模式的讨论之列。从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功利主义角度讲,本文的讨论范围不应将“治理”概念出现以前的宗教管理模式排除在外。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宗教治理模式”也包括“宗教管理模式”。
国内学术界对于宗教管理(治理)模式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也提出诸多颇为深刻的见解。整体而言,国内对宗教管理模式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研究思路:一是通过经验观察,横向比较分析后总结现实中存在的主要模式;
二是纵向梳理历史上宗教管理的主要模式成因及其变迁;
三是纵向横向比较相结合、理论分析与现实关照相结合的思路。
首先,早期主要是从横向比较的思路围绕政府与宗教组织关系考察现实中的宗教管理模式,有研究者经比较后认为存在依法管理型、服务型、自建型和协调和谐型四种管理模式。也有研究者从公共教育和宗教关系视角探讨了西方国家对待宗教的政策模式,形成了从激进的排斥模式,到温和的分离模式到积极的包容模式,再到协调的伙伴模式四种模式谱系;
其次,纵向历史梳理的研究者多从意识形态、权力主体和社会事务三个维度梳理世界政教关系发展历程,不仅比较分析了文化传统对本国宗教管理模式的影响,也特别强调宗教管理模式也需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也有研究者从历史比较的视角分析了新中国“行政主导型”宗教管理模式的根本原因,并建言应运用法治的力量改变传统的宗教管理模式,促进政府与宗教组织的良性互动。甚至有研究者将中国千百年来的宗教治理化约为“中华宗教多元和通模式”,正是这种模式保证了各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大体和谐。最后,近年来部分研究开始注重纵横向、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视角,譬如,有研究者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学术界多年来关于宗教管理模式争论所涉及的三大理论视角:生态平衡论视角、市场论视角和传统视角,并对相关理论视角所蕴涵的政策含义及其可能的弊端做了极为深刻的分析,为中国宗教管理模式讨论提供了创新的思路。此后,有研究在借鉴生态平衡论和市场论等理论视角的基础上,从治理主体、客体与信众三元关系角度将国家治理宗教的模式总结为三种模式:自由竞争模式、整合嵌入模式和互动平衡模式。
综上,国内学术界对宗教管理(治理)模式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已然涉及到宗教治理模式的诸多关键要素,也发展出有别于传统理论的生态平衡论与市场论等新的理论视角。但是,从类型学的角度来看,关于宗教治理模式的划分存在划分标准不一、交叉含混的问题,也存在概念不清、自相矛盾而难以有效解释现实的问题,这不利于拓展宗教社会学和宗教治理理论的体系化与科学化。“对事物的类型学分析是社会科学中一个有效的研究方法,抓住事物的关键特征将研究对象清晰化,也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1.政教关系维度
从政教关系角度探讨宗教治理模式是学术界较为流行的一种研究思路,其原因有二:一是现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兴起;
二是现代化理论的传播。前者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推翻封建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学领域批判封建神学,创造了现代民族国家理论;
后者也即是马克斯·韦伯所言的现代社会是“祛魅”的时代,现代人类社会“祛魅”程度加深,科学与理性更加深入人心。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便是人类社会的去神圣化或世俗化,是人类摆脱中世纪宗教神学对科学理性的桎梏的思想解放运动。随着世俗化和现代化两大理论武器对封建神学的批判,推动宗教从政治等公共领域退出的世俗化进程加快,逐渐成为仅限于私域的个人偏好和选择。
某种程度上讲,现代化过程便是人类社会不断祛除神圣化、更加世俗化的历史过程。简言之,神圣与世俗是宗教属性的一体两面,也是政教关系维度的两个极值。从政教关系角度看,政教分离的国家是“神圣的归神圣、世俗的归世俗”的世俗国家,政教合一的国家是神权国家。政教分离与政教合一是从政教关系角度划分的两种宗教治理模式。因此,政教关系维度是划分宗教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维度,即治理方式的维度。
2.国家治理方式维度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阶级对立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催生了国家的产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运用国家权力调和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
与此同时,尽可能在现有统治秩序范围内,探索完善国家治理的具体方式,尽可能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方式方法,即国家治理的方式。纵观人类发展史,我们发现,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占统治地位,还是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无论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还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都会出现以人治或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的现象。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人治是指依靠个人意志随意裁断的治理方式,法治是依靠法律制度进行治理的方式。“法治在中外历史上几千年以来都是和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念和原则、方法,作为对立的治国原则和方法,主张法律要完备、要良好、要严格执行,这是法治;
另外一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或者即使有一些法律,也允许不严格依照制度办事,这是人治。这两种原则是对立的。”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宗教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宗教问题也是需要思考人治与法治两种国家治理方式的利弊。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所处历史阶段的不同以及具体国情差异,在宗教治理方式上选择有所不同。
