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大开放

时间:2022-03-19 09:36:3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5月30日,银保监会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是为中国保险行业扩大开放的关键一着。
  这也是近期意料当中的“大动作”。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2018年,中国密集对外释放了大量开放红利。4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多项有标志意义的开放举措,包括“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央行行长易綱紧接着公布了一揽子金融开放的年度清单,保险公司外资股比上限、外资保险经纪经营范围等措施在列。ۭky主任郭金龙等业内专家认为,相比以往,这一轮的保险业开放进程和速度都是超预期的。
  在专家看来,新一轮的保险业开放进程,影响无疑将非常深远和巨大,将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多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外促内”是保险业新一轮开放的内部动力,而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资机构“走出去”要求实施内外一致的制度,则是扩大再开放的外部动力。
  中国保险监管体制的改革探索,也与行业的发展相伴相生。今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银保监会重组挂牌,为新时期的行业监管奠定基础。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做到既能放得开、又能管得住,将是接下来的重大考验。

1%的差别背后


  从50%到51%,看似多一个百分点的差别,其实是质的变化,意味着外资可以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掌握控股权。
  此前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人身险(主要为寿险)业,要寻找一个实力雄厚的本土大型企业集团,各出资50%组建合资公司。目前的26家合资寿险公司中,除了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这三个特例外,其余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
  50:50,股东权力对等,当有意见分歧时,往往谁都没法拍板。“这样的股权安排,使得双方的资本合作不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说,人身险公司盈利平均需要6至10年,这就需要股东有长期投资的理念和财务实力。由于中方股东往往是保险圈外企业,对保险行业并不熟悉,对保险业长期规模效益的经营理念有欠认同。而同样的持股比例下,外资股东的专业性又难以充分施展。
  中法人寿便被业内公认为患上了“合资病”。它由中国国家邮政局(后为中国邮政集团)与法国国家人寿联手打造,两家股东各持股50%。“谁说了都不算”,造成公司发展难以为继。最后中国邮政集团退出,法国人寿也减持了一半股权。截至今年第一季度,中法人寿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5226.32%,与100%的监管红线相距甚远。现金流枯竭是中法人寿眼前的难关,到今年3月末已经向股东借款1.45亿元。
  业内人士介绍,在目前合资寿险公司中,不少外资股东有增资、谋求控股权的意图,但鉴于中资股东同样背景强大,外资短期内要扩大持股比例也并不容易。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认为,放开合资人身险公司控股权后,外资未来仍需与中资股东磨合。按官方承诺,三年后,外资持股比例不再设限,即可以独资。在完全放开之前,目前外资仍需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人身险市场。

纵深开放


  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另一个重大开放措施将是降低外资险企开设分支机构的要求,与中国险企相同。“这有利于外资险企特别是非寿险公司重新评估在中国的获利前景。”一位外资财险公司的高管说。
  国信证券保险分析师董德志介绍,国内龙头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全国搭建5至6级的分支机构,而目前外资险企只能在一二线城市搭建分支机构。按原有规定,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区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这一门槛打破后,外资与中资将站到同一起跑线。此外,从行业现状来看,随着业务规模扩大,目前绝大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注册资本2亿、开设分支另增2000万”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针对性。
  中资外资一视同仁,是新时代保险行业开放的大方向,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防范保险业风险。朱俊生认为,保险业新一轮开放可能出台更多政策、法规,赋予不同竞争主体同等市场地位。
  此前,监管部门就已经明确指出,将从两方面着手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吸引力:
  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这牵涉诸多细致、细节的工作。比如降低分支机构设立门槛,还需配套申请手续的简化。此前,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审批所需时间往往长于中资公司。
  因此,尽管在加速当中,保险业扩大开放仍然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除《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已经修改并实施的有《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规定,对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调整,同时对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务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作了进一步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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