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18篇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第一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基本思路(共)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基本思路 (仅供参考) 一、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阶段划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第一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基本思路(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基本思路
(仅供参考)
一、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阶段划分
建设项目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使用(运行管理)阶段,审计工作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应的审计阶段即为:前期审计、跟踪审计、后评价审计;前期审计是决策控制,具有预见性,跟踪审计是事中控制,具有主动性,控制全局,后评价审计是事后控制,具有评价作用,总结经验,弥补过失。各个阶段之间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前置审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之前进行的一项审核性工作,它属于事前控制,具有预防作用。
二、实施审计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4、《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
三、组织审计的方式
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工作涉及的专业多,部门多,政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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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知识结构面广,仅仅依靠审计职能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远远满足不了要求,择优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具体方式为:通过市场竞争谈判择优选取三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合作,要求每家公司至少有两方面以上的独特优势;在具体项目审计时,审计组长由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组员由造价公司安排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名业务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处理审计事项,并对组员的审计业务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组员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实施,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最终由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审计小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可以一个人单独与被审计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至少有包含组长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四、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年度计划
为了更好地安排项目审计工作,最好在年初由各建设单位上报预审项目,审计局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接受具体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审计,编制审计意见(报告)
4、提交审计成果
5、审计结果公告
五、建设项目审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1、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在招投标阶段重点审计:(1)招标标底或拦标价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重大的条款,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
2、合同签订阶段
主要审核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特别是有关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审计的最重要环节,主要审核:(1)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重点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变更论证是否科学严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变更的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2)隐蔽工程的真实性。隐蔽工程覆盖后难以复核,施工方容易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跟踪审计时要及时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最好有影像资料记录,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积累资料。(3)项目总投资超计划或单项工程投资超计划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超合同价幅度在15%及其以上的,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4)工程款项支付的合法性、合理性。
4、竣工验收阶段
主要审核结算资料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预期效果
1、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事实。前置审计实现了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相结合的转变。在事后审计时,因隐蔽工程或变更施工部位的一些记录不详,难以判定其真实性,经常发
生理不清、扯不断现象。前置审计对隐蔽工程、非实体费用等可提前计量、记录和取证,避免事后发生争议,难以定论。
2、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发挥资金效益。前置审计实现了被动控制向主动控制的有效转变。从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关键环节的审计,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在事前和事中得到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浪费。
3、保障建设各方利益,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前置审计实现了静态审计向动态审计的创新。审计结论对参与项目建设各方将发生最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既保障了建设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了审计人自身的安全,从而降低了审计风险,促进审计制度逐步完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第二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报告
我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于XX年9月8日一12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十个建设项目总投资11XX万元,查出违规金额l871.3万元,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3850万元,核减工程额1419.8万元,核减率为1.86%。为政府及各建设法人单位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应全部招标。审计查出存在部分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未招标现象。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宜阳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4178万元,仅对641万元进行了公开招标,且招投标的资料不完备。其他3537万元(厂区土建、设备及安装、办公楼、管网、勘察、监理等)均未进行招投标。**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的设计项目合同金额为172万元,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委托**市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设中,有两家建设单位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就开工。**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3000万元,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发改委批复,但本工程只经过了**市发改委的批复。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无开工报告。
篇二: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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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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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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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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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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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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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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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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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已先由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
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审计的作业依据。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计目标;2。审计范围;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初步审核,并及时报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成果文件等。4.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折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5.进度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6.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
7。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8。“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10。其他有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第十四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保证审计证据可复核。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必须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但不限于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完成项目建成情况或在建项目现场情况;(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工程结算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工程结算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和审计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批准实施该项目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批。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审计对工程价款的核减应作为主要问题反映。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内容;(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三)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跟踪审计项目应反映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反映审计结果;
(六)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审计机关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和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审计.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2。审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3.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4。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5.审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6。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7。审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8。审查征地与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重点关注征收与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审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2.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3.审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4。审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审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5。审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6.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7.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8。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9。审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10。审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11.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2。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3。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
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审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审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7.审查尾工工程。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8。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审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绩效的各种因素。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或者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
