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行政执法制服(四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17 15:40: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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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执法制服(四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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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服篇一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市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市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

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 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 ”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 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
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
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

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 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xx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制服篇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有限公司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案 当事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2013年7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经办有机产品认证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获悉为该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的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涉嫌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2013年8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质监立字〔2013〕189号)。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了当事人为**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具体细节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后还对当事人服务的另一家公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证实当事人存在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当事人成立于20**年*月*日,20**共 5 页第 1 页

共 5 页第 2 页

年*月*日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有效期至20**年*月*日;

2、当事人在**市境内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共3家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水产有限公司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为**水产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7年开始至今,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8年开始至今;

3、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7月3日至4日,2013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至6月14日,两个检查时期均为*海禁渔期,不是*海野生水产品的生产(捕捞)阶段,也不是**公司的加工阶段(11月至12月),且两次现场检查均以卫星定位界定海捕区域水质符合有机要求而非实地检查**公司签约的全部渔农的形式进行,同时**公司仅将加工用水水质送检而无生产水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解释直接援引**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公告的海洋水质检测结果而不单独做生产水质检测不违背认证规则),故当事人在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检查时间未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在2012年和2013年的现场检查中均存在未全部检查该公司委托**公司签约并集中采购的所有种植农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共 5 页第 3 页1、2013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组织情况;

2、201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水产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房锦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通过现场检查和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1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提供的当事人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7年开始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检查时间为*海禁渔期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事实;

4、201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的事实。

共 5 页第 4 页

案件性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34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3.4.2条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
第5.3.4.3条规定,多个农户负责生产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
第5.3.7条规定,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和2013年的检查时间均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有违上述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属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裁量理由: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并应检查全部农户以及委托人出具环境水质检测报告三项程序均为该规则的必要的、核心的程序,缺乏上述程序的有机产品认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也有损有机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秩序。当事人作为自20**年起即获准从事认证服务、迄今有逾十年从业经验的大型专业认证机构,未严格遵循《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在为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减少了上述

共 5 页第 5 页

核心程序,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80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行政执法制服篇三

平陆县水利水保局行政执法情况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平陆县水利水保局 性 质:行政机关 法 人:赵正平

地 点:古虞路南一号 电 话:0359-3522119 执法股室:水资办、水保监督站、河道管理站、水政股 执法人员:

水 资 办:任亚平穆云峰 程若瑞 冯宁朝 水保监督站:赵庆奎 李忠义 裴增业 吕彦杰

陈晓龙

河道管理站:李尚荣 宋典熬 杨继康

水 政 股:张车平

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职责权限

职责权限

(一)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负责全县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审核、批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9、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1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4、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

15、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16、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18、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立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应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调查取证

1、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的证据,证据

包括以下几种:⑴物证;
⑵书证;
⑶视听资料;
⑷证人证言;
⑸当事人陈述;
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结果;
⑺鉴定结论。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写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对需要进行水行政处罚的,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口

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1、对当场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七)结案

承办人员在案件自理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结案情况在行政执法网上公示。

二、简单程序

属于行政执法网上随时公示的内容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

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人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案件办结情况在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公示。

强制措施

一、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采取补求措施恢复原貌。

三、进行罚款、吊销证照和移交司法机关。

四、审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4、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6、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0、不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1、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1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恢复原状,罚款,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6、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擅自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

17、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8、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防浪、护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排除阻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貌、责令清除、拆除障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未对其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或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2、开发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3、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5、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及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7、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罚款

28、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的;
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29、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砂船只等工具、罚款

30、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罚款、吊销准采证

31、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全垦造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2、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3、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罚款

35、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未按水保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
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6、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生产活动,未填报水土保

持方案表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中的水保设施未实施 “三同时”,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限期治理、罚款

行政执法制服篇四

行政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查处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进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551号),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省市开展进口环节收费检查。为震慑乱收费行为,现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浙江宁波大港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一行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引航费为每净吨美海里0.2元;
超出10海里部分,每净吨每海里0.02元;
超出各港口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按每净吨0.2元的标准加收30%。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

二,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5年1月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为0.35元/马力小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0.48元/马力小时,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三、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规则》关于拖轮费的上述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四、辽宁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

201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倾倒垃圾内贸船运50元/次、陆运20元/次;
外贸船运100元/次,陆运40元/次”,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按照200元/次~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于上述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严禁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遇到乱收费问题,企业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行政执法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强化市场监管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从去年6月份以来,文山州、市发改部门在文山市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边检查、边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现场指导和提醒,告诫等方式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24人次,重点检查州医院、市医院、州、市疾病疫防控制中心、血战及各大药店等36个医疗单位及药店,抽查药品及一次性耗材600多个。

检查结果显示,个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和一次性耗材价格均没有突破规定的加价率,医疗服务价格上

公示,收费票据使用规范,各大药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发现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哄抬价格、串通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药品价格秩序稳定,未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文山市发改局物检所蒙雪华供稿)

行政执法

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七件典型案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了七件典型案件。

(一)盐城市某协会违规收取私营企业主会费案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经济协会利用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之机,强制向部分私营和个体经营业主收取会费。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协会会费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43号)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将该协会违规收取的会费共计1812539元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整改。

