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3-20 09:33: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其就是指因为公民个人生活的环境受到污染,使得个人健康、生态环境受到了威胁和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前国内一些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所以,这也就使得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还存在不足,需要做出相应的优化和完善,进而确保环境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补偿和赔偿。本文分析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概念以及特点,还探究了环境民事责任归责中的不足以及问题,最后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 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21
  环境保护法中将环境法律责任划分为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以及污染环境民事责任,虽然都是民事责任,但是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责任差不多,但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就很特殊。当前工业化经济不断的发展,这也让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调整的环境保护关系就无法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这就需要对环境污染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进行调整,进而在环境污染方面进行大规模的应用。当前我国学术界也很注重对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尤其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理论,随着研究的不断开展,研究成果也会不断优化,这就需要环境污染民事法律制度也能够进行优化和完善,满足发展需要。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污染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导致出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不问过错,就需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如损害赔偿等。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特征上,通常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其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的民事责任主要也是财产责任,但是并不是都限于财产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单凭财产责任的承担就可以消除侵害后果的。所以,《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一些非财产的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消除影响等。而对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就是赔偿损失以及对危害进行排除。
  其次,其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其是污染致害方对受害方要承担的责任,这一点的依据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民事责任关系主体在义务以及权利上是对应和平等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了致害方的侵害,使得其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就需要追究侵害方或者是没有履行义务方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而让被损害方能够得到补偿,让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能够实现恢复。这种平等双方當事人间的民事责任,让其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具有显著的差异。
  再次,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危害带来的损失是对应的,简单的说就是导致多大的损失就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进而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获得有效的补偿。这个特点将致害方造成损失的情形作为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可见,民事责任的这个补偿性特点让其和其他责任的罚款不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要看造成损失的具体程度,还需要考虑过错的形式,有无从重、减轻或者是从轻情节等,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承担数倍的赔款,也可以要求承担小于经济损失的处罚。
  最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中,其将这种责任看做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也就是说在认定这一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认定责任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上是不是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了污染危害环境的事实,对别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带去了损害,那么就需要承担这一责任,进行相应的补偿,就这一特点也能够看到,其和其他责任之间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尚需优化和完善
  在环境侵权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污染单位积极主动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履行环保义务,强化环保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还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新能源、新材料研发以及使用过程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情况,应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也就是说对新能源新材料发明、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应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此外,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环境污染行为都具有如潜伏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相同的特点。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性。第二,应在相关的环境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归责原则则,使得法官在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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