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 居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时间:2022-06-20 08:0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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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选举 居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居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届居民委员会设 职,成员由主任1 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组成,其中妇女成员至少1人。

第三条 本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选举日定于 年 月 日时,选民登记日为年 月 日至 月日24时止。(具体以正式公告为准)

第四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的资格。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居并且在本居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居,不在本居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居,在本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没有异议,逾期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条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提名的方式产生,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可以提名他人,也可以提名自己。被提名人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填写《XX居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登记表》及相关承诺书。

参加登记选举的居民于年 月日时至 月日时(上午点分-点分;
下午点分-点分),到(地点)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过期不予受理。

如提名人选比较集中,人数等于或少于6人,经过资格审查,并符合候选人差额人数的情况下,提名人选可直接作为候选人,不再进行预选。

提名人选人数较多时,人数为6人以上的,对直接提名的人选进行预选,预选前发布公告,告知预选时间、地点及提名参选人名单。

对于提名人选名单可以全部体现在选票上的,把提名人选按照姓名笔画、女性优先的顺序印制在预选候选人选票上。对于提名人选人数较多,选票上无法全部体现出被提名人选的情形,采用由选民直接填写候选人的选票样式,并公告被提名人选名单,供选民预选时参考填写。预选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上的“两面人”,“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不服从党组织领导的。

3、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
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

4、在往届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贿选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5、上一届居(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提出辞职、被罢免或职务终止的。

6、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

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生育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

9、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10、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11、受过刑事处罚或存在“居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12、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居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不履行居(居)民义务,群众意见较大的。

13、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4、具有其它不得提名居(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情形的。

第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及竞职承诺材料进行审查。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告知正式选举时间、地点,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八条本届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设监票人xx人、计票人xx人、唱票人xx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不是候选人的选民中提名。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九条 本次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投票时间初定为 年 月日 时 分至时 分止(具体以正式公告为准),逾期不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本次本次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采用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用居委会印章代替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十二条经过正式选举和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3人的,不再继续进行另行选举,按照另行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足三人,使居民委员会达到法定人数。递补的候选人作为候补委员,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履行居民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三条 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工作方案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居居民选举委员会

年 月日

(表决通过后,参会的所有居民代表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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