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
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
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
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
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三十一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
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
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
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
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第三十四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盖公章送达被审计单位。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意见后,应由审计组成员、业务部门和审计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每年应选择性对5%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实行第三方复核。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归档管理,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分析利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宜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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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等临时性工作,保障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审计结果表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已逐步建立了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但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为此,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把决策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问题,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必审事项。建议在现有议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债务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大机制。12月17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的原则,要求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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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配套出台《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甄别办法》。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以及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均将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审计重点。我区近几年政府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存量债务,应该按照国务院及省部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债务管控机制,实现对存量债务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资项目形成债务的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管理机制。审计发现,我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若干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一是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设计考虑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图纸无审核造成费工费料甚至延误项目推进速度等现象。比如,审计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前控制价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地基基础部分设计钢筋含量不符合常规,经审查图纸,发现设计人员将该项目6层框架结构的基础,设计成30层高层建筑的厚筏板基础,附带3.9米基底埋深。项目所在地地质良好,在确保建筑质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计成独立基础,因此建议修改设计方案。项目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调整为独立基础,仅此一项,节约钢材115吨,减少混凝土600多方,连同由此节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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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费用等,合计降低土建造价100多万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环节,是建设程序重要
一环。建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严格图纸审查程序,促进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深度,重点关注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及造价的影响,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杜绝施工阶段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从源头上防止超概算的现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急需赶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先开工再补招标手续的项目普遍存在;2、多数项目图纸设计、监理未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3、个别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单位承接设计或施工。建议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业绩好、信用好、技术高的单位。
三是合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但是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2、个别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区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内又表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等据实结算。有的项目甚至以牵头部门临时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改变合同约定条款。3、个别项目甚至是重点项目,存在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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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合作框架协议代替合同的现象。4、个别垫资项目,合同未具体约定资金利息条款,施工方多数要求以抬高工程造价的形式体现,潜在风险较大。
建议实行合同备案审查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审查重大项目合同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并着重对合同专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及补充条款的具体约定等进行审查,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
四是工程监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负责任,现场签证走过场;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工程监理机构,却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议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变更签证环节。建议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须经审查确认,重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监督部门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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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环节。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拨款方式、结算方式、资产移交方式,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严禁高估冒算。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项目合同条款要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要预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
篇五: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援助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审计机关负责各自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各区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各区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投资审计领军人才,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家库。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或者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的督导、考核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点工程,应当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建设领域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预算或者概算编制、审批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调整
情况;(二)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三)工程实施中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
制的有关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五)工程进度、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六)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相关财务收支情况;(七)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二)工程结算编制依据;(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四)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情况;(五)主要材料价格;(六)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保障措施;(三)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上缴和留成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四)债权债务和工程结算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六)项目未完工程量和预留资金情况;(七)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八)项目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情况;(九)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本着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其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审计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实施跟踪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采取阶段性跟踪审计或者重点环节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通知书中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反映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和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主要包括:
(一)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开工等批复文件;
(二)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四)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等资料;(五)项目施工记录、设计变更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验收报告等工程结算资料;(六)银行开户和项目会计核算资料;(七)项目绩效评估文件和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参与现场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审计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现场勘测、外部调查、计算和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有效。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并要求其整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予以结清。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建成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单项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
改。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财政部门已经拨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暂停使用;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应当全额追回,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或者足额预留待结算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已经多付的工程价款,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与项目直接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
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聘用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篇七: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发布时间:2011-05-30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击滚屏)
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10年12月31日审投发﹝2010﹞17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
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
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
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
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
