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娟,孟凡刚
(1.聊城市茌平区冯官屯镇财政经济服务中心,山东 聊城 252100;
2.聊城市茌平区农业农村局,山东 聊城 252100)
为实现乡村振兴,减轻基层农户经营负担,必须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传统小农经济分散式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群化生产组织,合理配置稀缺农业生产资源,规范不同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农业产业发展指明方向,强化农业生产组织抵御市场波动风险、承受经济损失的能力。
各级政府应认识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引导农业经营者突破客观条件限制,有序分配土地资源,保证农业管理机制符合现代化发展要求,避免出现强制命令农户、生产单一作物等问题,给予农户充分的经营自由权,铸造资源共同体,争取在短时间内达成经济发展目标。
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产业总产值超过3 万亿元,为社会各行业不断供应高质量农产品与工业原材料,促进经济进步。但是我国农业经济逐渐暴露出管理制度落后、经营方式陈旧、结构不合理以及资金周转效率过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产业演化与进步。同时,农业经济要素配置格局不合理,严重缺乏均衡性与齐全性,难以满足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导致大量生产资源被落后的经营方式所浪费。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落后农业生产方式,普及集约化、机械化农业生产方式,必须集中力量扶持全新农业经营主体,合理配置不同区域内稀缺农业生产资源,让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户获得帮助,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落后的农业个体经营方式向先进的集约化现代发展模式转变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快速演化的生产经营组织。此类生产经营组织具备多元性、间断性以及变化性等特征,运作方式、盈利渠道和生产目标容易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缺乏稳定性,主要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社会化产业政策之上,可以整合资金、人力、生产技术等必要的农业经济要素,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适应现代市场环境[1]。
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较大的生产规模,农产品产量较高,已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劳动生产率、产品利润率远高于传统的分散式小农经营方式。此类经营组织主要以获取更大经营收益、利用新技术开发土地资源为核心目标,有利于普及商品化生产方式。
较为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家庭农场、大型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其中大型农业企业可概括为经营包含原材料加工、农产品生产存储、市场营销等多阶段业务的集团公司,这类型经营主体有着生产效率较高、管理能力突出等优势,具有发展潜力,有能力快速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
家庭农场主要是以个体化经营农户为基本单位、小规模使用雇佣劳动力、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小型生产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但经营目标明确,可灵活调节融资渠道,能够针对某一类型特色农产品组织生产活动。
新型经营主体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成熟后的产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使农业产业走向市场化运作道路,改善农业经济体制,扩大个体农户经营规模。部分有着较强服务能力的生产经营组织可给予个体农户技术援助,搭建大型农业企业与农户群体之间的互动平台,在各个环节向农户提供正确意见,保证农户生产的大量农产品可在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提升区域农业产业的营业额,避免出现农产品滞销、生产效率下降等问题。
2.1 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创造规模化效益
在地方政府扶持引导下,部分地区出现经营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基地,多数农业专业经营户集中资金购买良种与先进生产设备,淘汰传统的人工生产加工方式,搭建带有农作物种植、谷物加工、集中分销等功能的生产体系,每种农作物的平均种植面积超过13.33 hm2,个别养殖户的牲畜饲养量超过300 头。
21 世纪以来,家庭农场、专业经营大户等经营主体快速形成,在创造更大经济价值的同时,改变了我国农业经济底层业态。以农业合作社为首的集中经营生产主体具有整合土地资源、提供托管服务等特殊作用,为基层农户提供了各类帮助,衔接了从农作物种植到市场销售、宣传等不同阶段的经营活动,为基层农户提供了稳定的收益,切实加快了农业生产基地、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例如,出现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农村地区基层农户入社率超过90%,超过1/2 的土地处于规模化经营状态,具有不同经营目标的农户被组织起来共同参与集中劳动,平均每个农业生产基地超过500 户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化水平有所提升[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合理高效解决传统小农经济与现代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关系,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专业化进步,入社农户可共同商议下一阶段经营目标,生产具有较大利润空间的特色农产品,大规模种植具有较高经济附加值的农作物,制订开发利用偏远地区空置土地、荒地的远期经营计划,对农民就业、增收具有促进作用。
2.2 促进农业经济持续进步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构建技术进步速度快、生产效率较高的全新经营制度,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淘汰无法适应新产业环境的个体经营方式与落后生产技术,引导农村地区基层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农村地区农业经营者可培育主体意识,正确解读乡村振兴战略,制订可持续农业资源开发计划,提升职业素养与经营能力,主动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大型农业企业、专业经营户进行深度合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互帮互助,调节各类农产品的生产量与加工方式,吸纳发达地区的投融资资金,将缺乏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体农户转变为素质较高的农业技术专家,打造全新经营业态,根据农村区位优势推出特色农业产品,如一体化循环经济、农家乐旅游景点等,实现多样化、可持续化经营,提高我国农业经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压低农产品价格的同时,保证产品质量与知名度,让大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发挥带头作用,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集体化经营组织。
由于经营观念发生变化,部分农户主动将土地资源经营权转包给农业企业或投资机构,进入发达城市务工,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可用劳动力短缺。为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让农业经济吸纳充足的青壮年劳动力,必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多个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农场与高端农产品存储销售基地,在固定区域内实现生产资源二次分配与再生产,解决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经营效率下降等问题。
