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權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需对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我和张震都是二婚,他与前妻的女儿已经成年,无需他再抚养,我儿子也按我与前夫的约定,抚养费由我前夫支付,我没有任何负担。再婚时,我们都庆幸不必因养孩子闹纠纷。不料,随着孩子们长大,操办儿女婚事,带孙子,我们之间反而出现了矛盾,而且怨气越来越大,最后竟又走到离婚的地步。苦闷中,我正在收集准备离婚证据时,无意中发现张震近两年,几乎每天都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给女儿发红包,累计金额有8万多元。他女儿30多岁了,外孙也4岁了,小家生活也算得上小康。因此,我认为这8万多元应该属于我和张震夫妻共有。请问:张震的行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于爱心
于爱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需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关于“日常生活需要”,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是与家庭的消费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比如夫妻用于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以及家庭成员的衣物、食物、日用品、学习、业余娱乐等的适当费用。
张震与前妻的女儿已经成年,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张震对她没有抚养义务。几乎每天发红包、累计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确实有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离婚时你可以视情况要求分割。但如果张震能证明红包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