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巡查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办法

时间:2022-06-24 15:0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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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巡查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办法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市场监管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巡查是指以工商所为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型、经常性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市场巡查是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通过市场巡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服务、综合指导、综合监管、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场巡查要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底数清、重点明、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面分类监管。

第五条市场巡查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保证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第六条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宣传教育、指导规范和实施行政执法等。

第七条市场巡查内容由各县分局参照市局《市场巡查笔录》,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确定,工商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可纳入巡查内容。

第八条 市场巡查频次要根据业户行业风险、信用等级、所处区位和工商所实际巡查能力确定。

第九条 对市场巡查工作要科学考评,合理奖惩。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十条 市场巡查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做到巡查“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

定区域指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巡查片区;定人员指将管理人员划分为若干巡查组,并将每个巡查组落实到相应片区;
定任务指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巡查组,分解到巡查人员;
定奖惩指根据绩效考评情况,确定对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奖惩。

第十一条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等高风险行业和信誉度较低的企业要作为巡查重点,增加巡查频次;
对风险度较低行业和信誉度较高企业要减少巡查频次。对辖区内企业每年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市场巡查任务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发展进行行政指导和帮扶。

具体任务如下: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取缔无照经营。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违法合同、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4、对流通领域食品、农资及其他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
监督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5、受理消费投诉,调解交易纠纷,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6、监督市场主办者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职责,促使其完善市场设施、设备、场地,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环境。

7、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引导业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巡查以下列方式进行:

1、日常巡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对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例行性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2、回访巡查:指对综合检查中存在问题,被责令整改的企业进行复查,完成整改的登记备案,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展经营情况或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的检查;

3、专项巡查:指依据上级工作布署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巡查中要针对不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

(一)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指导和帮扶。如:指导企业进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股权出资,商标注册、续展,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提升企业名称字号,创建企业集团,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上市提供咨询帮助等。

(二)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行政警示和责令整改。按照教育为主,重在纠正的原则,能够当场纠正的,指导相对人当场纠正;
不能当场纠正的,书面告知其限期纠正,并适时回访;

(三)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当场处罚;
对须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依据不同情况以工商所名义或以局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要准备必要的检查用具、票据、行政指导文书和当场处罚文书。巡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记入《市场巡查笔录》。《市场巡查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巡查单位留存,一份由巡查人员留存,一份存入市场巡查档案。

第十六条各工商所要建立市场巡查台帐,巡查组将《市场巡查笔录》及时录入微机。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情况向所长汇报。工商所所长应查阅巡查笔录,每周对巡查情况进行讲评部署。

第三章 督察考核

第十七条市局、县分局和工商所对市场巡查情况定期督察。工商所所长每周检查一次,县分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督查机构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警改建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3、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4、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对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受到有关方面好评的;

5、被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1、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有案不查,被监督检查机构警改两次以上的;

2、受到市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3、违反巡查纪律,对被巡查单位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巡查人员要按要求着装;
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精神饱满;
不讲粗话、脏话、忌语;
巡查时不准吸烟。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滨州市工商系统各基层工商所。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县局(分局)、工商所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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