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八: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对投资审计“三转”的思考审计署、审计厅要求投资审计实行“三转”,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是新形势下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国家治理、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投资审计的问题和不足
传统投资审计包括扶贫环保项目审计主要围绕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忽视了对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以及绩效方面的审计,审计不够全面。如扶贫项目审计,关注工程审减率方面较多,关注扶贫效果、扶贫质量追责及最后“一公里”方面较少。基层审计机关坚持“凡投必审”原则,人手少项目多,难得保证项目审计质量,审计风险较大。
二、现代投资审计的思路和方法
现代投资审计应回归审计监督本位,确保审计履职到位但不越位,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应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方做好相应工作,让监督发挥应有效益。
(一)强化业主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要明确自己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不能以不熟悉工程技术为由规避监管主体责任,必须选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的管理,做好项目隐蔽部分标注,按程序走完设计变更部分审批流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竣工结算书,业主单位对竣工结算书必须严格把关严挤“水分”,对送审竣工结算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整合投资审计力量。当地政府应每2年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入选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介库,由于住建局、交通局有造价站,财政局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将该中介库日常办公地点设置在住建局、交通局或财政局(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将该中介库、造价站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及临聘的工程造价师整合在一起,由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对业主单位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及中心(机构)必须对投资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必须经得起检验。
(三)加强投资审计核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应履行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基层审计机关应将投资审计重心调整为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可以采取全面复查或重点抽查,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被核查项目的软件(或手工)算量、计价资料电子档、计算式以及现场踏勘收方记录等。此外,审计机关还根据自身情况,对建设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及其审计人员的监督,严格责任追责。一是业主单位送达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审减率超过20%由审计机关负责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审计机关核查审计报告,对本年度每一个社会审计机构、临聘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审计的项目均抽查2至3个进行核查。若核查部分超过20%“水分”,则对具体审计人员追究直接责任,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财政供养人员当年目标考核定级评定为不合格;对社会审计机构法人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严重的吊销执照、纳入黑名单并罚款;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对违纪违法、徇私舞弊等问题线索,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督促整改落实。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对审计机关年初计划审计和抽中核查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必须限期整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等审计揭露出的问题。逾期未向审计机关递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未完成,审计机关依法追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汇报。
2018年9月1日
篇九: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
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切实提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
密。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浅谈作者:许明利来源:《理财·市场版》2022年第02期
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建设程序的内容
1.投资计划文件;2.土地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证;4.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建设资金证明;7.图纸审查备案书;8.建设工程报建审批书;9.抗震审批书;10.招标投标文件;11.施工许可证;12.消防验收手续;13.竣工验收手续;等等。
二、审计依据
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693号)规定,“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
三、审计常见问题
1.未按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2.未按规定取得各种建设许可。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四、审计方法
各项手续批准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案例1:在某迎宾馆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时间为2004年7月,1、2号楼设计图纸的时间为2004年4月,1、2号楼桩基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2004年4月。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的规定。
问题: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招标投标审计
一、审计内容
审查建设招标公告、建设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备案资料及合同签订的合规性。
二、审计依据
《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办法。
如以下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的勘察、施工和重要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公共事业和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2)項目使用贷款或援助资金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3)具体范围和规模前款所列项目的标准应当由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提交国务院批准。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内的,从其规定。
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督、采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单份预计价格400万元以上;
(2)设备、材料等商品,单份合同预计价格超过200万元;
(3)单份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预计价格超过100万元。
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或者国家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根据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河南省《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指定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
《河南日报》
三、审计常见问题
1.应当招标而不招标。2.未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3.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4.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5.评标过程存在问题。6.本合同不按照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订立。四、审计方法1.招标阶段:审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等。2.投标阶段:审中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等。3.评标过程:审查是否按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等。4.合同签订阶段:审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案例1:在配合某援疆项目审计中发现,某市安居富民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测绘合同金额652万元,未进行招标。该事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的规定。问题:应招标未招标。案例2:在某廉租房项目审计中发现,某工程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28日,而基槽检验记录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检验记录的时间明显早于其开标的时间,说明该工程在未完成招标、投标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问题:可能存在虚假招投标。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是我市政府投资审计的重要部分,是工作量较大的一项工作,也是较耗费工作时间的一项工作。我们认为工程造价是投资审计的重点,控制好工程造价是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是遏制腐败,杜绝权钱交易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始终把工程造价审计作为投资审计工作的重点,仅去年就审减金额约2亿元。
工程造价审计特点:一是资金量大,一个建设项目,小到几百上千万元,大到十几亿元。二是涉及单位较多,要做好工程造价工作。三是资料较多,可以说整个工程从立项到最后的完工,各种资料都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如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建筑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联系单、现场签证、隐蔽资料等等,而且往往是边审计边提供;同时,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施工单位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施工单位会采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增加工程造价。再加上目前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把关方面大多力量不足,极易造成工程造价偏高。
一、审计依据
合同、定额、招标投标文件、计价规范、有关造价文件等。
二、审计方法
通过查阅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送审决算书、图纸、竣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工程资料,确定结算方式,分析对比找出疑点,通过计算、现场勘察、调查等方法审定工程造价。
三、审计常见问题
1.量的方面
(1)未扣减合同内未施工项目。
(2)变更减少未扣减。
(3)多计、重计工程量。
2.价的方面
(1)材料以次充好,价格虚高。
(2)未按合同约定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3)定额、清单单价套用错误,如高套、重复套用。
3.费的方面
(1)无依据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2)虚假签证。
(3)未发生的暂定费用未扣除。
(4)多计税金。
(5)不合理索赔。
四、工程量的审核
审核方法:按图计算、现场勘查、审核材料供应量。
(1)按图计算法
主要是针对工程量以实结算的工程,比如固定单价合同和费率招标工程。
土建计量软件通过把工程图纸输入软件,自动生成工程量,应用全面。能够计算土石方、砌体、混凝土、模板、屋面、天棚、楼地面、墙柱面等除钢筋外的所有工程量。
钢筋软件是专门计算钢筋工程量的软件,可以利用计量软件中已建好的各种砼构件或者重新输入构件进行计算,不仅能够计算建筑框架钢筋用量,还能够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梁与梁、梁与柱各节点的明细量,比钢筋手工算量更加轻松、便捷、准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计价软件是将上述两种软件计算出的工程量利用定额或清单进行组价,计取各种规费税金后,算出工程造价。
(2)现场勘察法
现场勘察主要是对一些可观察的有争议的工程内容进行核实,主要看其数量和做法是否与图纸相符,查看是否存在未施工的情况,现场签证是否属实等。比如我们经常现场统计一些安装工程中设备的数量,以及通过机械取芯,勘测路基的厚度等等。现场勘察是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需要注意:1.尽量使用自己的测量工具。2.必须由2名及以上审计人员勘察现场。
案例1:
在某中学建设项目审计中,通过现场勘察,发现该工程进户电力电缆79米、地面插座392个、吊风扇327套、干粉灭火器88具、化验池78组、轴流风机4台等内容未施工,但送审决算中却包含未施工部分的造价。
案例2:
在某工程审计中,发现图纸设计为6个房间,实际因某种原因取消了1个房间,未出具变更减少资料,但送审结算的工程量是按照6个房间计算的。
以上案例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甲方和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二是虚报工程量,多计造价。
(3)材料供应量审核法
该方法主要是对一些隐蔽的或不易勘测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一种审计方法。
案例:在江油援建项目审计中,六合乡安全饮水工程送审决算中管道工程量较大,审计人员分析可能存在虚报工程量情况。该工程分布在方圆100余平方公里的各村,管道几乎是从悬崖峭壁上垂直敷设而下,逐一勘察工程现场和实测管道数量难度、危险度极高。审计组了解到工程管道均由施工单位付费,该乡六合村、龙池村和杨家院村的村民搬运上山埋设。便通过乡领导协调村干部统计村民搬运管道数量,汇总后与施工单位申报数量对比,结果相差甚远,在与施工方沟通审计情况时,对方心服口服,对审计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审减援建资金92.35万元,审减率超过60%。
该方法在各地市江油援建审计经验交流中得到了推广应用。
五、材料价格的审核
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的60%以上,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影响工程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合同内会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范围,还会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
(1)合同约定调整的,审计时调整,反之则调整。
(2)按信息价格调整材料价格。1.施工期较短,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可以直接选择合适的信息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2.施工期较长,且材料价格差别不大,按施工期内的指导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调整材料價格。
3.施工期长或者有阶段性停工,且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可采用分阶段确定材料价格。
4.信息指导价中没有相关价格,或没有认定价格的,一般是采用市场价。
(3)市场价的来源:
1.平时对材料价格的收集积累。
2.利用网络,我们在中国建材在线注册,每年支付询价服务费,该网站给我们提供材料价格的询价服务。
3.调查市场确定。
4.延伸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购买价格。
六、相关费率的审核
