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客商参展补贴申请

时间:2022-04-06 11:24: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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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客商参展补贴申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申请相关规定

一、开拓资金使用对象和方向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丁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 口经营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资金补贴对象的分类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 企业项目”;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 “团 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办理步骤,详见后面附录2: “如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万美元以下;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

行为;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注: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

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五、资金补贴支持的内容

1、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各类产品认证;
境外专 利申请;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电子商务;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国际市场考察;
境外投(议) 标;
企业培训;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注: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览会, 是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境外展览会,系指在中国境外举办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 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六、资金支持的地区差别

凡在我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册,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参加境外开拓市场活动中, 原则上均可享受开拓资金支持,但开拓资金本对我国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开拓 活动的支持比例要大丁其它地区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 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注明:我国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系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 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

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宵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 业。

注1:关丁境外参展补贴支持: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标准

最局限额

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

明)

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

20,000

40,000

其他地区中小企业

15,000

35,000

1 .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标

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

在否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如展位费头际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兀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头际支持金额支持。

注2: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业、中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七、附则

1、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2、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 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丁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丁3年

3、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丁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丁印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 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