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活动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发现食品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监测。对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物开展一般地区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开展应急风险监测。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可按照要求到监测食品样品的各乡镇及城区范围采集。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所有承担食源性疾病的医疗卫生单位,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区疾控中心按照市级方案规定的任务量采样,同时监测样品以本地产品为主,不低于任务量的60%。综合考虑本地区生产和消费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区疾控中心加强对采样人员培训,强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
2.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收集和进行网络报告。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
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参见《20xx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
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参见《20xx年国家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xx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报告监测结果。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控中心负责样品的采集工作与送样工作,不负责数据上报工作。
2.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区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区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区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区卫健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责分工
在区卫健委领导下,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区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管理与协调,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通报监测结果。
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受区卫健委委托,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卫健委、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
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
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等。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医疗机构全年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并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推荐访问: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活动方案 食品安全 监测 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