相关费率的计取通常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和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核。比如税率的确定是根据工程所在地进行确定;人工费的调整是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指导价;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也需要有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等。
总之,工程造价的审计过程,是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施工单位绞尽脑汁多计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则想方设法挤出造价中的水分。
投资效益审计评价
微观效益评价指标包括:利润率、利税率、收益率、内部收益率等。
宏观效益评价包括:国民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政治效益评价。
实际审计工作中,每个项目都有它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做好审计工作,当好我市经济建设的卫士。(作者单位:焦作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中心)
篇十一: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已先由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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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审计的作业依据。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计目标;2.审计范围;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初步审核,并及时报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成果文件等。4.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折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5.进度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6.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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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8.“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10.其他有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第十四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保证审计证据可复核。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必须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但不限于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完成项目建成情况或在建项目现场情况;(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工程结算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工程结算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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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过程、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和审计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批准实施该项目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批。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审计对工程价款的核减应作为主要问题反映。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内容;(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三)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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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跟踪审计项目应反映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反映审计结果;
(六)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审计机关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和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审计。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2.审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3.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4.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5.审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6.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7.审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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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查征地与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重点关注征收与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审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2.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3.审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4.审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审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5.审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6.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7.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8.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9.审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10.审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11.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2.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3.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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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审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审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7.审查尾工工程。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8.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审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绩效的各种因素。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或者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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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
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
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
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
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
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三十一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
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
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
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
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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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第三十四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盖公章送达被审计单位。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意见后,应由审计组成员、业务部门和审计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每年应选择性对5%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实行第三方复核。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归档管理,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分析利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宜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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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突出重点注重结合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个,报审金额万元,审定金额万元,审减投资额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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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制度约束力度。在××县委和县政府的主持下,××县于2008年5月10日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发[2008]24号),并于2009年7月转发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临政办发[2009]66号),规定凡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不予拨款,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部分建设的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加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协调好与发改、财政和住建等部门监督职能的关系,实现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积极有效的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扩大审计覆盖面,为全县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当好“防火墙”我们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投资审计监督的覆盖面,把投资审计触角伸向突出对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民心工程”、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一是强化“民心工程”审计工作。2008年至今,我们先后开展了对全县“村村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审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调查、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审计调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审计调查,“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审计和效益审计调查,旧城改造及龙潭水库除险加固全过程跟踪审计。走访自然村119个,农户159户,审计农村公路总里程170.24公里,大中型桥梁17座,自来水项目70处,受益自然村134个,参与工程招投标、材料考察、工程量核定、收方确认、变更确认、主要材料选用投票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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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余次,工程现场勘察、工程量验收120余次。对其中建设资金不到位、滞留资金、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以及建设单位无必备资质中标工程等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合同条款不严密、工程监理不力等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和审计建议。提交了《××县农村公路建设改造综合审计报告》、《××县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调查报告30余篇,撰写审计信息及审计要情36篇,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10篇,省市级报刊杂志采用12篇。为上级领导和县政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情况,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二是加强对城建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在城建工作方面,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路桥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资金支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逐年增加城市投入,使城市面貌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与此同时,我县城市建设扩张与城建资金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在2008年重点对全县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和效益审计调查。经过两个多月的审计,查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管理不规范等违纪违规金额3670.525万元,发现城建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财政预算管理刚性不足、年初预算不细化、不完整,没有建立清缴制度,财政负债较重,配套费征管方面存在缓缴配套费和征管不规范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建设程序方面存在部分城建项目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无计划批复、无规划选址、无用地审批、无环评报告、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并通过审计调查对城建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了分析评价。我局根据审计情况及时与各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了4条切实可行的规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筹集、安排和使用管理的审计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映和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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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注重对建设项目的审计。2008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审计的探索和推进,着重选择关系全县经济发展、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投资审计重点。先后对橡胶坝、体育中心、物流中心、青石路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安置楼、苍源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建立了跟踪审计台帐,对跟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逐项登记,为有效的控制了工程造价,对工程竣工决算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打下了基础。