迄今为止,尚未有研究从宗教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的视角来探讨宗教治理模式,也未发展出一个更具解释力和通约性的理论框架。基于此,从类型学的角度来讲,运用类型学方法可以超越以政教关系为单一标准分类的传统思维,我们可以从政教关系维度的政教分离与政教合一以及国家治理方式维度的人治与法治两大类别,将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宗教治理模式进行2×2矩阵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或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君权神授型、君权天授型、神权法制型与现代法治型。
图1:宗教治理的基本模式
3.宗教治理的基本模式
本文考察的世界范围历史上和现当代存在的宗教治理模式,具体如下:
(1)君权神授型
这种类型主要是指在政教关系维度采取神权高于世俗权力、而在治理方式上采用人治的国家。采用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是前现代国家,具体体现在神权与王权关系上,神权高于王权。最高统治者通过接受宗教最高领袖的加冕仪式,承认世俗权力来源于宗教权力,需要经过宗教组织的认可与授予仪式。如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基督教化之初,国王因丧失“神圣性”一度失去族人的天然支持,此后通过引入涂油礼和加冕礼的方式重振其“神圣性”,国王通过这种圣化礼获得神圣光环并赢得臣民的忠诚和拥护。国王作为最高统治者通过宗教加冕仪式,正式获得统治合法性,对外代表王国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缔结条约、宣战、媾和等,对内作为最高统治者实行专制治理。
这种类型的宗教治理模式主要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世俗统治权力依附于早期宗教或者基督教教权,最高统治者通过某种仪式宣称自己获得神灵眷顾或者由基督教教皇的加冕获得神圣性,成为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其关键在于世俗权力依靠宗教的神秘性或神灵的无上权威性,获得信众的支持与拥护,巩固其权力与统治地位。从政教关系上讲,这种模式类似于前现代国家奉某一种或类宗教的意识形态为“国教”的做法,并将其作为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从治理方式上来看,是采用人治的方式,而非依法而治,强调宗教高于法律的至上地位,涉宗教或宗教徒的事务由宗教组织或宗教指定机构裁断而非由国家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裁判。
(2)君权天授型
君权天授型宗教治理模式强调君主作为一个国家世俗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宗教事务也是国家行政管辖之内。在政教关系层面,世俗权力高于宗教权力,甚至教权处于压制的状态。而治理方式上,则采取人治模式,相信道德感化、崇信明君清官文化的治理。采取这种宗教治理模式的主要是中国等东亚儒家文化国家。上古时期华夏文明形成之初,华夏大地各族群也是信仰原始宗教,颛顼“绝地天通”标志着君权支配神权的正式形成,这也是上古时期中华文化对政教关系的定位。牟钟鉴先生认为,上古时期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国家宗教的宗法性传统宗教,它“以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核心,以社稷、日月、山川等自然崇拜为翼羽,以其他多种鬼神崇拜为补充,形成相对稳固的郊社制度、宗庙制度以及其他祭祀制度,成为中国宗法等级社会礼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家族体系的精神力量,是慰藉中国人心灵的精神源泉”。这也是中华民族形成之初即具有的文化特征,也被后世兴起的儒学所接受并理论化系统化,成为儒家“礼俗”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先秦时期儒家的兴起,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儒学“天命观”论证君权合法性的核心理论,认为君主是上天的儿子,天子通过具有宗法性质的祭祀礼昭示天下其统治的合法性。“帝王之事莫大乎承天之序,承天之序莫重于郊祀,故圣王尽心极虑以建其制。”帝王通过郊祀来承天之序,而不是通过某种宗教领袖的加冕获得统治合法性,这充分体现君权来自于上天而非来自某一神灵,即“君权天授”而非“君权神授”。然后“圣王尽心极虑以建其制”,君主接受天命统治万民。“尽心极虑”“建其制”则是体现统治方式“人治”而非“法治”。因此,封建王朝时期的中国是典型的“君权天授”型宗教治理模式。
(3)神权法治型
神权法治型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将某一宗教置于最高地位,高于世俗统治权力,即在政教关系上,宗教权力高于世俗权力。同时,在治理方式上采用法治模式。采用神权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的典型国家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仅从国名中的“伊斯兰”与“共和国”就能看出,当下的伊朗是具有一定的神权性质与现代民主法治的因素。
1979 年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推翻巴列维王朝,并以公投方式确定伊朗的“伊斯兰共和国”性质,也通过了伊斯兰“专家会议”所制定的新宪法。新宪法将霍梅尼的“法基赫监护”思想予以制度化和合法化,成为伊朗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基赫监护”是霍梅尼在其著作《伊斯兰政府》中提出的政治理念和设想,该制度确立宗教领袖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其领导下实施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伊朗宪法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但政府三个分支机构的权力都源于法基赫,都必须在法基赫的监督下运作”。同时,“法基赫制度并非‘严厉的中世纪式的神权制度’,其本质亦非‘传统主义的神权政治’”。这说明,伊朗宪法确立了什叶派伊斯兰教为国教,确认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世俗权力来源于法基赫,这表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强调和确认世俗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宗教领袖的权力。一方面体现了神权高于世俗权力,另一方面,强调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这是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上是神权与法治的一种结合。
