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事业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收入的管理
(一)各站所的事业收入,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以及工商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超标准、巧立名目等乱收费。
(二)各站所设立一名专职报账员,负责票据管理、收入缴纳等工作。
(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的,到财政领取行政性专用收据;属于罚没款的,领取罚没款专用收据;属于资金往来性质的,领取往来专用收据。
(四)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着“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准坐收坐支,各种收入由财政所人员按领取票据的份数,逐一核对,并按着票据金额缴纳,不得用支出据顶替缴款,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截留不上缴。如发现私设小金库现象,按《会计法》规定对站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支出的管理
(一)各站所应遵循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用好站所资金,财政对各站所资金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凡是报销单据,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子入账,所有支出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背书,先由站所长审签,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由分管财政负责人签批方可入账。
(三)站所大额用款,必须向主要领导请示,事先向财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可用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6.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7.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对各种政府投资的基建、农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镇政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
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帐帐、帐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
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镇长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帐核销,否则,从单位经费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
第七章经费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单独发文。
第二十三条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八章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镇政府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产为政府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所综合监管,部门、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党政办、财政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和站所,对各部门、站所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购办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单位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记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一)、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
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财务保管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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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立和我市经济有序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规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视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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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工程,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开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从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方案和工程支出方案。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工程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工程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展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部控制制度和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部支出管理,强化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本钱。各项支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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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臵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效劳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展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给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给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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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式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防止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防止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禁公款私借,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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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防止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篇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旳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单位旳财务活动。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旳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旳方针;对旳解决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应旳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旳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旳关系。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旳重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旳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筹划和任务编制旳年度财务收支筹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旳预算管理措施。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原则根据单位特点、发展筹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也许拟定。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可觉得零。
第九条单位参照此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状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旳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也许,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旳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筹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贴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旳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节。但是,上级下达旳事业筹划有较大调节,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长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旳,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节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依法获得旳非归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单位收入涉及:(一)财政补贴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获得旳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贴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旳非财政补贴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获得旳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旳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旳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旳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旳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旳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旳收入。
(六)其她收入,即上述规定范畴以外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旳各项收入所有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发生旳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涉及:(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旳支出,涉及工资、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买费、修缮费和其她费
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旳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贴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贴收
入之外旳收入对附属单位补贴发生旳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措施旳事业单位
按照规定旳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旳支出。(五)上级补贴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贴资金发
生旳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对旳归集实际发生旳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旳,应当按照规定旳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获得旳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规定单独核算旳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旳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项目完毕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旳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旳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旳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措施。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旳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旳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派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旳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旳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措施旳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后来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旳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旳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筹划、业务筹划执行状况旳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旳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状况;财务会计报告旳真实、完整状况;预算编制、执行状况;收支管理旳规范、合法状况;国有资产旳使用状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治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状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旳能以货币计量旳经济资源,涉及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旳资产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旳资产,涉及钞票、多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旳资产,涉及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钞票及多种存款旳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旳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旳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原则,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旳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旳分类按国家旳统一原则设立。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通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旳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
有规定旳除外。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旳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她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获得旳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获得无形资产发生旳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运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她单位旳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旳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旳,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当旳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旳债务。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旳负债涉及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涉及事业单位收取旳应当上缴财政预算旳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旳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旳款项。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旳负债分别管
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旳监督指引下,对单位旳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解决措施。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旳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措施解决:(一)转为公司管理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二)撤销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解决。(三)合并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移送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旳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解决。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旳总结性书面文献。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她有关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旳年度财务报告涉及资产负债表、收支状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状况阐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状况阐明书,重要阐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派、资产负债变动旳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旳事项,以及需要阐明旳其她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旳内容涉及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旳指标涉及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旳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旳业务特点增长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旳,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考试:财务管理制度本篇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考点知识精讲,包括(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即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概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1.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这是指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这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得比较复杂。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管理。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这是指财务管理要从财力上支持符合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开支,这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无旁贷的义务.3.管理程序的严密性。严密性指的是财务管理必须坚决维护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4.资金使用的节约性.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铺张浪费。