三、审计关口前移,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我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开始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尝试,将审计关口前移,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是在立项阶段介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和科学性。我们积极探索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新路子,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注重对项目决策、立项程序的监督,防止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向县政府及时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风险。二是在资金源头介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我们在进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或行政事业审计的同时,加强对各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审查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做到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就跟踪到哪里;抓住资金流程这个主线,从立项、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着手进行检查,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从而切实保证项目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三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介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我们在工程管理方面,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当前建设领域体制、机制和管理层面突出问题的审计调查,做到项目进行到什么程度,审计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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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掌。在工程决算方面,以建设单位为点,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为面,点面结合,加大延伸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竣工决算必审制,确保把重点建设项目建成“阳光工程”、“德政工程”。
四、加强政府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审计力量。实践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审计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队伍建设,而队伍建设的核心在人。为了抓好审计队伍建设,我们积极响应省厅提出的建设学习型、规范型、效率型、廉洁型、和谐型“五型机关”的号召,牢固树立有作为才能有地位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我局于2008年4月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的基础上加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办公室的牌子,并先后从应届毕业大学生中选拔考录了5名工程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不仅为审计人员征订了《工程造价信息》、《中国审计》等政府投资审计类专业刊物供审计人员学习,同时还采取“走出去”学习的方式,选派审计人员到省审计厅参加造价专业知识培训,到市审计局以及先进兄弟县区审计局学习先进的投资审计工作方法和经验,着力培养审计人员的学习能力、业务能力、计算机审计应用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二是健全制度规范。我们将创先争优活动与机关制度建设有机结合,重新修订了《××县审计局审计工作规范》,把涉及审计工作的行政制度、业务制度、党建制度以及综合考核融会其中,做到人手一册,使政府投资审计从审计立项、审计实施、审计处理、审计结果运用到跟踪回访、督察整改落实等各个环节都有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实现了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提高。三是加强政府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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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专业技术装备的投入,落实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专门的办公场所。累计投入近五万元购置了投资审计必备的专业书籍、蓝博计价、激光一体打印机、扫描仪、现场测量工具及记录现场用的照相机等设备,并为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办公室配备了高配置笔记本电脑,使审计人员达到人手一台电脑,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强化管理激励。我们从思想、工作和生活等各个方面对审计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关心和照顾。我们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挤出十余万元对局家属院水、电、暖进行全面改造,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我们对审计人员考职称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实行全额报销,在上级报刊杂志发表信息、获得优秀审计成果和论文给予物质奖励等措施,让审计人员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在全局范围内形成热爱审计、无私奉献的良好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加大审计力度,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重大投资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二)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对审计中发现工程建设存在高估冒算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核减,确保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通过审计监督,查找并堵塞工程建设的隐患和漏洞,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确保政府建设的每一个工程,都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优质工程、百年工程。(三)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以人为本,关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基本农田保护、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大力开展政府投资效益审计,在对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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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审计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立项决策、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计,通过提供政府投资运用效果的有关信息,保证政府及时修正投资运行过程中的偏差,调整决策方向,同时促进被审计单位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节约政府资金,从更大的范围和更高层面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建设“和谐××”做出更好更大的贡献。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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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定远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性、严谨性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政府资金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于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尤为重要。
(1)政府投资审计关注公众的知情权,为百姓切身利益服务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政府必须对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负责,尤其当今社会公共资源越来越少,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的知情权越来越强烈,因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于此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普通老百姓可以对政府开展的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切实体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这一根本出发点。(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关注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为政府投资提供决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效益及控制规模。在这一目的的指导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要从细处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正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最为真实、最为全面的资料和信息,并将对其具有地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为政府投资建设活动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关注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建设市场服务
在城市化建设逐步建设过程中,建设领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工程变更频繁,程序执行不合理,招投标不规范等。它们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同时也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运行的规范化造成影响。为此,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作用的逐步发挥的情况下,投资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也延伸到建筑市场的薄弱环节,使建筑市场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规范制度,完善程序落实科学审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面覆盖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我县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项目确定与程序要求,项目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设计、施工及其它变更,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1)审计项目确定与程序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送审计划。该计划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施工范围、预计工期、预计送审金额等内容。审计机关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送审计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其内容和调整情况报告县政府。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抽审制,抽审率20%;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必审制。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同时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单位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在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时,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审计机关送审金额的70%。
(2)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县政府投资计划,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跨年度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审计机关对接,告知项目相关情况。审计组应根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到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
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概预算、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
2、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3、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5、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3)项目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竣工决算审计必需具备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等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责任制,审计结果需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必要时需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重大项目必要时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应予大力支持、协助。县发改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按季度抄送县审计机关;县财政局应在年初将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的临时项目,随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4)审计项目设计、施工及其它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项;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能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8、根据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5)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建设或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时,应当通报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1、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2、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3、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5、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