此外,在伊朗的法律体系中,选举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关于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关系,也体现在伊朗选举制度中关于总统宣誓就职必须经由最高领袖批准的事前法定程序。伊朗选举法规定,总统首选通过民选获得半数选票,由宪法监护委员会确认之后,必须经由最高领袖任命,颁发委任函,总统才能正式宣誓就职。从宪法与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伊朗神权高于世俗权力是通过宪法与基本法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神权与法治的结合。因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当代典型的神权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国家。
总体上看,神权法治型是宗教治理现代化的阶段性发展,宗教依旧对世俗社会具有较强的干预能力与影响力。同时,相比较于君权神授型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能够基本摆脱人治的束缚,而走向更具有现代性的法治。
(4)世俗法治型(现代法治型)
世俗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是指治理主体关系或政教关系维度采用世俗化导向,宗教不干预或较低程度地介入人们的世俗生活和政治生活。同时,在治理方式维度,采用法治方式而不是人治方式,即国家制定良法,确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领域中的权威地位并依法而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构建中,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被强调到极致甚或‘至上’,而非以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作为政治统治的圭臬之时,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形态就脱颖而出。这主要是一种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态,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正是这个意义上,笔者也将世俗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称之为“现代法治型”。
当今世界,采用世俗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的典型国家既包括英美法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日本、韩国等东方儒家文化圈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宪法正文中第六条涉及宗教的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
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另外,关于政教关系的宪制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国会不能立法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实践。”美国宪法第六条和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的表述,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美国建国者以宪法形式确立宗教不得干预政治的世俗化倾向以及表明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想。
某种程度上讲,美国史也是一部政教关系世俗化、宗教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历史。美国第一修正案自1791年生效之后,各州对此修正案的理解和实践也不尽相同。此后,关于政教关系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一系列司法判例,对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由实践的方式方法进行新的解释和限定。总体而言,美国相关司法实践通过提高法治的精细化程度的方式,不断提升美国政教关系世俗化水平,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
以上四种宗教治理的类型划分,是运用类型学方法对世界范围内宗教治理模式的尝试性理论概括,是从政教关系维度与治理方式维度交互形成的一种理想类型划分。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从现实来讲,世界各国宗教治理模式并不能够完全一一对应于以上四种类型,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国家性质、幅员、民族构成、人口规模与整体素质等变量的影响,体现于政教关系维度上世俗化程度高低不同或治理方式维度上法治化程度高低的不同。因此,若要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必须从政教关系维度或治理方式维度治理调整改革宗教治理模式,或两个维度并行推进宗教治理的世俗化与法治化。
通过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宗教治理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现象:宗教治理模式的演化路径具有一定的方向性。一般是由低级的、治理技术粗糙、依赖神灵赋予合法性的、人治为主要治理方式的形态,向高级的、治理技术精巧的、依赖法治为主要治理方式的类型转化。宗教治理模式的演化是一个从君权神授型向君权天授型、神权法治型或世俗法治型发展转变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既可以是逐步发展的过程,也可以是跳跃式发展的过程。我们根据以上逻辑将相关具体演化基本路径展示如下:
这一路径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君权神授型国家由于科学经验知识得到扩散和传承,社会日益去除蒙昧状态,整个精英阶层推动国家沿着世俗化方向发展,然而,尚未摆脱人治思想的束缚进入神权天授型国家状态。第二阶段,随着人治弊端的日益凸显,法治学说和法治思想的传播,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越来越接受法治思维,与此同时,宗教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也日渐萎缩,不断走向更高程度的世俗化,精英阶层推动国家转型或革命,国家进入世俗法治型的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进入世俗法治型国家并不意味着宗教世俗化进程和治理方式法治化进程的终结,只有宗教在这个国家整体层面或区域的影响彻底消失,才能称之为宗教世俗化进程的完结。而法治化程度则会随着科技进步、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不断提升。以中国为例,夏商时期形成的君权神授的宗教神学思想并没有完整地延续下来,其后,经历“百家争鸣”的思想融合之后,孟子“天人合一”思想注入人性与民心的价值源泉。至汉代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改造传统政治理论,封建时代中国的君权天授思想正式形成,并成为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及宗教治理的理论。至辛亥革命宣告封建王朝的结束之后,中国逐步吸纳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开始走向现代法治的宗教治理模式。新中国曾在法治化道路上出现过重大挫折,在改革开放之后再次走上法治化轨道。习近平同志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则标志着我国宗教治理法治化进入快车道,宗教治理的法治化与世俗化水平将日益提高,形成高水平高质量的现代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
