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时间:2022-03-16 09:48:3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比较笼统和保守,不能与当今经济的发展相融合,本篇文章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借鉴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目标是为了平衡保护自由竞争和经营者之间利益。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业外观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11-03
  作者简介:方芳(1992-),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江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知名商品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一)知名商品的含义和特点
  “知名商品”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由后出台的国家工商总局和司法机关对于“知名商品”解释为:是指在市场被相关消费者知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这个解释出现在了《若干规定》中。①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2001年对知名商品的特点做了分析:①“知名商品”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②“知名商品”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判断依据。③“知名商品”是相对的,要在特定的市场范围中进行分析。在“知名商品”的定义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准确把握“知名商品”的特质,对于判断“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关于知名商品认定的标准存在几种观点,其中得到学界和司法实践界认可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在原告举证的基础还应当综合考虑对该种商品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客观因素。本文所指的客观因素是指《若干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这样认定标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性,同时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践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时存在着较大分歧,一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谨慎地分析、综合判断因素的界限。下文对这些关键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1.销售时间
  销售时间的长短对于不同的商品建立商誉具有重要影响。一些我们常见的生活用品可能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老品牌,良好的声誉是经营者在多年的辛苦的结果。相比之下,当今时代的电子类的产品却能很快打响名声,很多年轻人都是果粉或者是米粉。在判断时,一定要结合商品的性质以及销售时间作出判断。
  2.销售范围
  销售范围具体到商品而言,就是指该商品市场的辐射范围。通常而言,商品销售范围越广,知名度越高,消费者越多。在我国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以商品的销售范围来确定的,往往销售范围越广的商品被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越高。这是明确该范围的目的所在。
  3.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市场占有的比率如何,其直接表现就是销售额的高低。衡量销售额的角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销售额的高低,该商品的销售额很高的话,直接反应了其市场占有率就高。第二种是销售额的发展态势,该商品如果还呈现一种不断增长的态势,也反应商品的声誉好,受消费者欢迎。
  通常而言,不同类型的商品的市场地位也是各不相同,但是通过确定其销售对象可以确定其相关消费者的范围,最终也会对知名度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进行判断时要考察该类销售对象对商品知名度的准确影响。
  4.宣传情况
  越是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商业竞争越激烈,商品要获取知名度就离不开企业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广告宣传的时间长短以及广度,对广告效应产生怎样的效果都有很大影响。往往一些大企业每年在商业广告上投入的成本都很高昂。所以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结合行业的特点,还要考虑到宣传以及方式商品的推广的不同,从而判断其知名度。
  5.社会评价
  在这种舆论社会,包装社会的大局面之下,很多公司也愿意包装自己,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借助一些公关公司的评奖活动,甚至于花钱买奖。但事实上这些社会评价并不是客观的、有效的。如此情况下,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各种评奖结果的证据时,要对该评奖活动主办方的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一定的调查和综合判断。同时,这种评价结果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而已。
  二、特有包装、装潢的含义和界定
  (一)特有包装、装潢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的含义未作出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认为“特有”指相关商品所不通用的,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包装”指为了识别、方便携带和储运的目的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性器物;“装潢”指为识别商品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附加的有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②
  (二)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条件
  1.非通用包装装潢
  特有和通用是相对的,通用的包装、装潢变成特有的途径就是通过使用,获得相关消费者可以将之与其他包装、装潢区分的效果,才取得了所称显著特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一)如果仅仅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话,不能认定为特有;(二)或者说是该包装、装潢如果仅直接体现了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那也不能归为特有;(三)因为商品自身所具有的不可剥离的形状,还有商品设计者因为商品的技术效果而在商品外观上利用了该形状,而使其具有了技术的效果。(四)其他一些不能体现特有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2.具有显著区别性
  一般而言,表现为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明显的不同,这种明显不同的判断标准是以一般人的正常认知为准。而且这种明显不同的判断,是相对而言的,跟其他同类商品进行比较,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与其他同类一起呈现在相关消费者面前的时候,相关消费者可以很快的区分出该商品,这就意味着其包装、装潢有一定的显著区别性。显著区别性可以继续分为:固有的显著区别性以及第二含义的显著区别性。固有的显著区别性,一般是指因为包装、装潢本身的就有让相关消费者区分的独特性。而在市场上通过长期的提供大量优质服务以及高质量等而具备区别其他同种类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性,被称为第二的显著区别性。商品包装、装潢在没有第二含义的显著区别性的情况下,即其没有付出后期努力,那就产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这样的情况下,坚持以前一个原则来作为保护原则的话,对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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