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离婚协议对债务问题作出了处理,债权人也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我和王能是大学同学,一毕业就结婚了,我们一边在国企上班,一边寻找创业机会。后来,我们决定开一个家居装饰用品店。由于我们结婚不久,家里没有多少积蓄,选店面和进货都需要钱!为此,只好向王能的老乡陈辉借了20万元。这张借条是由我们俩共同签字,借款期限为两年。随后的一年多里,我和王能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夫妻感情也受到影响,矛盾不断,最终协议离婚。离婚时,我们约定创业时的借款,由他一人偿还。债务到期时,王能的钱不够,与陈辉协商推迟半年再还,又重新写了借条。这一次我没有参与签字。但最近,陈辉还是找到我,说借款这件事发生在我和王能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我们现在的婚姻状况如何,都需要共同偿还。请问:现在我还有还款的义务吗?
李媛
李媛你好: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你和王能当初一起写下借条,对于借款有共同的合意,那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们俩都有偿还的义务。虽然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时,凭着自愿的原则对财产和债务進行分割,你和王能约定债务由他一人承担完全可以,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且不说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的“内部约定”,就算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处理,债权人也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不过,王能和陈辉曾经重新约定过还款期限,并且由王能一人写下了新的借条。当时你与王能已经协议离婚,如果陈辉了解这个情况,知道你们对于债务的承担做出了约定,那么他接受王能单独出具的借条,就等于同意王能一人偿还,不能再要求你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