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密协议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供大家参考。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 月 日在厦门签署:
甲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厦门 综合楼201-1的公司,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
乙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方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海辰新能源”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未经提供方向社会普遍公开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
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报告、笔记、日历表、文件、草图、图表、图样、样品或类似形式记录的信息、数据,无论是以原件、复印件、复制件,以及纸制品、非纸制品或以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就接收方所知晓,该第三方同提供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协议、法律或代理义务而禁止其向接收方提供该信息;
2、不是由于接收方的披露而已经向社会普遍公开的信息;
3、该信息已由提供方书面授权批准公开;
4、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接收方因法律法规、有权监管机构的规范或要求、司法裁决等必须披露的信息;
6、接收方在提供方提供以前已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为“海辰新能源”项目或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指明或授权的其他目的而需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接收方、接收方之关联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管理层、雇员、专业顾问和代理,除此之外,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布、泄露或擅自使用保密信息。
2、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当事人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在“海辰新能源”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
3、提供方所提供的资料应系真实、准确、完整的。
4、为免歧义,接收方可与共同投资者和合资成员(如需)分享在本保密协议下收到的保密信息而无需提供方的批准,前提是该等共同投资人和合资成员与接收方签署了与本保密协议实质相同的保密协议。
5、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其关联方及其各自和关联方的
董事、管理层、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在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除非本协议允许之外,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若因上述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接收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方的一切损失由接收方承担。
6、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当事人双方本协议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关系解除、终止、无效或未最终形成的,接收方应当在提供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其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资料等)并销毁所有未返还的保密信息载体及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复印件等),接收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以上返还、销毁行为,并不免除接收方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7、接收方不因本协议之签订或执行而取得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接收方不因本协议之签订或执行而获得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任何授权,也无权获取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任何权益。
第四条 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尽一切努力阻止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发生与扩大,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声誉等全部损失及甲方为消除、减少接收方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支付的全部成本等)。
第五条 一般规定
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海辰新能源”项目有关的保密信息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的约定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一切合作的全过程。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3、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
4、提供方有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有义务承担因所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欺诈、隐瞒、不实或不完整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项下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被提供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若个别保密信息已被披露于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晓,则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被披露于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晓之日起算。
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互相独立,各保密信息的公开、披露不影响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协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字页)
提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接收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