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改革中电网企业的涉税研究

时间:2022-03-22 09:38:1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增量配电网领域的放开开启了电力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阶段,其投资方式、运营范围、运营模式等多方面的改变影响电网企业的战略决策,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向及相关的税务处理。本文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从国网公司的角度,选择最适的企业战略,结合涉税关键点,综合增量配电企业设立环节、运营环节、企业重组、清算环节搭建场景,对增量改革中的税务进行筹划。
  关键词:增量配电改革;电网;税务筹划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配电网只能由电网企业投资运营,配电网建设滞后于输变电网的发展步伐。历史欠账造成的低水平配电网已经成为电力供给的瓶颈,也严重制约了电力系统的升级和新技术的应用。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2015〕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配售电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之后,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有关增量配电的诸多政策措施,推进增量配电改革的落地,分别是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等等。
  虽然增量配电改革措施落地的过程中,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存在问题,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借助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和窗口期,通过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盘活配电网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争取获得配电网运营权,可以最大限度释放电改红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
  二、理论分析
  (1)行业的生命周期理论
  行业的生命周期指行业从出现到完全退出社会经济活动所经历的时间。行业的生命发展周期主要包括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发展阶段。识别行业生命周期所处阶段需要根据一系列指标进行,主要包括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
  电力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分类可以将某种经营业务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资金利润率、投资、销售利润率、成本领先地位、技术领先地位、附加价值率等指标进行排序,并据此把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分为支配地位、强大地位、有利地位、防御地位、软弱地位五种。企业结合不同时期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可以选择采用进攻、防御以及退出的战略选择,以保证自身的合理发展。
  (2)增量配电行业战略选择
  目前,增量配电改革刚刚开始,未来发展尚不明晰,但结合行业生命周期理论,增量配电行业的发展可能呈现以下特点:处于起步期时,由于增量配电领域刚刚放开,各类主体争相进入配电领域,分享改革红利,逐渐形成竞争,同时由于区域處于建设、扩张时期,用电量较少,对配电网及能源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不断增加;处于成长期时,进入增量配电领域的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部分具有优势、经营策略得当的主体迅速成长,也会有被兼并重组甚至直接退出,而用电量迅速增长、配电服务形成规模、能源综合服务等业务不断完善,利润率较高;处于成熟期时,增量配电主体间的竞争减弱,但仍存在大企业兼并小企业现象,行业内配售业务的盈利能力下降,行业发展重点向综合能源管理等业务倾斜;处于衰退期时,增量配电行业竞争结束,最终可能形成多寡头甚至寡头垄断。
  受增量配电改革影响,国网公司的业务布局相应调整,改革文件已表明鼓励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由于配电业务原本即为电网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电网公司对此具有丰富的运维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同时国家电网公司在增量配电改革中实际上掌握着增量配电的规划权和上级电网的接入权、审批权,且企业资本实力雄厚,在电力市场主体中显示出强势地位,所以在增量配电行业发展的起步期,电网公司应该积极参与投资设立企业;成长期时,电网公司参与的项目主体应该积极通过投资、兼并收购等方式开拓市场,进一步扩展在增量配电项目上的市场占有率;成熟期时,电网公司参与的项目主体应该提高管理效率,将业务重点向综合能源管理等业务倾斜,同时电网公司应该将成功的企业模式复制到新的增量配电项目;衰退期时,电网公司参与的项目主体应该延伸产业价值链,而电网公司则应该转而投资新的项目。
  三、涉税关键点分析及税务筹划
  (1)起步期不同出资方式的税务分析
  在行业发展的起步期会涉及较多的企业设立,设立过程中不同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收处理具有较大的差异,各投资主体需要结合自身优势选择利于规避税收风险出资方式。
  电网企业在设立增量配电企业时选择以货币出资的,不涉及税收处理。可作为出资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原有配电网资产。各项资产在转移所有权时主要涉及以下税收处理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增量配电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接受电网企业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电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存量资产处置的税务分析
  存量资产的处理中主要针对折价转让与租赁两种方式,其中租赁包括一般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不同方式下主要涉及以下税收处理如下:
  (3)新增资产运营的税务分析
  新增资产的运营包括委托运营与直接运营两种方式,不同方式下主要涉及以下税收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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