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简单(3篇),供大家参考。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简单篇一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特别授权乙方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之债务人催收逾期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甲方的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具体欠款人见双方确认之具体催收清单。本协议所指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催收甲方交办的催收案件,代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为转委托,代为收取催收款项,代为签发、收相关文书,代为和解、调解等。
2、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案情需要,转委托第三方催收,但接受转委托第三方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委托期限:五年。自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提前30日提出到期的,自动续延5年。
第二条、 催收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合同原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借款的银行流水原件、借款人收据原件、出借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催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以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违约金、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3、乙方须根据借条/借款合同确定的金额向对应借款人进行催收,甲方允许乙方根据案情需要,具有一定幅度的免除借款人债务权利,具体不超过借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催收金额的%。如需更多减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地址: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 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按实际收回金额的%结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具有代替甲方收取欠款的权限。乙方实际收到款项后,扣除双方约定的佣金,将剩余部分在3日内支付给甲方。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债务人对甲方进行的任何清偿,均视为乙方的劳动成果,应计入乙方的工作业绩,并无条件结算佣金。
4、 甲方债务人要求与甲方结算的,甲方收到清偿款后,甲方应于3日内将佣金支付给乙方。
5、 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6、涉及法律诉讼的,甲方应预先垫付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必须费用,待执行款到位后,从中扣除。扣除再结算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具体案件的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具体案件的实际催收工作,具体案件的代理期限为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具体案件的所有债务追讨结清或甲方认可的其他结清时限。本合同委托期限到期的,具体案件的委托期间也应相应顺延至具体案件催收结束。甲方给乙方的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4、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6、借款人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到位通知后,三日内不予书面回复视为默认。甲方否认乙方到款通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给乙方核实。
7、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起诉,并协助提供有关的诉讼材料,甲方应一应协助。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社会和市场信誉。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合同约定,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结案报告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4、每一具体案件结案时,不论实际回收金额的多少,乙方都应向甲方书面提供结论性报告。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催收工作,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特别是诉讼材料。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办理虚假的具体个案。
2、无论何种理由,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双方认可不低于5万元。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以及非过意和重大过失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简单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北京市律师*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因纠纷事宜(以下称该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该案的法院一审阶段代理人。但就该案件的辅助事宜,有权指派其它人员办理。
如上述律师有其它事项不能出庭,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指派其它律师出庭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答复甲方询问;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电话:
e-mail:邮编:
联系地址:
上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数额为:¥元(大写:圆)。其中每件元,共件。
该代理费仅为双方约定的代理阶段的费用,如进入下一阶段,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如就本案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并与本案合并审理,则乙方应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收费。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律师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前期律师费:收费数额为:¥20000元(大写:贰万圆)。
2、后期律师费:除前期律师费之外,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报销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的20%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进行法院阶段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则律师费仍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叁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其它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乙方联系人: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庭,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简单篇三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因纠纷事宜(以下称该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该案的阶段代理人。但就该案件的辅助事宜,有权指派其它人员办理。
如上述律师有其它事项不能出庭,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指派其它律师出庭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答复甲方询问;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上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方式为下列第种:
第一种:正常收费方式:
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圆)。其中每件元,共件。
该代理费仅为双方约定的代理阶段的费用,如进入下一阶段,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第二种:风险代理方式
经协商双方同意,律师费按“前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收取:
1、前期律师费:收费数额为:¥元(大写:圆)。
2、后期律师费:除前期律师费之外,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的20%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前期律师费不计入后期律师费以内。
如本案需要进行法院阶段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则律师费仍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叁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其它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本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庭,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