这一基本路径是君权神授型国家由于受到宗教复兴思潮的影响,或者是因为新宗教的快速扩张,宗教精英逐步主导社会甚至直接控制政权,整个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更趋神圣化。与此同时,法治化的现代治理思想也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成为宗教精英群体以及政治精英的基本共识。在此背景下,发生社会革命或政权更迭的结果,就是从君权神授型模式转型为神权法治型模式。由宗教精英获得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并改造国家政治结构,使宗教成为国家统治和政府的合法性唯一来源;
另一方面,接受并吸纳政治精英的现代法治理念而推动采用法治化治理方式,从而形成神权政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神权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但是,宗教世俗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前进方向,神权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也需要沿着世俗化道路继续发展,逐步消除宗教对政治的控制与影响力,即在政教关系维度提升世俗化的程度,最终转化为世俗法治型或现代法治型宗教治理模式。在上述两种宗教治理模式的演化基本路径之外,理论上也存在直接越过中间阶段,从而出现两种次生类型的演化路径:君权神授型→世俗法治型、君权天授型→世俗法治型。这两种次生的演化路径完全可以被基本路径所涵盖,这里就不再赘述。
本文在总结学术界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政教关系维度与治理方式维度相结合的2×2矩阵方法将宗教治理模式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并依据这一理想类型划分结合历史与现实,初步勾勒了宗教治理模式演化的基本路径。根据宗教治理模式及其现代化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发现,推动和实现宗教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坚持推进宗教治理的世俗化导向与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因此,对于“如何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坚持创新宗教治理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宗教改革共识,促进社会理性化。对此,我们应将以往的政府主导的管理思维转变为社会参与的治理新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信教群众的利益,使得宗教社会更加理性化,调动信教群众主动参与宗教事务治理与宗教改革,沿着世俗化与法治化的道路前进,积极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次,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多元协作的治理网络,促进宗教治理结构现代化。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政府对人民和社会负有更大的责任。既负责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福祉,又负责治理社会的方方面面。以至于政府担负太多的“划桨”功能,严重影响政府治理效能。从现代国家发展经验来看,公共事务治理越来越依靠政府、社会与市场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宗教治理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一部分,也应更加依靠社会与市场力量担负治理的“划桨”功能,政府只担负涉及重大事务和方向性问题的“掌舵”功能。因此,我国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宗教治理演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与历史发展阶段,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确立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关系及其合理边界,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多元协作的治理网络,推动宗教治理结构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最后,加强边疆地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宗教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高速发展,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边疆地区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法治观念接受度上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西部边疆地区是多宗教多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多采用“行政手段为主,政策调整为辅”的治理方式,宗教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也相对不高。这种背景下,更需要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宗教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笔者相信,假以时日,我国宗教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也将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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