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后期诉状中的离婚权利

时间:2022-03-20 09:33: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民国中后期离婚权利不仅在国家立法中得以确认,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深入到基层社会,司法场域对离婚权利的认识与运用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解读河口司法档案中的离婚诉状,既可考察民法典中离婚权利的静态呈现,亦可从中审视离婚权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 诉状 离婚权利 民国 司法档案
  作者简介:刘志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35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是否存在“权利”意识以及传统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权利”,目前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出现,其中尤以清代的权利问题探讨为多。相较于清代,民国时期特别是《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后,不管是法律制度对各种“权利”的规制,还是社会民众对“权利”的认可与接受,都是清代不可比拟的。而离婚权利因与人们的社会生活联系紧密,也最能从细微处审视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的民国中后期,“权利”意识或“权利”话语究竟在多大层面进入了基层社会,也有助于认识“实践和行动中的法律,而不单是理论和条文中的法律” 。
  本文所使用的河口离婚司法档案,均来自江西河口地方法院。在河口司法档案中有保存非常完整的离婚案件28件,共计卷宗39卷。笔者从28件离婚案件中各挑选一份离婚诉状 ,探讨离婚权利在基层社会的存在状况和实现程度。
  一、诉状的结构
  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73条,离婚之诉于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立,才能进入审判程序。不管是调解还是审判,呈递诉状都是法定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蕴含的信息量自然十分丰富。本文现以一则“李大姩与颜在其  离婚调解”案 的起诉状为实例展开对诉状结构的剖析
  原告:李大姩  四十二岁,住横峰城内新民路杨志福店内
  被告:颜在其  五十七岁,住横峰文成乡九都陈家陈水仔家
  为丈夫另有姘识抛弃不顾并加以欺辱,乞予依法离异事
  窃妇李大姩幼年失依,凭媒嫁与薛家为媳,无如好境不常,薛夫不幸病故,氏仅二十余岁,乃祸不单行,本县又遭方匪侵占,男女婚姻异常混乱。时氏夫颜在其见氏,顿起祁念,于黑夜将氏抢架强成夫妻。初时尚称和睦,乃与其嫂有染后,家境日渐艰困,以致田地均已罄尽,近年更为困难,被迫帮傭于陈水仔家。为长年抛氏于不顾,氏亦无奈出傭于杨志福店内,似此夫妻已各不相关,惟于回家探子时终为其无辜辱打并强嘱另嫁。为生活及终身靠托计,迫不得已状请鉴核,乞赐票传讯质并予离异,不胜感德之至。
  谨状
  河口地方法院民庭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具状人:李大姩 押
  撰状人:陈益生 押
  就结构而言,民国中后期一则完整的民事状一般由状首、正文及状尾三部分组成。状首是诉状的开头部分,一般载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及职业等;正文是诉状的主体,记载声请人或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状尾部分记载状呈法院、日期、具状人签名及画押(或盖章、按指印)、撰状人信息等事项。诉状正文部分的诉求和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事实的陈述是以旧式的道德控诉还是以现代化的法律话语来表达,均可反映出社会民众对法律权利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二、民法典中离婚权利的静态呈现
  民法典中离婚权利的静态呈现,主要体现在诉状正文部分。对河口离婚案卷中的诉状进行梳理后发现,《中华民国民法》中与离婚有关的权利,如离婚请求权、财产权、对子女的监护权等均在诉状中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
  (一) 离婚请求权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第1052条列举了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十种理由,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化的形式,在国家立法层面高度肯定了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提出离婚的自主权利。
  一方面,就离婚的主动权而言,民国时期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自主权利不断得到拓展,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在司法实践中,北平地方法院1931年至1932年审理了375件离婚案,其中由妻子主动提出与丈夫离婚的案件为304件,占比81.0%。 民国新繁县31件离婚案,由妻子提出离婚的有25件,占总数的80.6%。 而河口司法档案中的28件离婚案,由妻子提起离婚的有24件,占比85.7%。由此可见,不管是在京师或大型城市,还是在内地基层社会,由女性提出离婚者均占案件的多数,女性对于自身拥有的离婚自主权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能有意识的去主動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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