6、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全面把关,实事求是凸显审计成效
四、积极总结,不断摸索提高审计质量(1)切实增强审计计划的科学性增强审计计划的科学性,重点是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坚持在
摸清情况,充分占有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要实行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研究报告制度,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同时,逐步着手编制中期审计项目计划。从目前情况看,仅仅编制年度计划,着眼于短期内的项目安排,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以2至3年为期,编制中期滚动项目计划,有利于搞好各年度计划的衔接,保持审计监督对重点问题的持续关注,促进一定时期审计工作总目标的实现。中期计划是指导性计划,执行中可以适时调整、完善。
(2)增强审计方案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制定一个好的审计方案,是搞好项目审计的基础,而搞好审前调查,又是制定好审计方案的基础。现在相当一部分项目审前调查搞得不深不细,蜻蜓点水,甚至不搞审前调查。这就好比不了解战场情况就仓促上阵一样。毛泽东同志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对于审计工作,这个“准备”的功夫就要下在审前调查上。都要把制定好审计方案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审前调查,分解审计目标,细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具体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落实审计责任。(3)坚持推行审计日记制度实行审计日记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新举措。以前编写的审计工作底稿,只注重审计查出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这不利于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日记,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控制、程序控制,能够督促审计人员严格执行计划和方案,认真负责地实施审计,同时它还是追究或解脱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篇十四: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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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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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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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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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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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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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
http://www.gov.cn/gzdt/2011-01/14/content_17847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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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
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
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当前存在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两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模式。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评估与审核的活动。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两者都是国家政府行为,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时,也常有遇到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那么,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与财政投资评审究竟有什么区别?现就这个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是人大立法,财政投资评审是部门法。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政府投资审计是专门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是结合自身职能进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十三条指出:“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
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另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
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权限不同。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如有异议,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从全国某些地方现状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长沙市:“近几年长沙市每年邀请省市纪检、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5%),长沙县审计局每年对评审额的10%进行抽审,差错率都在允许范围内。”重庆市:“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由此可知,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财政分配和监督,其监督是围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进行,业务局限性较强,内容相对较单一。政府审计是专职监督,其职
能主要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除监督工作外,没有其他管理业务,具有高度的监督独立性和审计内容综合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投资审计所履行的经济监督是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再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目的就是审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两者工作并不矛盾,都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合作,在监督计划上需要相互衔接,在工作信息上需要互相共享,在检查结论上需要互相利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充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共同把好财政投资项目关。(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
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篇十五: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要点及常见问题分析李冬【摘要】政府投资工程在审计时经常会出现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规范、招标环节暴露诸多问题、结算价款严重超概算等现象.根据长期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经验,总结了一些政府投资工程审计要点及常见问题,并结合一些具体事例进行分析,供工程建设人员参考.【期刊名称】《建设监理》【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4页(P7-9,23)【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要点;常见问题【作者】李冬【作者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南31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9沈阳文化艺术中心工程是沈阳市重点投资项目,是近年来国内已建成剧场中功能最齐全、工艺最先进、声学效果最好的剧场之一。项目总建筑面积85509m2,主要功能包括1800座的大剧场、1200座的音乐厅和500座的多功能厅。项目于2010年8月开工,2014年6月竣工。工程结算于2014年9月30日完成。工程审计于2015年5月30日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笔者公司作为本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单位,实施了对该工程自立项批复至审计结束的全过程、全方位
的项目管理服务,尤其是工程审计阶段配合审计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面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梳理、回顾,感受颇深,在此将工程审计要点和常见问题与大家一起分享。基本建设程序是指政府立项审批、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各阶段各环节的批准、备案程序。此程序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问题较为突出的环节。审计机构审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1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众多项目批件中受关注度最高的一项。审查重点一是施工许可证是否在现场实际开工前办理完成。如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在现场开工之后,则定性为未批先建。上述情形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审查重点二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工程仅以施工总承包为主体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构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平行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如钢结构、幕墙、智能化、装饰装修等也需要办理专项工程施工许可证。此类问题几乎在每一个有平行发包的项目上都存在。就此问题,我们也同政府主管部门有过沟通,认为工程施工许可证是针对工程整体而言,检查项目从资金到位、土地规划手续办理、施工准备等条件是否充分,专业分包单位往往都是在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后才进场,所有条件已经具备,无需重复办理。主管部门表示他们也很无奈,只能按规定审查。1.2主要技术指标对应情况工程审批需要多个环节,如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选址意向书、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批件上标明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层数等关键指标需前后对应,不能有较大出入。尤其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应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一致,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面积应一致,否则将会给后续验收带来麻烦,甚至需重
新办理。1.3报建手续完整性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办理的审批件相对较多,各地办事大厅大多也印制了《工程报建流程办事指南》之类的便民手册。但根据长期经验,手册上给定的项目及对应项目所需要件往往不齐全,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报建需要。介入一个新市场后,需要专职人员多渠道、全方位搜集当地政府规定,尽快梳理完整办事流程;成熟市场也要及时总结经验,防止遗漏。要避免工程完工接受审计时发现部分审批程序未办理的局面。我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即项目四制管理规定,也是工程审计必查内容。2.1项目法人责任制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当前主要有项目法人直接组织建设、政府成立代建公司组织建设两种模式,其他诸如BT、BOT、PPP等模式因不属于政府直接出资,在此不再赘述。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出现在政府成立代建公司方面,主要是代建公司没有得到项目实际法人书面授权,代建公司直接作为法人机构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后产权办理出现分歧,上述问题需要厘清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关系并形成书面授权文件,或由本级政府出具相关书面文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2.2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需公开招标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理解误区和操作不当之处,审计机构审查招标投标重点包括如下几点。(1)是否有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当今建筑市场,主体结构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已经较为少见。经同审计部门交流,他们在其他项目中也经常遇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合同范围内的非暂定价专业工程如通风空调、消防等专业另行分包给专业公司实施。这种行为不能直接判定其违法。需要查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是否约定分包
范围,如未约定可以将上述专业另行分包,则其分包行为可判定为违法分包;如合同中有约定可以分包,也应该经过发包人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也不符合规定。(2)是否有未招标项目。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最直接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很多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该条内容产生误解,对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值施工类20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类1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类50万元以上限定值都能很好地执行,而往往忽略第四项“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这就直接造成有些项目,特别是10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和50万元以下的咨询服务项目存在不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现场组织谈判或竞价等非公开程序确定供应商的情况。这种行为可以判定为未按规定招标。需要提醒的是,正在送审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将上述标准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第四项规定,招标限制大大放宽,待修订文件发布后需注意按新标准执行。(3)招投标过程公正性。审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是否有排斥性条款和倾向性条款,如有限制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特定地区内业绩,都属于排斥性且有一定倾向性条款。审查专家打分记录表,查看是否存在少数专家对中标单位打分明显偏离平均值,如经查实带有倾向性评分,轻则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重则追究法律责任。2.3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已经形成共识,程序上一般不存在问题。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会重点对监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如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到位,监理文件签署是否符合要求(监理日记记录是否有不闭合情形等),是否在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事故及处理措施,监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将不合格材料同意用于现场等),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是否齐全规范等。2.4合同管理制
