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时间:2022-03-16 09:49: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公民“习惯性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这给公民日常生活和政府公共管理造成诸多不便。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主要产生于从众心理以及严重缺乏法律知识。我们应加强制度规范的自我完善,有效增强公民的自律性。通过法治思维培育和法治方式的实践,提升公民健康的守法意识。
  关键词:习惯性违法;守法意识;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21-02
  作者简介:赵敏(1993-),女,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6级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贡太雷(1982-),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政治学。
  2013年12月、2014年3月和7月,课题组选取BD市重要交通路口,围绕过往路人集中开展三次实地调研;同时也对其他社会公众发放问卷展开抽象调查和访谈。其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公民有500余人,其中60人接受访谈,318名男性,182名女性。初步发现,公民“习惯性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公民日常生活和政府公共管理造成诸多不便。
  一、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司空见惯
  开车打电话,驾车时占用生命通道,集体闯红灯,逆行自行车道,堵塞消防通道,“随兴”编造言论,在景点墙上刻上“到此一游”,砸公用电话,采公园花朵,践踏草坪,破坏小区护栏,破坏公共健身器材等一系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公共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这些常见的不良行为,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但鲜有人知道这些带有“习惯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正是危险的开端,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1]
  以此次调查的BD市为例,通过对公民上述“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调查问卷统计发现:81%的被调查者在生活中有过“习惯性违法”经历,方式多种多样,但以闯红灯和逆行自行车道为主。19%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习惯性违法”行为,其中有67%是学生
  二、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认知和影响
  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认知的调查中发现,72%的人对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态度是无所谓,并且65%的人认为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危害一般。从调查中得知,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对公民、社会和国家法治造成危害,其主要表现在:
  (一)淡化公民责任
  调查中发现,72%被调查者对“习惯性违法”行为一般反感,65%被调查者认为“习惯性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一般。被调查者孙某(中学生13岁)谈到:过马路时,看到没有车,就和大家一块儿走,比较节省时间。这从侧面反映出对公民法律意识教育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处于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而“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出现会削弱公民努力培养起来的法律意识。这不仅使闯红灯酿成交通事故、占用应急车道阻碍救护车抢救伤员致使死亡、破坏公共设施指示牌造成交通瘫痪等现象屡见不鲜,危害了个人健康,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公民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价值判断造成了强烈地冲击。
  (二)妨碍公共管理
  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的是闯红灯和占用应急消防车道。闯红灯实质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漠视。其不仅加大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占用其他部门的警力,更妨碍了社会公共管理。占用消防车道危害社会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减缓消防部队处理应急事件的速度,影响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从而使政府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中显得力不从心,致使公民对政府处理问题的满意度降低,制度得不到现实状况的保障,也就减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三)削弱守法意识
  “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得以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和毁灭”。然而,我国仍存在忽视法律的个人或团体。72%的被调查者对“习惯性违法”行为无所谓,只有13%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很反感。这反映了当下中国法律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没有形成其所应有的权威和信仰,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没有如愿产生。
  三、“习惯性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
  在有过“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被调查者中,67%是男性,33%是女性,在年龄上,其中青年(14-35岁)所占比重最大。关于“习惯性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一)违法成本不高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违法违规成本低甚至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法律的权威性,纵容了习惯性违法行为,特别是当违法所得利益远远大于所受惩罚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2]
  近年来,我国每年有数万人死于车祸,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对向车道等“习惯性违法”。公民因习惯而麻木,因麻木而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却对习惯性违法行为带来的蝇头小利津津乐道。被调查者李某(男45岁)表示:为了节约几十秒等待时间而闯红灯可以节省时间准时到单位,从而拿全勤奖,甚至认为“没车不走瞎杵着傻”。守法就应得到肯定,违法就将承受不利后果。[3]“任何人都不能在违法中获益”,这是良性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益,这将是对法治的不尊重,更是对法治运行机制的颠覆。
  (二)公民法律知识匮乏
  苏力教授曾说过,“一国的法治最终如何,从来不是法学家说了算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法学家创造的最多也只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4]此次调查的大多数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知不足,“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乱丢杂物”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法;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当车辆占道停放后,剩余的宽度根本达不到消防通道的行车宽度,若是发生火灾,消防车辆很难及时赶赴现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得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时常存在,带来的危害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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