具备集体化经济特征的农业经营主体可正确利用村社共有资源,如产权房、闲置土地、废弃生产设备等,让掌握一定数量资金的农户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生产活动中。合作社可定期向投资农户返还部分经济收益,满足其盈利需求,实现新型经营主体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利益结合。农户可在此类经营组织中获得盈余资金,地方政府可在各阶段获得财政性收入。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在短时间内打开特色农产品销路,产品销售量较低,无法及时回收前期投资,参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平均素质不高,不熟悉市场经济运作原理,容易作出错误决策,集中资金、人力生产缺乏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或低附加值产品导致亏损产生。
各级政府未及时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证标准,部分缺乏生产能力的空壳公司进入市场并通过审批,扰乱了农业市场原有秩序。个别偏远地区农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入社个体农户不超过10 户,难以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与人力资源,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政府拨款与社会援助,产业化水平不高,难以按期完成农产品生产或原材料加工任务[3]。多数基层农作物种植大户受到自身劳动经验与视野限制,习惯于采用大规模种植单一类型农作物的经营方式,严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与管理能力,导致农产品大量积存变质,经营业绩下降。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协同集中管理
农村地区地形地貌较为复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的土地资源分散在较大范围内,难以协同集中管理,上级管理机关的管辖权相互冲突。例如,农业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不同,经常发布相互冲突的生产指令。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生产活动前未向区域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农产品销售申请,导致后期产品入市困难。销售活动因补办手续陷入停滞状态,个体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社生产时,未前往农业管理部门备案,使得信息库中的登记信息脱离真实情况,一线农业管理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指导,难以发挥监督控制集体生产活动的作用。参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的青壮年劳动力较少,多数为中老年人,农户平均年龄较大,无法持续参与高强度农业劳作。年龄较大的农业经营者普遍文化素质不高,不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难以正确应用全新生产技术。研究显示,农业合作社中超过40%的农户年龄超过45 岁,掌握新技术、具备新思想的农业经营者不多,阻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演化进步。
4.1 规范新型经营主体运作方式
多数农业生产基地位置偏远,资源丰富但交通闭塞,信息交换效率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社会环境、地理环境较为恶劣,日常经营活动缺乏关联性、协同性,管理纪律较为松散。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演化进步,地方政府应颁发监管法规,向经营主体重申农业产业发展战略与相关法律,督促经营不善、生产效率较低的经营主体调整运作方式。
在资金管理层面,农业管理部门可主动和审计单位合作,每隔3~6 个月组织一次财务审计活动,评估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支状况,了解不同阶段真实盈利额度,针对信用水平较低、亏损严重的合作社限期整改或解散处理,帮助部分缺乏可用资金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大型农业企业抵押不动产,使之及时获得更多可用资金,完善监管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化进步[4]。
在经营方式层面,必须合理分配农业用地,将分散式经营转变为集中经营,购买大型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等设备,由乡镇政府带头,协同农户群体、技术援助机构,在适宜地区搭建多个存储农产品、晾晒农业原材料的场地,切实完善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功能,使各个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合作,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4.2 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演变,可利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搭建跨领域、可持续运作的虚拟化信息交换平台,让不同地区的家庭农场、大型农业企业可随时获取最新农作物种植、原材料生产信息,在农作物播种与收割、原料加工、产品生产存储与销售等不同环节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此类信息化服务平台可在农业生产前,根据各农场与生产基地提交的农作物种植计划,计算不同种类化肥、营养物质的总用量,规划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路线、购买数量,推算某类农作物的生产量、成熟概率。农作物成熟后,经营主体管理者可在平台上以固定价格统一销售农产品,基于规模化效益获得更大经营收益,及时回收前期投资。这一服务模式可优化农业经济经营环境,有利于形成一站式供应平台,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影响力。
4.3 培育高素质职业人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步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与劳动力,必须制订远期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根据区域农业经济发展趋势、农业生产技术进步方向调整人才培育目标,定期组织开展小规模职业培训活动,鼓励年龄不超过40 岁、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个体农户接受职业培训,学习更多先进技术与生产技能。由农业专家为其讲解党和国家新农业政策的思想内涵、理论价值,使之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运作原理,学会解读市场需求信号,自行调整农产品生产计划,找到更多销售渠道[5]。
农业管理部门可主动和地方政府机关合作,从农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出发,执行长期职业农业劳动力培育规划,以优厚待遇吸引高素质劳动力与管理人才,颁行人才落户政策,为投身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工作的人才提供社会保障。加大职业农户培训力度,在短时间内提升农业生产者个人素质,让更多人才加入到家庭农场管理、合作社产品分销与宣传等重要工作中,使农业专家成为技术进步带头人。地方农业管理机构可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完成项目融资、产品存储转运、集体生产组织等工作,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扶持的全新产业发展格局。
农业部门应把握农业经济发展的重点与要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颁行各项经济刺激措施与优惠政策,鼓励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参与到新型农业生产共同体中,组建多个家庭农场与集体合作社,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灵活筹集资金与人力资源,保证农业经营主体的运作方式、生产目标、管理规则符合行业标准。
农户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共享信息与实体资源,开展规模化经营活动,重点生产质量较高的全新农业产品,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与产品创新能力,主动引进先进的自动化、信息化技术,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更多技术支持。
各级政府必须在实践中主动探索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新路径,通过完善农业产业链、组织开展运行检测活动,及时发现缺乏经营能力的空壳主体,发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宣传、人员职业培训、融资渠道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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