(二)合肥市某房产总监机构违规收费案

安徽省合肥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购买二手房时被房产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中介费,举报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二手房成交价71万元,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1.4万元。根据《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09]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中介机构退还超标多收款项2500元,举报人致电表示感谢。

(三)菏泽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采暖费案

山东省菏泽市多位市民反映,该市某热力公司为按规定收取采暖费用,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热力公司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菏泽市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收取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菏泽办发[2008]89号)“居民采暖户每平方米15元按套内面积收取”的规定。该公司以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按建筑面积向某小区七户业主收取了采暖费,多收价款共计17378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当事人多收款项,并处以罚款17378元的行政处罚。

(四)岳阳市某停车场违规收费案

湖南省岳阳市一市民反映,其于节假日在该市某停车场提车时,该停车场收费公示标明小车10元/(5小时)次,但工作人员却要收停车费20元/次,认为不合理。经查,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停车场在节假日内未按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擅自将小车10元/次的停车费提高至以20元/次的标准向停车车主收取停车费。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5号令)“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的规定。当地标明主管部门责令该停车场退还举报人多收价款,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改。

(五)佳木斯市某4s店违规收取车贷手续费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4s店贷款购车时,被要求收取2000元贷款手续费,而店内对此收费没有任何标价。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4s店并未对此项收费进行公示。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黑价反垄[2014]299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款项。

(六)金华市某银行支行违规收取账户年费案

浙江省金华市一市民反映,其2011年在该市某银行支行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时,被告知不收取年费,且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收取年费。但从2013年开始,该账户被银行连续三年直接从账户里扣除年费,且每年费用不一。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号令)第20条“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的规定,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银行将已收取的年费款项全数退还。举报人表示很感谢,并专门来电表扬工作人员。

(七)兰州市某便利店不执行使用盐政府定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一便利店购买了两包深井海藻碘盐(320g),每包单价2.5元。举报人认为该店未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食盐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3]1859号)规定,“320g装深井海藻碘盐暂定售价为2.0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店严格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向举报人退还多收价款1元,并对该店处于行政处罚款500元,举报人来电表示满意。

两烟(110)

文山州近期查获5万元以上无证运输烟叶案件27起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不法烟贩活动频繁,运输烟叶从州内过境。文山州始终保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323国道线、广昆高速为查缉重点,充分发挥公安警务站、禁毒、边防等职能部门的查缉优势,加强与广西百色市有关部门协作,以提高打击非法经营烟叶的工作力度。

据统计,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全州共查获无证运输烟叶案件36起,其中五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27起,查获烟叶423.86吨,涉案金额达1081.81万元。

(文山州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钱龙供稿)

价格信息

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应发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版)。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列入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和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文化旅游、公共设施及重要专业服务共计11个类别49种价格,定价部门包括省物价局、卫计厅、财政厅、住建厅、司法厅、环保厅、新闻出版局、运管局、地震局和气象局,以及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省发改为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管理和信息公开,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田勇供稿)

案例分析

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完成首例涉案虚拟物品价格认定工作

201512月31日,县公安局委托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进行认定。据了解,此案涉及价格认定表的物为被诈骗的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游戏名为《热血传奇》,由腾讯公司代理盛大公司的手机游戏,游戏服务器为安卓微信124服“众志成城”。该虚拟装备于2015年12月26日23时45分至24时许,被一个注册昵称与颜某一游戏朋友昵称相似的玩家,以参加游戏活动为名骗取。经价格鉴证人员向委托方和颜某收集了被盗虚拟装备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国家发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在接受委托后,广南县价格中心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根据网络游戏实际,安排工作人员下载腾讯《热血传奇》安卓微信版,利用业余时间登陆124服“众志成城”进行试玩。通知游戏试玩和网络资料查询,掌握了涉案网络游戏装备的制作过程,核实装备制作各阶段所需材料和背景。

经调查,在游戏中设有“金币”、“礼券”和“元宝”等三种游戏货币形式,其中“金币”和“礼券”可以通过游戏任务和活动获取,主要用于游戏人物日常消耗,不具备兑换人民币价值;
“元宝”是游戏汇总玩家之间相互交易和从游戏平台购买稀有材料和道具的主要币种,需要通过游戏平台以人民币价值兑换,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元“元宝”。除此之外,持有人民币的玩家也可以通过向持有“元宝”玩家发送微信红包或银行存款方式,以1元人民币兑换11-12元“元宝”的比例,兑换游戏所需“元宝”。该虚拟装备属于游戏中稀有装备,可通过游戏中的装备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等功能,使新生虚拟装备与被认定虚拟达到相似游戏使用功能。而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材料和道具在游戏中均可通过游戏币(元宝)从游戏平台购买,部分材料和道具也可通过玩家公开拍卖交易和完成特殊游戏任务获取。价格鉴证人员结合认定目的,决定在认定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结合游戏中公开虚拟市场,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的材料和道具认定值,在“交易行”有公开交易行为的,选取交易中准值;
没有公开交易的,选取“云游商人”npc明码标价值。“元宝”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比例选取玩家之间公开的交易中准则比例。

经认定,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为2166310元“元宝”(游戏币),按照人民币与“元宝”的兑换比例(1:11.5),共折合人民币188375元。

(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建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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