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英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供大家参考。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作为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援助行为,对于保障任何进入刑事诉讼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实体正义,确保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本文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历程及现实考量为切入点,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剖析,并提出可以从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互动机制、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细则进行完善,以期能够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有所增益。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价值意蕴;不足剖析;制度完善 引言
刑事法律制度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已成为各国及地区推动法治体系完备的重要领域。尤其是伴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深度影响,能否彰显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有效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已成为维护法治公平正义与推进司法平等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鉴于各国或者地区法治建设层次与水平的差异性,使得在具体落实与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实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文以历史纵深发展的视角为切入点,就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历程进行梳理,通过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现实实践维度的考量。来探究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表现,并以此提出若干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以求为推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实践完备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历程及现实考量 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一般都要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如此。就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践历程是根植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的历程,并在现实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践历程
就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历程来看,其整体上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不断探索发展的经历,并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进程的战略推进而不断调适的过程。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阶段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出现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处于空白期。就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早端倪可见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别在第七十六条和第七条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委托辩护或者指定辩护。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与对象进行了更深刻的说明,指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要主体为律师,成为我国专门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的主要结构基础。
2.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真正的步入到人们的视线是在1996年5月4日,人民日报上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所提出的。其后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范围与阶段推进的深度说明。2013年,我国司法部等四个机关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精细化的深入说明,该条例“对于确保公检法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1] 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二)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现实考量
从实践上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与积极调试的过程,就其实践的效果来看,需要结合特定历史发展水平及影响效果两个层面去考量。同时,也要以历史发展的视角去评析其当时的价值意蕴。
1.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来源的数量与比例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数量与比例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层次与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就中国法律援助网来看,从1999年到2016年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其中体现为形式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上集中体现为在做好原有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规定的基础上,“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2]三个领域的数量与比例有明显上升,集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作用日趋明显,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日趋突出等。
2.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占案件批准总数的比重变化
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总数反映了法律援助对象与范围的变化。就目前来看,从2002年到2016年为止,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平均占案件批准总数的64.1%,而刑事案件的援助数量则仅为32.2%。当然就具体某一年份来看,法律援助的批准数量存在一定的比例变化,但集中体现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均大幅度高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现状[3] 。刑事案件批准总数的比重的长期不高体现了我国刑事案件实践进程上的相对滞后性,另一方面也说明需要在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上进行细化。
二、当前我国刑事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整体上呈现出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明显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供给不足的情况,迫切需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实际覆盖面和使用率有待提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使用率反映了其具体的实践水平,就目前来看,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就具体的覆盖影响人群与效果上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未成年人和“其他”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而关于通识人群的援助范围则明显不够。就2014年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通识人群覆盖的数量仅为300人左右,所占的当年次刑事覆盖数量的8%左右,而且从2014年至今变化不大。就具体使用说明上关于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两倍)或低收入家庭待遇确定是否为经济困难的标准也是有待商榷与完善的,整体上的关于经济困难的各地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4] 。
(二)法律援助机构与 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程度有待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效能水平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能否保障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充分沟通,成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落实的关键,其中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关系尤为密切。就目前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自身机构的定性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种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数量偏多,但在具体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存在着明显的地位窘迫现实。就具体体现在公检法机关未将申请案件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后若出现不利后果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说明,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设置有待细化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5]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细化说明,有效的为法律援助的具体推进提供了依据。但是仔细考究推理,发现在程序的实践上依然存在着细化的必要性。例如,在侦查阶段如何通过具体的措施来保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间的有效衔接、在侦查阶段如何在保证嫌疑人在面临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时候选择合法权益的不受侵害、在侦查阶段前期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效的渠道去主动申请法律援助,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实践路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仅彰显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深度与广度,也反映了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就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问题来看,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就在法理界定上一般分为“应当型”与“可以型”两种类型,就其针对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关于普适人群过低的情况可以选择,在有效保障特殊人群刑事法律援助权益基础上的扩大适用覆盖范围。尤其是,当一部分可能被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具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比例可以选择加大批准数量。在选择逐步放宽“应当型”的适用范围上的日期选择上也可以将刑期扩大到可能被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作为重要界限[6] 。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互动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效能实践关键在于多方参与与有效协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日趋增多为我国刑事法律的公平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组织补充,但与此同时,无论是在经济支持还是地位保障上都要提供支撑。“法律援助为更好的履行其管理职能和保持其应有的客观性,应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且在行使其职责时远离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扰。”[7] 该条例明确的为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提供了说明,为此可以从信息交流、案件分析、经费支持、地位保障上提出具体的实践推进,保证各团体机构与司法机关间的密切配合。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细则
“服务标准”既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操作指引,也是评判法律援助质量的技术
依据。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实践程序的科学性,必须做到法理上的“程序前置”,既要求从承办案件的“源头”上开始进行法理实践的评估与说明,保证刑事援助案件质量与数量的质量。同时,针对,针对法律援助服务所包括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支付补贴等内容[8] ,需要就每个环节的实施标准进行细化与说明,在具体的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对于个各种不利因素要积极的予以说明,排除影响服务质量的不利因素,确保提供规范的服务流程,达到相对较高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结束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与完备作为一个循序渐进不断调适与优化的过程,既需要充分考量国家法治化建设战略的具体布局,也要有效的借鉴其他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先进经验,在不断外化吸收中提升实践层次与进度。就其最终的归旨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真实有效地确保任何进入刑事诉讼的公民,能够有依据有保证的实现实体正义,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实质落实。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绝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层面的推进,还要兼具制度实践的保障措施,从而来保证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向着多元化发展和深层次的自我完善和健全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沈红卫.中国法律猨助制度研宄[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2] 刘方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研究[M].沈阳:沈阳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 洪芳.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以日本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为参照[J].法学与实践,2010,(2).
[4] 王颖.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4. [5] 黄树伟.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7. [6] 杨宇冠,陈子楠.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理论学刊,2015,(01). [7] 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J].法学杂志,2015,(4). [8] 晏向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与发展探讨[J].人民检察,2016,(8).
推荐访问:英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 完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