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速裁程序发展的探究

时间:2022-03-16 09:48:4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大,城乡平复差距日益凸显,教育水平不平衡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因此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因运而生,这就是刑事速裁程序,一个有助于实现进一步推动案件真正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出现的冲突矛盾,解决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权益,实现当事人权力最大化的程序。
  关键词:刑事速裁;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7-02
  作者简介:王卓尔(1995-),女,汉族,辽宁人,大连民族大学,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世界范围内的刑事速裁程序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以美国为例,杀人、抢劫、强奸等7种重大案件,1964年为26万件,1984年则高达120万件,此后虽然增长趋势趋于平稳,但却一直保持高立案率。通过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才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正义的,然而逐年增加案件,增加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官数量和法院设施,法院只能通过放弃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来维持效率和正义的平衡。例如1971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桑托贝尔对纽约(Santo bell V.New York)”判决中,确立了辩诉交易诉讼规则。从此以后,美国便大量采用这种辩诉交易诉讼规则,不仅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也降低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压力。
  (二)德国的简易诉讼交易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也有一种特别的简易诉讼程序。即处刑命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是指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通过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形式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程序。法官依检察院的申请向被告人发出处罚令程序后,被告人在两周内不提出异议的,判决即生效,被告人在两周内提出异议的,则该案转入正常程序审理,但被告人可能面临比处罚令较重的处罚。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在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称为简易判决,台湾《刑诉法》第449条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按照该制度,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认为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1990年后范围有所扩大),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者,得因检察官之申请,不经通常审判程序,径以简易判决处刑。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
  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地在案件管理、案件监督、诉讼程序中引入信息化的要求,使诉讼的程序,包括办案人员办案的流程越来越“规范化”,而在规范化的同时整个程序也越来越烦琐,诉讼效率也逐渐降低,公共资源也在不断地被浪费。于是,在规范化的同时,简化诉讼程也成为司法机关的另一迫切要求。也就是说,需要一个不仅能够满足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部分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还能够减少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的不必要的财产、物质损失的新型的诉讼程序。
  于是,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应运而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7日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5年11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透露,截至今年8月20日,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2016年3月,据资料显示全国14个省(市)的18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确定21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速裁案件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速裁程序案件4万余件,起诉人数4.1万余人,审查起诉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6%左右,占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总数的34%左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法院判处缓刑16073人,占38.34%。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
  (二)适用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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