(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一)预算管理的含义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预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一)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有: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收入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事业单位支出管理(一)事业单位支出的范围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事业单位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二)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1.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2.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4.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5.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五、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管理(一)专用资金的含义专用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二)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的范围1.修购资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2.职工福利资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3.医疗资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4.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各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七、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一)事业单位资产的范围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3.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八、事业单位负债管理(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二)事业单位负债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九、事业单位清算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事业单位清算管理:1.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部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参谋监督作用发挥很不到位.2.重视预算收支,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使现有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就是从财政“要钱、花钱”的过程,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预算编制,部分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不进行跟踪审计,不重视成本考核,从而使好多项目资金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用效率低下,流失比较严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形成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财务账上资产存量状况,财务人员对资产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既管又不管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国有资产处置随心所欲,使大量资产流失。4.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些单位有意或无意地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做记账凭证。5.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有意造假,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内部未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的内部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更多的单位有章不循,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要求会计入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做假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现经济犯罪现象。(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1.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3)实现会计电算化;(4)加强培训,抓好继续教育;(5)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2.强化预算管理,加大管理约束力度。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全部收支编入预算。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
证预算与实际相符.依法执行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逐步杜绝随意变更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
3.规范内控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程序,明确职能,强化责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建立符合单位实际的控制措施,从而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设定资产登记管理和考核体系,自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立健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充分调动资产管理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利用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4.加大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要定期全面地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外部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权、检查权、处罚权。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各项检查,指导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外部执法部门的职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措施。
篇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核算工作。第六条事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条线”管理。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算管理
第七条事业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条事业单位实行核定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算。
第十条事业单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事业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的收入。
(五)附属单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入等。
第十四条事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出包括:
(一)事业支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费用等。
(二)经营支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的支出。
(四)上缴上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支出。
第十七条事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法。
第二十条事业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章结余及其分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章专用基金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基金包括:
(一)修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列50%),以及按照其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区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开发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固定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2,000元以上,使用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购。
第三十三条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除外。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盘点。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九章负债管理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债务。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还。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清算。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法。
第四十二条划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法处理:
(一)转为企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告。
第四十四条事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项。
第四十六条财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条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一律按本制度执行。1/10
篇六: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项目资金管理第二条在项目计划阶段,牵头科科要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用款计划),明确项目的任务安排、组织形式、实施进度和投资总额,并与主管局领导、相关科科、办公科及财务科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的开支内容。第三条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参加人员,安排内外业任务,与批复计划一起留存财务科。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科比照批复计划和任务安排,共同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支由情况进行核算,做到任务完成与资金支由同步,资金使用与用款计划一致,定期对帐、检查监督项目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完成的项目,年终时,项目负责人要编写资金结转或结余理由,决算时由财务科上报有关部门。第五条委托业务的财务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致。收到业务委托单位的业务委托书(函)后,项目负责人与业务委托单位协商工作经费,签订业务委托协议,除项目组
留存外,交总工办、办公科、财务科各一份,凭业务委托书和生效的协议由财务科开具税务发票并组织完成委托业务。
三、由差派遣制度第六条为推动我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林业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林办规:2017]86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原有由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第七条由差实行前置审批科科一般人员由差由科科主任派遣,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科主任、副主任由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副局长、纪检书记、总工程师由差由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局长由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由差由局长审批c如多人共同由差,由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前置审批办法所有人员由差实行前置审批办法,先审批,后由差。出差前将由差审批单签字后,第一联即财务报销联报财务科留存,由财务科专人管理;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可以代替由差审批单。如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由差,或有关审批领导由差,不能签发生差审批单时,可先短信或电话请示有关领导,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加盖领导名章,并将签署完毕的由差审批单交财务科留存。第九条报销
由差结束后,按照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财务科根据事先留存的由差审批单或文件,核对实际由差时间,进行财务稽核,并粘贴由差审批单到差旅费报销单上。
四、报销业务管理第十条票据的粘贴
(1)粘贴票据时要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原始票据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审核与装订后凭证的翻阅,粘贴时要对齐票据粘贴单的上下边,做到整齐、平整、错落有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保留齐全、清晰可辩。
第十一条发票的审核(1)项目人员在获取发票时,应检查单位名称、日期、项目
等发票要素是否填写清楚完整,签章是否清淅,必要时应核实发票的真伪。
(2)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填写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发票上开具为货物一批、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
须附有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正式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4)与其他单位合作支付给对方的劳务费、科研费、
咨询费、设计费、技术合作费等,对方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的正式发
票。第十二条经手人制度凡我局报销业务实行经手人终身负责制,外单位人员不
得直接从财务科办理相关业务,所有原始票据须由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相关的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联签流程报销的票据实行联签制,由局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科、科科或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可支付的凭证。流程如下:
(1)报销人或经手人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签字;(2)科科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签字确认;(3)财务科对发票的真伪、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列支内容与资金计划的一致性进行稽核并签字;(4)分管局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5)局长审批签字。第十四条差旅费报销(1)报销的差旅发票必须填写差旅报销单,写明由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项目分支细项较多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批注总项目名称,以免财务人员核算错误。(2)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有科科主任和主管局领导开具的派遣单,财务科核对住宿票宾馆地址和任务派遣地,并与备案的任务安排比对,凡不一致的,不予报销。(3)不允许有太原市内的住宿发票。
(4)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5)凡由差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由差期间的公杂费、车票及乘车当日的途中补助费,不得报销其它补助费(特殊情况须由具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劳务费报销(1)项目聘请技术人员须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起止时间、劳务报酬及相关要求,并列明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2)我局经手人凭协议与外聘人员在项目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劳务税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直接将劳务报酬划入聘用人员帐户。第十六条租车费报销(1)项目外业工作按用款计划需租用车辆时,须签订正式租车协议。(2)我局经手人凭协议与车辆由租人开具的租车税票
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科直接将租车费划入车辆由租人帐户
第十七条会议费报销(1)报销的会议费须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报到簿或签到表备查。(2)会议费报销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开支明细清单。五、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预算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的结算支由O
第十九条为执行财政和审计控制现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除个人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由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300元以下的零星支由用现金支付外,所有单笔支付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支票转帐或从网银支付。
篇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篇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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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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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
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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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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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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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第二十七条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
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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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
购。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
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
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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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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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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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容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
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二)会计账簿的设置: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
(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篇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
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
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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