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16 19:20: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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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选文档)

解读《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年1月4日,中共***印发了《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条例》共八章59条,分为三个板块。其中,第一板块就是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就是第二至第七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第三板块就是第八章附则。

下面,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汇报六个问题。

一、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鲜明的特征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党内法规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专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体现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恰是风华正茂,在此时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党内法规。

(二)指导思想

2018年1月5日,新进***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全面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打出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特别是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形成一整套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

从2012年12月到2021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92人、厅局级干部2.2万人、县处级干部17万余人、乡科级干部61.6万人。党的十九大以来,被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2018年23名;2019年20名;2020年18名;2021年25名,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被中纪委通报执纪审查的***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2018年15人;2019年62人;2020年49人;2021年93名,也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近年来,在持续反腐、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主动投案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说明党***的反腐败威慑力正在显现,已经对腐败官员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在党纪国法面前,腐败官员已经无路可退,同时也说明制度反腐的“笼子”越来越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决惩治腐败、纠正不正之风,推动政治生态不断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20年7月,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阿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发布了一份题为《理解中国***韧性:中国民意长期调查》的报告。报告显示,整体而言,政府等级越高,民众满意度越高。2016年,中国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高达93.1%,其他三级政府的民众满意度均超过70%。从报告成果来看,中国***的执政基础稳固,韧性源于民众的广泛支持。中国民众对中国政府满意率比过去几十年任何时候都高,普遍认为中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效率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2022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自我革命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现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全党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的厌倦情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我们党的各级纪委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三)政治定位

《条例》对于纪委的政治定位,主要是“三个明确”。

第一,明确纪委的政治定位。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指出,党的各级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这是对纪委政治定位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明确纪委的主要任务。《条例》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明确纪委的政治责任。在明确纪委主要任务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党***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那么,《条例》为什么把“两个维护”作为各级纪委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从实践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及时清除了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政治隐患,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从理论上看,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党的政治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坚持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从纪委机关的性质看,******在2019年7月9日***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和国家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机关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不是单纯的业务机关。”各级纪委首先是党的政治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其根本职责使命就是维护党***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因此,各级纪委更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履职、尽责。

(四)工作原则

我们党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多次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条例》明确了各级纪委必须遵循的六项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这六项工作原则,把******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章关于纪委的基本要求具体化,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的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来学习。

党的******通过的《中共***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我们党百年奋斗十条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领导下,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列为纪委六项工作原则中的首位,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一)强调***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条例》在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为确保***纪委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请示报告。执行党***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二)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作出“两个为主”的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双重领导体制”“两个为主”,进行了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一,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曾指出,“党委是起领导核心作用的,各方面都应该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为了保证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同时在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条例》作了以下八条规定,即:

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

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

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

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以上八条规定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三)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制定监察法,组建四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这有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三、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三章产生和运行、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随着纪检工作的深化发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中共***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都把制定《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条例》第三章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一)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

《条例》分别对***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

《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纪委的规范为统领,既注重系统内部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制度,又对基层纪委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

比如,《条例》规定:基层党委是设立纪委,还是纪检委员,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纪委常委会一般定期召开,基层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基层纪委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

(三)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

《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比如,《条例》规定: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纪委常委会反映。《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保证未在纪检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四)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组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拉不下脸,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充分发挥“探头”的作用,增强监督实效。比如,根据党***推进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就是说,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还可以向国企、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党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纪委监委和本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的九项职责,如: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条例》充分运用派驻机构的改革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四、明确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四章主要任务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维护党的根本大法

《条例》细化了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二)检查大政方针执行情况

《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纪检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加强对党***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

《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提出八项协助任务。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是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是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是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是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这八项协助任务,从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协助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到参与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都是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另外,《条例》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规定:锲而不舍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任务。《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具体来说,就是“三不”,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是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是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纪检监察战线要加快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水平。

《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五、细化工作职责,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五章工作职责的主要内容,分五个方面来学习。

《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经常性工作细化为九项具体职责,即: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条例》对这九项具体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构建起包括纪委主要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正确行使纪律检查权提供了依据。

(一)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的;2016年十八届***纪委六次全会,首次将“四种形态”写进中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届***通过的《中国***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可见,“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再到制度化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2018年-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分别是173.7万人次、184.9万人次、195.4万人次,人数不断增加,反映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四种形态”运用更加成熟。“四种形态”首先是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10.4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63.6%;2019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6万人次,占比67.4%;2020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33万人次,占比68.1%。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和占比的逐年提升,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抓住红脸出汗这个关键,看见苗头就提醒,听见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切实把监督挺在了前面。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1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比3.5%,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

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具体来看,一是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是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是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等情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要精准有效的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二)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

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主要是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第一,强化政治监督。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是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是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二,加强日常监督。《条例》列举了几种日常监督方式,即: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第三,开展专项监督。《条例》提出四种专项监督情况,一是针对落实党***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二是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三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四是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基层监督。《条例》要求,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党章第四十六条关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条例》界定了什么是比较重要或者特别重要的案件: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条例》明确,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四)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条例》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条例》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是: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

(五)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条例》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

六、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来学习。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实践表明,纪检监察权是把双刃剑。权力多大,风险就多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2014年初,******提出“谁来监督纪委”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2014年3月,中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目前,全国省级和地市级纪委监委都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能完整、覆盖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2019年1月,中办印发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中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的党内法规。2020年,中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清除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从最近披露的案例看,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充当“内鬼”,在配合中纪委国家监委核查某中管干部有关问题期间,多次泄露组织调查情况和重要案情,把***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核查重点泄露给被反映人。同时,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邱大明贪污受贿3594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10.1万余人次,其中立案1.3万余件,处分1.4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500余人。2021年1月-11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4万余人次,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90余人。这些数据,一方面彰显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坚决和勇气果断清除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内鬼”的显著成效,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实际行动落实“谁来监督纪委”取得的重大进展。另一方面也表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仍然任重道远。

(一)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

《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三)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

《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条例》规定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最后,用三句话来概括今天的内容。

《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任务职责、工作原则,突出强化政治监督,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纪律保障。

《条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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