合同是约束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有效文件。合同一般分为咨询服务类合同、施工类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类合同三类。审计机构重点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合同约定内容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类合同一般为费率或总价合同,合同价款结算相对简单。但是发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往往对合同执行情况没有系统全面检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会出现执行不完全或遗漏情况,已经执行的合同内容缺乏最终的书面成果文件。如某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要求设计方负责“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承担相关费用,按相关部门意见调整初步设计,直至通过审查,设计费用不予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初步设计审查由发改委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设计单位未支付相关费用。审计机构经了解后提出扣除相应设计费。上述事件提醒发包人,合同执行需要严谨,即便是总价合同,也要仔细核查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以便在结算时执行。施工类或材料设备采购类一般是单价合同,不容易出现此类问题。(2)合同工期、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合同中对各承包商承包范围、质量标准、节点工期等都会有明确约定。审计机构会重点对节点工期执行情况取证,比如对应的隐蔽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等。质量控制涉及材料、设备及现场实体质量。审计机构通过查看材料设备报验单并对比招标文件要求,寻找是否存在更换材料设备品牌、降低产品标准等现象;通过查看现场监理日记、施工日记等原始记录,查看现场施工期间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一旦查出存在上述问题,将会依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3)合同支付比例是否可控。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金支付时间节点、支付比例也是合同中必须明确且可控的。一般情况下,期中支付不超过当期工程款的85%,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预计结算金额明显偏离合同金额的,一般指偏离范围超出10%。要落实预算人员编制预计结算额,在工程竣工
验收节点付款时进一步控制:当预计结算额大于合同额时,竣工验收支付总额控制不超过合同额85%;当预计结算额小于合同额时,竣工验收支付总额控制不超过预计结算额85%。上述支付可防范资金超付风险。投资控制是政府投资工程审计重点。审计机构主要围绕概算执行、结算审核两大方面审查。3.1概算执行情况概算是衡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指标,工程实施各阶段审计都会以概算作为对比指标分析是否超概算。一是单项招标控制价是否超概算中对应投资额,工程招标时都会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所涵盖项目要与概算同口径对比,如同口径情况下控制价超过概算金额,将要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是概算偏小、概算漏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还是提高标准等,争取批准;如投资主管部门未能批准,则只能调整招标控制价或调整招标范围直至满足同口径不超概算的原则。二是工程结算是否超概算。将结算与概算对比,如果工程结算总额不超设计概算总额,审计在单项结算对比概算时尺度相对会放宽松,重点审查结算情况;如果结算总额超概算总额,审计会对单项结算同口径对比概算逐项分析原因,是施工图变更增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拆改浪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还是市场波动造成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需要详细定量分析原因并逐项作出说明。3.2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结算审核重点从结算依据资料完整性、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执行情况、措施项目费用依据充分性、实物工程量准确性、特殊项目计算规则等方面进行。(1)结算依据资料:竣工图、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单价确认单、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等。上述文件的有效性确认,凡是设计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单位,部分文件需要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院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施工单位单方面提供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仅有发包人确认
的结算文件审计机构也不予采纳。(2)合同结算条款执行情况。合同文件通常会对措施费计取、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等进行约定。如某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措施费不作调整。”该条款其实有悖于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尽管在结算中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但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有偏差,审计在执行时仍会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执行,即不维护不合理条款。提醒发包人在指定合同条款时要尽量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制定保护发包人单方面权益的霸王条款。再如施工总承包招标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外分包单位提供临时设施,临时设施须满足分包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及工人住宿用房需要,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本工程需要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数量及规模,临时设施报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充分考虑,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临时设施面积为5000m2,投标报价150万元。但实际施工期间所有分包单位进场后,上述临时设施不能满足分包单位办公和住宿需求,发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加建设临时设施用房以满足分包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发包人要求另行建设1800m2临时用房。工程结算时在原投标报价基础上多计取54万元临时设施费,表示在投标时为充分考虑分包单位需要面积。审计机构审查该项费用时,明确表示应执行合同条款,增加部分不予计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其投标报价承担一定风险。(3)措施项目费用依据。审计机构对措施费计取更看重依据,不是仅凭合同约定某项措施费包干使用就不深入审查。如某施工分包单位投标文件计取了意外伤害保险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包干使用计入结算文件。审计机构要求该单位提供缴费发票,该单位提供发票金额低于投标金额,审计机构从结算款中相应扣除差额部分。工程结算总体上来说,遵循实事求是、证据充足、依据充分、合法合规原则进行,便不会出现较大偏差。
审计工作需细致、严谨,涉及参建各方利益甚至生存环境,审计报告要对参建各方负责任。审计结论需要反复征求意见并允许被审计方的解答、澄清,一套完善的审计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审计程序流程图如图1。
篇十六: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LT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已先由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审计的作业依据。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计目标;2.审计范围;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初步审核,并及时报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成果文件等。4.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折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5.进度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三)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跟踪审计项目应反映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反映审计结果;(六)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审计机关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篇十七: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政府投资审计特点、重点及审计对策研究作者:李勇杰来源:《理财·市场版》2020年第04期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务公产和公共设施公产越来越多,投资项目的审计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点
(一)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营利性的公益性项目
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营利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本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3.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4.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5.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6.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超大型是政府投资项目又一鲜明特点
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
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深度调整,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各国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1.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初步设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必要时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2.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事宜,应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3.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变更审批制、资金拨付管理制。4.项目验收。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全部内容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审计程序。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才能投入使用。5.项目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實行后评价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把握的几个重点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是否到位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工程预概算、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招投标书、施工合同及施工报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进行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造成项目决策走过场,招投标流于形式,立项批复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出入较大,有的项目未办理立项手续、土地少批多用甚至未批先用,有的投资概算对工程造价失去意义。
(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是否规范
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质量管理贯通工程建设始终,需要常抓不懈。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是临时组建工程指挥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程预概算审查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缺少经验;有的对超出计划投资部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随意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成本,加大财政支出。
(三)工程项目监理是否履行职责
有的建设项目在工程监理机构的确定上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的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隶属关系;有的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很大程度影响到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
(四)竣工决算是否有高估冒算的问题
高估冒算主要表现有:重复计算、提高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变更调整部分不扣除、不按招标规定下浮,高套定额、设计单位出具高价变更或虚假变更、建设单位高价签证甚至虚假签证等。有的施工企业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在编制预决算中,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在“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从而使工程造价不切实际。有的施工合同签证不规范,对合同中必须签的条款故意少签或不签,给以后的市场定价留有余地。
(五)建设资金是否进行专项管理
建设资金是由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基建财务账目,对基建投入支出进行专批专管。但有的建设单位将建设资金混同行政经费一起管理,在财務核算中,将应在行政管理中开支的费用列入工程费用中开支,存在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
(六)投资建设项目是否建立有关管理制度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二是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变过去的重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做到全程跟踪。三是联合监督制度。纪检、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都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四是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五是变更签证会审制度。要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工程投资,确需变更的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审计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能纳入决算。
(七)投资效益的审计与评价
