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20 09:32:2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产品也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在人们享受科技发展成果的同时,各类人工智能侵权事故也在不断发生。由于人工智能事故的事前操作性,高自主性,和行为人有限参与性等特点,使得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承担主体,传统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遭遇适用困境。因此,探讨如何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进行分配存在着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侵权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熊予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25
  关于人工智能的话题在2016年“人机大战”AlphaGo先后击败李世石、柯洁后被引爆,其热度一直持续至今。除了围棋领域,人工智能产品在其他多个领域也占有一席之地,人工智能乒乓球机器人、人工智能汽车、人工智能飞机等产品已经被成功研发,有些甚至已经开始进入普通人群的生活,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产品的纷纷涌现,关于它的侵权事件也渐渐走进公众视野。从2016年特斯拉“自动驾驶状态”汽车发生的一系列事故、高交会上展览的机器人伤人事件、到2017年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诈骗的案件,人工智能服务人类社会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然而,由于人工智能事故的事前操作性,高自主性,和行为人有限参与性等特点,使得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承担主体,传统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遭遇适用困境。因此,探讨如何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进行分配存在着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概述
  人工智能属于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通过计算机来探知智能的真正含义,并用以挖掘、发展人的智能。人工智能的性质,首先要强调能够被人创造与使用,其次才是探索与发展智能。鉴于人工智能在特定领域中所拥有的能力与人类相当甚至能够超越人类,各类领域中人类的工作已经渐渐被人工智能不同程度地取代。在人工智能突飞猛进发展的当下,也产生了“人工智能威胁论”的主张。但就现今来看,虽然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目前的人工智能还处于、并长期处于能够被人所控制操作的阶段,人们设想的具有独立意识与思想的类人类人工智能暂时还只能存在于科幻小说或电影中。因此,我们现阶段探讨的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更多倾向于以人工智能为依托的产品侵权。但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问题在适用传统产品责任上存在困境,不能直接适用,故还需要对其进行讨论。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
  明确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划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首要任务。由于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人类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的活动中参与度相对较低,但从生产销售使用的角度来看,在人工智能“背后”的主体又极为复杂,这就使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更加困难。如上文所述,对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认定主要还是从产品责任入手,这里的产品责任虽与普通产品责任的认定相比具有特殊性,但人工智能的活动还是有人的参与在其中,既然有人的参与,就能在法律层面对人进行“归责”。 所以,对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分配可以按照人工智能从设计生产到消费者能够进行使用的逻辑思路进行分阶段归责。
  (一)设计研发者
  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是其成果生成的第一个步骤,设计研发的严谨科学性对人工智能能否成功制作并投入使用起着关键作用。但人工智能作为本世纪的顶尖技术之一,它同时兼顾了心理学、经济学,计算机工程,控制论,语言学等多个学科,研发难度相对于其他产品而言更大。我国对人工智能的研发起步较迟,尽管最近几年发展迅猛,但仍无法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人工智能技术系统至今还未能渗透到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掌握技术的人才稀缺,开发高端技术的能力非常受限。所以,在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根据现有设计水平生产的人工智能,其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不可忽视。同时,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直接影响其安全性,自主性,智能程度,进而影响到其活动时人的参与程度,这使得设计研发者在人工智能侵权事故中成为可以被追责的主体。
  (二)生产者
  即使设计研发环节不存在问题,人工智能在生产阶段同样可能产生缺陷。
  由于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其他产品生产来说对精确度与专业度的要求更高,复杂程度更高,在其制造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的地方也会更多。除了因生产人员过失导致人工智能存在缺陷外,也存在生产者自主进行材料替换,改装,使用第三方产品导致缺陷的情形。故而生产者在人工智能侵权事故中可以被追责。
  (三)销售者
  销售者的责任来源于对产品的保管义务与公平交易的义务。 能够在人工智能侵权事故中被追责,主要是因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保管不当引起了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夸大人工智能的功效以欺骗消费者购买而导致侵权事件发生。
  (四)使用經营者
  人工智能的使用经营者并不一定完全拥有人工智能的所有权,这里的使用经营包括经过授权使用的第三人,也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的第三人。当被侵权人为使用经营者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运营者。 因此,对人工智能的使用经营者进行归责的前提是被侵权人是使用经营者以外的主体。在人工智能产品走向智能化的情形下,使用者无需直接操纵与控制,也无需监控周边的环境状况,甚至无需承担在紧急状况下予以干预的义务。 这使得人工智能发生侵权事故后,使用经营者既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与人工智能自身引发的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让责任的认定更加复杂且难以举证。虽然存在这样的特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侵权不能对使用经营者进行归责,而只能将责任归于前阶段主体。对于使用经营者的归责必须基于其有过错存在。因为站在其消费者立场上来看,我们不能要求其对于人工智能拥有与设计、生产者一般的知识技术水平,因此从人工智能的使用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只要履行该承担的相关义务,不违背警示进行操作,遵守技术规范,通常就不会涉及到侵权责任。然而,这也并不排除使用者主观存在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行为。在这种场合下,人工智能在侵权事件中只是作为工具存在,不影响传统侵权责任的认定。

推荐访问:人工智能 侵权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