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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根据***八项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xx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通信、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工作。各企业对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规范制度和严格履行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有效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各企业结合经营实际,按照多人一车、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需求。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车辆配备标准为x升(含)以下且xx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越野车辆的,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
第九条新增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租赁)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长期租赁公务用车。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时,可以继续使用。租赁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以更换;达到更换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换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有效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另行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等费用。
第三章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改造的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xx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不得超过xx平方米;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xx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得超过xx平方米。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可通过调换、合用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不得借调整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装修改造,造成新的浪费。企业负责人除主要1处办公用房外,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有组织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为提高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企业内部培训等,培训费用由本企业承担,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或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及培训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以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业务招待活动应当严格参照《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x纪发〔2018〕x号)执行,除规定明确的五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控制购买酒类标准、数量,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公务活动期间按照只准晚餐饮酒一次,每桌10人饮酒不得超过x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xx元。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招待标准为疆内每次人均不得超过xxx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疆外每次人均不得超过xxx元;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x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商务或外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xxx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企业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国内差旅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用餐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使用公款旅游。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点饭店的,要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按照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境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三十八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通信管理
第三十九条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规定额度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不得报销通讯费用的同时又发放通信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预算要综合考虑企业上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换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驾驶员人工成本或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
(二)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预算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三)通信费用预算在通信费用规定标准内,按人员数量编制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
第四十四条企业要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进行审议,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如预算有重大调整,要重新履行相应程序。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等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要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四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公司)、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公司)、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条企业负责人要将个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方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和免职(解聘)处分的,相应扣减当年绩效薪酬的xx%、xx%、xx%、xxx%、xxx%。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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