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探究

时间:2022-03-20 09:32:3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最先起源于英国,因其实现了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资源良性流动,而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并改造了预期违约制度,自公布三十多年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国际性。本文立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文,探究国际货物贸易中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由于水平限制,本文将仅对条文规定内容做出解读,旨在厘清相关概念和内涵。
  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 预期根本违约
  作者简介:李鑫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47
  一、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特有的制度。它兼顾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契约制度从注重对实际违约的救济扩展到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的救济,实际上是经济社会发展,经济效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结果。
  预期违约这一法律术语源起于两个著名的判例——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拉图尔案和 1894 年辛格夫人诉辛格案。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已有依据证明对方将不会履行义务。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做明示和默示的区分,并分别规定救济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示毁约,则对方既可以选择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不承认预期违约,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以实际违约的方式进行救济。如果一方当事人默示毁约,则对方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在尚未获得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自己尚未取得对待给付的义务。
  预期违约在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来,始终被作为一条独立的交易规则在使用。这项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合同目的尽可能的实现,也能够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促进社会资源正常流动。正因为其显著的优势,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确立,并且深深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并最终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CISG)所吸纳。
  (二)CISG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引入
  尽管预期违约制度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是真正将其纳入国际公约产生广泛约束力却并非易事。应该说,CISG 中的预期违约条款是各国协商、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Alejandro M. Garro先生将各利益冲突方划分为三个集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冲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律传统的冲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
  比如,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利益集团提出,因为中小型企业缺乏流动资金,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款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不具有可行性。又如,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国家的代表提出,将解除合同作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过于严苛,这使交易的稳定性大大降低,并会导致许多交易机会的丧失。在中止履行的这一救济方式上,南北利益集团更是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将中止履行的条件放宽,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补救。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如果条件过于宽松,则会助长履约的随意性。在发展中国家为买方并急需特定货物的情况下,过于宽松的中止履行条件则对其更为不利。
  在各方争议与妥协的情况下,历经1978和1980两个版本的修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终于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本文写作时,已有8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尽管仍有批评之声,但CISG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对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良和超越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检验。
  二、CISG中的预期非根本违约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
  CISG第71条适用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情形。其中第一款列举出两种情况作为判断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无过错方若根据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判断出另一方将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则该无过错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第71条规定的“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并不必然等同于根本违约。并且,在第71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双方仍然承认合同有效。只是一方意识到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风险,因此采取相应措施敦促对方对合同履行做出保证,以继续维持合同关系。以上两点是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主要特点。CISG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是赋予无过错方中止履行的权利。
  (二)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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