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三个方面的效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个建设项目中,三者不一致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如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是非经营性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所以,衡量其效益就不能只看其自身的效益,更应该注重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优劣程度及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效果。建设项目的效益,无论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是环境效益,都是在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营运过程中实现的。因此,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应当调查已建成项目的营运状况,分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提出审计建议并认真做好后续审计,搞好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几项措施
(一)明确思路,突出重点
“以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性建设资金为主要审计和审计调查对象,检查和揭示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达到规范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围绕着这一思路,在选择审计项目时,重点体现地方政府的投资方向,重点关注一些群众密切关心的建设项目和问题。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环节和阶段,分阶段抓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重点反映严重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管理不善和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反映建设经营管理体制、投资法制建设和政策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配套问题。
(二)微观着手,宏观着眼
审计署投资司领导提出:跳出圈子,抓住点子,脱开利益,体现效益。也就是说,从微观着手、宏观着眼,找出关键性问题,脱开自身利益,揭露原因,提高审计层次,体现审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及时发现建设领域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提出积极的切实可行的对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体现建设项目审计在监督深度、广度上的突破,提高审计的层次,发挥审计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
(三)全程跟踪,抓住环节
随着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的执行和建设项目设计、监理逐步市场化,迫切需要改进审计方法,堵塞市场化运作中资金使用的漏洞,因此,应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把审计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决算等整个过程,尽可能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监管关口前移,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争取做到及时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包括投资规模控制环节、工程计量环节、材料价格环节、签证变更审查环节、建设资金使用环节、征地拆迁环节、招投标和合同环节等。
(四)改进方法,强化手段
根据不同的审计要求和审计目的,对不同项目、不同规模分别选择与此相适应的审计方法。
1.对工程内容简单、普通单一的投资项目,如道路摊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单体建筑工程建设等,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通过工程结算审计,揭示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纠正施工企业结算中的高估冒算现象,客观公正地审定工程造价,就能有效地控制造价,达到节省投资的审计目的。
2.对一些投资涉及面广、项目完整的投资事项,如新建学校、新建医院、新建道路等,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竣工决算审计,纠正虚报投资、侵占国家权益的行为,核准整个项目的总投资,并以此作为资产交接和确定新增资产的价值依据。
3.对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重大建设项目,如行政中心建设、大型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可根据条件建立审计员派驻制度,对项目建设的重要节点或者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跟踪,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决策、组织、管理、实施、评估、验收的各个环节,由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从而了解整个工程的管理情况、财务情况、质量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公共资金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4.对一些具有全局性、影响广泛、群众关注、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如标志工程、实事工程、民生工程、社会公益工程等,可有选择地展开效益审计。效益审计是一种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创新性的审计,在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情况审计的基础上,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评价投资项目的效益,重点揭露影响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改善管理提供参考。(作者单位:濮阳县审计局)
篇十八: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内容
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刘杨高振国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就是以政府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进行审查,并评价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目标
在项目预算、决算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审查项目决策、实施、管理、经济、社会等绩效情况,评价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投资有无损失浪费、是否取得最大绩效,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投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绩效。
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融入审计各个阶段,包括前期风险分析,对影响决策的不确
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定性因素是否进行了定量处理。
工验收阶段和运维阶段。因此,二是项目总体规划是否科学合
审计人员应着重抓住立项、管理;投资规模和标准的确定是
理、资金和效果四个环节,围否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功能配
绕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从置要求;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
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家产业规划及靠近原料、燃料
平性和环境性五个角度来开展和消费地的需要。三是投资项
项目绩效审计。
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一)投资决策绩效审计地政策、环保政策、能源利用
主要是审查和评价项目投政策和规划等宏观调控政策要
资决策活动的绩效性。具体包求;项目社会效益、财务效益、
括审查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环境效益等目标的科学性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和审批
(二)投资管理绩效审计
环节是否贯彻科学发展观、论
重点关注管理是否适当,
证分析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对投资是否效率,目标是否实现,
项目经济、社会、环境绩效的是否存在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
估计是否科学、恰当。
费等方面的问题。
1.项目决策程序性情况。
1.国家建设制度的执行情
决策环节是否齐全,有无漏况。主要审查项目法人责任
项;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
有无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
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三
2.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情级保证体系等制度的贯彻落
况。一是可行性研究是否全面实情况。
深入,有无从投资收益以及与
2.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有关的环境、资源、技术、项目是否建立了招投标制度,
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全面制订了招投标实施计划;是否
分析论证;有无进行敏感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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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按照国家的强制要求,将相关工验收签字,手续是否完整;工程的影响,以及对改善投资机制
程、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承发量与竣工图是否一致;工程量是和人民生活的作用。
包纳入招标范围;招投标文件是否在隐蔽前已验收确定,有无
否规范,招标方式、评标是否符事后纠纷,其中是否存在偷工减
三、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
合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依法依料、以次充好等弄虚作假行为。审计的措施
规严格执行,有无违规不招标、6.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通
(一)建立健全绩效审计法
弄虚作假、围标等行为。
过检查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律法规
3.合同的订立及执行情况。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精神是否一致;合同条款是否被严格履行,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现象;合同的修改是否真实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相关验收申报资料,实地踏勘现场等方法,了解项目验收评定的质量等次,审查项目是否合格,有无不合格项目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了解形成原因及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并追踪
绩效审计的关键就是遵循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绩效审计确定下来,审计时才有法可依。一是制定投资绩效审计准则和指南。对审计对象、目标、重点、方法以及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如将绩效审计与财政财务
理,有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整改情况和索赔结果。
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
非招投标方式形成的合同,还
(三)项目资金绩效审计
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二是建
要审查其合同形成的过程是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综
否公开、公正,是否通过市场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筹集到合利用量化分析法、价值分析法、
竞争,结算价是否与市场公允位情况、银行贷款筹集到位情成本效益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
价相符等。
况等,分析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对投资情况进行审计,涵盖宏观
4.设计变更情况。建设单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评价、综合评价、行业评价。
位是否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初期;设计变更是否必需;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合理性的要求,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利于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变更的性价比是否达到最优,能否以最节省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优化深化设计;对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做到先预算后变更,以控制投资规模。
5.隐蔽工程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隐蔽图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审查隐蔽工程签证是否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
包括资金是否闲置,工程款是
(二)加强绩效审计队伍建
否欠拨,有无超进度、超合同设
支付工程款,决算审计前有无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人才教
预留一定比例的应付工程款,育培训的力度,着力培养具有财
是否存在超决算支付工程款等务、工程、计算机、法律等综合
问题。
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顺应投资
(四)项目运行绩效审计
审计的发展需要。整合审计资源,
建成绩效审计主要是对项目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充分利用
投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弥补审计力
括分析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成本,量不足。不断优化审计人员队伍,
建立项目现金流量表,评价项目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的还款能力,对项目开展的财
(三)出台投资绩效审计指
务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环南
境效益评价,并分析建成后对当
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所产
受投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生
不完善、未来收益和成本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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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以估算、社会效益难以量化所限,促进我国投资体制和机制的完
我国投资绩效审计开展相对滞后,善,全面深化改革。
审计难以评价项目决策是否具备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
经济性,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任追究制度
标,这些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开展。绩效审计完善了财政资金
因此,在借鉴国际绩效审计成的监管链条,但如何追究当事
果的基础上,应加快研究绩效评人的责任,怎样追回损失的国
价体系,完善评价指标和标准,有资产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尽快出台投资绩效审计指南,
因此,建立投资项目责任追究
制度,严肃处理重大损失
浪费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任单位,也要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有关领导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总之,投资绩效审计要量力而行,积极作为,创新工作方法,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才能在投资审计上有更好的突破。
(作者单位:禹州市审计局)
巩义市审计局服务国有困难企业
由于部分国有困难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人员严重老化,甚至一大部分企业日常的收益只有出租房屋所得的收入,单位缺少固定的财务人员,只有找一些缺乏财务专业知识的临时人员,致使单位财务核算混乱。巩义市审计局针对这一问题,在日常的延伸审计工作中,在履行审计监督这一职能的同时,更是把审计服务这一职能作为重中之重。图为审计人员现场指导某国有企业人员账务核算的规则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张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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